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义虎作者简介:齐义虎,男,字宜之,居号四毋斋,西元一九七八年生于天津。先后任教于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乐山师范学院。主要研究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和儒家宪政问题,著有《经世三论》。 |
共和[1]
——中国政治理念的重建
作者:齐义虎(西南科技大学)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西历2012年12月18日
近代以来西学东渐,从器物到制度再到理念。中国的整个近代史其实也就是一个西化的过程,而且是从表皮至骨髓的不断深入。今天我们仍然处在这样一个过程之中。民主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传入中国的。我们今天所实行的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理论上讲是最充分地体现了民主理念的政体形式。
但民主理念在西方是有根基的,它既有历史的承继传统又有客观的现实基础,是西方历史实践的产物。古希腊雅典城邦的民主制是可知的最早的成熟民主制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多位思想家对之都有丰富的理论论述。近代以来,在反抗教会的斗争中,中世纪曾经主宰一切的神权式微,使其整个社会权力丧失了合法性的来源。伴随着封建制向近代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转型,社会契约论在现实中和理论上应运而生,于是民主成了复兴古希腊传统与提升人的地位的当然结果。上帝倒下去了,民主借着多数人的声威站立起来,成为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同时这也符合西方人对近代国家职能的理解,即国家是为了谋求个人所无法实现的利益通过契约形式产生的。
可这与中国人的传统政治理念却格格不入。古代中国人认为,政治是一个教化的过程,是先知先觉者启发教育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者的过程,最终要让所有的人都过上一种符合道德的礼的生活。所以在中国从殷商的敬神、周代的尊天到战国的崇圣,从两汉谶纬盛行的神秘主义之天到宋明时理性化的天理,所有这些不同历史时期流变生成的合法性资源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来自于“上”而非“下”。
民主理念在中国不仅没有历史的渊源,更没有现实的基础。与欧洲近代国家的产生方式不同,中国不是由许多封建领地合成为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自秦始皇以来的二千多年,中国已经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了。故而在中国人的理念中权力是来自于自上而下的授予,而非自下而上的让渡。民主在中国之不得贯彻及缺少权威性,并且往往会成为被利用的政治工具,这些都与理念之不合有深刻的缘故。
所以要实现中国政治制度及运作的规范化、现代化,首要任务便是要重建一套既有历史传统的渊源又有现实之基础,既吸收了近代以来西方的有益经验又契合中国国情的具有权威性的政治理念。“共和”或许可堪此重任。
“共和”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西周的历史记载中。公元前841年周厉王因其暴虐不仁塞民之口导致国人暴动,厉王出奔于彘,朝政由诸侯共管,史称“共和行政”[2]。《史记·周本纪》载:“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共”就是一道、一起的意思。“和”是指各种不同事物的配合与协调。和不等于同,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以此可见其区别。所以共和连起来可以理解为“共治和合”的意思。具体地讲共和有六大含义,即天人共和,古今共和,上下共和,人民共和,族群共和,中外共和。
第一,天人共和。这里又有两层含义,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和平共存;二是天道(天理)与民意的辩证统一。第一点表明了中国人传统的自然观,即天人合一。与西方将人与自然二元对立不同,中国人把人看作是自然的一部分,强调人与自然的一体化。而在西方人看来,人与自然是二分的,自然是人的活动对象,不论是作为知识论哲学探究的客体世界还是作为人类征服的目标。梁漱溟先生对此曾有分析:西方人之人生态度是意欲向前要求,这与中国人之意欲自为调和持中、与印度人之意欲反身向后要求都不一样[3]。现代化的后果已经证明似乎中国人的自然观更有利于人类的生存,环保主义的兴起即是一例。
第二点中的天道就是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的一系列规范,是为整个社会普遍信仰、接受的一些公理、准则,诸如仁、义、礼、智、信、忠、孝、廉、节、耻等。当然,天道的许多具体内容尚需针对现代人的生活予以合理的梳理,这是个神圣而浩大的工程,但对于现今的社会却绝对有必要。民意即人民的意愿,与现今的民主概念等同。中国早在三千年前便由周公旦提出了民本的思想,但一直到建国后直至今天,中国之民意多是靠统治者的体认来落实的,而不像西方之民主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利益表达过程。在这一点上正是中国可以吸收西方经验的地方。但总体上强调的是天道与民意的辩证统一,二者既非对立亦不可偏废,任何单独的一方都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天道要靠民意来反映和印证,否则便会成为一小部分人的权力垄断;民意则需要天道的规范和约束,不可恣意妄为,否则就会导致亚里士多德所担心的暴民统治。由此可以看出,共和是包含民主的,但民主只是共和之中的一方面,共和不等于民主,而是大于民主。
第二,古今共和,又叫传统与现实之共和。这一点看似好像与天人共和中的第二层含义相类似,其实两者并不相同。天道与民意之共和其中的天道是先验性的普世准则和公理,它代表着天对人的规范。但传统与现实之共和其中的传统是历史中先人意志经过不断沉积而转化成的规范,是经验性的,它代表了先人对于今人的约束,更强调历史性。但两者也有一个共同点,即民意与现实在这里具有相同的指代意义,即今人之民主。古今共和可以看作是超越于全民民主的跨越时间的历史大民主。个人之生命是有限的,而人类却是一代代绵延不断的。相对于人类的长久存在,个人只不过是其中的匆匆过客。所以任何单一时间范围内的人的民主都不具有永恒的历史性,只有古今共和之大民主才具有最终的合法性。
比如中国之统一问题,在中国统一是历史传统,是全民族的共同追求,是我们的先人为我们留下的一份宝贵遗产和庄严神圣的责任。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后人,我们承继了这片沃土,同样承继了这份传统和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改变这一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的共同选择,这种选择已经内化为一种不断传承的民族意识和超越于任何权力之上的最高价值理念。所以在统一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对全体国民负责,更要对先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尤其是在中国这种有着几千年文明史和深远传统性的国度。中国一向以其历史绵延流长至今而自豪,而失掉了历史与传统也就失掉了我们的民族性,失掉了我们的文化之根,失掉了中国人之为中国人的生命依托。故而即使是最民主之全民公决亦不足以改变这一传统。这就是古今共和。
其实任何一个民族莫不如此。像前文提到的民主理念在西方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实基础,这说明民主之理念正是西方古今共和之结果。又如美国之宪法二百多年基本不变,这也是古今共和的体现。在中国,“古”即传统,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理念,如:①天人合一;②尊贤敬祖;③追求统一;④崇尚文化;⑤讲求公平;⑥法天理;⑦尚亲情;⑧藉礼让;⑨重克己;⑩道中庸;⑾爱和平。等等。
第三,上下共和,即中央与地方之共和。历史上自秦统一中国以后,任何一个统一的王朝都奉行中央集权主义,即使力不及此,如唐时之藩镇割据,民国初年之军阀割据,但中央政府仍致力于此。只是在政府权力无法触及的乡一级才实现乡绅自治的间接控制。这样便造成了权集于上、头重脚轻的威权结构。建国后中央的控制力通过党组织和计划经济体制一直达到村一级,可谓达到了历史的极点。但历史证明并非中央集权的程度越高便越有效率、越有利于社会的管理,改革开放后的放权措施已证明了这一点。但在放权过程中又出现了“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怪圈。要解决这一困境有赖于中央和地方的共治,即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统一。
过去之分权主要是在中央与省级之间,不太注重基层,即使有权力下放也多为省级或地级截留。这种二元之间的拉锯战自然不能达成最终的政治平衡,不是倾向于中央集权就是造成地方主义。在这一方面,汉武帝当年为了削藩而颁布的推恩令或许会对今天的问题有所启示。如果将国家结构划分为中央—省—县—乡四级的话,那么分权不仅限于中央与省之间,同时在省与县和县与乡之间也要分权。县定位为基本自治单位,其行政长官和人民代表均由直选产生;乡作为基层自治单位与县同,但自治权主要在县。省则作为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结合点,即半自治单位,其人民代表由直选产生,代表自治地方的意志;而行政长官则由中央派任,代表中央的意志,类似于改革前的法国省长。其中涉及行政区划改革,因为篇幅及题目限制本文不做详解。总之,这样的结果便是县、乡自治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但又不会形成足以对抗中央的地方力量。省的地方色彩被削弱了,反而成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延伸机构。同时整个体制上又保证了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形式。
中央与地方之间既有分又有合,其集权与自治的分权标准是地方事务由地方民主自治,地方能做中央不做,凡是超越了地方利益或其能力的事务及涉及天道、传统、关乎全民利益的事由中央来做。概而括之,地方内部的事由地方自治,地方以外的事由中央集权。中央加强权力主要应体现在对社会资源的有效控制上,即财力,而不过重强调自上而下的政治控制。这是变过去依靠权力垄断之绝对死控制为给予地方一定活动空间的活控制。从社会管理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的角度看,无疑后一种方式更有效率。中央之所以要保持强大的权力缘于其社会责任的重大,它既要对全民负责,又要对天道负责,对历史传统负责。而地方自治单位只需对其范围内的国民负责。此外,由于崇尚大一统的传统,过去对于社会之整合单纯强调全社会范围内的大整合,统一一致,整齐划一。其实整合依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实现的功能也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有的需要在大社会范围内,而有的只需要在小社会内。而且在中央集权、地方自治、上下共和的结构下,小社会(自治单位)内部的整合对全社会的稳定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不必要的大社会整合不仅是徒劳的、浪费的,也是危险的。
第四,人民[4]共和,即人民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共和。中国人尚和、尚贤、崇尚知识,不重阶级之争。自从贵族政治转向官僚政治以后,中国社会之权力体系便逐步打破了垄断,呈开放式。尽管其中出现官僚贵族化的反复,门阀势力一度强大,但隋唐之两税制和科举制分别从外在的经济基础和官僚制度自身内部的任用机制方面阻止了封建化的倒退,尤其是唐末黄巢的农民起义对门阀势力的摧毁性打击,为后世之科举制扫清了障碍[5]。这种开放的权力体系是中国社会避免了因阶级矛盾激化而导致的革命破坏,得以实现平稳运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突破西方人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淡化阶级统治的色彩,实现所有人民之共和,这既是现实民主的要求,也是社会稳定的保障。这亦符合中国人传统的爱和平、不尚争斗的理念。天下大同、世界一家是中国人的最高理想。
第五,族群共和,即各族群不分大小的和谐共处,不同于现行的民族平等政策。民族概念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历史上中国并没有明确的民族观念,夷夏之辨也更强调文化上的区别,而不纯粹是民族意义上的。也正是由于没有严格的民族界限才促成了中国历史上持续不断的民族大融合,今天的汉族正是这一历史过程的结果。即使蒙古人曾将全国人分为四等,但那主要是以被征服的次序而不单是民族为划分标准的。历史上好像只有元、清两个少数民族政权时期为了保障其外来政权的永立而有意将其自身与其他民族区分开来。近代民族概念是产生于西方之分争理念及其殖民扩张的历史。现今世界之民族主义及民族冲突完全是西方崇尚争斗理念在世界范围内扩张的恶果,也可以说是西化的灾难。要避免人类自相残杀的惨剧只有回归中国人之尚和平、藉礼让、和合不争的思想,而这第一步便是要实现族群之间的共和。
最后,中外共和,即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噩梦使得人类认识到,和平是全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前提,尤其是在这个笼罩在核武器威胁下的时代。但持久的和平必须要建立在公正之上,否则便是脆弱和暂时的。因此一个不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是不可能为世界和平奠定牢固之基础的。这就需要国际交往时应秉持一种互利互惠、不偏不倚、诚实守信的原则。大国、强国不能以自己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优势来剥削和压迫小国、弱国。国家不论大小强弱,都应该获得别国的尊重,国与国之间应该和而不同,而不能弱肉强食。这需要大国、强国要担负起更多的道义责任。
由于国家实力的不同,也许大国与小国之间永远不会有真正的平等,但有一点是可以做到的,那就是权力与义务的对等。这方面中国古代的天下观值得现代人参考和借鉴。作为一个大国,中国有能力也有责任在这方面为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形成做出自己的贡献。中国宣称永远不称霸,一些西方大国老是不相信。他们以西方列强的历史为参照,认为一个崛起之后的强大中国一定会成为又一个霸主。这完全是西方式思维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中国永远不称霸的意思是说中国不会成为一个恃强傲物的霸道的大国,而会成为一个主持正义、公正和平的负责任大国。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要称就称王,王道而非霸道才是中国外交的追求目标,而王道在国际关系上的体现就是中外共和。
从以上共和理念之六大含义的阐发可以看出,在根本思想上共和不同于民主。民主完全强调的是一种一元化理念,即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这是西方在文艺复兴后人本主义兴起,从过去神权一元的极端走到民权一元的极端的结果。这种一元化权力来源之潜在理念是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共和则不同,它实际上是否定了民主一元化权力来源这一根基,无情地摧毁了对民主这一新上帝的俯首膜拜。共和取法中国的阴阳思想,强调权源的二元性,把人从一元崇拜的逻辑中解放出来。
这种区别与东西方哲学之差异是相联系的。西方人的生活完全是一套严密逻辑的展开,所以这个社会的存在一定要依赖一个逻辑起点,不论是民主还是上帝。从民主的结果上看,它往往会是群氓的一种非理性选择,所以这个逻辑起点是危险的。民主产生的公意(其实是众意)可能是贝壳流放法这样的暴政,甚至会完全导向民主制的变态即暴民政治。民主的实质不过是个政治傀儡和政治工具[6]。而共和则恰恰通过开发中国人传统的政治理念对此予以弥补。尽管民主制内部有权力的制衡,但在法理上人民的权力并无制约,这便不能清除暴民政治的危险。而共和从权源上之二元划分形成权力之间的张力,进而实现制衡。正如西方人在探究世界及人类起源时总是力图寻找一个一元的起点,不论是上帝还是原子、质子、夸克。而中国人则不同,认为阴阳相配而化生万物,太极图正反映了这一点,一中有二,合二为一。
总之,共和是东方智慧的一种体现,它不仅是一种政治哲学,也是一种人生哲学。它超越了民主的悖论,达成了天人、古今、中外、四方的合一。中国人讲求和为贵,重建中国社会之政治理念,则共和乃其不二法门。
注释
[1] 本文之“共和”不同于republic,乃其新义重解。
[2] 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86年。
[3] 梁漱溟著:《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4] 本文之人民可等同于国民,不具有阶级性。
[5] 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6] 本文对民主之批判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民主,只是想把民主从神坛上请下来,使之复归本位。
附录:中华共和宪政结构示意图
中华共和宪政结构示意图
简介:
天道、地道、人道,三才共和,指向民本;
天有、君治、民享,三足鼎力,走向宪政。
天为道之本体,乃超越时空之永恒存在;地指当下世界,乃代表空间之广域存在;人乃历史积淀,乃代表时间之绵延存在。
天以其时,化生万物,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其德在生民,故统而不治,高高在上,监临普照,行君主制;
地以其材,长养万类,利用厚生,发育滋助,其德在养民,故治而不教,自卑处下,持载发扬,行民主制;
人以其治,施教万品,格致诚正,盈科而进,其德在教民,故教而不统,守和持中,成德复性,行儒师制。
天道生民,统而不治,只掌握政权(统合权),是为国家元首,治权则由地道、人道来承担;地道养民,故掌行政权,是为政府;人道安民,故掌教化权,是为宪府。两府制的宪政既保证了政教一体的完整性,又实现了政教分工的制衡性。
合言之,国家元首(天)、政府(地)、宪府(人)为三官府,分掌政权与治权;三官府对应有三议会,以便监督其运作,此即元老院(天)、国民议会(地)、士林议会(人)。
元老院是消极议会,只负责违宪审查和重大争议仲裁,有权推翻国民和士林两会之决定,同时还是最高行政法院,其终审权包括司法终审权和立法终审权;国民议会和士林议会是积极议会,由地道和人道分化而来,共同组成国会,具体行使议政权;另外监察省与考选省为职能机构,分别协助国家元首监察百官(监察权)和选任官吏(人事权);政事堂为协调机关,两府、两会、两省在国家元首主持下协商军国大事。
注释:
甲、元老院
一、组成:由九名国家元老(简称国老)组成,每人专守一经,旁通他经,是为九经博士(九经即《诗经》、《尚书》、《周易》、《春秋》三传、三《礼》),至于《论语》、《孟子》、《孝经》、《尔雅》则为基本之学问,九人共之
二、资格:齿德并茂,硕学通儒,且德高望重,年满六十周岁(耳顺之年)
三、任命:由国家元首提名,经朝议通过后拜任,终身任职,品秩正一品
四、职守:元老院是立法与司法的最高且合一的机构。作为议会它只履行消极职能,即当两会(士林与国民两议会)四院(即翰林院、资政院、众议院、参议院)在立法过程中出现势均力敌的意见不一致时,元老院可参与该法案之表决,以避免由于双方不一致所造成的议而不决。作为最高宪法与行政法院,它负责违宪审查和重大争议仲裁,审理相关诉讼案件,故其终审权包括司法终审权和立法终审权两方面。总之,作为护宪机构,元老院负责阐释经典义理,维护宪政体制,进行违宪纠察,并作为国是争议之最终裁决机关,一定是非然否。同时具有依法参与选举和罢免国家元首之相应职权
五、下设:在全国分设十二个巡守道(取象一年十二个月),每道下辖若干都郡(相当于现在的省和直辖市)作为其管理区域;每道下再分设若干分巡道(简称分道),每分道下辖若干县市作为其管理区域。分道、道、元老会组成单独的三级审判机制,专门负责民告官和官告官的司法案件,相当于西方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六、修宪:任何宪法修正案,皆须先交由众议院、参议院、资政院、翰林院四单位分别审议,其中至少三个单位通过才可再提交元老院审议,元老院认可合宪后予以通过,若元老院不认可则不得通过
乙、国家元首
一、资格:齿德并茂,翰林出身,斋心仁厚,服膺礼教,且具有领袖气质,年满五十周岁(知命之年)
二、选任:分别由原任元首、宪府、考选省各提名一人为初步候选人,另外各自再提名一人为备用候选人。首先将初步候选人交由监察省和士林议会分别进行德行操守(品行,重要的是廉洁)与能力声望之考察;德才望兼备者则提交给国民议会之全体会议(参众两院联席会议)进行民意测评,考察其在全国民众中之威望;通过测评者则送交元老院做最后之审查。其间凡有考察或测评不合格者,一律撤消提名资格,由原提名单位之备用候选人递补,循序再察。最终元老院确定2~3人为正式候选人,在天坛通过祭祀占卜方式(类似于西藏活佛转世之金瓶测签)选出最后之当选者。其(正式候选人)未当选者,今后可优先充补元老空缺。此测签仪式由宪府丞相与政府总理二人共同主持,九名元老监证,六部九卿等观礼,礼部尚书与太常、宗正二寺正卿具体承办仪轨
三、任期:终身制兼禅让制,在元首主动退位前终身任职,但可因年事渐高或健康原因生前退位,以完成上述第二款之新任国家元首的选任,并实现禅让交接
四、职守:作为国家元首,是伦理道德之楷模,国家统一之表征,共和宪政之基石,非常状态之主权决断者,拱卫国家独立主权,维护共和宪政体制,主持政事堂会议,依法任命二品以上之朝臣,统帅三军,主持祭祀,对外代表国家,履行各种礼仪职责
五、实权:国家元首统而不治,但对于二品以上之朝臣具有人事任免权。具体来说,宪府之丞相及六部尚书由国家元首提名、士林议会通过后任命,政府之总理及六部大臣依选举结果任命,监察与考选两省之四位长官及其委员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出缺之元老职位则由国家元首依据相关资格要求向士林议会提名任命
丙、政事堂
一、组成:宪府丞相、六部尚书,政府总理、六部国务大臣,监察省左右都御使,考选省左右大中正,国民议会主席、四名议员(每次抽签决定、轮流当选),另在翰林院内每次抽签遴选翰林学士五人,总共28人,取象二十八星宿
二、任期:与宪府、政府等相同,皆为六年(中央机构任期皆同),但五名翰林学士与四名国会议员的任期实行每次会议轮流制
三、职守:相当于现有之中共中央政治局,作为最高决策机关,负责一级决策事项,凡国家重大事务,皆须经政事堂会议讨论通过。同时也是两府、两省、两会之协调机关
四、制度:政事堂会议由国家元首主持,元首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其中一人主持,一般每半月开会一次,君臣共治,坐而论道,类似于古代的朔望常朝形式
五、下设:通政、枢密与参事三司。通政司为其办事机关,类似书记处、秘书厅,同时负责收纳转递天下上书言事之题奏,接受御门鸣冤之申诉;枢密司为其职能机关,负责情报收集、档案保密、文书收纳等事宜;参事司则为智囊顾问机构,掌专家咨询及政策研究
六、原则:政事堂统御全国大政,秉持以德治国理念,务在化民致善,敦厚风俗
丁、宪府
一、组成:实行首长制,设丞相一人。下设礼、乐、文、学、刑、法六部,六部尚书与丞相合称七座,组成宪府堂官会议。另设太常、宗正、鸿胪、光禄、崇玄、典狱、法尉、度支、内侍九寺,九寺正卿合称九卿。此外还设有国子、秘书、钦天、考古、将作五监及故宫博物院和中央研究院两院
二、选任:二品以下四品以上之朝官皆由丞相提名士林议会讨论通过后由国家元首除拜任命
三、职守:宪府一本过去朝廷体制,但在现代社会则限于教育、文化、传媒、司法四大类事务,主要执掌政教之中的“教”之部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除个别部门外不再直接参与行政管理
四、原则:遵循礼治原则,原五服定罪,以教化为主,惩恶扬善,追求无讼之效
戊、政府
一、组成:实行首长制,设总理一人。下设内政、外交、经济、财金、本兵(相对于国防)、大理(相对于司法)六部,六部长官为国务大臣,与总理合称七座,组成政府堂官会议。另设农林水土、工业科技、商贸均平、交通运输、建设规划、环境资源、健康福利七寺,劳工、族群、华侨三委员会,外加一办公厅。各部寺委实行大部制,总数限制在20个部门以内。各部寺委长官为“内阁”成员,另外遴选等额之社会贤达为政务委员,共同组成政府行政会议,共35人
【注:政务委员可包括部分党的高级专职领导人,这样既有利于在决策当中党政联席互动,又有利于培养历练后备干部,为国储才】
二、选任:总理及六部国务大臣之任命如上;各寺委长官则由总理提名,士林议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元首任命
三、职守:政府依据现代管理模式,负责全国之行政事务管理,执掌政教之中的“政”之部分
四、原则:政府之目标乃是追求效率与公平并重,按照法治原则实施其社会与经济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尽可能采用最为先进之管理理念、方法与手段,致力于国家之富强与人民之康乐
己、监察省
一、组成:实行双首长制,设左右都御使各一人,分别统领横向中央机构之监察和纵向地方机构之监察,且二者互相监督,彼此制衡。另设御使大夫若干人,董理其事,依委员会制,合议所查办案件。此外,审计署隶属于监察省
二、选任:同宪府此款
三、职守:监察省负责预防及惩治腐败,纠察国家机构、政党社团、企业组织及地方豪强之违法行为,保障民权
四、下设:对应于元老院下设的巡守道和分巡道,设置相应的派出监察机构,负责纠察地方之犯罪,并向相应级别之权责审判机关提起公诉
庚、考选省
一、组成:实行双首长制,设左右大中正各一人。另设中正大夫若干人,董理其事,依委员会制,合议所遴选干部。下设铨叙、考绩、颁爵、授勋、考试、选举、科举等部门
二、选任:同宪府此款
三、职守:考选省相当于古之吏部,今之中组部与人事部,负责公务员之选拔和考绩,政务官之遴选考察,组织科举考试和其他专业内容之资格考试,以及全国各类民主选举的组织工作
四、下设:考选省可根据自身需要,依精简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辛、士林议会
一、资政院:分设资政大夫、资政学士若干人,由国家元首遴选若干具有丰富从政经验之高级致仕官员及社会贤达充任,以备顾问
二、翰林院:分设朝议大夫、翰林学士若干人,由历年新科进士及太学毕业之优秀甲等学生充任,以备文翰之用,兼议国政
三、士林议会:由以上两院组成,相当于士大夫上议院,负责审查政府议案,通过法案及人事任命案,参核枢机议政,纠补政教偏失,保障共和中道王纲不坠
四、职守属性:资政院代表有丰富经验的官僚立场,翰林院代表有活力的年轻士子立场,其二者一老成持重,一朝气蓬勃,正好互相发明,裨益圣教。而士林议会则相当于两院之联合常设机构,代行现代议会上议院之责,并得以参与政事堂会议。此外两院与参众两院一道选举产生政府七座
壬、国民议会
一、众议院:由全国人民按选区选举产生,名额在3000人左右,大概平均每50万人产生一名代表,由直选产生,在自然条件不允许直选的地区(如西藏、青海、新疆、内蒙等地)亦可间接选举产生
二、参议院:每个郡级政区不论人口多少一律有10个代表名额,其中4个由其行政首长派任,另外6个由其地方议会选举产生。此外部分由考选省与中共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协商提名产生,主要按照有别于地域原则之职业界别原则和功能团体原则选任其委员,两者相加之总额在2000人左右
三、国民议会:相当于两会之联合常设机构,由500人左右组成,其中之3/5由众议院选举产生,另外2/5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其职守相当于美国之众议院,负责审查政府议案,通过法案,反应社情民意,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
四、职守属性:众议院代表地区选民的意见,参议院代表各郡及界别选民的意见,二者一横一纵,经纬成章,恰好可以网络全体民意。虽然产生方式不同,但其民意代表性相当。两院联席全体会议(与士林议会一道)负责选举产生总理和六部之国务大臣,报国家元首任命,且分别审议及通过每年之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和上一年决算。政府和国民议会都由两院联席全体会议产生并对其负责、报告工作,但彼此互相独立,类似当前国务院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国民议会无权迫使政府整体辞职,但可以单独弹劾某一个内阁成员
五、任职资格:众议员的选举要年满20周岁(弱冠成年)始有选举权,年满30周岁(而立之年)始有被选举权。参议员须年满40周岁(不惑之年)方有当选资格
癸、军事体制
一、组成:本兵部下设总参谋部、总装备部、总后勤部、总政治部、陆军司令部、空军司令部、海军司令部、核军司令部和退伍军人部
二、职守:作为护国机构,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内和平与国家统一,为世界和平事业贡献积极力量,并于国家安全及军事问题向国家元首、政事堂和政府提供咨询建议
三、原则:在国家元首统帅之下工作,同时受政府总理与本兵大臣之节制与领导,实行以文统武的文官原则,贯彻绝对命令主义,要坚决效忠国家,效忠国家元首
2007年11月初稿
2012年12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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