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东海】《论语点睛》之五:祭非其鬼与见义不为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5-05-01 11: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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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东海

作者简介:余东海,本名余樟法,男,属龙,西元一九六四年生,原籍浙江丽水,现居广西南宁。自号东海老人,曾用笔名萧瑶,网名“东海一枭”等。著有《大良知学》《儒家文化实践史(先秦部分)》《儒家大智慧》《论语点睛》《春秋精神》《四书要义》《大人启蒙读本》《儒家法眼》等。

  

 

 

《论语点睛》连载之五:祭非其鬼与见义不为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广西老年报》2015年4月30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三月十二日丙子

            耶稣2015年4月30日

 

 

 

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为政篇》第二四章)

 

孔子说:“不是当祭的鬼却去祭祀它,是谄媚。遇到正义的事而不作为,是没有勇气。”

 

本章所举两件事,表面上似乎互不相干,但都直指人心之病,祭非其鬼与见义不为都是其心有病,故有内在联系。谄于鬼就是不义之举,这种人必不能勇于赴义。

 

首先,孔子变上古鬼神生命观为仁本生命观(《尚书》中的上帝,仅具象征意义),并对上古淫祀扫而荡之,唯保留并特别重视祖先祭祀。所谓淫祀,就是非所当祭而祭之,不是寄托哀思而是为了求福。《论语正义》说:“非其祖考而祭之者,是諂求福。”

 

《礼记-祭法》规定:“夫圣王之制祭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菑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可知除了祭祖,唯有功于国家地方者方得受祠祀之享。

 

祭祀不当祭的鬼神,妄滥之祭,不合礼制,属于淫祀。淫祀包含了越份之祭与未列入祀典之祭两种。如宋襄公祭次睢之社,其神不在祀典,如鲁季氏之旅泰山,越分而祭,都是淫祀。《礼记.曲礼》谓:“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

 

其次,儒家重视义德和勇德,倡导见义勇为。孔子说仁者必有勇,勇者不惧,将勇德列为三达德之一。孔子说:“若臧武仲之知,公绰之不欲,卞庄子之勇,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将勇视为成人的标准之一。朱熹说:“知足以穷理,廉足以养心,勇足以力行,艺足以泛应。”

 

当然,儒家的勇德,必须“文之以礼乐”,有礼有节。勇而无礼则乱,没有礼的制约文饰,勇敢就会沦为蛮勇,胡作非为乱了套。

 

(首发《广西老年报》 2015-4-30)

 

责任编辑:葛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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