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博士评香港七警判罚:是变相纵容社会运动

栏目:中国统一暨台湾、香港问题、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7-02-21 08: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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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田飞龙语中评:七警判罚是变相纵容社会运动》

来源:中国评论新闻网

时间:2017-02-2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田飞龙。

(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2月21日电(记者 兰忠伟)作为法治社会的代表,香港一直都是人们心中的典范,港人更是以法治社会为豪。但最近香港区域法院对2014年“占中”期间,七位警员殴打“占中”人士一案作出的判决事件,就引发了香港社会不小的争议。七位警员各被裁定一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各囚2年,而社会各界人士均对此案判罚感到不解,认为案件量刑过重,不但没有严惩“占中”分子,反而令警队蒙受巨大伤害。 


20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一国两制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就此事接受中评社记者采访,他表示,本次七警事件量刑确属过重,这是“占中”事件以来,社会运动过程中,警察权与公民抗争权的一次博弈。法官倾向于限制警察权的滥用,且保护公民抗争的权利,反应出的是,社会运动参与者判决过轻,对警务人员判刑过重的情况。 


田飞龙指出,由于香港长期以来奉行普通法传统,以及香港法律界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尊崇,才会出现七警案的判决。但他认为,过重的判决恐影响警队士气和香港公共秩序,纵容社会运动激进化,不利于香港繁荣稳定及《基本法》的秩序维护。 


田飞龙对中评社说,若警队积极上诉,可有回旋的余地。“目前民意已经释放,警察权是香港法律的支柱,如果没有警队的执法,没有警队在激进化社会运动当中担当秩序守护人的角色,香港法治的根基将不复存在。 


田飞龙认为,对于七警过重的判决,应该引发香港社会积极的思考,香港的法治是何以维系和支撑的。从这几日团体游行、社会反应,乃至建制派媒体的发声来看,法官对于七警过重的判决,有可能给未来香港社会运动带来误导,即“运动无罪、防暴有罪”,这将对香港法治造成进一步的冲击。 


“未来七警继续上诉高等法院,法官有可能会全面地衡量抗争者权利、人身权利、警队执法权,以及香港法律当中的公共秩序,作出新的判决。”田飞龙说。 


对于外籍法官的争议,田飞龙认为由来已久。他指出,《基本法》中规定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应该属中国公民,在其它席位上的法官人员,过去则没有要求。田飞龙表示,香港按照普通法传统过度,与普通法适用地区联系密切,英国人的法律、教育以及对香港法治的塑造,是成体系的。因此作为殖民地司法体制的延续,也为《基本法》的原则所认可,出现外籍法官在回归之后的一段时间,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但田飞龙强调,外籍法官应该是在回归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存在。随着回归时间越来越长,外籍法官将危及香港法治。香港的普通法是《基本法》内的普通法,不是独立国家的普通法,香港法官的裁定和判决,如何在普通法传统以及国际人权公约之外,平衡考虑《基本法》秩序当中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对于外籍法官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 


“普通法塑造并定义了香港法治,甚至形成了垄断性的本地基本法法理学,与孤岛式的人大释法法理学形成鲜明对比与落差。”田飞龙说。 


田飞龙认为,《基本法》之司法任命徒具形式,缺乏一般法治体系应有的政治分支对法官初始任命的控制权,履职后的监督更难进行,遂有司法至上而宪制失衡之忧,并显著诱导法官之权力腐败。“有效法治的前提是政治认同与共识,法律必有其具体国度与归属,而后才可兼容法律普遍主义,除非中央决定并长期维持香港作为中立的国际城邦,否则有国籍的基本法与无国籍的普通法及其外籍法官的规范性与政治性张力将无法消解。” 


“从判决而言,外籍法官无法理解《基本法》当中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田飞龙认为,外籍法官无法在一场挑战“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的社会运动当中,权衡个人的权利自由与警方所代表公权力。 


判决结果会否存在一定政治考量?田飞龙表示,目前并没有明显的证据指向法官受何种团体、何种势力的影响,所以政治考量和动机只能是一种猜测,也体现出了民众对外籍法官的不信任。 

  

田飞龙认为藉由七警案,会逐渐影响到香港司法制度如何筛选法官,如何降低外国法官的比例,以及更好的使香港法官全面平衡把握香港《基本法》当中的秩序,更是香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契机,表明外籍法官不能够胜任回归20年之后,香港《基本法》实施的责任。 


“在司法任命机制上,要突出政治机构的判断和审核,尤其是特首与立法会。”田飞龙坦言,任何国家的法官任命,必须是由总统提名,这也有利于法官就任之后工作的开展。因此在法官任命上,政治机构要加强对法官的把关。 


田飞龙说到,公众亦有权利去监督和批评法官的判决,这与藐视法庭并不相关。“司法要监督公权力,那么公众也有权利去监督司法。” 


田飞龙表示,七警案必然会导致公众对香港司法信心的下跌,公众会认为该判决是变向鼓励社会运动,导致激进分子无效承担法律责任,警队也不敢进行镇压。“谁使用暴力就会被重判,而混乱的现场,警队不可能提前有统一的规定,只有靠临场决断,而这时候法官的判决过分干预了警队的临场判断权,以及不能够理解社会运动当中,应急的警察执法与常态个案的警察执法的差别。田飞龙认为,社会运动当中的警察执法,应该更加注意尊重和保障警察的判断权,这也是国际警察权的一种惯例。 


田飞龙最后强调,香港普通法及其司法制度的国家法属性及其保障机制问题,是香港基本法秩序构造的初始缺陷,也是回归“面子工程”、帝国式粗放治理美学及对法治高度陌生的体现,需要在回归20年之后的基本法“二期工程”中严肃反思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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