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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晓光作者简介:康晓光,男,西元一九六三年生,辽宁沈阳人。现任职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院长。著有《君子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阵地战——关于中华文化复兴的葛兰西式分析》《中国归来——当代中国大陆文化民族主义运动研究》《仁政——中国政治发展的第三条道路》《起诉——为了李思怡的悲剧不再重演》《NGOs扶贫行为研究》《法伦功事件透视》《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地球村时代的粮食供给策略——中国的粮食国际贸易与粮食安全》《中国贫困与反贫困理论》等。 |
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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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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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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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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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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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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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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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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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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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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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炼铁厂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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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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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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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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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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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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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电子集团公司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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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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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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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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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商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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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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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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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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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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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投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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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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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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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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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大院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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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院式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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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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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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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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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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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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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三自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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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区基督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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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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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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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乡基督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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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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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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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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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N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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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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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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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N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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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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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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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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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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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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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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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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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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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老年书画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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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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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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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大院腰鼓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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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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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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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太极拳兴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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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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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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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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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指标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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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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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成立;
纳入政府系列;
纳入社团系列,严格控制;
限制进入社团系列;
实施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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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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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事任免权的归属;
重大决策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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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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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的决定权 ;
外事活动审批权;
对组织的监督、评估、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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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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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控制;
财政支持;
税收优惠;
直接干预收入获得的渠道和数量;
其他资源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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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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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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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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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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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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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上而下强制组建,并颁布《工会法》予以规范,垄断工会组织的组建权;
基层工会要接受上级工会及同级党委领导,总工会接受党中央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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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
工会副主席由所在企业党政部门任命;
重大活动由上级工会系统及党政部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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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基层工会日常活动以执行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为主,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监督评估,外事活动需经同级党政部门审批;
合资、民营企业工会日常活动以文体活动为主,主要接受资方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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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的党政部门或资方决定,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办公设施由所在单位提供;
《工会法》对活动经费来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所在单位拨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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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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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成立受到政府鼓励,但成立时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需接受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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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有理事会,但理事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通过”机构,协会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命及年度计划、总结、经费使用状况要在理事会上宣布通过;
协会重大活动事先需经主管单位审批;
主要负责人由组织与主管单位协商后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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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由秘书处自主开展,但需告知主管部门,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外事活动需经主管单位审批;
需要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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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协会的人员编制、员工福利待遇受到有关单位的控制,沿海地区部分协会的人事、人员的福利待遇由组织自主决定;
经费主要来自会费和各种服务性收入,有偿收入要按规定交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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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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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成立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并纳入三自教会,接受年检;
政府对未经审批的教会进行打击、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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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由教会任命,但与政府关系良好,并少有更换,有的负责人被吸纳为政协委员;
重大活动由教会决定,但须经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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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地点需经政府审批,聚会时间、内容需在政府部门备案;
外事活动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并受到严格限制;
需要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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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的情况需在政府部门备案;
经费主要依靠教会自筹,政府没有给予资助;
政府严格限制教会接收海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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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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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上而下强制组建,并颁布《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予以规范;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要接受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的指导,其职责是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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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委会人员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但选举过程基本在上级部门的控制之中;
单位制居委会人员以单位任命为主;
重要活动由上级部门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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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规对居委会的日常活动做了明确规定;
日常活动以街道布置的任务为主,并接受街道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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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委会的人员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由街道决定,工资由街道发放,活动经费以街道拨付为主;
单位制居委会的人员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由单位决定,工资由单位发放,活动经费以单位和街道拨付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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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N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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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发起筹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被纳入“双重管理体系”,每年要接受民政部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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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官员及社会名流组成;
组织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会长的产生需要与政府部门反复商议后决定,并且会长多为前政府要员;
重大活动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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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经常对基金会活动做出指示;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多靠各级行政系统完成;
需要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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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负责人、理事多为前政府要员担任,主要负责人有国家编制;
成立之后组织的经费来源受到政府部门的强有力支持;
开展的活动得到国内主要官方媒体的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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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N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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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自发产生,政府限制组织取得社团法人身份,组织只能注册为企业法人,接受工商部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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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负责人由组织自行决定;
重大决策由负责人决定;
部分组织设有理事会,但对组织的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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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定期上报组织的财务状况,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日常活动由组织自主开展,很少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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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员工福利待遇由组织决定,工资由组织发放;
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收入所得要按照工商部门的规定交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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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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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自发产生,成立时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直接控制(单位、社区内部的组织需在本单位、社区内登记);
组织没有法人身份,也没有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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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负责人由组织内部自发产生,没有受到政府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干预;
重要活动由组织自身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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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活动由组织自主开展,很少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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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组织者义务性为大家服务,没有报酬;
单位、社区内部的兴趣组织受到单位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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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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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指标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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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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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数量;
质量;
受益群体;
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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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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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谁的需求;
对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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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的整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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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和决策的直接影响;
对解决社会问题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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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领域与政府意愿的重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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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项目动机与政府意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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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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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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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的整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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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领域与政府意愿的重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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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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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会的活动受到《工会法》约束;
合资、外资、民营企业工会的活动以文体活动、开展劳动竞赛为主;
非公企业中有很多名存实亡的“假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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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会主要回应上级工会的要求并对上级工会负责,但客观上也满足了工人的部分需求;
非公企业工会的活动围绕企业生产活动开展,以调动工人的劳动积极性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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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会担负有调研任务,对工会部门的法规制定有一定影响,开展的活动有利于维护工人队伍的稳定,对于缓解职工贫困具有一定作用;
非公企业工会开展的活动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凝聚力,增强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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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会是国家稳定工人的工具;
非公企业工会是企业提高员工生产率的工具;
它们的活动属于政府要求或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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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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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治安、调节纠纷、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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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活动主要回应政府的要求,但客观上满足了社区居民的需求;
居委会既对上级街道负责,也对社区居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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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基层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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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是政府部门在城市基层执行政府管理的组织,其活动属于政府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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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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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徒的宗教聚会为主,加强信徒之间的交往、互助;
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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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回应信徒需求,并对信徒负责;
行善主要回应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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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满足了部分人群的信仰和社会交往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社会互助、救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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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聚会活动并不是政府所鼓励的,但其活动控制在政府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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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协会
和
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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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咨询、人员培训、会员交流、政企交流、出国考察、组织参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政府法规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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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回应会员需求并对会员负责;
对于政府部门交待的任务,协会一般都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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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参与有关法规、政策的听证、座谈、修订等工作,有助于部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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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的活动属于政府要求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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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
N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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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益活动特别是与扶贫相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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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政府号召,回应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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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解贫困和不平等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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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的活动属于政府要求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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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
NG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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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孤独症儿童早期教育、学前训练及家庭指导等社会服务;
提供NGOs领域内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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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回应社会的需求,并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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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了一定的倡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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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服务是政府能够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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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
式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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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兴趣活动,促进成员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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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回应成员的需求,并对参加活动的成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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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了部分社会成员娱乐和交往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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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发挥的功能是政府所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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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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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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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
反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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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控制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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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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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
社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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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干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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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干预社会,但通过立法干预功能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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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公共领域,但干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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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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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全面干预社会,干预范围遍及经济领域、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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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
结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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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结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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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结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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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利在法律上受到限制,但实际上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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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利受限制,
但是不同的群体享有不同的结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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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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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
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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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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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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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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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组织拥有不同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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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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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
的提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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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合作。
|
国家与社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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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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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导,社会拾遗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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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包揽全部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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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决策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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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导,以议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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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导,行政部门与功能性组织合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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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制度化的冲突影响决策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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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导,但社会拥有一定的表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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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导,社会没有任何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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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权力分配
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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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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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占据主导地位,但政府的影响力大于市民社会模式中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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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势均力敌或分庭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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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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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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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主要政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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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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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主义或权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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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崩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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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主义或后极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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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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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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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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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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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的波兰、“六四”期间的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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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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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的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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