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彩霞】古代社会如何处理养老问题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18-08-22 2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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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如何处理养老问题

作者:杨彩霞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七月十二丙戌

          耶稣2018年8月22日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困有所帮、老有所养是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是在古代,除了官员在退休后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田地或退休金用来养老外,大多数人是没有退休金、养老金之类保障的。那么,我国古代社会是怎样处理多数人的养老问题呢?

 

古代社会长期以农耕文明为主,农业生产非常依赖自然,然而自然规律不好掌握,所以拥有丰富生产经验的老人备受尊敬,这就是早期的祖先崇拜,而尊老、敬老正是祖先崇拜的内在要求。老年人在生产中指导青年人,年轻人在生活中侍奉老年人,这种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养老模式作为我国独特的养老文化被传承下来。加之历代君王“以孝治天下”的治国理念及先贤“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美好理想与实践,使我国古代形成了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民办养老机构并存的养老体系。

 

用制度强化养老意识

 

汉朝统治者注重用养老制度强化人们的养老意识。其中比较普遍的是赐物养老制度,对于鳏寡孤独穷困及80岁以上的老人,朝廷会赐予布帛米肉来改善他们的生活,使他们安享晚年。同时,政府还在乡、县、郡选取威望和德行出众的老人为“三老”和“五更”,使他们执掌一方教化,不用承担国家的徭役,并时常给予赏赐。其中最让老人有尊严感和幸福感的当属“王杖”制度了。朝廷赐予70岁以上的老人以“王杖”,王杖主人的社会地位与六百石官员相当,其家人不但可以免除部分赋役,手持王杖的鳏寡老人还可种田免租、市卖免税,也可在市中开店卖酒。汉朝律法规定王杖主人可以在官道行走,对侮辱王杖主人者严加惩处。汉朝“举孝廉”的选人制度,就是将“孝廉”作为察举制的科目之一,这首次将尽孝与入仕联系起来,极大地推动了养老、敬老风气的盛行。

 

第一家官方养老院“孤独园”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社会动荡,但统治者并未忽略对老有所养社会的建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南朝梁武帝时期开设的“孤独园”。“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孤独园”相当于当时的官方养老院,标志着社会养老的开端。

 

唐朝时期官方养老院的规模进一步扩大,那时最重要的官方养老机构是普救病坊,它主要用于救济孤苦无依的老人。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此坊从最初的仅存于长安、洛阳两地发展到全国各地,武则天还曾派朝廷专使管理此坊。北宋政府创办了广惠合、福田院、居养院、安济坊等养老机构,以收养和救治老人,并将入院老人的年龄放宽至50岁,政府对这些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平时也会对这些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元时,在继续沿用宋时养老制度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关法律保障养老政策的有效实施,“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在当时,我国古代的社会养老体系趋于完善。

 

用法令防止“空巢”现象

 

早在北魏孝文帝时期,“权留养亲”作为一种比较特别的缓刑制度就出现了。除重犯之外的犯罪之人,若家有高堂无人照顾,政府允许犯罪人回家赡养父母,等赡养结束后再执行判决。唐朝的养老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侍丁制。为了防止家中青壮年男子因力役而独留老人在家无人侍奉,唐朝律法规定若家中有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政府免除其子孙的赋役,使其子孙可专心赡养老人,而获免的子孙便称为侍丁。年满80岁及虽不满80岁但罹患重病的老人配备侍丁,“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这就好像是现代国家对担负有赡养老人义务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一样。这些法令和养老制度被后世朝代所承袭,对防止出现空巢老人功不可没。

 

扶持数世同堂的大家庭

 

唐朝推崇《孝经》,唐代科举考试中,《孝经》是必考科目,唐玄宗还曾两次亲自注解《孝经》,作为钦定教材让百姓和学子学习。唐朝政府给老年人授予土地,“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为家庭养老提供更充足的物质保障。宋时,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政府进一步完善养老制度,支持民间数世同居的大家庭,并严格要求子孙与父母、祖父母同居共处。大家庭的存在,一来可以提高老人在家庭中的主事地位,二来可以减轻子孙赡养老人的负担。唐朝法律还对不孝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并且对不孝行为有着严厉的惩处规定,比如家中有老人而子女不陪在身边远走他乡者,判处监牢三年;且赡养父母时需要“怡吾色,柔吾声”,此谓“色养”,以示对父母的尊重和关爱,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精神赡养,关注老年人的精神健康。大家庭养老,不仅使老年人衣食无虞,安享天伦,也有助于社会秩序稳定和谐。

 

支持民间养老机构

 

明清时期,我国古代养老制度进一步发展。关于物质赏赐,明朝一改之前其不稳定不连续的特点,将此发展为带有终身保障性质的政策固定下来,“贫无产业者,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岁加帛一匹、绵五斤”。因为官办养老机构奉行本籍主义,只有本地符合条件的老人才能入住,所以清时除了官办养老机构,同时支持可收容异地老人的民办养老机构。初时民办养老机构的经费全由民间人士筹捐,后来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使得民间养老机构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清政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事业,并初步建立行业信用体系。清政府还将各地的养老事业兴衰与当地官员的政绩挂钩,将养老向前推进一大步。

 

我国古代社会重视孝道德行的教化,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政府积极参与,完善养老制度的同时调动社会力量支持养老事业,并制定了具体的便于操作执行的法律加以保障,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了一种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老年人切实受益。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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