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
陈仲伟与雷洋:社会资本和正当程序的双重失落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 《法治宣传网先锋访谈》第1期
“陈仲伟案、雷洋案:公民之殇,法治之殇”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四月初十日戊戌
耶稣2016年5月16日
陈仲伟案折射了医患关系中医生权利保护的缺失和受害者遭遇,雷洋案则表现了警察执法过程的暴力滥用和应对公众质疑上的捉襟见肘。医生和执法者本应是正常社会可信赖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医患关系与警民关系本应是社会信任及社会资本的支柱和基础,但这两个案件表明中国转型社会在财富资本日益雄厚的同时,社会资本却在日益稀薄化,刺激和挑战着良知与正义的底线。
陈仲伟案只是中国医患关系的一个方面,侵害方是缺乏理性和充满戾气的旧日病患,以二十余年前的医疗行为及其效果为发难理由,超出正常思维和预期地采取暴力伤医行为,对医生职业权益、尊严及信心造成严重冲击。医患关系的另一方面是近期莆田系医院的医疗黑幕被起底,魏则西案引发公众对民营医院道德底线与职业伦理的空前质疑,而其背后又涉及医疗卫生监管制度与程序的严重缺失以及民间资本、网络搜索中介商(百度)、监管权力甚至军方医院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联。比较陈仲伟案和魏则西案,作为基础性社会关系的医患关系正面临社会资本严重赤字和亏空化的危险。当人人得病就医时不敢信任医院和医生,当医生职业伦理沦丧及在医院纯粹逐利的绩效管理制度下变成“白衣黑屠户”时,普通民众的基本安全感与社会信赖从何得来?当医生正常执业行为面临无限期的非理性患者的质疑和侵害时,其身心安宁与敬业乐业的职业精神如何得到涵养和维护?当网络公共公司和公权力机关缺乏最基本的审查与监管义务担当时,互联网时代的医疗公共服务品质如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医患的双向质疑和相互侵害,是社会文明与制度性资本的自毁行为,应该得到超乎一般社会道德和职业伦理范畴的严肃关注,应该被提升至社会公共治理与社会基础安全的层面加以文化和制度上的检讨与改进。
雷洋案涉及警察权的正当程序问题以及公共危机事件中信息公开品质问题。雷洋是环保专业的高材生,是名校毕业生,其离奇死亡引发整体性的公民社会焦虑,引发每个人关于人权和安全的反思。相较于公民的生命权,本案中作为背景性的卖淫嫖娼问题则显得有些次要和转移视线。警方在执法过程和执法信息公开方面存在明显缺陷,甚至存在刑事或行政责任。目前该案全部真相还在复杂整理和博弈之中,公民社会的强势监督、法定尸检与证据复原程序以及公权力方的危机公关相互交织。该案非常典型地体现了法治中国转型期的诸多特征:
第一,公民权利意识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扎根。公众对此类案件的聚焦点已然锁定生命权及公权力正当程序方面,而不是卖淫嫖娼的真实性方面,显示公众法治观念的成熟,这是值得肯定的法治启蒙与进化成果。
第二,公民社会尤其是法律人共同体的集体行动能力在明显增强。这固然与受害人的“人大校友身份”及人大圈的集体维权能力有关,但整体公民社会、多元媒体网络、公知大V与法律界的空前默契与共识行动则有效地形成了对公权力机关的社会批评舆论和监督性压力,由此形成维护法治和保护公民权利的社会之网。
第三,公权力机关的被动应对和网络舆情管制部门的应急控制策略相对滞后,无法有效回应公众的合理质疑,也无法以执法信息链和证据表证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比如警方多次通报中的疑点及逻辑不一等。
第四,问责预期和异地高层介入调查的可能性,即在昌平警方的一线危机公关失效条件下,需要引入外部专家和更高层的公权力资源介入才能够平复此次危机事件。
第五,引发关于公权力监督及实体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比如此案再次激发了关于卖淫嫖娼制度存废及性产业合法化的讨论,以及关于警察权正当程序的法制改革建议。这些是个案留给法治中国制度改革的有益契机,但仅凭雷洋个案又似乎不足以形成充分的改革压力。相比于2003年孙志刚案(废除收容条例)和2009年唐福珍案(废除拆迁条例),该案到底能够引起何种程度的法制变革,尚需观察。
总之,陈仲伟案和雷洋案反映转型时期道德伦理与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危机,伤及了中国社会资本和法律正当程序的内核,需要严肃诊断和治疗。在案件发展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了公民法治观念的成熟和公民社会的集体行动力,这是公民与社会自我保护的新规范和新资本;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了转型期资本逐利的粗鄙和公权力的傲慢失当,这是当代中国公共治理领域的结构性危机。多难兴邦,这些涉及普通公民权益与安全的悲剧事件,这些触及作为社会基础关系之医患关系和警民关系的危机事件,也正是法治重建和社会重建的契机。当然,教训是否被记取,制度是否可改良,还要看公权力机关是否有自我批判与改进的勇气及智慧。我们也因此更加认同:法治中国的公民安全与社会安全,不可能是公权力的单方面保护或恩赐,也不可能是个案当事人的孤立维权,而需要公民集体间休戚与共的关注、参与和重建,需要公民社会和公权力的合法抗争与合作。在这些公共案件中,所有的关注、批评和建议,甚至包括对公权力行为的合理辩护,不必深究具体动机和利害背景,都是具有宪法意义的公民共和行为,从中可以窥见法治中国真正的动力源泉和道德正当性基础。每一个受害人都是共和国的同胞,每一个体的具体痛苦都是共同体分享的痛苦,法治乃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这或许可以成为孤立个案之公民社会行动的合法性基础与深层美德教诲。
责任编辑:葛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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