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启蒙·权利
——秦晖《从诸子争鸣到新文化运动》读后
作者:刘乐恒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正月廿一日庚辰
耶稣2016年2月28日
秦晖先生的文字和视频,我一向很喜欢看。至于喜欢的原因,应该有很多。首先,他的观点、论证、角度往往刺激了我以往的惯性思维,给我很深的启发与鼓舞。我想,这肯定是因为他多年独立思考的结果。他曾经回忆他九年的“早稻田大学”生涯(就是在农村中做了九年时间的知青),在这九年当中,他身处其境,深接地气,通过自己的切身感受,立即对中国政治、社会、农村的问题有一个直接的理解。而当他的这个理解与社会的主导性理解构成明显的对比的时候,他便会继续独立思考是他自己的理解合理,还是一般的理解合理,经过独立的思考与磨合,他往往会提出与一般观点截然相反的观点。如果我们想当然地认为他是故意惊世骇俗,语不惊人死不休,那么往往容易忽略他其实是通过独立、切身的思考磨合,才得出他的结论的。同时也正因为如此,所以他的观点往往一针见血,直中命门,刺激思维,发人深省。
我喜欢读秦晖的文字的另一个原因,则是一个比较私人的原因。我的信仰与价值的立场是儒家的,而一直以来,我对新文化运动以来的“打倒孔家店”的说法很不以为然。我反对儒家与公权力结合,反对儒家一家独尊,反对儒家拯救世界之说(因为儒家可以拯救它可以拯救的,而不可以拯救它不能拯救的)。但我同时反对全盘否定儒家,因为我对儒家的仁爱的精神深以为然,它主张推己及人,仁民爱物,同时儒家也确实有批判精神、抗议精神,与自由与民主有相通之处;因此,如果有人主张要全盘推翻儒家,并且将中国历史、政治上的所有问题都让儒家背这个黑锅,对此我在直觉上是排斥的,而且也试图通过分析儒家的思想结构、思想取向,而反对这个观点。而当我读完秦晖的文字之后,便感到很鼓舞,因为他是从历史的角度,尖锐而深刻地指出,中国历史以来的政治困局,其实并非完全需要儒家来负责。实际上,儒家固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造成这个困局的主要是法家。法家的专制与儒家的仁爱有着根本的差异:儒家要保护小共同体(如家庭、宗族等),法家则是要拆散小共同体以便以极权和专制;儒家的精神虽然与现代的自由民主的观念有别,但也不见得是截然对立的,而法家的精神与现代的平等法治的观念似乎相同,但其实是截然相反的。但我们之所以将历史的责任栽在儒家的头上,主要是外儒内法的表象,也即狼披上了羊皮之后所造成的表象,误导了我们。我认为秦晖的这个观点,能够抓大放小,分清主次,同时也从历史政治的角度,给儒家说了公道话。而2015年秦先生在腾讯大家栏目的《从诸子争鸣到新文化运动》的讲座,则更为透辟地展示出儒法两家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性,他认为在当代社会我们固然不能照搬儒家的政治文化,但儒家的政治文化可以与现代的自由民主理念相结合;而我们最要批判和超越的,是法家在两千多年来所形成的恶的政治文化。这样的观点深得我心,可谓鼓舞振奋。
一、儒法斗争与中国近现代的两次启蒙
秦先生在《从诸子争鸣到新文化运动》的讲座中,一如既往地通过“儒法斗争”这一政治文化上的基本线索,剖析中国二千年来政治历史进程过程中的问题与关键所在。这个儒法斗争,体现在社会政治领域,就是周秦之争。儒家代表的是周代的制度,这个周制,主要体现在对小共同体的保护和持守之上;法家则代表秦代的制度,这个秦制,则主要体现在君主专制,以至君子专制对小共同体的破坏毁灭之上。周秦之争可谓贯穿中国历史政治斗争的始终,这是中国历史、政治、社会相当特殊与关键的地方。秦先生认为,如果中国要启蒙的话,首先是认清儒家在根本上是要保护和捍卫小共同体的,它与法家对小共同体的着意摧残,构成根本性的冲突,因此,在尚没有出现宪政民主的思想之前,儒家对法家的抵触,构成了某种“前启蒙”的背景。其次,当近代儒家士大夫访问游历西方,接触到西方的民主自由思想之后,他们马上感到儒家的理想,正在或已经在民主自由的地方实现出来了,他们虽似夷狄而实为华夏,我们虽称华夏而实则蛮夷。据此,他们的思想逐渐形成了西儒的互补,这种互补使得儒家从近代以前的“前启蒙状态”,转进成为一种真正的启蒙思潮。从这个角度出发,秦晖认为,近现代中国的启蒙其实有两次。最重要的一次也是第一次启蒙,是清末由儒家士大夫所推动的,主张西儒互补,共同对抗法家秦制。而第二次启蒙才是后来的新文化运动,但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虽则以民
主、科学为倡,但是它的矛头却指向了捍卫小共同体的周制、儒家,而反而对秦制、法家十分有好感。因此,五四的启蒙思潮其实是启蒙的“变调”,它攻击的目标不再是法家秦制,而反而是儒家的小共同体本位思想。五四启蒙思潮打倒“孔家店”、毁灭家庭与宗族之后,其实是逐渐地形成一种西法互补的状态,有利于极权专制的再度复活。因此,第二次启蒙思潮强调西法互补,第一次启蒙思潮则强调西儒互补,两者构成某种对比。而第一次的西儒互补的“西”,是肯定个人权利的文明的西方;第二次西法互补的“西”,则是推崇强权的西方。
毫无疑问,秦晖的这个观点是十分深刻的,同时也是上世纪末中国思想界相关思考的深化与回应。在秦先生之前,王元化先生等学者就有所反思。他指出,五四启蒙运动对民主、自由的提倡是有意义与价值的,需要继承;但五四的反儒等思潮则需要反思。他提出一个比较困惑的问题:“有一个问题至今还很难理解:为什么五四时期的一些代表人物多半激烈地反儒,而不反法。实际上儒家还有着民本主义思想和诛独夫的革命思想,可是法家却站在君主本位立场上,实行彻底的专制主义。五四时期反对旧道德旧伦理,而作为封建伦理观念集中表现的三纲,是法家最早提出的。”(《王元化集》第五册第52页)秦晖的系列讲座则正是从儒法斗争的基本线索与近现代的两次启蒙的角度,将王元化先生的这个问题作出深刻的剖析和疏导,让我们从历史与政治的迷雾中,看到问题的关键所在。
当然,他对儒家、法家等的理解,并非没有可以再商榷与斟酌的余地。例如,秦先生对儒家的理解,是从儒家保护“小共同体”的角度出发的。据此,他认为儒家是为了保护小共同体而坚决对抗法家秦制的;但又正是因为儒家侧重在保护小共同体,因此与“保障个体基本权利”的思想也存在一定的距离。其实,这是历史学背景所造成的某种判断上的局限。在笔者看来,秦先生将儒家视作小共同体本位的思想,其实儒家的根本核心还是在个人,对家庭宗族的强调是儒家的自然引申。儒家最根本的还是道德自我的建立与发展,即人格的树立和养成。从这个意义说,儒家比秦先生所想象的更与自由主义传统相通。通过历史的“事理”角度来看儒家,而非通过道德的“性理”角度来看儒家,是比较难看出这一点的。但笔者认为,这无关宏旨、并非关键。又有学者可能会说,秦晖对法家、秦制是否贬斥太甚,而忽略了法家、秦制合理的一面?其实这也并非根本意义的问题。即使我们不用法家、秦制这样的名词来作描述,我们也不能否认中国政治史上的某种长期主导的专制传统与现象,这种专制传统与现象总不能否认吧?可能还有人会说,历史上的中国皇帝是有被制度与各种人事制约的,不能简单地用“专制”来说。实际上无论如何说,这也是程度上的轻重而已。无论如何,上述的辨析,在笔者看来都是比较次要的辨析,秦晖讲座的根本关怀所在,其实是思考中国的启蒙本身,其理性土壤何在,其合理方向何在,其可能误区何在。没有深厚的价值关怀,并非一个优秀的历史学家;有深厚的价值关怀,则能抓大方小,暂不考虑旁枝末节。笔者认为,秦晖先生因为有着深厚的价值关怀,所以是一位优秀的历史学家。
二、当代中国仍然需要启蒙
秦晖的讲座的核心问题,就是启蒙问题。从他的观点引申出来,就是说中国的第二次启蒙走偏了,走偏了便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他一定是认为启蒙的任务是尚未完成的。而近年来,中国学界则并非强调启蒙本身,而是多强调启蒙反思。这似乎让我们感到当代中国的启蒙任务已经完成了,我们已经从现代社会跨入后现代社会了。更有甚者,则从启蒙反思而过渡到不要启蒙,甚至说要反过来去“启蒙”那些具有权利意识并推动保障个体基本权利的思想,更且将之斥责为根植于“西方”的传统,与我魏巍大中华的传统是格格不入的。但是,所有这些说辞,相对于当代中国的现实,都显得那么苍白和无力。
其实,启蒙本身体现出人类文明的发展,只要人类真心要走向文明、增进文明,那么启蒙就是走向文明、增进文明的核心精神。与中西无关,与古今亦无关。按照康德的《何为启蒙》一文,启蒙有几个关键的内容:第一,有勇气独立思考,不要随着惰性盲目跟随大流;第二,不要限制思考和表达上的自由;第三,公开而非仅私下运用理性;第四,学者有职责公开运用理性并表达出来。这样的启蒙,应该是整个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通义。而至于近年来学界所提倡的启蒙反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从属于启蒙自身的调整的。真实的启蒙反思应该是,反思我们对于“理性”与“主体性”的理解与运用是否合理妥当,而不是要否定理性本身。如果说启蒙反思属于理性的自我调整与自我疏导的话,那么反启蒙其实就是反理性、反文明。这是
要不得的。如果现今所提倡的启蒙反思是以否定理性本身为代价的,那么这就并非真的启蒙与启蒙反思,而最后只会走向服从权威,走向深入的遮蔽与蒙昧。
如果通过启蒙的角度,来看当今我们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便很容易理解到我们尚需真实、真正的启蒙。现今思想界的各派缺乏真实讲理机制,造成相互撕裂,难以增进共识;思考与表达的自由遭受到压力与压迫,自我审查的阴影难以消散;各派学者或有与权力、利益、势力挂钩之嫌,甚至丧失基本的人格操守;两次启蒙思潮所蕴含的合理的呼吁至今徘徊不前,以至消泯在扑朔迷离的环境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远得不到伸张。如果我们对周遭的环境,有一个基本的实感,都不会否认这个基本的状况,毋庸赘言。如果我们放弃启蒙,或者反对启蒙,那么我们即将告别文明世界,退回蒙昧状态。启蒙这一关,我们绕不过。
三、保障每一个体基本权利作为共同的底线
如果当代中国仍然需要启蒙,那么启蒙的重心何在?按照秦晖先生的思考,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国历史以来的儒法斗争的线索出发思考这个问题。儒法斗争的实质是要捍卫小共同体,还是要取消小共同体以便于公权力的滥用。按照秦晖的理解,儒家已经蕴涵着某种“前启蒙”的导向了;而我们如果要从“前启蒙”而走向“正式的启蒙”,则是需要从“捍卫小共同体”进一步走向“捍卫个体”之途。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说,中国不可避免地经历从周代封建制到法家主导的秦制社会,再到现代国家、现代社会这三个阶段,我们不能简单地回到周制的社会,更不能停留在秦制社会,而是应该落实现代社会的合理稳固的机制。现代社会是以一个个个体的公民为基本的单位而构成的。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应该受到宪法的规范与制约,使得它的权力不会滥用(实际上政府的权力如得不到制约和规范,是自然地倾向于滥用的),以保障每一个个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反过来说,如果公民切实地落实对自我与他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如果公民具有基本的权利意识,那么公民就必定要求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并要求有一个稳定长久的制度或体制以规范之。总言之,我们理应切实地落实对每一个体的基本权利的保障。笔者认为这是当代社会启蒙的重心所在。
秦晖先生曾经呼吁中国思想界应该有“共同的底线”。笔者认为,这“共同的底线”,可以理解为各门各派都以“保障个体基本权利”为底线共识、底线承认、底线平台。这个是一个底线要求,而并非高要求。如果其中有一个思想派别是反对这个底线共识的话,那么,如果其思想得到实现,那么不但别人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其自身的基本权利又何尝得到保障呢?所以,我们要呼唤这一共同底线的意识,同时也呼唤各门各派,都可以(同时也应该)通过这个底线来凝聚共识。这个共同底线、底线共识并非某一门、某一派的私物、特殊主张,并非自由主义所独享之物,虽然自由主义可能强调得多一些。我不相信儒家的思想资源中不可以转出这个权利的意识、底线的意识;真马克思主义也一定欢迎这个。对于这个共同的底线,各派学者应该思考一下,加以承认,增进互动,务求落实,不能再撕裂了。
四、儒家支持启蒙和赞同保障个体权利
笔者认为,从思想精神上来说,儒家是支持启蒙、赞同保障个体权利的。儒家固然如秦先生所说,要保护小共同体;但如果进一步从儒家内在的精神思想去考察,那么儒家其实更重视对个体人格的树立与养成。因此,这可以解释秦晖所描述的,晚清的儒家士大夫为何一接触到西方世界,便有强烈的好感,且认为西方世界其实就是儒家理想中的三代之治。要知道,英美等国家是强调个体比强调小共同体更为明显的。
儒家是支持启蒙的,因为其思想内部就蕴涵着启蒙的精神;而且儒家的启蒙是植根于个体人格的。从维护个体人格出发,儒家的精神里面蕴涵着深厚的人文精神、道德责任、道德主体,这使得真正的儒者在面对权威与威权的滥用的时候,他能够“从道不从君”,捍卫道德与人格的底线,坚持他所思考与体会出来的道与理。凭着他对于道德与人格的捍卫,也凭着他的推己及人的关怀,真正的儒家对于天下之事,都声声入耳,事事关心,他忍不住要通过自己的理性
思考、道义坚持,而公开表达他对天下之事的关心与同感。这种精神,如果不是启蒙的精神,那么还是什么精神呢?
儒家是赞同保障个体基本权利的。这是因为儒家重视个体,强调道德主体的价值。从这种强调中,儒家的思想可以也理应内在地转出、引出权利的意识。如果说,将儒家关联于小共同体,并通过礼乐制度保证之,这是周公的贡献与推动;但到了孔子,则明确地点出了礼乐的根源在于仁性、仁心、仁德。这个仁性、仁心、仁德则是道德的主体性,是与个体人格相关联在一起的。如果说儒家要以“仁”定义,才是儒家,那么孔子无疑就是儒家的创立者。仁性、仁心、仁德的发动,其实可以转出权利意识,转出对于任何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因为仁者爱人,所以仁者自己必定不会去损害任何一个人各方面的生存之事、发展之事;因为仁者爱人,所以仁者必定厌恶与反对去损害任何一个人的基本利益、基本人权。据此,从仁者爱人的仁爱精神,儒家推导出了“义”的思想与精神。义就是从爱人走向敬人、尊人,并反思逆转回来,确立自敬、自尊的原则。这种敬人、尊人、自敬、自尊,毫无疑问,是蕴涵着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体的基本权利的权利意识的,因此与现代性的价值是内在相通的。举儒家的“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也”这一句话为例。这句话是说,儒家如果要对任何一个个体的人,行不义之事,那么这是违背儒家的原则的。这个“不义”,说白了,就是做不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的事。因此,儒家的仁与义的精神,可通至权利意识。只不过,儒家思想中所蕴涵的权利意识,是植根于道德理性、道德主体、道德价值并由此推导出来的;换言之,儒家的权利意识,是以仁爱为根基的。
儒家以仁爱为根基的权利意识,有其正面意义,也有其不足之处。不足之处在于,从历史以来,儒家思想因为特别强调道德理性、道德主体、道德价值,所以虽然它的思想中蕴涵着对个体基本权利的尊重、维护、保障的意识,但是历史上的儒者并未能暂时超化道德价值的主导,而思考推导出一个稳定、公正的体制或制度,并将这个体制或制度全面切实地落实下来。这当然是传统儒家的不足之处。但这方面我们可以加强,可以努力,因为它是顺理成章之事。真正的儒家,对此稍作引申与思考,则可以引申思考至此。不过,儒家以仁爱为根基的权利意识,在现代社会也可能有重要和特殊的正面意义。根据儒家的观点,权利的意识,其根据就在于道德理性。道德理性的根源就在于仁德。一个有仁德、仁义的人,他一定不会去损害别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一定不会让别人使得自己的人格受损。对于儒家的这一维度,我们也应该加以重视与审视,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西方的法治如果有问题了,儒家也可以提供根本性的精神资源,以较之西方更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正如赵法生教授所言:“孔孟基于仁性的普遍性而发现了普遍的个体人格尊严,而人格平等与权利平等尽管不同,但二者决不矛盾,而且相互关联依赖。在君主专制条件下,由于缺少权利保障机制,人格尊严往往被践踏;反之,如果仅仅突出权利而忽视道德人格,个体与社会就会有物化的可能,现代西方哲学家已经对此有深入反思批评。故个体人格与个体权利,应该是合则双美,离则两伤。”对于这一点,希望有识之士深思之。
因此,其实无论是儒家,还是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还是其他的各大讲文明理性的宗教,都可以在“保障个体权利”这个底线上得到沟通与互补。笔者不相信马克思会严厉反对这个底线主张,马克思应该是很关注个体的自由与权利的,只不过他的思想努力的方向与角度与其他派别不同而已。同样的道理,自由主义者也当然是以此为基本的主张的。更同样的道理,儒家也必然不会反对这个底线主张。现在中国学术界、思想界有时候分不清敌友。说白了,我们的共同朋友是所有支持“保障每一个体(可延伸至家庭)基本权利”的人,我们的共同敌人是支持和践行“通过滥用公权力损害个体基本权利”的人和事。
责任编辑:葛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