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巍】“性”指什么?——孟子人性论的起点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7 13: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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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指什么?——孟子人性论的起点

作者:李巍(中山大学哲学系讲师)

来源:《现代哲学》2016年第5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九月廿九日戊申

          耶稣2017年11月17日 

 

摘要:对“性”这个词的所指做出限定,是孟子构建人性理论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从其论述中可以发现四个限定,即被称为“人性”的东西是指人身上①自发、②固有、③独有且④能为人自主的欲求。提出限定①②③,旨在类比感官生理欲求,强调心官道德欲求的真实性,因此“性”指谓了包括人身上诸官能欲求的总和;引入限定④,则旨在将感官欲求作为非自主欲求排除到“性”的所指之外,仅以可自主的心官道德欲求(心性)作为人性所在。但总的说来,四个限定同等重要。孟子正是通过它们落实了对“善”的追问,走向了对“心”的发现。

 

关键词:性、人性论、孟子

 

人性论是早期儒学的重要组成,“性”则是人性论的核心术语。但询问“性”指什么,不是要探讨人性论本身,而是其得以可能的基础。因为对任何理论来说,要言之有物,必须先确定核心术语的指谓,否则不同理论的分歧可能就只在于用相同的词指谓不同事物。而此处谈“性”之所指为何,主要针对孟子。这既因为“孟子道性善”(《孟子·滕文公上》)对儒家人性论的确立意义重大,更因为以往对其性善论的研究,虽然既充分又深入,但“性”的指谓并未得到充分探讨[1]。这或许正因为相对于“性”,人们更关注“性善”的“善”,并且当“善”被归结到“心”时,“心”就成为比“性”更吸引眼球的词汇(详见下文)。可是,如果说孟子构建人性理论的基本思路是从“性”谈到“心”,那么不确定“性”指什么,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他对“心”的发现。当然,这不单是采纳某种研究视角的问题,因为孟子对其人性论建构须从限定“性”的所指开始,本身就有自觉意愿,否则不会多次谈及“性”的表述问题[2]。是故,从“性”指什么说起,其实正是在追随孟子,看他如何一步一步建立起自己的人性论。

 

一、“性”的表达与指谓

 

“性”作为公共语汇,势必因不同指谓而成为歧义词。如《孟子·告子上》中,公都子向孟子报道了当时流行的人性论,即告子所谓“性无善无不善”和其他人主张的“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有性善,有性不善”三种,用“性”指谓的东西就并不相同。前两种观点中,“性”似乎主要指人身上可塑造的潜质,只是告子认为完全中性,另一说则认为有善恶分别;最后一种观点中,“性”则是指人已然表现出的善恶状态。所以“性”的所指不同,大概就是这些理论产生分歧的根源。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公都子请教孟子这些主张是否“皆非”时,并不是直接询问性善的理由,而是询问“曰性善”的理由,这已经提示了最先要考虑的就是关于“性”的表达。同样,孟子也没有明确讲三种人性论“皆非”,而是说“乃若其情……乃所谓善”,正是从“谓”或表达问题谈起。故所谓“情”,不论怎样解释,首先应作为“乃所谓善”的情实来讲,也就是“今曰性善”所意指的东西。

 

这表明,孟子一定已经认识到,确定“性”的所指乃是谈论人性问题的前提。而他辨析“性”之所指的意愿,在与告子的辩论中尤其明显: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同上)

 

这里,孟子对告子的批评落在“子之言”上,还是在谈“性”的表达。告子所谓“性”,如上述是指人或事物身上可塑造的中性潜质,故以“杞柳”为譬。“善”或“仁义”则为塑造的结果,故以“杯棬”为譬。但孟子显然主张“顺杞柳之性”只能得到柳树,不能得到杯子。要得到杯子,必伤害柳树。故所谓“柳之性”,虽然是某种潜质,但绝非中性,而是使杞柳成为杞柳(而非成为桮棬)的发展趋向。关键是,这种趋向不能理解为事物适合某种用途的性能。这使人联想到孟子说的“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孟子·离娄下》),似乎就是指人们往往将性能——这种可资利用的东西——看做断言事物之“性”的理由。这种看法大概与墨家有关,因为他们最早强调了“故”作为功利性理由的意义,如盖房子是为了避寒暑、别男女,为了盖房子而盖房子,并不算理由(参见《墨子·公孟篇》)。因此,孟子对“天下之言性”的批评,如果正是针对墨家的话,就是指责他们没有将“性”与事物的效用性能区别开。而回到孟告之辩,应该说告子的“性犹杞柳也;义犹桮棬也”,就是站在“以利为本”的立场上“言性”。

 

如此,就能看到孟子对“性”之所指的第一个限定,即“性”作为事物的潜质,并非适和某种用途的性能,而是事物成为自身、成就自身的自发趋向。所以他不能接受告子“以人性为仁义”的表达(这里的“以X为Y”含有利用与制作的意味),更不能接受告子以“桮棬”与“杞柳”来类比“仁义”与“人性”的关系,因为柳树不能自发的趋向杯子,但人可以自发的趋向仁义,那是人性固有的内容。仍如告子篇所记:

 

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颡;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

 

在此,孟子正是强调人在事实上“为不善”只是外因使然,不足以否定人对“善”有固有的趋向。就像水,虽然在外界情势的作用下“无分东与西”,但其“就下”的趋向是不变的。因此,“性”所指涉的人或事物的发展趋向就不仅是自发的,更是固有的。所谓“固有的”,尤其是指它虽然可能被外在环境即“势”的力量所压制,但不能消灭。只要“势”的阻力衰减,人或事物就会再回到“性”的趋向中。这样看,告子用“性”指谓的就不是真正的性,而是事物受外因作用的可塑性,也就是环境或“势”所造成的性状。

 

那么,“性”作为人或事物自发的趋向,必须终始固有,就是孟子对“性”指什么的第二个限定。而此固有之义,似乎又暗示了“性”所指谓的是人与事物与生俱来的东西,故孟告又围绕“生之谓性”展开论辩:

 

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

 

不难发现,孟子并不否认“生之谓性”,而是关心在什么意义上“谓”,这还是针对表达问题,并表明“性”的指谓需要进一步明晰。而当质问告子“生之谓性”是否在“白之谓白”的意义上讲时,孟子似乎主要想把“性”与那些表性质的普遍语词区别开——后者当然是种类无别的,比如“白”适用于一切白物;但前者,按孟子最后的反问推测,应足以表明不同类事物的差别。若如此,就能看到孟子在此提示的观点与在另一处偶尔言及的“形色,天性也”(《孟子·尽心上》)尚有不同。因为白羽、白玉、白人之“色”是相似的。因之,如果“性”表达了差异,更接近“天性”中的“形”,比如从犬、牛、人各自成形的趋向来说,它们的性是不同的。于此,就能看到孟子对“性”之所指的第三条限定,即作为发展趋向,不仅是自发的、固有的,还是人与事物各类独有的。

 

那么统观孟告之辩,可见孟子要谈的焦点并不在性本身是善是恶,而是“性”这个表达的指谓,即:


A.自发的趋向,是强调“性”指的不是可资利用的性能。

B.固有的趋向,是强调“性”指的不是外因塑造的性状。

C.独有的趋向,是强调“性”指的不是普遍相同的性质。

 

二、“性”之所指的收缩

 

但仅有这样宽泛的限定,还不足以成为构建人性论的起点。因为人性论是要讲人,那就要说明上述自发、固有且独有的发展趋向,对人来说是什么,也就是孟子所谓“人性”或“人之性”指什么。仍从告子篇的论述看,那似乎就是人身上自发、固有且独有的欲求(即人趋向什么,就是欲求什么):

 

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故龙子曰:“不知足而为屦,我知其不为蒉也。”屦之相似,天下之足同也。口之于味,有同耆也。易牙先得我口之所耆者也。如使口之于味也,其性与人殊,若犬马之与我不同类也,则天下何耆皆从易牙之于味也?至于味,天下期于易牙,是天下之口相似也惟耳亦然。至于声,天下期于师旷,是天下之耳相似也。惟目亦然。至于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不知子都之姣者,无目者也。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

 

强调“口之于味,有同耆也”、“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就是强调人身上诸官能皆有自发和固有的欲求。这些欲求,对人而言是“相似”,对“犬马之与我不同类”者来说则惟人独有。因此结合前述“性”之所指的三条限定,可知这段文献就是在谈人性。而注意到人性关涉欲求,又能使我们体会到孟子为何有时会将“性”作为动词使用,如“尧舜,性之也”(《孟子·尽心上》)。

 

但最值得关注的,是上引“举相似”的论述并未涉及作为单一对象的人性,而是人身上诸官能的性。如口对美味的欲求,若“其性与人殊”,就不会普遍喜爱易牙的烹调,所以“天下之口”有“相似”欲求,就是口之性所在;同样,耳、目等感官各有“相似”欲求(“同听”、“同美”),也是出乎其性。而孟子所以要“举相似”,正是要从诸感官皆有相似欲求,故皆有其性,来推断心也必有相似欲求(“心之所同然”),因此也有性。不用说,这是要把心纳入“性”所指谓的东西中。而既然“性”指官能之性,当然要预设心也是一种官能,即所谓:

 

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孟子·告子上》)

 

这虽然是在讲心与耳目的差异,但无疑预设了心与耳目一样,都是人身上的官能。因此,以心为大、耳目为小,实际是官能的比较。所比较者,则正是官能的欲求,即心官比感官重要,正是说前者对理义的道德欲求比后者对声色饮食的生理欲求更重要。为什么重要,这涉及对“性”之所指的新限定(详见下文)。但就此处而言,仍应认为被称为“人性”的东西不仅是道德欲求,也有生理欲求。正如葛瑞汉所言:“孟子主张道德倾向是唯独属于人的自然冲动,这并不是说它们就是人性的全部;相反他明确说色声香味的欲求和身体的舒适也是性”[3]。

 

但是,这并不是孟子的最终观点,因为对人性论的建立来说,必须从指谓全部官能之性的“性”走到指谓单一人性的“性”。在理论上,似乎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从心官与感官之性中抽象出一个普遍的性作为“人性”指谓的东西;另一,就是仅保留一种官能之性,将其它从“人性”的所指中排除,也就是以某种官能之性作为人性的唯一代表。既然孟子最强调心官、感官有大小之别,那他应该不会承认诸感官之性分享了同一个普遍的性,所以只能保留一个而排除其他。正如《孟子·尽心下》的这段论述所示,他是要将感官之性从“人性”所指的清单中拿掉,只留下心性:

 

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

 

以诸感官的性“不谓性”,正是明确把它们排除在“性”的所指之外,理由则是生理欲求的达成“有命焉”,即并不取决于人,而是外在条件所定。但欲求仁、义、礼、智和天道,这些出于心官的道德欲求并非“求在外”,而是“求在我”,即“求则得之,舍则失之”(《孟子·尽心上》),能够自主掌控。

 

可见,孟子最终是将“性”的所指排他性地收缩到心官之性上。这样做,正在于引入了对“性”指什么的新限定,即人性除了是自发、固有和惟人独有的欲求,更必须是人能自主掌控的欲求。引入此一限定,将感官之性作为非自主(“有命焉”)的欲求排除在“性”的所指之外(“不谓性也”),则心性作为可自主的欲求(“有性焉”)就不仅是人身上的官能之性,实际已经升格为整个人性。说到这儿,就能清楚看到孟子怎样从“性”谈到“心”。首先,是将孟告之辩中对“性”指什么的宽泛界定应用于人,即将“性”所指谓的发展趋向落实为人身上诸官能:


①自发的欲求。

②固有的欲求。

③独有的欲求。

 

并强调,不仅感官有如此这般的欲求,因而有性;心官同样也有如此这般的欲求,因而也有性,这就把心性纳入到“性”的所指中。但此时,心性还仅是一种官能之性,只有强调“性”所指的欲求还是:

 

④可自主掌控的欲求

 

心性才代表了整个人性。而这,就是对“性”之所指的最后限定。

 

三、人性论的起点

 

鉴于此,确乎应当认为在孟子那里,“心”才是应当关注的焦点,正如史华慈认为“‘性’只是孟子为了建立人类的复杂形象时所需要的词汇表上的一个术语。……其问题意识的中心实际上并不是本性(性)而是人心/心灵(心)”[4]。徐复观则有更简明的概括,即孟子的思路就是“以心善言性善”[5]。这些看法固然都对,但也说的太轻巧了。因为“性”即便只是孟子“词汇表上的一个术语”,但没有对“性”之所指的层层限定,就不可能有“心”的发现。所以,即便“以心善言性善”就是孟子性善论的实质,但他本人从未言及“心善”,世人对其人性理论的概括也只是“孟子道性善”而非“道心善”。一个重要原因,恐怕正在于孟子对其人性论的阐述总是在论辩和对话中,而以“性”指谓心性,这并不是人们已经清楚的。所以重点要谈的还是“性”,不对其指谓做出限定,谈不上心性。因此,不能因为孟子的思路是从“性”谈到“心”,就将注意力全部放在后者。

 

但事实上,人们还是对孟子言“心”的意蕴更感兴趣。此兴趣经久不衰,可能因为以下通见,即认为孟子的贡献就是由点醒仁义心而揭示人的道德主体性,这对中国思想的意义无比重大。可是,姑且不论“道德主体性”这个含混的术语究竟意谓什么,人们对之强调的还不够多吗?是否还能在“道德主体性”之外讲出更多东西呢?这就要回到“性”的指谓问题上。可以看到,在孟子那里发现的四个限定中,虽然只有限定④(只有心官的道德欲求才是人能自主掌控的发展趋向)最终揭示了心性的内涵,并且看起来最能表现人作为“道德主体”的特征。但是,这个限定并不比其它限定更重要,也绝不是孟子人性理论的全部精华。为什么呢?因为限定④只能表明心性是什么,即作为与非自主的生理欲求相区别的可自主的道德欲求,却不能表明人必定具有心性,亦即这种道德欲求必定是与生理欲求一样真实的人身上的欲求。而要肯定这一点,就必须有限定①②③,其作用就是通过将道德欲求类比于生理欲求来肯定其真实性。而这,也就是孟子为什么在“举相似”的论证中先谈论感官之性,而后将心官之性也纳入“性”之所指的原因。因为可以想见,当谈论人身上有某种自发、固有和独有的欲求时,人们最先想到的就是感官欲求。而孟子的贡献,恐怕不仅是表明心官的欲求与之不同(即道德欲求是可自主的),更在于揭示其相同(即道德欲求与生理欲求一样,都是人身上自发、固有且独有的欲求)。没有后一向度,心性或心官道德欲求的真实性就始终是个问题。

 

当然,或许应该说心性是什么与人有心性,不是两个问题。质疑它存在,只因为没有真正理解它是什么。真正的理解,并不是把心性作为一个对象去认识,而是在内向反思中有所确证,就像孟子说的“反身而诚”(《孟子·尽心上》)、“尽心知性”(同上)。可是,对那些就是不能逆觉反证的人,如何使之相信人有心性呢?当“孟子道性善”时,又如何应付此类听众呢?如果他们正是大多数人,那么孟子所谓“知性”果真只是内向的、体验性的“知”,而没有外向的、可传达的“知”吗?倘使如此,他为何去与告子辩论人性呢?又为何会说“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孟子·滕文公》下)呢?恐怕在他眼中,对人有心性的肯定,除了逆觉反证,还必须有所解释、有所论说。但只要这样做,“性”这个表达指谓什么,就是首先出现的问题。而限定“性”之所指的①②③所以不可或缺,就在于它们是论说“人有心性”的前提。因此,孟子将心与耳目口鼻的欲求都纳入“性”的所指,意义无比重大,因为其目的并不在阐明感官的欲求是自发、固有和惟人独有的(那几乎自明),而是在说明心官所欲也是如此,这就能断定本来并不明见的道德欲求,其实是和生理欲求一样真实,此即“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

 

那么,如果不仅重视上述“性”之所指的最后限定,也重视前三个限定,就能看到孟子对心性或心官道德欲求的讨论,不仅是关注这种欲求的自主性(限定④),更关注其真实性(限定①②③)。这一点,对于理解“孟子道性善”的“性善”尤其重要。因为无论是讲“性”还是讲“心”,最终就是要讲“善”。而基于道德欲求的真实性与自主性,可知孟子眼中的“性善”,不论内涵多么复杂,至少有两个基本层次:

 

A.人性向善是确凿的(基于道德欲求的实在性)。

B.人性趋善是可能的(基于道德欲求的自主性)。

 

如孟子所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孟子·离娄上》),“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孟子·尽心》下),就是在强调人性向善的确凿(“诚”、“信”);而所谓“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孟子·告子上》),则正在肯定人性趋善的可能(“无有不”、“可以为”)。虽然这两点最终都要落实于心,但正如前述,如果没有对“性”之所指的层层限定,就不可能落实对“善”的追问而引出对“心”的发现。所以不难肯定,“性”指什么就是“孟子道性善”时最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正是他构建人性理论的起点所在。

 

因此,当谈及孟子人性论的特色时,恐怕除了“性善”这个独特主张,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对“性”之所指的不断限定。并且,这正是出于孟子本人的意愿。而其鲜明程度,恰与同时代的人性论者形成反差。因为不论主张“性无善无不善也”的告子,还是主张“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和“有性善,有性不善”的那些人,用“性”指谓的东西都很模糊(参见前述)。至于告子讲的“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虽然具体到人的生理欲求,但这种欲求究竟有何特征(如自发、固有和惟人独有),仍然很不清楚。他大概只将之看做与生俱来的东西,可即便“生之谓性”的界定,其所“谓”的模糊还是遭到了孟子的质疑。此外,将视线放长一点,不难发现孟子限定“性”之指谓的意愿也会与荀子形成反差。虽然后者对人性的探讨是以孟子为标靶,并同样产生巨大影响。但实际上,荀子对“性”指什么并没有特别的兴趣。他仅将这个语词的所指收缩到“本始才朴”,最多明晰为“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等“人之情性者”(《荀子·性恶》),总之都是人身上“天之就也”(《荀子·正名》)东西。至于他所谓“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同上),虽然看起来是要对“性”指什么下定义,但除了表明“性”是人所得以生的根源和感物而有的状态[6],没有更确切的内容。

 

但是,这并不意味孟子将“性”的所指层层收缩,最后聚焦于心性,会比其它人性论主张为更正确。因为人性论并非科学理论,岂有对错之分。可孟子的主张能得到后世的广泛响应,总是有其原因的吧。一个重要方面,大概就是以“性”确定地指谓心性,会比其它人性论对人类行为的解释更确定。正如前述,它至少说明人对善的趋向既是确凿的、也是可能的。而有这种确定性,也就意味性善论的解释其效力更强。当然,解释效力的强弱一定只是针对人性论的比较来说。而判断某种关于人类行为的解释是否属于人性论,关键就看它是否从“性”出发,以被称为“性”的东西来解释行为的意义。强调这一点,是想附带提醒读者关注孟荀论“性”的实质差异。对荀子来说,他能容忍“性”之所指的宽泛性,正在于相信论“性”的目的不是认识人性,而是改造人性。因为被称为“性”的东西本身就是“不可学,不可事”的,故应把全部注意放在人为可及的“伪”的领域(参见《荀子·性恶》)。这说明,荀子根本不是要用“性”所指谓的东西来解释行为的意义。相反,他认为孟子才是这样做的,其错误正在于“不察乎性伪之分”(同上)。所以,荀子虽然也谈人性,其主张更被冠以“性恶论”这个醒目标题,但并不是真正的人性论。

 

故严格说来,孟荀对“性”的主张是不可比的,因为根本不是相同类型的理论,不能依据同一标准评判。但这样说,并非要调和孟荀差异,而是要揭示“性”的指谓问题对建立人性论的重要性。亦即,孟子所以最关注“性”指什么,根本原因就是要对人类行为提供一种人性论的解释,即便其头脑中并没有人性论的概念,也不妨碍他具有这种倾向。

 

【注释】

 

[1]最先要强调,探究“性”的指谓,这与傅斯年以来关于“性”与“生(眚)”的源流探讨(参见傅斯年:《性命古训辨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梁涛:《“以生言性”的传统与孟子性善论》,《哲学研究》,2007年第7期),或葛瑞汉以来关于“性”与“nature”的同异辨析(参见[美]安乐哲、[美]江文思主编,梁溪译:《孟子心性之学》,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5年),不是一种工作。虽然这些研究都涉及了“性”的所指,其重心并不在此。因为指谓问题是语义问题,即一个表达“有意思(significance)”,正因为指涉了语言领域之外的东西,如对象、概念或真值。探究“性”与“眚”和“nature”的关系,仍是在语言层次谈问题。

[2]参见《孟子·离娄上》、《孟子·告子上》,详见下述。

[3] A.C. Graham, Studies in Chinese Philosophy and PhilosophicalLiterature, NY: StateUniversity of New York,1990,p27.

[4]史华慈:《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程钢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64页。

[5]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卷)》,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第139页。

[6]参见梁涛:《“以生言性”的传统与孟子性善论》。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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