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燕丽】瑞士汉学家耿宁:对“良知”与“自知”的哲学解读

栏目:中央党校机关报儒家经典新解系列
发布时间:2023-07-03 16:52:47
标签:耿宁、自知、良知

瑞士汉学家耿宁:对“良知”与“自知”的哲学解读

作者:韩燕丽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三年岁次癸卯五月十三日己未

          耶稣2023年6月30日

 

瑞士汉学家耿宁既是研究胡塞尔现象学的专家,又是研究并践行中国哲学思想特别是王阳明心学的著名学者。1961年,耿宁在鲁汶大学完成《胡塞尔与康德——关于胡塞尔与康德和新康德主义之关系的研究》论文,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随后的近十年间,他在鲁汶大学胡塞尔档案馆工作,学习并整理胡塞尔文稿。1973年耿宁任教于海德堡大学并获得教授资格。但是,出于对中国哲学的热爱,耿宁于1979年放弃了海德堡大学的长聘职位,并在接下来的岁月里专注于研究中国哲学。耿宁曾前往中国台湾学习并研究中国哲学,后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大学深造,并在瑞士弗莱堡大学、苏黎世大学、伯尔尼大学教授中国哲学。耿宁的著作主要有:《心的现象——耿宁心性现象学研究文集》《人生第一等事——王阳明及其后学论“致良知”》。耿宁是用现象学的方法研究王阳明心学的第一人,耿宁的工作不仅使得阳明心学得到了新的阐释,亦有助于中国心学走向世界哲学的舞台。

 

著名的胡塞尔现象学家

 

耿宁对“如何获得认识”这个问题很感兴趣,正是对该问题的强烈兴趣,使得耿宁常年深耕胡塞尔现象学。从耿宁的博士论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理论已经为“如何获得认识”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框架。但是,康德的先验理论并没有具体解释意向性是如何生发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则为人的认识何以可能、人的意向活动如何产生等问题提供了更生动的描述性图景。

 

为了使得认识成为可能,胡塞尔认为认识需要有一个确定无疑的根基,而这个根基就是笛卡尔的“我思”。任何事物都是可疑的,唯一不可怀疑的就是我在思考这件事。正是“我思”确立了胡塞尔心性现象学的落脚点,即胡塞尔对认识的研究是聚焦于内在的思维领域的研究。但是胡塞尔基于“我思”的研究遭遇了很多批评者,因为“我思”很容易导向“唯我论”,这与我们日常的认识是不符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认识不是封闭的自我认识,而是可以跟他人一起交流的认识。耿宁通过对胡塞尔“共主观性现象学”遗稿的整理与编纂,发现胡塞尔的心性现象学不是“唯我论”,“我思”中的“我”不是单个的“我”,而是“我们”。“我思”不仅包含我的经验,也包含我们的经验。

 

耿宁认为,胡塞尔的心性现象学不是“唯我论”,胡塞尔倡导的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不是还原到抽象的自我,而是还原为处于情境之中的自身,这种自身与他人共处于交互主体性之中。在胡塞尔看来,我们之所以可以获得认识,是因为我们认识的是内在于认识的事物,而不是外在于认识的事物(自然科学的认识)。胡塞尔的心性现象学要求我们悬置主客体对立的外在思维模式,面向事物本身,回到原本的生活世界之中。

 

从心性现象学到阳明心学

 

胡塞尔所倡导的生活世界正是儒学思想所在的世界,儒学的思维模式没有被主客对立的思维所控制,儒学内在于生活,没有远离生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耿宁对心学的兴趣从胡塞尔心学过渡到儒家心学,儒家心学的代表就是王阳明的“致良知”学说。耿宁一开始对王阳明的“良知”概念充满了疑惑,什么是良知?从一般思路来看,良知指的是一种先天的有关德行的知识。但是,这种对良知的理解并没有告诉我们良知在意识活动中处于什么地位、发挥着什么作用。而要理解良知在意识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耿宁认为需要通过胡塞尔心性现象学方法去思考。

 

胡塞尔的心性现象学是涉及内意识的学说,是描述内意识如何发挥作用的。胡塞尔认为意识是发生在内时间意识之中的,内意识虽然具有滞留与前摄的特征,但这些特征具有当下性、即时性,而非事后的反思。耿宁将胡塞尔的内意识看作是种“自知”,即每个意识活动都同时知道自己的意识。自知概念虽然回答了意识活动如何发挥作用,但是这种自知并不具有道德的属性。而王阳明的良知概念显然具有道德的属性。如何让不具有道德属性的自知去解释具有道德属性的良知?这是摆在耿宁面前的难题。

 

耿宁一方面认为,良知不是意念,不是对前一次意向行为的事后反思,而是具有像自知那样的直接意识到自身的那种直接性。另一方面,良知不同于胡塞尔的自知,良知是对道德自身意识的直接意识,这种具有伦理性的直接意识本身就具有实践性。耿宁对良知进行的现象学式的分析很好地展现了现象学面向实事本身的特点。耿宁一方面在对本己经验的反思的基础上借助于现象学内意识、自知的概念去挖掘良知在意识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耿宁从有关王阳明的文本中感受良知本身的伦理蕴含,即知行合一的蕴含。

 

以中释西,文明互鉴

 

为了让现象学的自知概念更好地解释王阳明的良知概念,耿宁认为需要修改胡塞尔对自知的理解。胡塞尔对自知的理解主要是基于认识论上的理解,即强调每个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这种纯粹的认识论意义上的理解并不具有价值、伦理的维度。但是,在耿宁看来,如果我们对生活的意向是整体性的意识,那么意识、自知本身就不能是无关伦理道德的或者说是道德中性的。我们需要借鉴王阳明对良知的理解,将道德属性赋予意识、自知之中。

 

在王阳明看来,“凡应物起念处,皆谓之意,意则有是有非;能知得意之是非者,则谓之良知”。在王阳明那里,良知所进行的意识活动不只在于知道正在进行这种意识活动,还在于意识到的是否是正确的、道德的。除此之外,王阳明认为,良知不只是有关道德的自身意识,还具有伦理实践性,因为,知与行是合一的,是一件事情。

 

耿宁认为,胡塞尔的自知是狭义的认识论的概念,胡塞尔意义上的自知只是王阳明良知中的一部分,我们需要用王阳明的良知概念补充胡塞尔的自知概念。耿宁用胡塞尔心性现象学分析王阳明的心学,并不是为了让王阳明的心学转变为现象学理论,而是为了让现象学意识分析的方法服务于对阳明心学的理解。耿宁的工作不仅丰富了王阳明的心学,回答了良知是如何在意识中发挥作用的,亦丰富了胡塞尔心性现象学,让现象学成为面向实践理性的意识学说。耿宁对中西心学的互鉴不仅促进了中西心学的发展,亦有助于中西互动,传播中国传统文化。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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