万物以齐为首:慎到与荀子法思想比较研究
作者:商晓辉
来源:陈明、朱汉民 主编《原道》2017年第2辑(总第34辑)湖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5月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九月初三日丙子
耶稣2018年10月11日
内容提要:慎到从自然法则所展现的至上的公共性和客观性出发,以“道法”或“道”作为主要论证形式,认为成文法的制定要符合自然法则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客观性。荀子法思想则以宗法血缘制为基础,其法之义即法的原理和精神所展现的是礼所强调的尊卑贵贱亲疏长幼的等级制原则,后世立法将其进行了具体落实和完善。荀慎法思想的差异折射出了由礼治到法治思想转变的历史进程,也凸显了法律与道德二者的关系问题。片面强调道德高于法律,的确与今日公民社会所提倡的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相抵触。与此同时,片面强调法律高于道德,违反者即要遭受法律制裁,而不考虑其中道德情感因素,也是不足取的。荀慎法思想的差异及其所凸显的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为我们今日制定法律时思考如何更好地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慎到;荀子;法思想;法之义;法律与道德;
一、引 言
慎子,又名慎到,曾游学齐国稷下学宫,列为上大夫。关于慎到的思想著作,《史记·孟荀列传》载“慎到赵人,田骈、接子齐人,环渊楚人。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旨意。故慎到著十二论,环渊著上下篇,而田骈、接子各有所论焉”,《汉书·艺文志》则称“慎到四十二篇”。
现存《慎子》一书七篇,由清人钱熙祚整理而成,是残缺不完整的,名之曰守山阁丛书本,应该是比较可信的。慎到思想之中包括儒、道、法各家思想,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是,慎到通过道家思想来论证法家政治,并提出了对法思想的独到见解。
与慎到的经历相类似,作为儒家思想之集大成者的荀子,“年十五始游稷下”,曾三任稷下祭酒,“最为老师”。荀子的思想深受稷下诸位先生的影响,其最大特点就是隆礼重法,援法入礼。一般认为,礼法思想在荀子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荀子思想的核心,也是其不同于孔孟之处。
鉴于法思想在慎荀思想中均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又有各自的学思脉络,笔者尝试从法之义的角度对两位稷下学者的法思想进行比较研究,旨在揭示其思想之间的异同和对后世法律制定的影响,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二﹑慎到法思想的内容及特点
要详细了解慎到的法思想,除了现存残缺不全的《慎子》一书外,还有两种材料需要特别重视,一种是《庄子·天下》,另一种则是《荀子·非十二子》。前者主要反映了其道家思想的特点,而后者则反映了其法家思想的特点。
从以上所有材料中可以看出,慎到对立法的原则和目的﹑法的职能和作用以及严格执法和法随世变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首先,慎到认为人性天生就是自私的。慎子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慎子·因循》)
如果不加以外在的人为限制,自私自利的本性将导致社会混乱的发生。这就为某种外在强制性措施的建立提供了正当性与可能性,而这在慎到眼中无疑是法的建立。
或者如沈清松先生所言,“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有必要考量这些公定的行为规范及其法则作为社会所需的维系正义的力量”,从这也可以看出,慎到所谓的立法原则,第一就是要符合人性自身,“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子·逸文》)。
其次,慎到从“道”出发论证法的特点。《庄子·天下》将彭蒙、田骈、慎到三人放在一起进行论述,这反映了慎到所主张的立法原则问题。
庄子说:“公而不党,易而无私,决然无主,趣物而不两,不顾于虑,不谋于知,于物无择,与之俱往。”庄子认为慎到的思想从总体上看是公正而不偏私,不依靠个人的智慧和才能,以法作为评判一切是非的标准。
“齐万物以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辩之。知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选则不遍,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天地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进行主观决断的话,则一定会有所局限。
因此就要做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泠汰于物,以为道理……椎拍輐断,与物宛转;舍是与非,苟可以免。不师知虑,不知前后,魏然而已矣。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飘风之还,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无非,动静无过,未尝有罪。是何故夫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动静不离于理,是以终身无誉。”
也就是说,摒弃个人的聪明才智,听任万物自身的发展变化,一切以“道”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在这里虽然论证的是所谓的“道”,但实质上说的却是法的特点,是为法寻找理论上的支持。
“道与具体事物的关系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包容万物,二是对万物一视同仁。慎到认为法与道相对应,法也有两个特点,一方面是包容一切人事,另一方面对不齐的人事一视同仁。”从“道”的高度对法所具有的特点进行论证,可以说是慎到法思想的独到之处,也是其与黄老的相同之处。这一点,下文还将详细讨论。
第三,慎到对法的职能和作用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如果君主不按照法的要求来行事的话,完全从一己好恶出发,则会导致政治社会生活的混乱发生。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
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慎子·君人》)
慎到认为,法的最主要的职能和作用就是“故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慎子·威德》)也就是所谓的立公去私。
“公”和“私”的概念应该属于政治法律概念,“公”指的应该是国家社会稳定的公共秩序,“私”则指的是对国家社会稳定起破坏作用的个人行为。
对法的立公去私的作用,慎到对此有更加简明的论述,“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辨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慎子·逸文》)
正因为法的作用是立公去私,因此制定法之后,就不能再做成私的行为“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慎子·逸文》)
如再实行成私的行为,对法的权威性的破坏更是巨大的。此外,法还具有判断是非的作用,慎到常将其比喻为权衡和尺寸。“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欺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欺以诈伪”(《慎子·逸文》)
在颁布法之后,就要严格按照法来从事。“为人君者不多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慎子·君臣》)即严格按照法的规定从事。
第四,慎到还提出了“分”的原则。“分”的原则大体上涉及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生活三个方面。政治上主要涉及的是君主决策过程中所采取的客观标准问题,也就是严格执法问题。
其次就是赏罚的客观标准问题,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法的介入,具体来说就是法之分在政治上的作用和应用。经济上主要涉及的是社会分工问题,由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专长和能力,因此社会上士农工商得以划分成为必要。
“古者工不兼事,士不兼官。工不兼事则事省,事省则易胜;士不兼官则职寡,职寡则易守。故士位可世,工事可常。”(《慎子·威德》)
最后,“分”涉及现代社会中类似于所有权的问题。慎到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说明。“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慎子·逸文》)“在此一层次,分指的是特定物的物权或所有权,并进入买卖关系,进行贸易规则。”
最后,慎到还认为法虽然制定,但是随着社会客观形势的变化,法也要随之进行变化,也就是法随时变的思想。慎到曰:“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慎子·逸文》)
慎到认为制定的法律要充分考虑社会现实的发展,不同的社会现实要采取相对应的法律。这也影响了后世法家的韩非,韩非明确提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和“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心度》)的思想。
以上大体论述了慎到关于立法的原则﹑法的作用和职能﹑严格执法以及以道变法等思想。从中可以看出慎到虽生活于战国之世,但对法的思考程度之深,同时代很少有能望其项背者。
慎到法思想的独特贡献在于,其立法的目的以及其所制定的法,基本上出于对政治社会的稳定性和公共性的考虑。如其“分”概念的提出,涉及了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同层面的考察。
其根本目的还是使政治社会生活得以和谐有序的运转,不至因为君主个人的喜好而导致公共性的破坏和其混乱的发生。这种公共性和客观性思考的首要出发点是社会群体大众一般的福祉和利益所在,而不是某一特殊群体的个人利益。
这种公共性类似于我们今天常说的公共生活,公共事务等。相比之下,韩非之法无疑是为其君主巩固统治服务的工具,君主超然于法律之上。这也是慎到法思想与韩非之法的区别所在。
那么慎到所标榜的法思想之中体现的公共性和客观性来源于何处,或者说其法思想的原理和精神以何为指导,也即其法之义如何呢?慎到法思想又与之后的荀子法思想有什么差异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将继续讨论。
三﹑荀子法思想的特点
荀子同慎到一样,也在稷下讲学多年,其思想深受稷下学风的影响。荀子思想最为引人注目的地方,或者说其核心思想便是礼法思想。学者俞荣根教授即认为,“礼法论是荀子法思想的核心。荀子的法思想就是礼法思想。”因此谈论荀子的法思想,也就是谈论荀子的礼法思想,二者缺一不可。
总体上来说,荀子对礼法思想的态度时隆礼重法,援法入礼。荀子将礼法并提,《荀子》一书中多次提到“礼法之大分也”(《荀子·王霸》)“礼法之枢要也”(《荀子·王霸》)同时将礼提高到了法的高度。“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
礼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荀子思想之中应该这样来理解:一方面,制定法要以礼作为其制定的标准和原则。可以说如果违背礼所倡导的原则,就是违法的表现。另一方面,通过法的制定又保证了礼的原则和精神的落实。违法就是违礼,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因此荀子认为礼是“法之大分,类之纲纪”(《荀子·修身》)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荀子虽然礼法并提,但荀子认为“礼义生而制法度”(《荀子·性恶》)仍然认为礼的地位要高于法,重于法,这也体现了荀子的儒家立场。虽然重法,但仍不改其初衷。
礼所体现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制精神主要体现在“分”的职能之中,这里,荀子借鉴和吸收了慎到“分”的思想。慎到法思想之中“分”的原则,具体涉及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三个方面。荀子也多次提到“分”的概念,可以说荀子礼的主要功能和本质属性就是“分”。
“分均则不偏,埶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埶位齐,而欲恶同,物不能澹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书曰:维齐非齐,此之谓也。”(《荀子·王制》)
荀子认为社会之所以能够和谐而不至于陷入混乱,就是因为存在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那怎样才能实现这种等级制度呢?就要发挥礼所具有的“分”的功能。“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荀子·荣辱》)
礼的最大作用可以说就是别贵贱,即荀子所谓“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制》)使贵贱﹑长幼﹑知愚都能够各安其职。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荀子还将法分为不同的层次。如法义﹑法数以及类的概念等。法义类似于法的原则和原理。法数类似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而类则相当于断案的原则和方法。
荀子认为最为重要的是应该掌握法之义,“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子·君道》)也就是一定要掌握法之中所体现的原理和原则。荀子认为在判案之时应该做到“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荀子·王制》)
他批评慎到“尚法而无法”,为什么认为慎到崇尚法律而又没有法律呢?“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由法谓之道,尽数矣”,这是因为荀子认为慎到只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款,而不知道法背后所体现的法之义,也就是法的精神和原则。
但是事实上果真如荀子所说,慎到只注重具体法律条文的制定,而不了解法律背后的原理和原则,也就是不懂法之义吗?情况可能未必如此。
四﹑荀慎法思想的异同比较
荀子思想的最大特色是将“分”的概念纳入到礼的作用和职能之中,同时又将礼提高到法的高度。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礼所具有的“分”的作用和职能也成为法的精神的体现。
虽然慎到和荀子所谓的“分”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但是,慎到的“分”概念都是从法的公共性和客观性的角度来思考,“分”的作用和职能体现在对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考虑之上,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的稳定和谐。
而荀子法思想中所体现的“分”的思想却是如上所说即礼所体现的等级原则。后果便是“荀子明确地把分与礼联系起来,这无论从礼学角度还是从法思想的角度都有重大的影响。
一方面,分被纳入了传统的礼,权利观念就被消融在亲亲﹑尊尊的血缘身份制度中,权利本位的法观念也就难以独立发展了;另一方面,分一旦引入礼中,同时也改造了古老的礼,给礼输入了权利的新义,予以了法的解释。”
权利观念完全被宗法血缘制度所规定,一切权利的赋予完全以宗法等级制度作为标准和参照,这是儒家思想的一贯主张,荀子在此完全继承,用荀子本人的话来说就是“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
可见,在宗法等级制原则指导下的法思想无法产生近代法律所要求的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一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之义以宗法伦理为基础,体现儒家尊卑贵贱的等级制精神由荀子始得以发扬光大,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莫过于具体落实到法律的制定之中,也可以说是法律的儒家化。
用瞿同祖先生的话便是“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一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都将这种思想作为其制定法律的原则和根本精神所体现,其中最显著者莫过于八议制度和以五服制断案。所谓的八议制度是指八种人犯罪的话可以法外开恩或者减免刑罚,“八议的对象,包括皇帝的家庭成员﹑前朝帝王的后裔及功勋卓著这;但最突出的,应是那些高级官吏及其近亲属们。”
而以五服制断案则指的是家族内部依据血缘亲疏的不等,相应的法律奖惩措施的不同。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汉代开始,两千年来一以贯之,“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换句话说,是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和有时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于一。”
虽然荀慎法思想之中都已经体现出为维护群体之间的共同生活所制定的规则的迫切愿望,但是二者法之义不同。也就是法所体现的精神和原则的不同。慎到显然超出宗法血缘制度的藩篱,其背后的法之义就是自然法则。
“古之全大体者,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难知,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慎子·逸文》)
人间秩序的制定要效法自然和天地的秩序,“道法”是最高的标准。因此要效法自然法则来制定人世间的所谓成文法,成文法的制定即体现了自然法则的公平公正客观的至上性原则和精神。
马王堆帛书《黄帝四经》之中也有相关论述,认为法是由“道”所产生的,明确提出“道生法”的哲学命题。道是万事万物的最终根源,因此法也由“道”所产生。这里的“道”和慎到的“道法”其实都类似于西方的自然法观念。
许多学者都认为“黄老学的道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自然法,因为它包含着自然法则,自然理性自然秩序的一般性意义。”法本身就体现着公共性和客观性,这是“道”或者“道法”自身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客观性在具体法律层面的落实,也可以说是自然法则的公共性和客观性。
这种公共性体现在对待所有的人一视同仁,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虽然慎到认为只有君主可以改变法律,但是其也绝不是可以任意妄为。制定法律后,君主也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黄帝四经》中也有类似的描述:“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费也”(《黄帝四经·道法》)。其客观性体现在法的制定成为判断是非的依据和标准,具有权衡和尺度的功能,这在我们论述慎到法思想时都已经讨论过。
至此,我们知道了慎到的法思想,其中不管是立法的原则和目的﹑法的职能和作用还是严格执法和法随世变等问题,都从自然法的原理和原则出发,认为成文法的制定要体现“道”或者“道法”的自然准则,也就是体现其自身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客观性。
在慎到思想之中,“道”或者“道法”所集中体现的自然法则成为其法思想的原理和精神所在,这是其与荀子以宗法血缘制为基础所体现的等级制原则的法义思想最大的不同和差异所在。荀子所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正是其所标榜的等级性。
或者换句话说,荀子认为等级制所体现的尊卑贵贱的不平等性正是最大的平等和公正。用荀子自己的话那就是“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荀子·王制》)
从慎到提倡以法作为评判一切的客观标准到荀子将礼的精神纳入法的制定之中,正体现了先秦时期从礼治到法治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过程。西周时期号称以礼治国,礼法是不分的,符合礼的行为方式人们认为就是符合法的。
“后世社会认为法律应有的一切性质特征,那时的人们认为都存在于礼中。”评判事物的依据也是遵循礼所体现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原则,对不同地位的人进行的处罚是不同的。
但是大约自春秋之时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政治上周天子逐渐失去了共主的地位,各国诸侯根本不把周天子放在眼里,分封制逐渐瓦解。传统以宗法血缘制为基础的礼治模式已经不能够有效的控制社会,急需一种新型的治理国家的统治模式。
因此,出现了提倡将法从礼之中分离开来,也就是提倡法治的思想。“礼表现为基于血缘宗法关系而构成的差序格局,它对社会关系进行相对固定化的调整;而法具有确定性和不随人的身份社会关系而改变的普遍性。
法首先以一种标准化的、形式主义的(而不是实质主义的)强制性社会规范来防卫社会的主流价值;其次,它在一定范围内又是具有平等性的。”郑国和晋国都发生了铸刑书和刑鼎的事件,公布了所谓的成文法。
后期法家人物如商鞅和韩非等人更是认为要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非要进行以法治国不可。他们批评儒家所倡导的礼治思想,认为应该“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应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统治方式,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改变了西周以来的礼治模式。这在慎到的法思想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呈现。
值得注意的是,从礼治到法治思想的变化,一方面体现了统治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还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二者的关系问题。
礼所维系的宗法等级制原则以血缘为基础,以此来区分和强调尊卑﹑贵贱﹑亲疏。而法家慎到商鞅等人却强烈批判这种以血缘制为基础的旧道德,制定了一系列与血缘制旧道德相悖的制度。
如血缘制所强调的“亲亲相隐”的原则,商鞅却公开鼓励亲属之间的互相检举和告发。还实行所谓的连坐制度等。这一系列举措都意在打破血缘制所强调和维系的统治方式,建立以法律为唯一标准的统治模式。
同时还强调法律的地位高于道德,绝对不可以法外开恩,要严格按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秦国正是实行了商鞅变法,打破了原有的以血缘制为基础的旧的统治方式。强调法律作为统治模式的唯一功能和作用,才统一了六国。
但是其却片面强调法律的绝对作用和功能,忽视道德的作用,最终导致了二世而亡。荀子也曾注意到秦国的弊端所在,虽然其认为秦国统一是迟早之事,给予秦国高度的评价。
“其固塞险,形埶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
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荀子·强国》)
但是却认为秦国的根本问题是“无儒”。“虽然,则有其諰矣。兼是数具者而尽有之,然而县之以王者之功名,则倜倜然其不及远矣!是何也?则其殆无儒邪!故曰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荀子·强国》)
“无儒”正是秦国纯任法治,片面强调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而忽视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道德作用的体现。荀子有鉴于此,将以宗法血缘制为基础,强调尊卑贵贱原则的礼纳入法的制定之中,作为法制定的标准和原则。开创了援法入礼,隆礼重法的思想。
荀子正是看到了礼治与法治二者不可偏废,才做出如此的举措。当然,其最终实现要到汉代经儒生之手才得以完成。
五﹑结语
荀子以宗法血缘制度为基础,将礼所体现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原则作为其法思想的原理﹑原则和精神所在。认为最大的公平和公正性即是礼所展现的不平等的等级制原则,秦汉以后历代法律的制定都遵循此一原则,得到具体的落实和保障。
而慎到的法思想以自然法则为指导,具体来说以“道”或“道法”为体现来论证。“道”或“道法”作为其立法的依据和原则所在,与自然法则相同,体现了至上的公共性和客观性。
因此,人世间的法律制定也要,体现“道”或“道法”所展现的公共性和客观性。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违背,君主也毫不例外。同时,法律制定后绝不能随意改变。要作为判定是非得失的唯一标准和准绳,一切尽断于法。
荀慎法思想所展现的差异,原因是其法思想的精神和原则的不同,也就是法之义的差异所导致,其凸显了由礼治到法治思想转变的历史进程,也蕴含着法律与道德二者的辩证关系。
责任编辑: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