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俪成】几见报仇身不死:唐代的“复仇者联盟”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9-10-29 17:43:01
标签:大唐盛世

几见报仇身不死:唐代的“复仇者联盟”

作者:徐俪成

来源:《像唐人一样生活》,徐俪成著,三联书店,2019年8月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十月初一日戊戌

          耶稣2019年10月28日

 

澎湃新闻编者按】人们对“大唐盛世”的兴趣由来已久,对唐人的日常生活也充满好奇。如何解决官员腐败,如何处理私自复仇,如何评价动物保护,如何面对性别差异……唐人虽与我们相隔千年,但他们对其中的许多问题已经进行过细致的思考和探讨。对当代人来说,唐代人的生活与其说是一出奇象迭出的戏剧,不如说是一面洞彻三世的镜子,映照出我们自己的面貌。本文节选自三联书店2019年8月出版的新书《像唐人一样生活》,作者徐俪成系复旦大学中文系博士,现就职于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专攻魏晋南北朝隋唐文学。

 

 

 

《像唐人一样生活》,徐俪成著,三联书店,2019年8月

 

儒家复仇观与汉代的复仇者

 

在武侠、玄幻小说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段落:主角自幼父母双亡,机缘巧合之下得知自己杀父仇人的消息,于是卧薪尝胆,埋头苦练,学会一身本领,全力投入到报仇事业之中,故事也由此得以推展。我们还会发现,无论小说的背景在什么朝代,故事中很少会有人劝解复仇者:“父亲被杀,首先应该报告官府,让仇人受到法律的惩罚,私自报仇是不对的。”书中人物为亲人报仇的动机,以及杀死仇人的目标,在道义上获得了认可,具有先天的合法性。在一颗充斥着复仇意愿的头脑中,很少有思考法律的空间。

 

这并不是因为中国人缺乏法制意识,而是因为血亲复仇的观念,早已浸润在古代儒家思想之中,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历朝历代的法律都各有不同,但是不论哪个朝代的人,不管他是否了解本朝法律,都会承认血亲复仇的伦理。我们在小说中经常看到的一句话是“父仇不共戴天”,这并不是一句普通的俗语,而是出自儒家经典。《礼记·曲礼》中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这段话是说,如果父亲被人杀死,那么和仇人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就是耻辱的;如果兄弟被人杀死,在街上遇到仇人时,连回家拿兵器都是可耻的,必须直接挺身而上与之搏斗;如果朋友被人杀死,就不能与仇人生活在一个国家。《礼记·檀弓》中记载,子夏询问孔子如何对待父母之仇,孔子回答说,如果父母被人杀害,那么子女应该“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即在完成报仇之前,每天都要睡在茅草之上,将兵器枕在头下,随时提醒自己完成复仇大业。

 

儒家强调血亲复仇的正当性,是因为儒家对天下秩序的严格规定。在儒家的理论中,一个社会要想顺利运行,就要建立和遵从礼的框架。所谓礼,简言之就是所有人都在社会关系中遵循自己的角色,做自己该做的事,这就是孟子所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诸多社会关系之中,又以父子、母子关系最为基本,不管一个人的社会关系多么简单,都必须处理父子、母子关系,因此儒家将孝当作伦理的基础,做到了孝,并将之推及其他社会关系中,才能建立起儒家以礼为基础的政治框架,《论语》中“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重视孝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推崇复仇。《春秋公羊传·庄公四年》记载齐襄公攻灭纪国,以报自己九世祖齐哀公因为纪国国君的谗言被杀之仇,《公羊传》评价这件事说:“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在国家层面如此,个人层面也一样。《周礼·秋官·朝士》说:“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报仇之前,需要先在朝士处登记,只要登记了,杀死仇人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对父亲的孝又与对君王的忠深度结合,地方举荐官员,考察的最重要品质是孝与廉,正是出于“忠孝合一”的理论。

 

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官方开始大力宣扬孝道,褒奖孝子。为父母复仇的行为,也在奖赏之列。东汉有一个酷吏叫阳球,少年时因母亲被郡吏所辱,纠集数十少年杀死了辱母者全家,结果被举为孝廉;又有一位士人叫韩暨,他的父亲与兄长因为遭人诬告,差点被判死刑,韩暨暗中收买杀手,杀死了诬告者,用他的人头祭奠父亲,最终也被举为孝廉;还有一位叫周党的,少年时父亲曾被人当众羞辱,后来周党去太学学习,了解了“复仇之义”,于是辍学回家,与辱父者交战,虽然最后没打赢,但却立刻声名鹊起,受到各级政府的礼聘。在汉章帝时期,甚至还颁布了一道《轻侮法》,规定杀死侮辱父母的仇人,可以不获死刑。虽然这道法令在下一代汉和帝时就被废除,但也说明了汉代对复仇的极度宽容。

 

但是,容许随意复仇也会产生很多弊端。比如东汉初期思想家桓谭曾上奏光武帝,说当时的风气崇尚复仇,即使是怯弱之人,遇见父母被侮辱杀害的情况,也会处心积虑杀死仇人,而且复仇时为了斩草除根,常常会杀死仇人整个家族,如果没有杀死对方全家,那么对方的亲人又会反过来复仇,结果冤冤相报,没完没了。汉和帝时大臣张敏提出,如果《轻侮法》持续施行下去,难免会有地方豪强打着复仇的旗号滥杀无辜,排除异己,反而会使善人遭难,小人得志。这些都是过度崇尚复仇产生的弊端。

 

更重要的是,如果国家的臣民可以用复仇的名义随意杀死其他臣民,那么国家的法律与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就会大大降低,国家对臣民的控制力也会相应减弱。此外,在战乱频仍的时代,几乎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地承受着亲人被杀的痛苦,如果这些人都去私自复仇,互相残杀,那么不论他们成功与否,国家可以控制的军队和人口都会受到相当的损害,这对于战乱之后凋敝的国力显然是相当不利的。

 

所以,在天下形势比较混乱的魏晋南北朝时期,许多帝王都下达过禁止复仇的命令,如三国时魏文帝曹丕曾下达诏书说:“今海内初定,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北魏太武帝曾下达诏书说:“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复,敢有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复仇而杀人,不但复仇者需要偿命,而且复仇者的家族也会被株连,这比一般杀人者受到的惩罚还要严厉得多。这些都反映了后世君主为了扭转汉朝复仇之风所做的努力。

 

唐代的复仇风气

 

虽然汉代以后的历代君主都努力想要遏制复仇的风气,但是儒家孝的观念早已渗入了中国人的血液中。因此,唐代的官方虽然不鼓励复仇,但在儒士和百姓那里,复仇仍然作为孝的最高表现为人所称颂。王维年轻时写过一首《燕支行》,便将“报仇只是闻尝胆,饮酒不曾妨刮骨”当作男子汉气概的最高表现。

 

唐人薛用弱《集异记》中记载了一个故事,说长安城中有位县尉,某日在街上遇见一位妇人,妇人自愿嫁给他为妻。这位妻子一切都好,就是每天一到晚上便会失踪,半夜才回家。丈夫开始时还有疑心,害怕妻子暗中背叛自己,但久而久之,夫妻日渐恩爱,又生下一个男孩,便不再起疑。有一天,县尉的妻子又一次夜中出门,半夜回家时手中拿着一个包裹,打开看时,却是一颗头颅。妻子告诉县尉,自己的父亲曾被人陷害而死,当时自己年纪小,无法报仇,得知仇人来到长安,便也随之而来,每日伺机报仇,今天终于大仇得报,砍下了仇人的头颅。说完后,她又叫来自己的孩子,与之亲热,并且说:“孩子有位杀人的母亲,以后一定会被人轻贱。”说罢忽然将孩子杀死,飘然而去。

 

这个血淋淋的故事,后来被金庸先生写到了《三十三剑客图》中,金庸对她的评价是:“心狠手辣,实非常人所能想象。”但在唐代儒生那里,这位女子却享尽溢美之词。中唐文人崔蠡写过一篇《义激》表彰她:“妇人求复父仇有年矣,卒如心,又杀其子,捐其夫,子不得为恩,夫不得为累。推之于孝斯孝已,推之于义斯义已,孝且义已,孝妇人也。”不但不觉得她的弃夫杀子之举有什么不妥,还觉得这位女子是孝义两全,并且认为“自国初到于今,仅二百年,忠义孝烈妇人女子,其事能使千万岁无以过”。这样的评价,当代人也许无法理解,但在唐人那里确是主流观点。另一篇很有名的唐人传奇《谢小娥传》中,主角谢小娥的父亲和丈夫为江贼所杀,谢小娥探知仇人姓名后,伪装成男子,在仇人家中做用人,两年之中做牛做马,任劳任怨,终于获得了仇人的信任,于是趁着仇人和同伙宴饮大醉之际,将仇人杀死,并引领官府将这伙江贼一网打尽。《谢小娥传》中特别提到,谢小娥复仇成功后回到家乡,乡里人不但不因为她杀过人而有所畏惧,反而“里中豪族争求聘”,这也反映了唐人对谢小娥复仇故事背后孝之品格的称赏。

 

唐代官方也特别重视孝道,唐玄宗曾亲自注释《孝经》,在序中强调“孝者,德之本”,试图恢复以孝治天下的传统。朝廷常常会寻找各地的孝子德行,加以推广和旌表。作为孝的重要体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也是朝廷非常重视的层面。《唐律·贼盗律》规定,如果父母、祖父母被人杀害,子女不能与仇人私自讲和。如果贪图财利,不去告发仇人,就要受到流放两千里的惩罚;就算没有受到仇人的贿赂,知晓有人杀了自己的父母、祖父母,三十天以上没有报告官府的,同样也要承担罪责。《旧唐书·裴潾传》中记载了一个故事:唐穆宗时有一位叫柏公成的百姓,母亲无辜被公府中的官员曲元衡杀害,柏公成收受了曲元衡的贿赂,没有向官府告发。最后事情败露,曲元衡和柏公成被捕,曲元衡因为父亲官职较高,抵消了一部分杀人罪过,只被杖责六十,流放边地,而收受贿赂的柏公成,则因“利母之死,悖逆天性”,最终被判处死刑,后来虽然天下大赦,柏公成也没有获得赦免。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唐人眼里,不报父母之仇,比杀人的罪过还要严重。

 

唐代复仇案的处理程序

 

唐代的法律虽然不允许子女与杀害父母的仇人私自讲和,但也并不允许他们自己杀人报仇。从朝廷的角度讲,如果父母被杀,子女应该做的是报告官府,待官府审理以后将犯人依法处死,明正典刑。这也很容易理解:在朝廷控制力不强的时代,官方在地方的人手与权威都不足够,无法解决每一桩仇怨,只能默许百姓私力救济;到了唐代,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力空前强大,地方上的大多重要问题,都可以用朝廷的力量解决,在这个时候,如果依然允许私人复仇,那么朝廷费尽心力编纂刑律,建立司法体系,就显得没有任何意义了。所以,在唐律中,对报仇杀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容赦,原则上与其他形式的杀人相同,都需要判处死刑。

 

然而,朝廷的力量虽然强大,毕竟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真的遇见私自杀害仇人的情况,从传统伦理来说值得表扬,从法律条规来看必须严惩,那么究竟应该怎么判决呢?

 

孝子或孝女杀死仇人之后,通常有两种后续选择:一是像《集异记》中县尉的妻子那样远走高飞,一是自己去有关部门自首。如果在杀人以后远走高飞,自然不涉及判决的问题,但两家恩怨的始末、死者罪有应得的事实,也就无法让世人知晓。因此,大部分复仇者在成功杀死仇家之后都会向有关部门自首,以求将自己的事迹传播给更多人,一来可以让人们了解仇人的罪恶,二来也可以让世间称颂自己的孝行。

 

唐朝的地方行政,总体上实行“州-县”二级制,启动司法程序需要由下到上,逐级上诉。在复仇杀人之后,如果想跳过州、县直接去皇宫诉冤,那么很可能还没有走到长安就已经被前来捕捉的胥吏擒住,自首也就无从谈起了。所以在唐代的复仇案件中,我们经常看到孝子或孝女杀死仇人之后立刻“诣官自陈”或者“自囚诣官”,这里的“官”主要就是指县官。

 

唐朝县一级的行政官员由县令、县丞和数名县尉组成,其中县尉负责税收、户籍、仓库、捕盗、案件审理等具体事务。复仇者自首时,首先需要到衙门中,找分管案件审理的县尉说明情况,当然,自己不出面,由乡里长官或者亲友帮忙自首也是可以的。县尉接受案件之后,就要四处寻找证人,收集证据,进行审理,形成一个判决,并写成案卷。不过,县尉在完成判决以后,仅有权限执行杖责以下的惩罚,复仇案一般涉及人命,事关重大,所以之后还要上报到州府复核。

 

州府中办理各方面具体事务的人叫参军,负责审理案件的叫法曹参军,法曹参军的权限比县尉略高,在审理之后可以执行徒刑以下的惩罚,但死刑和流放之刑,还必须送到中央的尚书省。尚书省负责司法案件的部门是刑部,不过刑部不负责具体审理,只是阅读案卷,对州县审理结果进行基本判断之后,按照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三审。像死刑这样的重大案件必须要经过三审,具体审理交付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进行。大理寺审理之后,如果觉得案情与判决无误,需要将案卷交给中书门下复核,最后以皇帝名义审批,才算最后定谳。在这层层复核的过程中,任何一级司法部门觉得案情有问题,都可以发回下级机构重新审理,这个过程常常能延续好几年。比如《新唐书·孝友传》中记载了一起兄弟复仇杀人案,兄弟俩一起杀死了杀父仇人之后,同时自首,都号称仇人是自己所杀,司法部门为了弄清案情,前后审理了三年之久,终于判断出弟弟是主谋。

 

到这里,复仇杀人案已经接受了县府、州府、刑部、大理寺、中书门下等多个部门的反复核查,终于有了一个结果。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贞观五年,唐太宗为了避免自己或者有司在一时冲动之下滥杀无辜,下诏:“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复奏。”这则诏令后来被编入了令典,规定在京城执行死刑的,在处决前一天要复奏两次,处决的那一天要复奏三次,五次全部批准,才能最终执行;在外地执行死刑的,下达命令第一天复奏一次,第二天复奏两次,三次均得到批准才能执行。如果没有等到批文就擅自执行死刑,执行者要受到流放两千里的严厉惩处。

 

对于事实清楚、可以明确判断的死刑案件,经过这么一长串上报和复核之后,就算是结束了;但是对于那些判决有争议的案件,则需要启动另一个程序。《旧唐书·刑法志》记载了一条规定:“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对于那些情节或者量刑有疑问的案件,需要由尚书省组织京城的各类官员集中讨论,决定最终的判决方式,并将讨论内容中值得参考的部分记录下来,保存为官方档案,供后世断案参考。唐武宗会昌年间又曾下诏,规定那些“事关礼法,群情有疑”的判决,都需要让尚书省官员与礼法专家参加讨论。在复仇杀人案中,杀人者虽然违反了唐朝的律法,但行为又能在儒家经典中找到依据,符合“事关礼法,群情有疑”的定义,因此常常会进入这个“众议之”的讨论程序。

 

到了“议”的环节,这起案件就已经成了震动朝廷中央的大事,大理寺的法官、尚书省六部的正副长官、中书省的枢机大臣、门下省的谏官、太学与太常寺的儒家学者等各类中央要员,都会参与到讨论之中。在唐武宗的诏书中还说:“如郎官、御史有能驳难,或据经史故事,议论精当,即擢授迁改以奖之。”如果议论精彩,还能够升官加爵,这就大大激励了所有参与讨论的官员,他们无不殚精竭虑,力争提出精彩的讨论意见,抓住这次升官立名的机会。

 

从陈子昂到柳宗元:一场跨越百年的辩论

 

唐代著名文学家中,陈子昂、柳宗元和韩愈都参加过对复仇案件的讨论,他们的讨论意见不但词采斐然,而且引经据典,逻辑严密,体现了很高的经学和文学修养,因此都流传至今。从他们的议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唐代士大夫对礼法关系的理解。

 

陈子昂和柳宗元的讨论,都集中在同一起复仇案上。在武后时,有一位名叫徐元庆的男子,父亲被县尉赵师韫所杀。事发之后,知法犯法的赵师韫并没有受到追究,仕途反而越来越顺,最后做到了御史,而徐元庆则矢志报仇,隐姓埋名,寻找机会,终于趁赵师韫在旅驿住宿之时将其杀死,之后立刻报官自首。司法部门接手这起案件之后,不敢擅自判断,上交到了武后手中。武后觉得徐元庆谨守孝道,不应处死,于是召集群臣讨论。

 

此时陈子昂正在门下省担任左拾遗,有资格参加集议。他提出意见说,徐元庆为父报仇,成功后立刻自首,确实可算令人崇敬的“烈士”,但是国家制定刑罚,就应该严格遵守,如果总是破例,就会给坏人制造逃避惩罚的机会,也可能引起无限制的互相仇杀。而且徐元庆之所以伟大,正因为他不顾自身的安危,宁可被处死也要为父报仇,如果朝廷赦免徐元庆的罪过,等于剥夺了他舍生取义的机会,反而有损他的美名。因此,应该先依法将徐元庆处决,再由朝廷出面,表彰他的行为。

 

在陈子昂的认识中,礼和法是互不干涉的两个领域,徐元庆违反了法律,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唐律中既然没有规定复仇杀人可以减刑,就不能因为犯罪者的行为符合礼教而随意修改判决,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荡然无存。至于徐元庆的行为中值得称颂的地方,只要放在礼的领域,由朝廷出面旌表即可。这样的认识,与当代法律体系中对法规普遍适用原则的重视是相符合的。

 

陈子昂的意见,同时照顾到了法和礼,也考虑到复仇者对自身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后果的预期,确实非常全面,再加上文采斐然,被当时参与讨论的人普遍认可,因此被当作经典案例记录了下来,收入朝廷档案之中。将近一百年之后,有一位年轻人阅读朝廷档案时发现了这条记载,他在仔细阅读比对当年的案卷后发现,陈子昂的说法看似面面俱到,实则没有触及案件的本质,所做的判决有很大的问题。因此,这位年轻人写作了一篇《驳复仇议》,重新讨论了这起一百多年前的案件。这位年轻人就是后世成为古文宗师的柳宗元。

 

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说,礼法和刑罚,看上去是两个领域,但圣人制定它们,都是用来彰显道德,惩罚过恶,教育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这个层面上看,礼与法本质上是应该在伦理层面“统于一”的。陈子昂的提议,看上去似乎于礼于法都没有违背,但却并没有回答“该不该杀死杀父仇人”这个问题,后世人看到朝廷将一个人处死之后,马上又出来旌表他,只会觉得立场混乱,这违背了圣人订立礼法的初衷。那么究竟该如何判决呢?柳宗元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无法定谳,是因为人们都将目光集中到了复仇杀人案上,忘记了这起案件之前还有一起杀人案,那就是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父亲的案件。

 

当时赵师韫的身份是一名县尉,按照朝廷的规定,县尉本来就有审判及杖责犯人的权力。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真是因为犯罪被杖责,最后伤重而死,那么他是死于朝廷律法,而不是死于赵师韫,徐元庆找赵师韫复仇,就是蔑视朝廷法律,理应处斩,而且也没有旌表的必要。但如果赵师韫是因为私人原因杀死了徐元庆的父亲,那么按照律法,朝廷是应该捉拿赵师韫问罪的,然而最终赵师韫不但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仕途亨通,证明律法没有得到执行,这就是朝廷的责任了。当法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时,人们的行为就应该在儒家经典中寻找依据,《春秋公羊传》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如果父亲是因为犯罪被杀的话,儿子为他复仇只能引起更多仇恨,永远没有办法实现正义;但如果父亲不是因为犯罪被杀,那么儿子为父报仇就是合理的。在徐元庆的案件中,他因为官府无法为自己主持正义,采用了私力救济的方法,既报了父仇,又尊重法律而自首,可以说是忠义两全了。这样的人既尊重礼,也尊重法,处死他是让世上少了一个义士,表彰他又无法调和礼与法的矛盾,因此柳宗元认为陈子昂的说法实在是“黩刑坏礼”,不应该继续参考。

 

陈子昂对徐元庆案的关注点,集中在如何调和礼与法的冲突上,对案件本身并没有深入分析,而柳宗元的驳议则详细分析了徐元庆面对的情况,指出他的复仇发生在朝廷无法明正典刑的前提下,实属无奈之举,因此应该释放。这样的分析显然比陈子昂更为具体,也更对具体的复仇者负责。

 

但是,柳宗元的分析仅针对徐元庆一个人有效,如果以后遇见了其他类型的复仇案,又该怎么办呢?在柳宗元写作《驳复仇议》的二十余年后,他的好朋友韩愈也参与了对复仇问题的讨论。

 

元和六年,富平县有一位叫梁悦的孝子,在手刃杀父仇人后到县里投案自首,司法机关不知该如何定罪,唐宪宗便发出诏书,命令尚书省官员集体商议。时任尚书省职方员外郎的韩愈应诏写了一篇《复仇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陈子昂和柳宗元相比,韩愈的着眼点更为别出心裁,他认为,之所以唐代对复仇案的判决总会引来争议,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唐律之中没有任何关于复仇杀人如何判决的记载,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是因为律法制定者的疏忽,而是因为复仇案的情况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个人是因为犯法被处决,那么他的死是罪有应得,子孙复仇应该以杀人论处;如果一个人是无辜被杀,子孙先报告官府,经过官府的允许后复仇,则应该判他无罪;但如果被杀之人的子女年纪很小,力量很弱,不敢把复仇的事声张出去,只能趁着仇人不注意偷袭,在这种情况下,又需要区别对待。为了照顾这种种不同的状况,唐律的编定者特地省略了处理复仇者的具体条文,就是要让司法人员详细分析具体情况之后,再按照儒家经典的记载做最终定夺。因此,韩愈并没有直接对梁悦的处罚方式提出建议,而是建议皇帝下诏,以后遇见为父复仇的案件,都要经过尚书省集中讨论,才能下最终判决。

 

乍看之下,韩愈似乎没有提出任何建设性的意见,但是他的思路却是正确的。任何一起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如果判案者不仔细研究具体案情,只凭个人好恶或者对礼法的理解随意做出决定,这实在是一种草菅人命的做法。任何一起死刑案件的判决,都关系到一个生命是否能延续,韩愈的建议,实际上是想在尚书省讨论过程中,强制将每一起复仇案件所有情况都梳理清楚,这才不会犯下杀人或者纵容杀人犯的过错。而这样的思想,与今天司法过程中的庭审辩论环节正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在大部分人的想象中,中国古代是典型的人治或礼治国家,虽然有法律条文,也差不多形同虚设。但了解了唐代复仇杀人案的审判、辩论过程之后,我们会发现,唐人在面对法律条文时,都是带着相当程度的敬意的。虽然复仇杀人符合儒家礼教,但是所有讨论者都在试图在礼和法之间找到协调点,没有任何一个人提出要直接修改法律或者无视法律以服从礼的规定。而面对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包括皇帝在内的所有人,都不断不惮其烦地分析每一个细节,试图找出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这种对生命的敬重与慎重,到今天依旧值得我们学习。

 

参考资料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陈玺:《礼法冲突与程序救济——以唐代复仇集议机制为线索》,《原道》第32辑。

 

王立:《中国古代复仇文学主题》,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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