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为什么没听说过宋朝有文字狱?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17-08-21 21: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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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为什么没听说过宋朝有文字狱?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闰六月三十日庚辰

          耶稣2017年8月21日


  

 

1、问:为什么没听说过宋朝有文字狱?

 

答:这个问题得先看我们怎么定义“文字狱”。如果将文字狱界定为以文字获罪入狱,那必须承认,宋朝其实也是有文字狱的,比如北宋的乌台诗案、车盖亭诗案,比如南宋的江湖诗案。

 

但是,如果我们将文字狱理解成以思想迫害为特征的恐怖统治,那应该说,宋朝是没有这样的文字狱的,而明清时期,则出现了这样的文字狱。

 

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宋朝的诗案与明清时期的文字狱,会发现它们表现出很大的不同。

 

1)、不管是乌台诗案,还是江湖诗案,毕竟都没有杀人,苏东坡只是被贬到黄州当一个闲官。而明清的文字狱却动辄杀头、灭族。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如果苏轼生活在明朝的朱元璋时代,或者生活在清朝的乾隆时代,肯定难逃一死。

 

2)、宋代的诗案只是偶发的个例,而明清的文字狱却遍地开花,清乾隆时期更是形成了“文字狱”的一座历史高峰。有人统计过,据统计,乾隆时期文字狱一百三十多起,超过了顺治、康熙和雍正时期的文字狱的总和。说起文祸之烈,罪孽最深重者,莫过于乾隆。

 

3)、宋代的诗案都有着党争的背景,不过最后的定罪却未泛政治化,在制勘过程中也严格遵守宋朝司法的程序。反观之明清时期的文字狱,情况恰恰相反:哪怕是鸡毛蒜毛的事情,也要无限政治化,上不封顶,下无底线,寻常的文学修辞可以上升为“大逆不道”的政治重罪。你去看清代“文字狱”档案,会发现清廷使用最多的罪名便是“谋反大逆”。

 

所以准确地说,宋朝有文字狱,但没有像明清时期那样的文字狱。至少为什么,当然是因为宋朝比较文明,而明清比较野蛮。

 

2、问:宋代为什么没有出现宰相专权的现象?

 

答:宋代没有出现宰相专权的现象?谁说的?实际上,宋朝可谓权相辈出,可谓是中国历史上最盛产权相的一个朝代。这也是宋朝政制的一大弊病。——虽说我是一名宋粉,但我还是不能睁着眼睛说瞎话。

 

晚清学者郭嵩焘说过一句史论:“汉、唐以来,虽号为君主,然权力实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汉与宰相、外戚共天下;东汉与太监、名士共天下;唐与后妃、藩镇共天下;北宋与奸臣共天下;南宋与外国共天下;元与奸臣、番僧共天下;明与宰相、太监共天下;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耳。”郭嵩焘所说的宋朝奸臣,主要便是权相。而且南宋比北宋更盛产权相。

 

那么宋朝出了哪些权相呢?从北宋末的蔡京,到南宋初的秦桧、南宋中后期的史弥远、韩侂胄与贾似道,都是大权相,他们执政的时期,就是宰相专权的时期,直接导致了南北宋政局的败乱。

 

宋朝权相有个共同的特点:执政之时,独揽朝政,而且专权的时间都很长。蔡京数度为相,专权的时间加起来,超过10年;秦桧专权近20年,权倾朝野,“法寺禁系公事,并不遵用法律,唯视秦桧一时之私意,死则死之,生则生之。笞、杖、徒、流,一切希望(秦桧)风旨。故桧权益重,势益盛,天下之人益畏而忌之”;韩侂胄独揽朝政12年;贾似道独揽朝政15年。

 

最后总结一句:两宋三百余年,除了开国的太祖、太宗不论,从未出过一个强势、独断的君主;却权相迭出,从王安石、蔡京到秦桧、史弥远、韩侂胄、贾似道。这似乎说明,宋朝的政制有效地解决了皇权专制的问题,却不能很好地解决宰相专权的问题。

 

许多人出于成见,老是说什么宋朝强化了皇权专制、相权被削弱云云。扯蛋,那是睁眼说瞎话。

 

3、问:相权真能制约皇权吗?

 

答:相权能制约皇权吗?我看其他人的回答,都说相权不能制约皇权,甚至不认为传统君主制存在权力制衡的制度。这个看法受成见影响太深,有失偏颇。实际上,汉唐宋的权力结构中,尽管皇权很大,但制度性、结构性的皇权与相权的分权是一直存在的。我以宋代为例,简单说说。

 

宋朝的君主当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最高的权威,不过从宋真宗朝开始,宋代出现了君权象征化的趋势,并渐渐形成了君主“统而不治”的惯例。具体的治理权归宰相机构执掌。宋代的宰相机构包括中书门下(元丰改制后为三省)、枢密院,时称“二府”。宋人又习惯将副宰相“参知政事”与枢密院长官“知枢密院事”通称为“执政”,又跟宰相合称为“宰执”,是为整个执政集团。

 

宋代宰执团队的议事、决策机构为“都堂会议”。这是大宋的权力中枢。“祖宗朝,宰相、执政员数稍多,每有所施设,必都堂聚议,参订可否而行之。”若都堂会议未能达成共识,可付百官集议,“朝廷有疑事,则集官议定以奏”。那些达成共识、需要形成诏令的事项,则进呈君主,奏请下诏,君主名义上虽有否决大权,但通常都依宰相之议而行。

 

君主制下,最大的权力莫过于制诏。诏书名义上皆出自君主,但实际上,诏书表达的通常是政府而非君主自己的意志。宋代的诏书大致有两种,一是宰执进呈、君主认可的意见,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不管是哪一种旨意,诏书的起草、颁发,原则上都需要经过宰执机构,所谓“凡制敕所出,必自宰相”;“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

 

一道以皇帝名义发出的诏书,必须有宰相的副署,才得以成为朝廷的正式政令。诏书若无宰相之副署,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宰相也可以运用这个“副署”的权力,对他们认为不合法理的诏书,拒不签署,拒不执行,这叫做“执奏”。

 

顺便我想纠正钱穆先生的一个观点:“宋代军事、财政、用人三权都有掣肘,都分割了,这显见是相权之低落。相权低落之反面,即是君权提升。”宋代宰相的权力确实不如汉唐宰相那样集中,但整个执政团队的法定权力跟汉唐宰相并无不同,更重要的是,宋代宰执团队的权力远比汉唐宰相稳定,汉唐的宰相法定权力常常被帝王或其非正式代理人(如皇帝近臣、宦官、外戚、后妃)侵占,而这样的事情在宋代则几乎没有发生过。

 

现在,你认为相权能不能对皇权构成制度性的制约?

 

4、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什么机构?

 

答:许多人都说了,大理寺相当于现在最高法院。这个回答其实是不十分准确的,如果要准确地说,唐宋时期的大理寺才相当于最高法院,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并不是最高法院,因为明清时期的大理寺并不具有司法审判权,只负责复核各地刑案,最高审判权归刑部,换言之,明清时期的刑部才更像高最法院。

 

下面详细介绍宋代的大理寺。

 

元丰改制之后,大理寺设卿一员,为寺之长官;少卿两员,分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凡天下疑案以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归“左断刑”审断;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诏狱、系官之物应追究者,归“右治狱”鞫勘。

 

作为一国最高法院,“左断刑”与“右治狱”的组织规模都相当庞大。“左断刑”以断刑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评事等专职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当于行政秘书)二员、吏人(办事员)五六十名;下设开拆司(相当于立案庭)、表奏司(相当于办公室)、知杂司(杂务处)、法司(相当于法律研究室)、分簿案(相当于秘书处)、宣黄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一庭)、磨勘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二庭)、详断案八房(八个刑事上诉庭)、架阁库(文书档案室)。

 

“左断刑”的全体法官又分别组合为两个司:以评事、司直、大理寺正为“断司”,负责详断案件,有点像审判委员会;以大理寺丞、少卿、卿为“议司”,负责复议“断司”审断的案件,类似于审判监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庭审之后,例由“断司”先作出初步裁决,然后送“议司”复议,最后由大理寺卿审定。

 

“右治狱”以治狱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检法使臣、都辖使臣等法官,以及监门官(相当于驻守门岗的法警)二员、吏人三十余名;下设开拆司、表奏司、知杂司、驱磨案(掌涉案物资的调查)、左右寺案(相当于执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实审”)、检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审”)。

 

但元朝时,大理寺被取消。后来朱元璋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却未能恢复大理寺作为最高法院的职能,大理寺只有复核之权,而失去了审判权。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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