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利作者简介:任文利,笔名温厉,男,西元一九七二年生,内蒙古锡林浩特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哲学专业博士。现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东方道德研究所副研究员。著有《心学的形上学问题探本》(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治道的历史之维:明代政治世界中的儒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等。 |
何心隐之死考论
作者:任文利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有删节)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三月廿二日丙戌
耶稣2015年5月10日
提示:本站所刊为未删节版。
内容提要:何心隐之死自其死后当时直至今日,历来众说纷纭,本文有所考,有所论。所考者在于澄清相关事实,其要有三:其一,何心隐虽死于武昌狱中,然审判、定罪则在死后,且由刑部主之。其二,比较耿定向的两个版本的《招魂辞》可知,耿虽于何心隐被追捕时为其辩护,然多年以后,耿却以为何心隐实当杀——当从明太祖“彝训”,以“讲学”之名义,杀之以儆天下。其三,何心隐之最终定罪是参入妖人“曾光”案而定以“妖罪”,然当时之湖广巡按御史郭思敬亦曾于其被逮后以“私立书院”奏闻其罪。所论者有一,何心隐之讲学与张居正之饬讲学、毁书院之内在关联。何心隐视讲学为生命,既有张居正之饬讲学、毁书院,则何心隐终不容以不死。
关键词:何心隐 张居正 耿定向 书院 泰州学派
万历七年(1579年)秋,何心隐死于湖广武昌狱中,如何致死,似难明了。置之于死地的时任湖广巡抚的王之垣谓为“在监患病身故”[2],其“以情相交相厚”[3]的生前友人耿定向称其死为“毙”[4],讲学友人周良相、程学博或谓其“卒于非命”[5],或谓其“以讲学被毒死”[6]。王之垣以其为当事之人,所言自难于采信,而诸友所言亦语焉不详。唯耿定向之弟耿定力明确道其死为“立毙杖下”[7],此说应可采信。耿氏兄弟均为当时大僚,而何心隐之被逮,当事者与耿定向犹有所交流,耿定向更于何心隐死后四年助其门人收骸骨以葬,如果说有什么人能够明了何心隐死因的话,此兄弟二人当不遑多让,兄谓其死为“毙”,弟补充云“立毙杖下”,当可采信。
何以于开篇辨此?以“患病”而死则属于“自然”死亡,“毙”于杖下则属于被害致死。同为死亡,自然死亡与被害致死有何区别?于何心隐而言,二者之间区别大矣。以何心隐自身而言,则“惟愿死于笞,又莫若愿死于杀”,而不愿“死于水”、“死于火”、“死于苦而病”,不愿后世因此而以其为“自杀而自死者也”。[8]故而明告王之垣,与其“杀不明而死不明”,“莫若明明杀而死何心隐即梁汝元者于台下”[9]。故而以六十三之年,于是年(1579年)三月初被捕于祁门,经江西解至南安,由南安再解至湖广武昌,行程三千余里,历时百余日,既老且衰,中间之“辱且苦”者亦莫可胜言,然其求生之意志仍强烈莫比——非徒为“求生”也,更为“求死”,死于“明明杀而明明死”,非“无名”之死于水、死于火、死于苦且病。如此看来,即使退一步而言,何心隐非如我们前面所推测的“立毙杖下”,而死于转解囚禁之“苦而病”,终至“患病身故”,然以何心隐之主观意愿而言,他是绝对不会选择“患病身故”的。既然如此,无论事实如何,我们称其死为“立毙杖下”而死,也就没有什么不妥的了。
何心隐之死的另一桩无头公案是死于何人。明白无误的是,何心隐死于湖广巡抚王之垣之手。成问题的是王之垣是取媚于首相张居正杀何心隐,抑或张居正授意王之垣杀何心隐?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仍须取证于早期史料。以何心隐本人而论,于三月被逮于祁门之初,何心隐即认定自己为张居正所“毒”,故而于祁门所上书中言及嘉靖三十九年(1560)与张居正遭遇京师故事,并述及自己当时之预言:“张公必官首相,必首毒讲学,必首毒元。”[10]何心隐当日预言是言于耿定向者,在此书中,何心隐并为自己当日预言既已应验于今日,却“不得耿来对言一笑”感到遗憾。[11]而在转解途中所上当道书中,亦屡屡将自己之遭际归诸“阁下”[12]、归诸“宰相”[13],归诸“上有所授下有所闻”[14]。如此看来,何心隐自祁门被逮直至转解三千余里至武昌,始终视张居正为捕杀自己的幕后指使者。黄宗羲于《明儒学案》叙何心隐武昌对王之垣语云:“公安敢杀我,亦安能杀我。杀我者,张居正也。”[15]亦非全然无据。
然堂堂首相何以不遗余力逮一布衣,事情有颇费思量处。黄宗羲云:“江陵当国,御史傅应祯、刘台连疏攻之,皆吉安人也。江陵因仇吉安人,而心隐故尝以术去宰相,江陵不能无心动。”[16]“以术去宰相”事,指何心隐于嘉靖间以术去权相严嵩。[17]黄宗羲所述张居正因吉安人攻击自身而迁怒于何心隐,亦源于何心隐之自述:“本府一傅、一刘谏于丙子春,即疑为元党,而秋即肆毒于元也。况邹进士之谏于丁丑冬,又疑为元邻邑亲,不啻疑为党也。”[18]傅、刘为吉安府安福县人,于万历三年、四年先后于御史任上上疏劾张居正,均“下诏狱”,并“穷治党与”。[19]何心隐乃吉安府永丰县人,与二人同府。“邹进士”指邹元标,举万历五年丁丑进士,观政刑部,值张居正“夺情”事起,抗疏切谏,遭廷杖八十,谪戍都匀卫。[20]邹元标乃吉安府吉水县人,与永丰相邻,故何心隐称之为“邻邑亲”[21]。
张居正因傅、刘、邹等人而“仇吉安人”可能是实情,是否因此而必欲杀吉安一布衣如何心隐者似尚可质疑,如李贽所言:“偶攻江陵者,首吉安人。江陵遂怨吉安,日与吉安缙绅为仇。然亦未尝仇何公者,以何公不足仇也,……”[22]李贽并作一合理猜测,以为何心隐之所以被取媚于张居正者必欲杀之而后快,实有其自身原因。李贽云:“以何公‘必为首相,必杀我’之语,已传播于吉安及四方久矣。至是欲承奉江陵者,憾无有缘,闻是,谁不甘心何公者乎?杀一布衣,本无难事,而可以取快江陵之胸腹,则又何惮而不敢为也?[23]”李贽之分析较之黄宗羲所云“心隐故尝以术去宰相”的分析更为合情入理,不过,李贽并不完全否认何心隐之死与张居正有关,而且在李贽的文字中尚留下了一条资料,是我们今日可见的唯一有关张居正对何心隐之事正面表态的记录:
方其缉解至湖广也,湖广密进揭帖于江陵。江陵曰:“此事何须来问,轻则决罚,重则发遣已矣。”[24]
李贽去何心隐之死不远,此段文字必有所闻而来,唯其所闻者是否可靠,则已非我们今日所能知悉的了。观张居正所言语气,则对于此事甚为不屑,颇足发明李贽“不足仇”之说。不过,如果此条记录为真的话,我们起码可以知道张居正对于何心隐之事是知情的。在此封书信中,李贽进一步说明杀何心隐是出于张居正身边人李幼滋之授意,张居正无与焉。进一步撇清张居正与何心隐之死干系的是耿定力,耿定力非但认为张居正与此无干,李幼滋亦与此无干,此事皆由王之垣一人所致:
迨己卯心隐蒙难,釁由王夷陵,非江陵意也。夷陵南操江时,孝感程二蒲以维阳兵备,直言相忤。夷陵衔之,二蒲尝父事心隐,遂借心隐以中二蒲,而朝野舆论咸谓出江陵意,立毙杖下,竟践心隐当国杀我之言。夷陵实江陵罪人矣。李氏《焚书》谓由李应城意,则传者之误也。[25]
此云王之垣杀何心隐是借此以中伤程学博,似此隔山打牛,亦有不近情理处。且追捕心隐事非肇端于王之垣,而于其前任巡抚陈瑞即已开始,王之垣之捕心隐实为继陈瑞而有所为。在下文中,耿定力并叙及其与当事诸人就此事的直接交流。从李幼滋与他的交流中我们可以看到,李幼滋不但以王之垣为借此中伤程学博,且亦欲藉此牵及耿氏。而在王之垣与他的交流中,耿定力并借王之垣“我尚未闻之相君”语为张居正开脱。同时,在耿定力的叙事中,亦暗指王之垣欲借此取媚于张居正,故而当王之垣听到耿定力所云“相君知之更悉”(犹云张居正更了解何心隐)的说法后,不禁“为之色沮”。耿定力之叙事出自其所身亲经历者,可信度应当更高,然而事情似乎有不尽然者。看其兄耿定向的相关叙事:
狂居孝感,抚台长乐陈公初闻人言狂,有将檄下,逮捕其徒。检所尝与士绅往复书,舍之,且寓书于余曰:“初不知为志学人也。”予报书,悉其素如是,而中辨其学术盖所谓差毫厘而缪千里者,如人所言有它,则重诬也。时有媢嫉予者,中于政府曰:“陈公捕治某,已得,某乃以情嘱而庇之。”故又以书恐陈公曰:“政府讶公狥人,举义不终也。”陈公大惴恐,亟更檄捕令益峻。乃执之新安,械系入楚,安陆人乘而文致其辜。会新城王公继陈公来抚楚,初不详其始末也,走书闽中询予,予即录前报陈公书报之,且寓书李司空,托为解。司空报曰:“政府左右且籍此中公也,公兹从井救人耶?”狂以是竟毙楚狱,无敢收者,瘞之会城堙。逾年,余属其徒取其骸归孝感,与程冏丞合殡焉,因其志也。[26]
这里须补充说明的是,追捕何心隐始于万历四年七月,是时何心隐正讲学于孝感,时任湖广巡抚者为陈瑞,即耿定向所云之长乐陈公。从耿定向之叙事可知,陈瑞当初追捕何心隐等人,得其与士绅往来书信,据此判断其为“志学人”,故而暂时放弃了追捕。同时写信给耿定向,言及此事。耿定向答书以其学术为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但如果说有什么别的罪行的话,则为“重诬”。事情看似至此即告终结了,然有人再起波澜,耿定向唯称此人为“媢嫉余者”,而未明指其人为谁,但应可排除为李幼滋(即耿文中所云“李司空”,时为工部尚书)。然此人既能中伤耿定向于“政府”,又能假借“政府”之言恐吓陈瑞,则必为与“政府”关系密切者,实即李幼滋报耿书中所云“政府左右”之人。明人“政府”一语即指“内阁”而言,在耿文中,实际上就是在说张居正了。无论此“政府左右”之人是否能代表“政府”之意,但从耿定向的叙事中,我们仍旧可以认定张居正对何心隐之事起码为“知情人”,这一点和与李贽所言可以说是一致的。
耿定向所述亦有其语焉不详乃至谬误之处。如以何心隐被执之处为“新安”,实际上为祁门。此尚无关宏旨。再如以何心隐之被逮从始至终皆陈瑞主其事,实则自万历四年至万历七年,何心隐共遭遇三次追捕。其一即万历四年七月于孝感,其二为万历五年十月于永丰,主事之人为陈瑞[27],何心隐均得以逃脱。此后,陈瑞于万历五年十二月改南京户部右侍郎,离任后与追捕何心隐之事即应无涉了。[28]何心隐万历七年三月被逮于祁门,主其事者实为时任湖广巡抚的王之垣,耿定向谓王之垣“不详其始末”似无道理。耿叙事之误中尤不可解者则为收何心隐骸骨之时日,云“逾年,余属其徒取其骸归孝感”。实则耿定向收何心隐骸骨在万历十一年冬,程学博《祭梁夫山先生文》云:“癸未冬,门人胡时和始得请收其遗骸,袝葬于后台程公之墓,从先生遗言也。”[29]“后台程公”即程学颜,为程学博之兄,何心隐同门友。何心隐之袝葬于程学颜墓,程学博亦与其事,此祭文即作于此时,故而程学博所述当属无误。且《梁夫山遗集》所附耿定向《梁子招魂辞》文末所署时间亦为“万历癸未冬福建巡抚黄安友人耿定向书”[30]。“逾年”之说自不能排除刊刻时文字脱误的可能,然更可能是耿定向有意为之。
如果我们略加留意的话,何心隐之骸骨得收在万历十一年癸未冬,而万历十年六月,张居正卒,万历十一年三月,追夺张居正官阶。耿定向将收何心隐骸骨之年前提至万历八年,未必不是为了回避着什么。此非出于吾人之妄自猜度,实则耿定向《三异传》所云“余属其徒取其骸归孝感”亦不尽属实,实际情况是“因从其徒请收骸骨为殡”[31]。从“因其徒请”更改为“属其徒”乃至于“令其徒”,变行为之被动为主动,耿定向欲借此表达什么读者可以自见。
耿定向之叙事虽有其语焉不详乃至于谬误之处,然其与当事诸人之书信往还相关内容似亦难尽出于撰造。从耿之叙事中,我们把何心隐之事归诸于“政府左右”并由此而及于“政府”,应该说并非唐突。其实,就相关史料而言,杀何心隐亦非完全如后来人所想象的杀一布衣那样简单,何心隐之事亦并非因其死于湖广狱中即告终结了。而何心隐死后之审判、定罪亦非在湖广,而是在京师下法司——即刑部,加以审判定罪的。《明神宗实录》于万历八月正月条下有如下记录:
乙未。先是,江西永丰人梁汝元聚徒讲学,讥议朝政。吉水人罗巽亦与之游。汝元扬言江陵首辅专制朝政,必当入都,昌言逐之。首辅微闻其语,露意有司,令简押之。有司承风旨,毙之狱。已而湖广贵州界获妖人曾光等,造为妖语,煽惑土司。事发,遂并入汝元、罗巽姓名于内。且号汝元为五知子,罗巽为纯一真人。云其惯习天文遁甲诸书,欲因彗星见,共谋不轨。汝元已先死,罗巽亦继毙狱,竟不成。湖广抚臣但具爰书以闻。已,下法司审讯,并曾光亦非真也,但据律发遣而已。[32]
此段记录亦见于《谈迁》之《国榷》、谷应泰之《明史纪事本末》,所载内容基本上与此相同,《国榷》与《明史纪事本末》关于此事的记载应本于《实录》。唯《实录》之“乙未”当从后两者作“己未”,是年正月辛丑朔,“己未”为正月十九日。于《实录》之前载此事者为沈德符之《万历野获编》,二者叙事有不同,且详略互见,资料所本应有所不同。《实录》乃官修之史,其资料来源应当更为可靠,惟其语焉不详之处,可以《野获编》为补充。《实录》所载何心隐倡言入都驱逐专政之张居正及张居正露意有司缉拿何心隐二事,有取诸“传言”之特色,姑勿论。唯可以采信者则为何心隐死后是如何被定罪的。其中,“且号汝元为五知子,罗巽为纯一真人。云其惯习天文遁甲诸书,欲因彗星见,共谋不轨。汝元已先死,罗巽亦继毙狱,竟不成”一段[33],应该是转述“爰书”的相关内容。由此可知,何心隐最终被定罪,主要是与“妖人”曾光等共谋不轨,这与缉拿、押解何心隐票中屡见“妖犯”[34]之罪名是相符合的。之所以何心隐事于其死后仍要“下法司审讯”,以所加“妖人谋反”罪名过大,非地方一级官员所可以了事了。此事既已惊动中央,身为首相的张居正断无不知之理。而张居正确曾过问“曾光”一案,其《答楚按院郭龙渠》书云:“缉获妖犯解赴贵州审质,诚便。但彼中渠魁已决,无与质证,独卷案存耳,恐无以明正其罪也。杨仲魁即曾光之说,似未必然。且彼既认传书一事,则亦知情藏隐之人,不必论□妖书之有无也。若今日即以为曾光而诛之,万一后获真犯,何所归罪。惟公慎之。”[35]以此信而论,曾光案尚属一桩无头公案,所拿获之“杨仲魁”是否“曾光”尚处悬疑之中。
《实录》所云“下法司审讯,并曾光亦非真也,但据律发遣而已”数语叙事略显含糊。其中,“并曾光亦非真也”,应是叙事者参入的说明文字,而非“下法司审讯”的结果。《万历野获编》相关叙事如此:“光(指曾光)既久弗获,业已张大其事,不能中罢,楚中抚臣乃诡云已得获曾光,并罗、梁二人串成谳词,上之朝,江陵亦佯若不觉。下刑部定罪,俱从轻配遣,姑取粗饰耳目耳。”[36]《实录》以为并无曾光其人,《野获编》则尚未质疑于此,然“下法司”审讯之时,罪犯或已死,或未捕获,无一在场者,此审讯亦堪称奇,最终只能是据爰书所陈,按相关法律文件定罪。依《野获编》所述,定罪俱得“从轻”,以本无罪犯,但敷衍了事以求掩人耳目罢了。正以何心隐最终之定罪在刑部,故而其死后盛传的门弟子周复、吕光午为其收尸之传奇,其地点多误为京师,亦非全然无因而致此讹谬。[37]
如上所述,我们之所以必追究何心隐之死与张居正难脱干连,非以二人之私人恩怨,亦非欲视之以一桩政治斗争。以前者而言,何心隐之死亦渺乎其死。以后者而论,何心隐实无此资本与首相博弈,信从于此者,其心态实不离传奇二字。那么,究竟何事将何心隐之死与张居正系于一处呢?要而言之,张居正或无杀何心隐之心,然既有张居正之禁“讲学”,则视“讲学”为生命的何心隐即不容以不死、不容以不以死相报矣。看如下一个时间列表:
万历三年五月,张居正《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奉旨颁行:“圣贤以经术垂训,国家以经术作人,若能体认经书,便是讲明学问,何必又别标门户,聚党空谭。今后各提学官督率教官生儒,务将平时所习经书义理,着实讲求,躬行实践,以需他日之用。不许别创书院,群聚徒党及号召(他)[地]方游食无行之徒,空谭废业,因而启奔竞之门,开请托之路。”[38]从之。
万历四年七月,陈瑞缉捕何心隐于湖广孝感。次年十月,再缉捕何心隐于江西永丰。
万历七年正月,张居正“毁天下书院。……所创书院及各省私建者,俱改为公廨、衙门,粮田查归里甲,不许聚集游食扰害地方,仍敕各巡按御史、提学官,查访奏闻。”[39]
万历七年三月初二日,何心隐被逮于徽州祁门。
将此前后继起相续发生的事情综合起来加以审视,我们方可能理解何心隐何以于被逮之初,即认定缉拿自己的幕后之人为张居正,而自己之被毒在于“讲学”,方可以理解此非缘于何心隐之过度敏感的神经。何心隐虽区区一布衣,亦无图谋不轨的政治野心,然于朝中之事未尝不三致意焉——尤其关涉于“讲学”之事者。因何心隐于万历七年三月即已被逮,是年正月张居正之“毁天下书院”我们难以断定其是否知情。然万历三年五月张居正之《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对于何心隐而言无疑是刻骨铭心的,故而四年之后深陷囹圄之时,首相整饬学政之言犹在耳边,何心隐于狱中上当道书中言及此事,不平之情犹溢于言表:
夫是非之争于讲学,以争于首相者,抑何是何非以谏争乎?即首相以条陈学政,有不胜其可谏于谏者。今且不能历历指,惟指其首陈首条,遽然以“体认经书,便是讲明学问”,何其粗疏于讲学,以隐毒于讲学者耶?且讲学者未必不体认经书也,而体认经书,岂足以尽讲学者乎![40]
此中“体认经书,便是讲明学问”一语,即出于前引张居正之“饬学政”疏。何心隐视此语为粗疏、隐毒于讲学,自有其意之所在,此处姑勿论。何心隐所论虽发于狱中,然万历四年初被缉捕之时,何心隐实已将自己被缉捕的原因归之于“讲学”。此次缉捕因程二蒲之弟极力相救而得以幸免,并由程氏表兄焦茗护送其至泰州避难。此间何心隐思前想后,以为时势至此,终难侥幸,与其坐以待毙,不若“拼身自辩于朝”,于是决定先归永丰葬父母,了此一大事后方可冒九死一生而有所展布。于是何心隐于万历五年七月在焦茗的陪伴下回到了久违的永丰家中,为父母筑坟,十月,坟甫就而缉拿之人再至,未及为父母守坟即不得已与焦茗泣别,几经辗转,于万历六年二月逃至徽州祁门弟子胡时和家中,直至万历七年三月被逮。[41]何心隐所云欲“拼身自辩于朝”,所辩何事?无非“讲学”事,而《原学原讲》之万余言长文,即为此而作:
前此汝元欲效成化间有福建陈布衣诣阙上书,并上《原学原讲》一册以自鸣生平所事所讲所学事于朝廷、于天下,不觉将北行而被执于三月初旬,被囚于五月中旬,则其所欲自鸣者,恐未得以自鸣也。[42]
《原学原讲》洋洋万余言,内容所涉者,无非“讲学”二字,何心隐之“生平所事”亦惟此“讲学”二字。观此书所言,何心隐之以此“拼身自辩于朝”本已欲付诸行动,“将北行而被执”,终究未果。故而于沿途所上当道书中,屡屡以《原学原讲》相呈,或期于藉当道之手达诸庙堂,否则,或亦可期藉之以达于天下,以明平生所学所讲。何心隐所言欲“拼身自辩于朝”,与首相谏争“讲学”之是非,即成为后来史家所传“汝元扬言江陵首辅专制朝政,必当入都,昌言逐之”之流言渊源所自,成就了史家“传奇”之一段癖好。何心隐自认“以讲学被毒”,看上去似只是自说自话,或一二朋友相知所倡言者,然揆诸实情,亦有不尽然者。《国榷》万历七年八月甲申条下尚记有一事:
甲申,巡按湖广御史郭思敬奏“布衣何心隐私立求仁书院”,命捕治之。心隐一名梁汝元,游侠江湖间,竟狱死。[43]
巡按御史郭思敬所奏此事之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已难知其详,揆诸时日,此奏应发于何心隐押解至武昌之后,狱死之前。[44]何心隐武昌狱中所上书中有上于“湖广郭按院”者,与此郭思敬即系一人。[45]在此书中,何心隐屡屡责问以自己“所犯者果何犯”——“盗犯”、“奸犯”、“逆犯”诸罪名皆属无稽之谈。何心隐并正告郭思敬勿以自家之事与其“无与”,身为地方监察官员并当言路之责的巡按御史于此事上不行使监察权、钳口不言即为失职。郭思敬奏疏虽不因何心隐有此一问而发,却在奏疏中对其“所犯者果何犯”的问题给出了回答。史家以“布衣何心隐私立求仁书院”一语概括郭思敬奏疏,则奏疏所罗列的何心隐罪名应主要就是“私立书院”了,而没有后来王之垣之爰书所罗织的种种罪名。如以此为何心隐定罪,则何心隐诚有其罪,所云“求仁书院”即其在孝感讲学时立足之处。[46]郭思敬之所以有此一奏亦其职分内事,张居正是年正月初之毁天下书院,即“敕各巡按御史、提学官,查访奏闻”。《国榷》此条记录更将何心隐之被逮与张居正之毁书院直接联系起来。
然而关涉何心隐之死的当事诸人显然不欲以“私立书院”之罪罪何心隐,勿论何心隐所讲所学者为何,杀“讲学”之人终究会不齿于清议。故而即便何心隐已死于狱中,犹以种种不堪之罪名加于其身,使其身与名俱毁,以博取“公论”之同情。何心隐身后议其事者纷纷,而其中尤以其生前视为“友人”的耿定向所论者为屈曲可怪。耿定向云:
天台病叟曰:泰州立本说,繄岂非孔氏指哉!惟孔氏立天下之大本者无所倚而肫肫仁也,是故渊渊浩浩若斯已。狂(指何心隐)以意识承之,不免于刑戮,有以也。然则狂可杀与?曰高皇有彝训在,惜时不执此正其罪以明学也。噫,志学孔者几微之差且至于此,况志异学者乎?余惧学者不辨之早,至自杀且杀天下,故为之传,而附及邓僧、方山人。[47]
耿定向以为,泰州之“立本”与孔氏肫肫渊渊浩浩之“仁”本相贯通,何心隐却以一己之“意识”承当,不能自免于刑戮,实有其咎由自取处。耿定向并进一步设问,何心隐可杀吗?回答是肯定的,因有明太祖之“彝训”在。此所谓“彝训”,耿定向曾于与其弟耿定力书中引及:“钦惟高皇教民榜:今后天下教官人等,有不依圣贤格言,妄生异议,以惑后生,乖其良心者,诛其本身,全家迁发化外,钦此。”[48]耿定向引此之背景,亦以其弟耿定力指其为邓豁渠作传,“或失厚道”,故发此论,以为如邓豁渠者,依“高皇帝教民榜”,当“诛其本身,全家迁发化外”,何心隐亦如此。[49]耿定向深为何心隐事感到可惜,所可惜者并非何心隐之被杀,而是当时为什么不即以“讲学”名义论其罪。如以“讲学”论其罪,非但何心隐为罪有应得,且亦可借此以明正学。“自杀且杀天下”,是耿定向为何心隐之学所下之最后断语。那么,何心隐所讲究系何学呢?笔者将别撰文述之。
【注释】
[2] 王之垣《历仕录》,《何心隐集》附录,页145。中华书局,1975年。
[3] 《上祁门姚大尹书》,《何心隐集》卷四,页78。
[4] 《里中三异传》云“竟毙楚狱”(《耿天台先生文集》卷十六,《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131,页405。)“招魂辞”亦云“毙于楚狱”。(《耿天台先生文集》卷十二,页320。)
[5] 周良相《祭梁夫山先生文》,《何心隐集》附录,页133。
[6] 程学博《祭梁夫山先生文》,《何心隐集》附录,页135。按此处“被毒死”非今语“毒死”之意,犹云被害而死。
[7] 耿定力《胡时中义田记》,《何心隐集》附录,页142。
[8] 何心隐《上朱把总书》,《何心隐集》卷四,页105。
[9] 何心隐《上湖广王抚院》,《何心隐集》卷四,页112。
[10] 何心隐《上祁门姚大尹书》,《何心隐集》卷四,页77。
[11] 何心隐《上祁门姚大尹书》,《何心隐集》卷四,页78。
[12] 如何心隐《上江西刘抚院书》所云:“或者台下以王台下(指王之垣)有所受于阁下也。”“阁下”意指出于内阁,张居正为内阁首辅。(《何心隐集》卷四,页106)
[13] 何心隐《上湖广郭按院书》:“天子前之言可否虽在宰相,而当朝宰相之不设,则言可否于天子前者,又不在宰相而在按院台下之得按而得以言也。”(《何心隐集》卷四,页114)此处“宰相”亦影射张居正,如其所言,明虽不设宰相,然以宰相言内阁首辅亦为士大夫间所常言者。
[14] 语见何心隐《上湖广王抚院书》,《何心隐集》卷四,页112。
[15] 《明儒学案》卷三十二《泰州学案》,页705。中华书局,2008年。
[16] 同上注。
[17] 关于此事的早期史料唯耿定向《里中三异传》有所记载,然亦不十分肯定:“寻,分宜子(指严嵩)为言官论败,或曰狂(指何心隐)有力焉。盖尝授为箕巫者以密计,因达宸聪也。其党因张之……”(《耿天台先生文集》卷十六,页404。)黄宗羲《明儒学案》则叙其事颇详:“是时政由严氏,忠臣坐死者相望,卒莫能动。有蓝道行者,以乩术幸上,心隐授以密计,侦知嵩有揭帖,乩神降语‘今日当有一奸臣言事’,上方迟之,而嵩揭至,上由此疑嵩。御史邹应龙因论嵩,败之。然上犹不忘嵩,寻死道行狱中。心隐踉跄,南过金陵,……然而严党遂为严氏仇心隐。心隐逸去,从此踪迹不常,所游半天下。”(《明儒学案》卷三十二,页704。)黄宗羲所述,当别有所本。“蓝道行”事亦见于《明史》严嵩本传:“未几,帝入方士蓝道行言,有意去嵩。御史邹应龙避雨内侍家,知其事,抗疏极论嵩父子不法……”(卷三百十八,页7918,中华书局,1974年。)何心隐是否即为此事之主谋者,亦难于确知了。不过,何心隐于被逮后上当道书中屡屡言及被严党所仇事。如忆及当年周游半天下时,正以“被已故严相毒”之故,终因友人钱同文、同门友人罗汝芳相助而得以幸免。(参见《上祁门姚大尹书》,《何心隐集》卷四,页77-78)又如道及当时何以更易梁汝元之姓名为何心隐时,指出其中的一个原因即“避已故严相之肆毒”。(见《上南安陈太府书》,《何心隐集》卷四,页95)综此而论,此事或以可信者居多。
[18] 《又与鹤山书》,页84。
[19] 事见《明史》卷二百二十九,刘台、傅应祯本传,页5989-5995。
[20] 事见《明史》卷二百四十三,邹元标本传,页6301-6302。
[21] 所云“邻邑亲”并非指二人有何亲故关系,只是说因所居故里相邻而亲。邹元标后尝为何心隐作传,观传中所语,于何心隐生前二人并无交往。邹元标于张居正死后起复,曾与赵崇善、王士性等人一同上疏为何心隐鸣冤。(见《梁夫山传》,《何心隐集》卷四,页120-121)
[22] 《答邓明府》,《焚书》卷一,页15。中华书局,1975年。
[23] 同上注。
[24] 同上注。
[25] 《胡时中义田记》,《何心隐集》附录,页142。
[26] 《里中三异传》,《耿天台先生文集》卷十六,页405。
[27] 何心隐云:“方知丙子七月,缉心隐即汝元者,楚之抚院陈台下也。丁丑十月,缉汝元即心隐者,亦楚之抚院陈台下也。”(《上湖广王抚院书》,《何心隐集》卷四,页110)
[28] 《国榷》载:“(万历五年十二月)丁酉,……巡抚湖广右副都御史陈瑞为南京户部右侍郎。”并记陈瑞吊张居正父丧云:“瑞在楚吊张氏,麻绖伏哭,更慰见太夫人。傍有侍阉,太夫人谓善视之。瑞立揖阉曰:‘陈瑞安能为公公重,如公公乃能重陈瑞耳。”(卷七十,页4328。中华书局,1958年。)《国榷》未明言陈瑞吊张氏在何时,《罪惟录》亦载此事,并系其事于万历六年四月张居正归葬其父之时:“(万历六年)夏四月,首辅居正请假归葬,允之。湖广巡抚都御史陈瑞诣居正丧次,哭尽哀,跪谒居正母,母指私役小阉幸一垂盼之,瑞起揖阉:‘瑞安能重公,公重瑞耳。’”(《罪惟录·帝纪》卷十四,页293。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朝廷以南户部侍郎任命陈瑞在万历五年十二月,虽任命下达乃至官员离任略需时日,似不当迟至次年四月。张居正丧父在万历五年九月,疑此事发生在此后至陈瑞离巡抚任期间。万历六年陈瑞改迁不断,如二月一日改提督粮储南户部右侍郎为总督粮储南户部右侍郎(《国榷》卷七十,4331),二月二十六日,即升迁为刑部左侍郎(《国榷》卷七十,4332)。
[29] 《何心隐集》附录,页135。
[30] 《何心隐集》附录,页141。容肇祖先生注此辞云:“与今存《耿天台全书》所载微有不同。”实则亦非“微有不同”,而是大有不同。要而言之,《遗集》所附《招魂辞》于何心隐虽亦略有微词,然基本上以肯认居多,亦不失为“友人”相吊之身份。而《耿集》所载(卷十二,页320)则辞气迥异,以责备、讥讪为主旋律,而《遗集》中所褒扬者在此亦更为贬抑语。初疑二文之别可能为《遗集》编纂者所改易者,然某些词语有非他人所可改易亦不必改易者,如序语中《遗集》云“因从其徒请收骸为殡”,《耿集》中则作“因令其徒收骸为殡”。况且,《招魂辞》作于何心隐下葬之时,而《耿集》所收者确难合于下葬之场合。故而实际情况很可能是,《遗集》所收为耿定向癸未冬《招魂辞》原稿,《耿集》所收为耿定向后来所改作者。而改作时间很可能即耿天台作《里中三异传》之时,以《三异传》所录《招魂辞》之略即为《耿集》中《招魂辞》之节略。对照录此二文于下,录于前者出于《遗集》,录于后者出于《耿集》。
永丰梁子,学问宗孔,言行类孟,以是不理于世,毙于楚狱。
永丰梁子,其意学孔,其行类侠,不理于世,毙于楚狱。
(按:“类孟”、“类侠”,褒贬自见。“学问宗孔”与“其意学孔”,前者叙其学问以孔子为宗,后者称其意在于学孔,实际是否学到了孔子之学,则当别论。如《三异传》所责备者:“噫!志学孔者,几微之差,且至于此,况志异学者乎?”)
余伤其无归,因从其徒请收骸骨为殡,作文招之,辞曰:
余伤其无归且惧其为厉,为水旱灾也,因令其徒,收骸为殡,而文以招之,辞曰:
(按:此上为序语。前者如可以说尚有朋友间之伤感与同情的话,后者则几乎声色俱厉。此尚无关宏旨,以后者而论,则耿定向之为收骸骨,非但难说出于同情,且是出于惧其化为厉鬼,为害一方,故而令其徒收之。)
魂兮归来,木消枝必归根些!子今何存,吾试与子具陈些!
魂兮归来,木消枝必归根些!汝今何存,吾试与尔具陈些!
(按:“子”、“汝”之别勿论,“子”、“尔”之别,读者自能见之。)
决命捐生,子何营些!孔门宗旨,曰求仁些。求仁得仁又何怨,千载之下有公评些!
决命捐生汝何营,模孔陈迹失孔真些。孔门宗旨曰求仁些,蹈仁而死未前闻些。仁与不仁几微分,吾昔与子曾极论些。
(按:二者褒贬迥异,后者可以作“其意学孔”之传注。)
大仆程子楚之英,四明钱子何忱恂,两人事子犹弟昆些!旴江罗子汝同门,居常目子为天人些!余亦知子故不群,况复千里来相因些!金陵之邸,天窝之庐,与子镌勉何谆谆些!
大仆程子楚之英,四明钱子何忱恂,两人视汝犹弟昆些!旴江罗子汝同门,居常目汝为天人些!余亦知汝故不群,况复千里来相因些!金陵之邸,天窝之庐,与子镌勉何谆谆些!子既去余,余又移汝《转心文》些,汝心匪石何弗悛些!
(按:《转心文》据耿定向《三异传》所云,为其劝诫何心隐之文,此文未见于《耿集》。)
尘埃识相,子何明些!月旦一评,祸之根些!
尘埃识相汝何明,明珠照乘不照身些。倾万金之产了不惜,犯三公之怒以为欣些。庸言庸行,孔训靡遵。舍南容,效弥衡。鷽斯之党又频频些,众恶归尔复何云些!
(按:前者多“月旦一评,祸之根些”,此语亦为他人所难补者,所指当为何心隐指张居正“夫夫也,吾目所不及多见,异日必当国,杀我者必夫也”之判词。后者以“明珠照乘不照身”及以下一段话为“尘埃识相汝何明”下一转语,并指何心隐被杀之“祸”,亦有其咎由自取处。如“明珠”明则明矣,却不能照见自身。此后所论,则为其以为何心隐之所当自省者。需指明的是,耿定向虽谓何心隐有咎由自取处,但并不认可“爰书”所云种种罪状为何心隐之实,如“众恶归尔”所云,只是指责其与“鷽斯之党”交往频仍,既如此,人之将“鷽斯之党”的种种罪状归之于你,你又有什么可说的呢?至于“鷽斯之党”,无非指《三异传》所说的“诸方技及无赖游食者”。《三异传》并于叙何心隐授蓝道行密计以去严嵩事后云:“其党因张之。士绅中有遭抑而觊重用者,倾赀授室馆谷,其徒藉之运竒通奥,援祸盖孕于此矣。”亦可以为“鷽斯之党又频频些,众恶归尔复何云些”之传注。)
罟网四张,世路邅迍些!胡不息影,逐日奔些!三木囊头,吃苦辛些!孟博岂无霍諝亲些!余数寓书,为子伸些!有言不信,何处叩阍些!神驹泛驾,郧折轮些!长鲸曳尾,厄迷津些!余不能救子于死,负冥冥些!
吉网四张,世路邅迍些!胡不息影,逐日奔些!三木囊头,吃苦辛些!孟博岂无霍諝亲些!余数寓书,为汝伸些!有言不信,何处叩阍些!
(按:后者“吉网”之“吉”似为“罟”字之误。前者所多“神驹泛驾,郧折轮些!长鲸曳尾,厄迷津些!余不能救子于死,负冥冥些”数语亦难为他人所加。“孟博”乃范滂之字,范滂等遭党锢之祸,尚书霍諝尝为之申理,范滂出狱,亦不谢霍諝(事见《后汉书》卷六十七《党锢列传》)。何心隐狱中上当道书亦曾引范滂、霍諝故事以拟其当是处境(见《谢浮梁张大尹书》,《何心隐集》页81-82),耿定向则引此以况其“数寓书”为何心隐辩白之事。至若后来所删去诸语,则“神驹”、“长鲸”之喻或觉其推许何心隐太过。至若“负冥冥”之语亦被删除,则当初道此语是出于“友人”心中之愧疚,至于后来,耿定向已不觉其于此事上尚有何负于何心隐处——实已不再以“友”相视。)
忆昔与子久要言,子若死兮,哭子坟些!愁云惨月域之堙,旅骨累累,谁与邻些!念子无归,伤我神些!魂兮归来,异学喧遁,世惛惛些!余今思子,驱前尘些!子岂漠漠依莽榛,尚余炯炯住乾坤些!宁为璧为祥云,毋为厉为妖魂。
忆昔与子久要言,子若死兮,哭子坟些!愁云惨月城之堙,旅骨累累,谁与邻些!念子无归,伤我神些!惟子雄心,虽九死其不泯些!尔忆余言,尚自新些!魂兮归来,异学喧虺,世惛惛些!余今思汝,驱前尘些!汝岂漠漠依莽榛,尚余炯炯住乾坤些!汝宁为璧为祥云,毋为厉为妖氛些!
(按:前者“域之堙”当从后者作“城之堙”,前者之“喧遁”当从后者作“喧虺”。“忆昔与子久要言,子若死兮,哭子坟些”,事见《三异传》:“狂一夕潜入予署,予谓之曰:‘惜哉!子怀此志,而行若此,死矣夫!他日,予第绕而坟而三号,哀子志也。’”(《耿天台先生文集》卷十六,页404。)前者之“念子无归,伤我神些”,寓意更多是有感于何心隐死后游魂无所归,为之神伤。后者于其后增以“惟子雄心,虽九死其不泯些!尔忆余言,尚自新些!”数语,“念子无归”则寓意更在于其不能迷途知返、改过自新,为此而伤神。至于后者于“尚余炯炯住乾坤些!宁为璧为祥云,毋为厉为妖魂”中间增一“汝”字,则前者所赞何心隐之一段精神犹驻于乾坤间,宁为璧为祥云,而不为厉鬼妖魂(又及,此数语亦可作中性之理解,以古人之俗,遭诬枉而死者,死后魂魄不散而为厉为妖,“宁……毋……”可理解为劝诫、祷告语,然语气较为转婉,不似后者增“汝”之一字生硬且言之凿凿),其意几全然扭转,一变而为斥“炯炯”一段之魂灵,毋为厉鬼、毋造妖氛(如亦依前例按古人之俗加以理解,则对待为厉为妖的冤魂,可通过祷告,亦可通过恐吓解决之,此处所用者则以恐吓意居多),呼应序中所增“惧其为厉,为水旱灾也”数字。)
辞曰:方城嶷兮汉水寒,凛霜雪兮凋苇萑。问征夫兮难久淹,遵先路兮骖两鸾。莫以遇灵均兮怀孤愤,待英皇兮泪琅玕。断断章缝兮生所欢,渺渺烟云兮死所安。收灵骨兮魂俱,极千里兮焉如?盍将把兮桂籍,謇将瞻兮康居。陶铸阴阳兮还太虚,魂兮归来云何吁!万历癸未冬福建巡抚黄安友人耿定向书。
乱曰:方城嶷兮汉水寒,凛霜雪兮凋苇萑。问狂夫兮难久淹,导先路兮骖两鸾。莫以遇灵均兮怀孤愤,侍英皇兮泪琅玕。断断章缝兮生所欢,渺渺烟云兮死所安。收灵骨兮魂俱,极千里兮焉如?盍将把兮桂籍,謇将瞻兮康居。陶铸阴阳兮还太虚,魂兮归来云何吁!
(按:前者之“辞曰”当从后者为“乱曰”。前者之“遵先路”当从后者作“导先路”。此两段差异不大,惟后者改“征夫”为“狂夫”,褒贬自见。《三异传》几全以“何狂”、“狂”称何心隐,此“狂”已非孔门“狂狷”之“狂”之意,意犹“张狂”。以《招魂辞》通篇而论,《遗集》所载亦不能说全无暗讽之意,然《耿集》所载者,几全为切责、讥讪之辞,谓之为殡葬招魂而作,断难使人相信。)
[31] 此语亦为耿定向所自语者,出于前注所言《遗集》本《招魂辞》序。耿氏于此事上有三种说法,《三异传》为“属(即嘱)其徒”,《耿集》本《招魂辞》则为“令其徒”,辞气有所不同。“其徒”即指胡时和,程学博《祭梁夫山先生文》记其事云:“癸未冬,门人胡时和始得请收其遗骸。”(《何心隐集》附录,页135)程文中未提及耿,然耿助其徒以收胡时和遗骸事当确凿无疑。程之不及于耿,或出于在何心隐之事上对耿有所怨言?程于祭文中以自己“莫能白先生(指何心隐)冤,收先生骸,而葬先生以礼”而自咎,并言及如其兄程学颜、其友钱同文在,何心隐当不至于落于如此境地,未必不含此意在。
[32] 《明神宗实录》卷九五,页1915-1916。上海书店,1990年。
[33] 此段正为《万历野获编》记载较为简略处,唯云“适曾光事起,遂窜入二人姓名,谓且从光反”(卷十八,页480。中华书局,1959年。)数语。可见《实录》叙事别有所本。
[34] “妖”作为罪名是指借民间宗教之形式啸聚徒众,蛊惑人心,阴谋造反。然史上以“妖”定罪者,以莫须有者居多。
[35] 《张太岳文集》卷三十一,页379-380。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
[36] 《万历野获编》卷十八,页480。
[37] 关于周复、吕光午事参见笔者《何心隐从难“朋友”考》,未刊稿。
[38] 《张太岳集》卷三十九,页496。
[39] 《明神宗实录》卷八三。页1752。
[40] 《上南昌李大尹书》,《何心隐集》卷四,页86。
[41] 相关叙事参见何心隐《上岭北项太公祖书》:“汝元又自度事势至此,则迫矣,莫若归葬父母而后拼身自辩于朝。归仅三月,筑坟毕,而茗父又领德安府票来缉其子,并缉汝元。令汝元欲守坟而不可得,又安得不栖栖走徽州祁门,寻素与讲学友朋共朝夕,以避其所缉耶!”(《何心隐集》卷四,页91),又见《上湖广王府院书》:“心隐自恨无所犯而有所缉,亟归亟葬父母,以图拼身自辩于朝。不觉筑坟三月有余,方工起,而茗父又领德安府票来缉其子并缉梁汝元即何心隐,时则丁丑十月也。”(《何心隐集》卷四,页110)何心隐至祁门时日见《上祁门姚大尹书》所云:“又况自戊寅二月二十日为避毒来吊祁门胡时和庐墓……”(《何心隐集》卷四,页79)。
[42] 《上南安赵四府书》,《何心隐集》卷四,页94。
[43] 《国榷》卷七十,页4353。
[44] 何心隐押解至湖广武昌在万历七年六月,观其《上湖广王抚院书》语“又自南安自六月转解抵楚省”(《何心隐集》卷四,页111)可见。何心隐死亡的确切时间无从知悉,一般笼统而言为万历七年秋。何心隐讲学友周良相于《祭梁夫山先生文》中云“予己卯年九月初二日,闻梁夫山先生卒于非命”(《何心隐集》附录,页133),可知何心隐死于万历七年九月初二日之前。周良相为湖广道州人,距武昌尚略有时日,故何心隐之死当在是年秋七、八两月。《国榷》所载时日应为奏疏发到之时日(八月十一日),郭思敬发此疏则应尚在七月,其时何心隐或尚未毙命。
[45] 前引张居正《答楚按院郭龙渠》书,此郭龙渠即郭思敬。如此,则“曾光”一案,郭思敬亦是当事者,惟不知将何心隐并入曾光一案者,郭思敬是否参与其中。
[46] 邹元标《梁夫山传》云其“在楚黄,则创有求仁会馆”(《何心隐集》附录,页121),何心隐《遗言孝感》亦嘱以其死后“设春秋祭于求仁会馆”(《何心隐集》卷四,页76),可知“求仁书院”之准确名称为“求仁会馆”。然求仁会馆非创于何心隐,据《孝感县志》,实创于孝感人唐希皋:“(唐希皋)及解绶归里,置求仁馆聚众讲学。”(清光绪八年刊《孝感县志》卷十五,《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349号,页976。成文出版社,1975年。)《孝感县志》并谓程学颜、程学博皆为唐希皋“门人”(页976-978)。
[47] 《里中三异传》,《耿天台先生文集》卷十六,页405。
[48] 《与子健》,《耿天台先生文集》卷六,页177。
[49] 邓豁渠即《里中三异传》中“三异”之一,耿与其弟往还书中仅论及为邓豁渠作传事,或耿初为“三异”作传,乃单独各个为传,后合并为“三异”传,亦未可知。
本文原载于《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有删节,此为全文
责任编辑:葛灿灿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