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作者简介:田飞龙,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著有《中国宪制转型的政治宪法原理》《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观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与两制激变》,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合译)《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等法政作品。 |
悲歌不悲:王安石变法新意
作者:田飞龙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 《法治周末》2013年11月21日
时间:甲午年腊月十六
西历2015年2月4日
同为变法家的梁启超曾作《王安石传》,称道“其学术集九流之粹,其文章起八代之衰”,可谓惺惺相惜。梁氏之考证与评定一改宋以来道学家主流对王安石的负面评价,还这位中国十一世纪的伟大改革家以迟来的历史公道。
王安石变法之初,英国正经历诺曼人征服后的阵痛,欧洲大陆则陷入中世纪的二元主权纷争,而北宋王朝也正面临着严重的内忧外患,面临着国家治理上的决断。当此时,东西方均在厚实的古典资源与现实混沌之中殚精竭虑,思索伟大的古今之变。如果说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在于结束战国割据并奠定古典中国政治框架的话,王安石变法则具有一定的面向现代世界的意义,尤其是《青苗法》、《市易法》等已先开国家干预经济之制度端倪。
北航法学院的赵明教授秉承梁氏之历史关怀,在课堂讲演和百家讲坛以《宋史·王安石传》为主要文本,以通俗晓畅而义理分明的“准传记”形式推出了当代版的王安石传,此即《文人政治的一曲悲歌——王安石变法启示录》。该书以王安石变法为轴心,从北宋灭国的历史责任切入,起点为北宋立国,终点为靖康之耻,相当于北宋史的一次重述。这一重述显然带有当代法学家强烈的问题意识与学术关怀,因而行文间时时流露出古今对照的意象,给读者留下丰富的联想与反思余地。该书对于思考变法与改革事务的当代人而言具有很强的历史分析与思想启蒙意义。
变法的“三不”原则
王安石最为人称道者即为变法的“三不”原则,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尽管这三个原则可能主要来自于反变法派的刻意概括,抽离了王安石具体论述和政策的针对性,然而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恰又显得十分精到。初看以为这是何种人?无法无天之人。
为了更加准确地理解此类原则,我们需要注意其具体的针对性,该书若干章节对此作了展示。首先是“天变”,反变法派常常利用灾异事件攻击新法,王安石针对此种“天人感应”传统下的儒家解释框架,提出了“不足畏”的针对性解释。其次是“祖宗”,针对赵匡胤定下的祖宗之法,反变法派言之凿凿,道貌岸然,神宗之后的大宋宗室与大臣也常常以变乱“祖宗之法”加罪之,王安石针对性地提出了“法其意”的主张,在逻辑上表明了祖宗之法具体规则的“不足法”。再次是“人言”,这里涉及新法触动的几乎所有社会阶层的反弹,其最烈者为保守派士大夫和地主工商阶层,更有作为反对派代言者的王朝谏官,王安石针对性地提出了变法需要坚定理性立场之主张,对“人言”或者置之不理,或者对持论者予以放逐,可见其“不足恤”。
从上述针对性的考察来看,“三不”原则体现了变法者的理论自信与政治勇气。然而,当反对派抽离这些具体的针对性而将王安石变法一般化为“三不”原则时,就可能导致变法正当性理据的丧失。变法毕竟不是革命,毕竟不可能与历史和传统完全隔离。这种不畏天、不畏祖、不畏人的变法可能在政治精神上流于哈耶克所谓的“致命的自负”,在实践后果上导向“奴役之路”。抽象地看,“三不”原则具有强烈的理性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倾向,在为改革提供充足精神动力的同时,却丧失了制约改革偏颇的规范性资源。偶然的天灾以及反变法派的扭曲解释固然需要反击,但“天道有常”不应质疑,而要加以正确解释和守护,否则任何凡间变法不过是政治权力与精英知识的自信妄为而已。祖宗过时的法则固然要变更,然变法需注意传统与当代的连续性,对历史与传统进行创造性解释与转化,而非遽然弃之,同时对祖宗之法的内在智慧也需更加充分地体认和发扬。虚妄人言固然不足恤,然而谏官自由不可废,民间议论不可止,对变法之议应以理服之,而非简单地以力去之。
纵观赵明教授的变法考察,王安石在变法过程中并未能够做到充分凸显“三不”原则的针对性,未能审慎剥离反变法派对天变与天道、陋法与良法、妄言与诤言的混杂使用,也未能不单纯依赖皇帝权威而是发展出更加丰厚的变法理论及变法公议制度,使得变法不仅具有改进现实的功利正当性,还具有承续天道、祖法、人论的道德正当性。由于变法的理论准备和舆论引导不足,依赖士大夫道德热情和皇帝权威仓促上马,以“三不”原则开道,终于酿成“文人政治的一曲悲歌”。
王安石的变法自信
为什么是王安石?对历史人物我们常设此问。实际上王安石所面对的北宋文治传统与弱国现实之间的历史纠结早已呈现于北宋士大夫面前,“庆历新政”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王安石变法的前奏。根据赵明教授的考察,主持“庆历新政”的仁宗皇帝本就三心二意,改革之志不坚,而担纲者范仲淹也终于无法承受“天变”、“祖法”、“人言”的多重攻击,草草收场。那么保守派有何良策呢?以司法光为例,神宗皇帝也曾单独垂询之,得到的答案是:整顿吏治,崇尚节俭。这一小修小补式的对策显然无济于事。
王安石的变法自信实际上来自于以下诸方面:第一,梁启超评价其学术“集九流之粹”,使得其可以杂糅诸家优长,具备理论综合之自信,不囿于儒门一家,其变法措施大有法家之气象;第二,地方从政多年积累了丰富的行政改革经验,新法中部分措施已在其地方任内实践过,这使其相对于清谈派的士大夫又具有了实践自信;第三,对于太祖以来“文治靖国”之立国传统的利弊有着异乎寻常的清醒认知,明确判断出祖宗之法滋生出的官僚化和文弱化的国家政治精神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内忧外患,不能够补足国家能力的不足;第四,宋神宗的全力支持,这是王安石变法得以持续展开的最重要支柱,当神宗有所妥协时,新法就会走样,而神宗驾崩后,新法更遭到了司马光集团的废止;第五,新法的实际成效,尤其是通过新法获得的国库收入以及因此取得的军事胜利,进一步巩固了变法的正当性,所谓以事实说话。
士大夫的国家理性
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反变法派之所以护“祖宗之法”无功,就在于因循成例,墨守成规,对国家理性的认知不足。这在商鞅变法之世亦有体现。商鞅之法家能够在诸侯与诸子大争之世胜出,奠定变法典范,不仅在于超脱了儒家国家理性之不足,而且超脱了早期法家内部侧重“术”与“势”的支流在国家理性上的欠缺。经董子统合与汉武更化,中国士大夫的精神结构中已经不存在单纯的原儒,亦有着国家理性的某种自觉与承载,只是由于治学经历、行政经验、政治判断等各有侧重,其国家理性之强弱有别罢了。
王安石尽管在变动“祖宗之法”,但他同样是赵匡胤奠立的“文治靖国”传统的产物,他的变法同样是为了实现北宋立国以来一贯的“富国强兵”诉求。中国之变法并非“更道”,而是“改制”,以新制护卫不易之常道。在此意义上,司马光属于董子传统下的皇权与士大夫共治框架,侧重“得人”,而非“变法”,具有一定的贵族取向和天道宪政主义色彩,而王安石则具有法家式的国家主义关怀,侧重通过法律工具改易社会资源与动力结构,焕发社会创造活力,增强国家与底层社会间的直接互动。
王安石变法是北宋文治传统下士大夫忧虑天下、积极参政的重要事件,成为北宋乃至整个宋王朝国家治理的新型框架,赞成者或反对者均需以此为对象。王安石新法体系在北宋神宗之后数经反复,典型如司马光尽废新法,而哲宗亲政后尽复新法,南宋开国皇帝赵构则将北宋亡国责任归于新法。王安石、宋神宗与新法已呈三位一体之势,但终归未能挽救宋王朝不断衰朽的命运。新法富有开创性地提出并实践了“政府理财”模式,亦为中国探索更复杂国家治理体系作开路先锋。
作为十一世纪的中国改革家,王安石在其士大夫传统中尽到了本分与创造性,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精神与制度遗产,即使是变法从设计到执行的一系列缺陷也可为后世鉴。悲歌悲于当世一时之成败,然不悲于千古之传颂与今人之发掘,该书就是一次极好的当代回敬。
(本文原载《法治周末》2013年11月21日,发表时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评论书目为赵明:《文人政治的一曲悲歌:王安石变法启示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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