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制度
作者:熊觉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八月廿四日癸酉
耶稣2017年10月13日
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监察官制度实践,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中国特色的机构职能和监察法规,切实起到了在国家机器运行中的制衡作用,在封建王朝的稳定、社会政治的清明、官场的有序运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功效。
选任标准与程序极为严格
历朝监察官选任标准中,一是强调文化素养。古代的监察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领域,对监察官的文化素质要求较高。隋朝科举取士以后,通过科举进入监察机关的人越来越多。宋真宗诏令天下:“自今御史须文学优长、政治优异者,特加摇拜。”明代更是规定监察官必须是进士或举人出身,其御史中大部分是进士出身。二是重视个人品行,清正刚直、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恪尽职守是担任监察官的基本品格要求。唐代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明成祖也说,“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三是注重基层任职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比如,唐代许多御史就是从州县中的丞、尉和主簿中选拔出来的,著名的如萧至忠、裴度等人;宋孝宗规定担任监察御史的必须曾两任县令。
在监察官的选任程序上,两汉时大多由地方官察举推荐入选。为了保证御史不受牵制地行使弹劾权,隋唐时期改变了北魏以来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制度,而由吏部选任,但是唐代的吏部选拔实际上由宰相控制。到宋代,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为防止裙带关系,还会有一些关于任职资格的限制,实行回避,比如魏晋南北朝时规定大士族不得担任御史中丞,宋代规定凡经宰相荐举为官者或宰相的亲戚故旧,均不得为御史,明代规定巡回监察官应当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
享有广泛且明确的职权
监察官负责纠察和弹劾官吏的失礼、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不法行为。中国古代的监察官吏统称为“御史”,最早源于西周宫廷中跟随国军左右、记录要事的史官,战国时期的史官具有记录官员失礼行为、察举不法行为并报告国君的职责,此时的史官已具有纠察的性质。秦代在中央设置上下隶属、垂直领导的御史府,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御史中丞位列御史大夫之下,“内领侍御史以受公卿奏事,举劝按章,外领监察御史,以督州县”。直接隶属御史中丞的监御史则在地方监察违法行为。秦代的监察制度尚属初级阶段,御史虽有纠察职权,但负有大量行政职责,不专职监察官吏。汉承秦制,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汉代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御史中丞实际上负责监察,并监督法令的具体执行,建立御史台,成为专门监察机关。唐代有“六察官”制度,分察尚书省的吏、兵、户、刑、礼、工六部。宋代监察机关执掌“纠察官邸,隶正纲纪”等职权,并于地方建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宋代的“六察官”由监察御史担任,明代时发展为六科给事中,成为直隶天子的独立监察机构。
监察官有司法监察权,以及参与大案要案审理的司法审判权。秦汉御史就有了司法监察权,南陈时建立朝廷重官会审制度,御史拥有了司法审判权。唐代监察机关主要职责是监察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员行为,同时参与大案要案的审理。唐朝时,恢复御史台,下辖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御史均可行使弹劾权,监察官的重要职责之一便是台院参与案件审理(推鞠狱讼),御史台自设监狱,可以随时提审犯人。唐代设立了由尚书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共同组成的“三司”,其共同审理的案称“三司推事”,审理涉及五品以上官员的大案要案。清代把三司推事扩大到九卿会审,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加上吏、户、礼、兵、工各部以及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监察官参与案件审理,实际上是纠举权的延伸和深化。
监察官还拥有审计权,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并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唐代的监察机关同时负责监督户部、司农寺、太府寺等重要财政部门的收支事宜,负责检查郡县的屯田、铸钱等内容。宋代设置的转运使司,既是监察官,又是掌管一路财赋的行政长官。到了明清,地方官要向巡按御史申明岁办税粮、差役情况,并将封建衙门机构的收支账目和会计报告,一并呈送都察院检查。
监察官权威的保障
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为了管理官吏、维护统治秩序,赋予了监察官广泛而又实际的权力,同时为了树立监察官的权威,保证监察活动的有效进行,都极力抬高监察官的地位。
中国古代王朝的监察官受命于天,是皇帝的耳目,拥有监察、弹劾、审判甚至处置百官贪赃枉法、玩忽职守、矫制擅权、暴敛无度以及个人品行方面等职权;他们还可以对国家大政发表意见,评判朝政得失,可以直言极谏,纠正皇帝的过失;朝廷举行祭天敬祖、朝会等重大活动时,他们可以监察对每一位大臣的非礼言行;他们还拥有特殊情况下的随事处置权。
监察官享有很高的地位。秦时,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位列三公之一。汉代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与司徒、司马并为宰相之职。唐、宋、元的御史台、明清的都察院均为中央最高一级的机构。东汉光武时,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令在朝会时专席独立而坐,当时京师称之为“三独坐”,礼遇相当高。南北朝时,为了显示对御史的尊宠,实行“御史专道”,如北魏御史“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百官公卿在御史路过时都须在路旁停马回避。唐太宗时,准谏议官入宰相府共议国事,“凡有所开说,必虚己纳之”。
古代王朝还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监察官的监察活动保驾护航。从监察制度萌芽到创设之时,中国古代历朝历代便在不断地完善对监察的立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监察官的权威。
对监察官的考核及约束
与此同时,监察官的考核却十分严格,考核较优者升迁也快。唐代监察官的任期和升迁短而固定,监察御史的任期一般为25个月。宋代配备专门人员掌握和考核御史对六部纠察的情况。清代监察官除了每三年与其他京官一道接受一次“京察”外,每年还要单独进行一次考核以定奖罚。平时考核由都察院负责。凡是监察官劾举推鞠等活动,都被记录在业务档案上,作为考核依据。内升或外转时,还要在其材料上注明相关情况。对监察官的考核时限也有别于一般官吏,对于恪尽职守、成绩显著的监察官,一般都能获得擢升。唐代的一般官员须经四考后才能按规定迁转他官,而监察官三考即可升迁;元代职官30个月为一考,一考升一等,但监察官的迁转可以不拘比例。
对监察官的纪律约束严于一般官吏。金代为防止结党营私,曾禁止监察官与其他官员非公事交往。然而这客观上阻碍了监察官了解情况,到章宗时放宽了。金代还严禁监察官巡察地方时“辄受讼碟”,不准与地方官宴饮或携妓游玩,违者杖罚。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古代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官也为历代王朝加强中央集权、净化吏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