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讲两个发生在宋朝的“官告民”小故事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8-08-02 23: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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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讲两个发生在宋朝的“官告民”小故事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 《新华每日电讯》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六月十九日甲子

           耶稣2018年7月31日

 

  

 

在古代,“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并不罕见,难得一见的是“官告民”的案子。这大概是因为,官员相对于平民,具有显而易见的强势,不大可能被平民侵犯,即使被平民冒犯了,也大可动用行政权力处理,用不着到司法部门提告。

 

另外,按照古训,“大人不计小人过”,大人,指有官职的士君子;小人,则是平民百姓。大人就算被小人冒犯,也应该大人有大量,不必斤斤计较、闹上公堂。举个例子:王旦是北宋真宗朝的宰相,有一年天下大旱,王旦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书生堵住。

 

那书生指着王旦大骂:“百姓困旱,焦劳极矣,相公端受重禄,心得安邪?”骂完,还将手中的经书扔过去,中正王旦的脑袋。侍卫赶紧抓住书生,准备押送开封府治罪。但王旦制止他们,说:“言中吾过,彼何罪哉?”叫人将书生放走了。此事正好拿来作为“宰相肚里好撑船”一语的注脚。

 

不过这几年我留意宋代史料,还是发现了几起发生在宋朝的“官告民”诉讼案,有些意思,值得拿出来说说。

 

让我先来讲第一个案子:南宋时,有一名姓周的民妇,初嫁曾氏,并生子曾岩叟;再嫁赵副将;于开禧二年(1206)三嫁京宣义,但成婚未及一年,周氏便因为京宣义宠溺嬖妾,离开了京家,投奔儿子曾岩叟。四年后,周氏去世,由其儿子曾岩叟安葬,谁知京宣义突然把曾岩叟告上法庭,要求将周氏归葬京家。

 

原告京宣义,便是一位姓京的官员,“宣义”不是他的名字,而是指“宣义郎”,为元丰改官制之后的寄禄官名,从八品。这起诉讼案的判词提到:“京宣义以开禧二年十一月娶周氏为妻,次年八月娶归隆兴府,经及两月,周氏以京宣义溺于嬖妾,遂逃归曾家,自后京宣义赴池阳丞,周氏不复随往。”可以知道京宣义曾担任过县丞(相当于副县长)。而且,他还是“公相之子孙”,是一名身世显赫的“官二代”。

 

那么京宣义为什么要起诉妻子周氏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曾岩叟呢?原来,按宋人习惯与当时法律,女性的嫁妆是一笔独立于夫家的财产,归妻子自由支配。而且,宋代厚嫁之风极盛,嫁妆可不仅仅是一点首饰,往往是几亩、几十亩田产,宋人称之为“奁产”。周氏从曾家改嫁到赵家,又从赵家改嫁到京家,都带着她的奁产。她离开京家,回到前夫曾家,也带回了她的奁产。现在她去世了,这笔奁产肯定落在曾家。京宣义起诉曾岩叟,要求收葬周氏,自然不是出于夫妇之义,而是贪图周氏留下的奁产。

 

受理这起诉讼案的法官叫做黄干,朱熹的弟子。他认为,京宣义与周氏结婚,却宠溺于小妾,与周氏显然已无“伉俪之情”,换成现在的说法,即“感情破裂”;而且,京宣义前往池阳县赴任,只带着宠妾,而将周氏弃于曾家四年之久,不闻不问,“又岂复有夫妇之义”?“在法:夫出外三年不归者,其妻听改嫁”,京宣义弃妻四年,按大宋法律,周氏有权利单方面宣告结束婚姻关系,而她至死不归京家,京宣义四年不认妻子,已构成双方默认的事实离婚。因此,京宣义没有权利“取妻归葬”,自然也没有权利继承周氏的遗产。

 

基于这样的理由,法官黄干驳回了京宣义的诉求,作出判决:“京宣义公相之子孙,名在仕版,不应为此闾巷之态,妄生词诉;周氏之丧,乞行下听从曾岩叟安葬;仍乞告示京宣义,不得更有词诉。”在这起“官告民”诉讼案中,原告败诉了。

 

  

 

南宋还发生过另一起“官告民”诉讼:宗室贵族福王,在杭州有大片用于出租的房屋,一日,福王将几个租住他房屋的租户告上临安府。这福王可不是一般人家,他是当朝君主宋理宗的弟弟,他的儿子赵禥还是皇储。所以,福王尽管不属于行政官僚,但其权势之大是不必怀疑的。那福王为什么要状告租户呢?因为这几个租户租了福王的房子,却拒不交房租。

 

受理福王诉讼的临安府尹叫做马光祖。他传唤被告人,问他们是不是拒绝给福王交租。几个租户都承认福王所告属实。马光祖说:欠债还钱,僦屋还租,天经地义,你们为何不交租金?租户说:我们租住的房子,屋顶破了好多个洞,晴天还好,下雨天就惨了,漏得满地都是水,我们请求福王修葺,福王又不答应,只好不交租了。

 

按照宋朝法律,出租房屋的业主确实有修葺房屋的责任,保证房屋可以正常居住。福王拒绝修葺漏水的破屋,是违背法律与情理的。所以,马光祖驳回了福王的诉讼要求,认为在福王出资修葺好房屋之前,租户有权拒交房租。

 

相传马光祖还将他的判决写成一首打油诗:“晴则鸡卵鸭卵(指屋顶都是破洞,透着光,有如鸡蛋鸭蛋一般),雨则钵满盆满(指下雨天屋顶漏水,要用钵盆接雨)。福王若要屋钱,直待光祖任满。”但以我们对宋代司法制度的了解,我认为一名宋朝法官的判词不可能写得如此戏谑。这首打油诗应该是时人根据马光祖的判决写出来讥讽福王的。总而言之,在这一起“官告民”诉讼中,原告也是败诉了。

 

我觉得,“官告民”比“民告官”更能体现社会的进步,因为“官告民”的出现,显示了官民发生利益争执后,官不是企图借手中权力压制民就范,而是寻求通过司法部门的仲裁来解决争端。这是对法治的信仰。而我们讲述的两起宋朝“官告民”诉讼案,作为原告的官都败诉了,说明平民的权益是受到司法官支持的。这样的讼诉判决,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温情、权力的谦抑与法治的胜利。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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