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著《儒者论法》出版暨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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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4 01:09:31
标签:儒者论法、朱勇

朱勇著《儒者论法》出版暨自序

 

 

书名:《儒者论法》

作者:朱勇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2020年1月

 

【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演变,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执行,始终为一大批由读圣贤书出身的儒者所主导;一部中国法制的历史就是由儒者所主导的儒法结合的历史。儒者的主导使得中国古代法律的构建与演变始终符合儒家对人性与法律的基本判断。本文集是作者基于儒者的立场,从不同角度对中国法律发展历程的思考。重点涉及两大主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架构、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关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架构,作者认为,在中国古代,实际发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包括祖制、六事法、乡规民约三大组成部分。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作者提出了中国古代社会基于人文精神的道德法律共同治理模式,以权利换和谐的社会秩序实现路径;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及化解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模式。本文集对再现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原貌、探讨其制定宗旨以及实际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作者简介】


朱勇,男,1955年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代表作有《清代宗族法研究》、《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中华帝国的法律》(译著)。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文章数十篇。


自序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下,所有正途入仕的官员都面临着一种困境:从私塾到县学,从院试到乡试,其所诵读为《论语》《孟子》等经书,所阐发为修齐治平各宏论。忠诚孝顺、善良谦和、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几乎成为做人、做事的终极目标。然而,他们一旦秋闱中试,入仕为官,其日常处理的事务则可能涉及催征钱粮、摊派徭役、拷讯原被告、拟断刑事判决等。读圣贤书,做官吏事;所“知”与所“行”在基本导向方面有着巨大反差。董仲舒所构建的“天人合一”理论从哲学上为入仕官员化解了这一难题。自然之天既有萌芽生长之春夏,也有凋零肃杀之秋冬;人类社会既需要民本、爱人之仁政,也需要赋税、刑罚之严法。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演变,无论是法律的制订,还是法律的执行,始终为一大批由读圣贤书出身的儒者所主导;一部中国法制的历史就是由儒者所主导的儒法结合的历史。


儒者的主导使得中国古代法律的构建与演变始终符合儒家对于人性与法律的基本判断,在整体上有利于国家、民族、社会、家庭、个人的综合性存续与发展。本文集是作者基于儒者的立场,从不同角度对于中国法律发展历程的思考。文集重点涉及两大主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架构、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祖制’的法律解读”、“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官法同构’:中国古代的大国治理之路”、“清朝宗族法考”四篇文章分别作了一些探讨。就国家制定法而言,中国古代采取“官法同构”原则,以官制为基础来构建制定法体系;以“治官”为直接目标,以“治民”为间接目标,最终实现官民兼治。伴随着秦汉“三公九卿”、隋唐“三省六部”、明清“六部”的官制演变,以吏事法、户事法、礼事法、兵事法、刑事法、工事法为主体的“六事法体系”也经历了萌芽、形成、完备的过程。

 

中国古代制定法在对社会关系的覆盖方面存在一种“天空地旷”的特点。制定法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针对由国务执行机构职掌所涉及的各类社会关系。一方面,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决策机构成员,包括皇帝本人以及朝廷重臣,其职责权限和行为举止不受制定法的约束,而是以皇家“祖制”作为行为依据。“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现职皇帝旨意、先世皇帝祖训。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细事”以及由“细事”而引起的诸多纠纷一般也不通过制定法进行规制。宋朝以后在基层社会普遍产生的“家训族规”、“乡规村约”在规制社会关系、调解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政治最高层与社会最基层均处于国家制定法调整的“空旷之所”。易言之,在中国古代,实际发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包括祖制、六事法、乡规民约三大组成部分。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征,文集中的四篇文章有所涉及。第一,在国家治理模式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崇尚人文精神,在国家治理中坚持以人类自身的力量与智慧来解决人类所面临的问题。同时期的其他一些国家则通过法律与宗教的结合使法律获得正当性、权威性,乃至神圣性。第二,在社会秩序的实现路径方面,古代中国注重通过限制个体的方式来强化共同体的作用。个体放弃或让渡部分权利,以置换共同体的整体和谐。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追求,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的主要路径。第三,在中国古代,作为人文社会现象的法律与自然因素有诸多联系。在法律制定方面,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根据;在法律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灾异赦宥”及“抵命”制度。古代法律的这一特征使其自身披上了一件先天合理的外衣,也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使其具有较强的灵活随意性和自然神秘的色彩。第四,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宗法伦理。每一个社会的个体必须同时履行基于家庭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两者之间的冲突往往不可避免。为化解这一冲突,中国古代的统治者成功地确立了具有东方色彩的二者关系原则:亲情义务和法律义务并重;将亲情义务法律化,分别采取法就于情、情让于法或情法互避的解决模式。中国古代法律由以儒者为主体的政治家群体所订立和实施,并由以儒者为主体的思想家群体给予指导和解读。今天,我们应该以何种方式来看待作为研究对象的中国古代法律。我以为,分析评价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律特征、优劣利弊,可以基于现代学术立场,采用现代学术方法;而再现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原貌、探讨其制定宗旨以及实际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则更需要研究者将自己置换成儒者的身份,采纳儒者的立场与方法,从当时的社会现实与政治需求出发,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贴近感受与静默体悟。 

 

朱勇2019年10月16日

 

目录

 

壹  “祖制”的法律解读 
贰  论中国古代的“六事法体系” 
叁  “官法同构”:中国古代的大国治理之路 
肆  清朝宗族法考 
伍  中国古代社会基于人文精神的道德法律共同治理 
陆  权利换和谐:中国传统法律的秩序路径 
柒  冲突与统一——中国古代情与法的关系 
捌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自然主义特征 
玖  论清代宗族法的经济职能 
拾  论清代江南宗族法的社会作用 
拾壹  衡平与原情:论中国古代与中世纪英格兰对于法律公正的二次救济 
拾贰  庄园、教会与宗族——东西方社会结构比较研究 
拾叁  从海关到家庭:近代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价值效应 
拾肆  私法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拾伍  习惯法与中国法律近代转型:习惯法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作用 
拾陆  理性的目标与不理智的过程——论《大清刑律》的社会适应性 
拾柒  论民国初期议会政治失败的原因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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