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峰】多民族国家的公民团结问题——从顾颉刚与费孝通关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争论谈起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5-10-16 18: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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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民族国家的公民团结问题

——从顾颉刚与费孝通关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争论谈起

作者:杨立峰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原道》第26辑,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九月初四日乙丑

           耶稣2015年10月16日

 

 

 

【作者简介】杨立峰,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本文获西北政法大学“协商民主与陕西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团队”支持,系西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多元文化情境中的国家认同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9XJC016)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在当今世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多民族国家的公民团结或政治统一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困扰理论家和政治家们的难题。对七十多年前顾颉刚与费孝通关于“中华民族是一个”的争论加以回顾,可以归纳出两种实现政治统一的路径建议:顾先生主张基于同一民族认同来维护团结统一,而费先生主张通过实现各民族政治平等来实现政治统一。当代西方学人大卫·米勒和威尔·金利卡分别对这两种路径有着更为理论化和系统化的论述,通过检视二者的理论,可以表明这两种路径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关键词:多民族国家 公民团结 少数族群权利 民族性

 

一、“中华民族是一个”的争论回顾

 

顾颉刚先生于1939年2月13日在《益世报》的副刊《边疆周刊》第9期上发表了《中华民族是一个》一文,认为民族指的是“营共同生活、有共同利害,具团结情绪的人们”。[1]据此,他提出并简要论证了“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观点,并认为国人把中国人划分为所谓“汉、满、蒙、回、藏”五大民族是“中国人自己作茧自缚”,只会让中国人内部徒生隔阂,为帝国主义列强分化、瓜分中国提供口实。因此,顾先生坚决主张抛弃“五大民族”说法,以中华民族的名义集合全中国人,团结起来抵抗帝国主义的侵略。费孝通先生从社会人类学的视角对顾先生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顾先生混淆了国家与民族。费先生指出:“在一个政府统治之下的一辈人民所引成的一个政治团体是State,通常译作国家。Nation常和State相对立,指语言,文化及体质(血统)上相同的一辈人民。Nation通常译作民族。”[2]依照这个民族定义,费先生认为中国国内不仅存在汉、满、蒙、回、藏等民族,还存在若干其他民族。因此,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

 

顾颉刚先生承认,中国人在文化、语言和体质上是有分别的,但这种分别并不构成民族差别。他之所以否认这一点,一是依据他对民族的定义,中国各地的人群,“历史上既有深切的关系,文化早已交流,血液早已混合,我们都是一家人”,因此可以说所有中国人几千年来已经融合成了具有共同利害和团结情绪的一个人群,即中华民族早已形成。二是因为民族一词有着强烈的政治内涵,即“民族自决”。当时时值日本帝国主义正在大举入侵中国,日本侵略者利用所谓民族自决,扶植傀儡建立伪满洲国,并觊觎推动蒙古独立。因此,把中国人内部在文化、语言和体质上的差别说成是民族差别,会被侵略者所利用,削弱中国人的团结情绪,最终使中国分崩离析。总结来说,顾先生的“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论述,就是明确以中华民族为旗帜调动、激发所有中国人的团结情绪,反击帝国主义的入侵,维护中华大地的政治统一。进一步抽象来说,政治统一的基础在于由文化、语言、体质上的融合统一所带来的团结感。

 

费孝通先生则指出,“文化、语言、体质相同的人民不必是属于一个国家”,即同一民族并不必然导致同一国家,美国独立于英国自是实例。因此,“谋政治的统一者在文化、语言、体质求混一,即使不是不着要点,徒劳无功,也是有一些迂阔的嫌疑。”反过来说,承认国内存在多个民族,也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分裂,他给出的例子是当时的苏联。接下来,费先生指出,“集合一辈人以组织成一个政治团体,若是里面有人得不到利益,他们就没有理由去拥护这个团体。若是一个国家内部有各种‘民族’单位,受不到平等的待遇,或甚至有一‘民族’以政治力量来剥削另一些“民族”,则被剥削的民族自然要提出‘民族问题’而采取政治行动。”他进一步推论说,一个多民族国家之所以出现民族分裂,是由于“民族间在政治上的不平等”造成的。因此,“谋政治上的统一,不一定要消除‘各种各族’以及各经济集团间的界限,而是在消除因这些界限所引起的政治上的不平等。”就中国来说,“若是我们的国家真能做到‘五族共和’,组成国家的分子都能享受平等,大家都能因为有一个统一的政治团体得到切身的利益,这个国家一定会受到各分子的爱护。不但不易受任何空洞名词的分化,而且即使有国外强力的侵略,自然会一同起来抗战的。”总结来说,费先生的意思是,民族之间的政治平等自会造就民族团结,从而能够维护政治统一。

 

两位先生提出了不同的公民团结或政治统一的路径。一种是基于同一民族认同来维护团结统一,一种是通过实现各民族政治平等来实现政治统一。虽然今日中国已不再面临帝国主义入侵、四分五裂、国破家亡的危险,但“疆独”“藏独”势力一直蠢蠢欲动,所以对中国来说,“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与政治统一”这一辩题仍旧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就全世界来说,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而民族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地冲突与动乱的主要根源。再加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移民规模越来越大,随之也产生了移民与原住民之间的融合问题。因此,多民族、多文化间的团结统一问题也为世界各国的理论者们所重点关注和研究。两位先生的观点在当代中国和世界都有所见略同者,且有的论者阐释的更为精致和理论化,下面笔者就自己视界所及从欧美学人中就这两种维护政治统一的路径各选一位代表者,对其理论进行介绍和分析,检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

 

二、威尔·金里卡的少数族群权利理论

 

费孝通先生认为民族团结与政治统一源于各民族之间的政治平等。按照一般的看法,这种政治平等最终必然体现为政治权利上的平等。然而,环顾当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已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且在实践中,这些权利的行使也基本能够得到保障,但为何即使在像英国和加拿大这样法治水平相当高的发达国家也依然存在严重的民族问题呢?

 

一些理论家的解释是,公民的政治平等并不等于民族的政治平等。用历史的眼光来看,消除基于民族、种族、宗教等差异的歧视,给予公民平等的公民与政治权利,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但在主张“文化多元主义”的理论家看来,这种“个人要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保护下受到平等对待”的传统公民权理论是不够的,他们要求一种“更具容纳力的、能够承认(而不是侮辱)他们身份的公民资格观,而它又要能包容(而不是排斥)他们之间的差异性”。[3]基于这种新观念,各种种族文化群体所提出的权利要求具有这样两个共性:1.这些要求超越了我们所熟知的、公民个人所拥有的一系列共同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2.这些要求指向同一个目标:要使种族文化群体的独特身份和需要得到承认和包容,即文化多元主义者主张的是有群体差别的公民权。具体来说,按照这种公民权理论,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族群的公民与属于主导性、支配性民族的公民在所享有的具体公民与政治权利上应该有所差别,只有通过这些有群体差别的权利,不同民族之间的公民之间才能真正地实现平等,从而能够有效地解决民族问题。

 

加拿大政治理论家威尔·金里卡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高度对这种多元文化公民权观念进行了缜密论证,并具体推论出应该赋予少数民族哪些独特权利。[4]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自由民族主义者最主要的论证就是把个人认同以及个体自由与民族联系在一起,其中介就是民族文化。他们论证说,个体自由意味着过自己的生活,但要实现这一点人们需要存在一定范围的选项,而这些选项只能通过惯例、传统和习俗来提供。因此,参与一种民族文化不但不会限制个体选择,还会使得个体自由变得有意义。金里卡承认文化是选择的前提条件。但他还强调,文化归属应该被看作一种有助于有意义地实践个人自主的基本善。这种论证在个人自主以及个人自由与文化归属之间确立了一种内在的联系。他把自主理解为个体在各种良善生活观中进行发现、甄别和选择,以及依据其它的价值或理性原则修正这些选择的能力。自由主义者相信,一般而言,政府应该避免运用它的权力来干涉这种内在的个人自主能力。然而,对金里卡来说,自主概念是文化上有条件的,因为它预设个体选择并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在一种具体的文化情景种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更为准确地说,他指出自主需要一种“社会性文化”,社会性文化意指“一种集中于特定领土区域的文化,以共同语言为中心,这种语言广泛地适用于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各种制度机构。”[5]

 

按照金里卡观点,参与一种社会性文化是使得自主和选择自由成为可能所必需的。他的推理是:自由涉及的主要是在我们可获得的各种社会习俗之间做出选择;要想了解一种习俗的意义和一种既定行为过程的意义,需要理解我们所使用的语言和历史,它们使得选择框架所涵盖的各种活动或行为的寓意对我们有意义;因此,对一种社会性文化的参与提供了理解文化叙事的途径,而且这是对如何过我们的生活做出有意义选择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为了实践他们的自由,个体不仅需要获得关于各种备选项的信息,而其需要具备对这些信息进行评估的能力。一旦自由与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建立起来,金里卡宣称文化归属就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将不会放弃的一种首要善,无论他们选择的生活方式是什么,都是如此。原因就在于个人自主依赖于文化。我们的文化遗产提供了各种工具,借助这些工具我们才能知道可获得选项和生活计划都是什么,它们各自的意义和社会价值是什么。因为选项的范围是由我们的文化遗产所决定的,因此,拥有一种内涵丰富的文化结构对于了解可获得的选项和明智地评估它们的价值来说,就是非常重要的。从而,文化的价值并不在于其自身,而是由于只有通过成为一种社会性文化的成员,“人们才能获得一定范围的有意义的选项”。

 

在金里卡看来,民族文化是典型的社会性文化。他由此论证,一个民族或一个民族性共同体的成员身份是自主的必要基础,是一种基本的人类利益。据此,他主张应该赋予少数民族一些自治权和特殊代表权,这些权利要确保它们可以保持其独特的文化。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要求。但需要强调的是,在金里卡看来,这些特殊权利并不是为了安抚少数民族而给予它们的;相反,这是自由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少数民族应得的权利。他所谓的少数民族是指这样一种群体:它们是地域上集中的,历史上有过自治经历,是后来被并入目前的国家之内的;它们在制度上是完整的,拥有一种共同语言和文化,而且一般而言是一个具有强烈的集体认同感的独特文化单位。像美国的印第安人、波多黎各人,加拿大的魁北克人,以及新西兰的毛利人等,都属于这个类型。对金里卡而言,一个少数民族从理论上讲与多数民族没有差别。二者都拥有社会性文化,都是地域上集中的,制度上或多或少完整的,而且都拥有一种强烈的民族身份感。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两个独立国家之间的关系,应该通过和平的协商来处理之间的问题。[6]鉴于民族文化对实现个人自主的关键作用,金里卡主张,民族少数群体应该拥有保持自身作为独特文化单位并实行自治的权利。此外,为了保证少数民族的利益和观点得到充分表达,保证它们的声音能够在政治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倾听;此外,还应该赋予它们群体代表权。

 

金里卡的这些论述表明,他已经放弃了自由民族主义希望国家与民族重合的传统目标,而代之以把国家考虑为自治民族的联邦。在这种联邦中,边界的划定和权力分配都应按照能够使所有民族群体实现某种程度的自治的方式进行。金里卡把这个目标称作多民族联邦制,而且认为在许多西方国家正在朝着这样一种模式发展,如西班牙、比利时和英国。[7]与这种联邦理想相对应的是美国和澳大利亚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实行的领土联邦制。他认为,在这些国家,对各邦领土的划分,完全没有考虑少数民族自治的要求。还有一种联邦制国家既有民族邦又有区域邦,如加拿大,魁北克邦就是民族邦,而其他的邦基本都是区域邦。金里卡认为传统的领土联邦制在包容少数民族方面的局限性越来越凸现出来。在他看来,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多民族联邦制或者是民族邦与地域邦之间的“非均衡”联邦制。总结来说,金里卡论证逻辑是这样的:由于个人自主依赖于社会性文化,即依赖于民族文化,因此,为了使少数民族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就应该赋予它们以某些自治权和特殊代表权,与这些权利相对应,国家在结构形式上应该实行多民族联邦制或者“非均衡”联邦制。

 

金里卡的这些主张固然有其理论上的逻辑,但其现实关怀也是显而易见的:他寄希望于通过这样一种多民族联邦制的制度安排,安抚少数民族,从而使像其祖国加拿大这样的多民族国家能够维护政治统一。客观来说,这样一种多民族联邦制理想是大多数少数民族所首先追求的,它的实现在一定时期内是有助于国家政治统一的。然而,金利卡的希望很可能会落空,因为长期来看,这种多民族联邦制模式在实践中或许会强化民族分离主义倾向,弱化公民团结感。金里卡也注意到了这一点,“联邦制度越是成功地满足自治的要求,它也就越是承认和肯定了少数民族群体中的民族认同感,并加强了他们的政治信心。”因此,多民族联邦制“在包容自治方面的巨大成功也许仅仅是鼓励了少数民族的分离要求”。

 

虽然从法律上讲,在联邦体系中,中央政府拥有管理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力,但少数民族通常认为,“多民族联邦制度类似于邦联”。“他们通常把自己看作独特的民族,先于现在从属的国家而存在。作为独立的民族,他们拥有天赋的自治权。”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暂时把部分自治权移交给了这个更大的政体。这些民族通常认为自己在道义上有权收回这些权力,并且一旦感受到这一更大共同体的威胁,便有权退出这一联邦。他们把自己的政治共同体看作是原生的,而把更大的联邦的价值和权力看作是派生出来的。“联邦体系越是真正地多民族化——也就是说,它越是承认和肯定自治的要求——他也会加强少数民族的这种认识,即联邦体系事实上是一种邦联。”联邦制度还为少数民族提供了自治的经验,使他们对独立的信心增强,他们还有了得到承认的领土。[8]这些论述表明,多民族联邦制很可能产生促进分离意识的副作用。而联邦为了维持统一,会不得不接受少数民族越来越多的自治权要求和其他的附加条件,可以想象,这一取向的终点是什么,那就是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少数民族实现完全的脱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当然,在某些自由主义者看来,如果新建立的民族国家仍然是自由民主国家,可能也并不是什么坏事情。对于这种看法,笔者并不认同,限于本文的目的,就不在这里加以论述。但可以肯定的是,希望通过这种多民族联邦制为维护政治统一的目的,最终很可能是无法实现的。

 

三、大卫·米勒的共同民族性理论

 

顾颉刚先生认为在国难当头、抗战救国之际,只有在“我们是一个民族”的理念下,全中国人才能团结起来,齐心协力,战胜侵略者。抽象来说,顾先生主张的是共同民族认同是公民团结与政治统一的基础。英国政治理论家大卫·米勒在论述他的民族性理论时,提出了一种类似的观点:共同民族性有助于实现团结。

 

(一)米勒论民族性

 

那么,何谓民族性呢?米勒给出了“从内部理解民族性”的五个特征:

 

1.民族是“由信念构成的”,并且“其成员视彼此为同胞,认为他们共享相关特征”时,民族就存在了。民族性是一种前反思地认为自己属于一个特定历史群体的感觉。[9]2.民族性是“一个体现历史延续性的认同”,它连接着过去与未来,它的成员认同他们的祖先,把祖先的行为当作他们自己的,并感到负有一种继承祖先事业的义务。3.民族是一个“积极的共同体。民族是一起做事、决策和达成目标等的共同体。”一个民族的成员具有很强的集体行为感,并作为一个单一群体一起行动。4.民族依附于一块具体的领土,这使得民族共同体必定是一个政治共同体。5.米勒认为一个民族的成员共享“一系列特征”,一种“独特的、共同特征”,二者把他们联合在一起,并把他们与其他民族的成员区分开。他们也共享一种共同的文化,包括政治原则、社会规范和文化理想。

 

概括来说,从民族内部来理解的话,米勒的民族性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民族认同,即民族成员对民族的认同和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同。这种民族认同或民族性的基础又是什么呢?如果我们理解正确的话,这个基础主要应该是民族文化或者他所谓的“公共文化”:“对于民族性重要的是人们应该共享一种共同的公共文化”。

 

对米勒来说,一种民族文化具体包含什么内容呢?首先,对民族文化的共享并不以血统为基础,因为他认为这会导向种族主义。他强调共享一种共同的公共文化并不妨碍人们归属于不同的人种与种族群体。第二,成员们并不需要都是出生于本国,“如果移民会逐渐分享一个他们为之贡献自己独特成分的共同的民族认同,移民并不必然会造成问题。”第三,民族文化并不必然是“统一的和包罗万象的”。民族文化是一种公共文化,由“关于一群人如何一起生活的一系列理解”构成。一种民族文化不仅包括文化理想和宗教信念,也包括社会规范和政治原则。米勒认为这些内容是公共讨论的结果,其传播依赖于大众传媒。他还指出民族文化的范围“因具体情况而不同,但它会为民族内不同的私人文化留有空间”。最后,他指出,人们可能很难明确说出他们的民族特征,但是“与外来者相遇时,他们对差异在何处却有一种直觉理解”。[10]显然,基于这样一种民族文化所形成的民族一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另一方面也是包容和开放的。

 

(二)共同民族性促进公民团结的三种论证

 

米勒之所以捍卫民族性,是因为他相信民族性对于培育社会信任有着积极的作用。而社会信任又是克服集体行动问题,促进民主政治,以及支持福利国家的再分配政策所必需的。米勒认为,正是由于共享的民族文化、民族认同或民族性具有这样的重要作用,因此公民团结就具有了坚实基础。

 

首先,民族认同有助于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米勒指出,许多国家行为需要公民的自愿合作,而要确保公民的自愿合作,“每个人必须对其他人会遵守规则这一点抱有信心,这包含着相互信任”。他论证说,“如果每个一个组成群体都嫉妒地守护着自己的利益,坚称每一种分配都必须严格平等,那么这些实践就不能发展。这里同样需要的是相互信任”。因此,公民的自愿合作需要相互信任,而相互信任需要“共同体纽带”。共同体纽带是“彼此互不相识且不能直接监督彼此行为的个人之间信任的重要纽带”。[11]但并不是国家中的任何共同纽带都能够培育这种社会信任,只有共享的民族认同才具有这种能力。

 

其次,米勒认为民族认同还可以培育商议民主所需要的那种信任。自由主义把民族认同与民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观点由来已久。[12]为了实现良好地运转,民主制度需要公民之间要彼此相信对方会按照民主规范的要求行动:除非我知道获胜的一方和它的支持者们在下次选举失败时会交出权力,否则我为何接受本次选举的失败呢?他进一步指出,信任是这样一种东西,它能够使我“支持你的公正要求,我知道在将来某个时刻,你也会支持我的公正要求”。而且对信任的最佳理解就是把它看作一种社会联系,它“不仅要求群体内的团结,也求群体间的团结,这反过来依赖于唯有民族性才能够提供的那种共同认同。”[13]商议民主理想要求公民们愿意为了寻找政治决策的共同基础而做出让步和妥协。他论证说,“在我们追求一种民主形式,其中所有公民在一定层面上都参与公共问题讨论的程度上,我们必须注意公民尊重彼此寻求共识基础的良好信仰的条件。在一个大的人类集合体中,只有一种共同的民族性能够提供使之成为可能的团结感。”[14]此外,由于民族国家可以提供一种共同语言,参与民主商议的人们能够相互理解,从而使得集体的政治商议成为可行。

 

米勒还指出,民族认同具有的第三种作用是可以促进公民们对各种福利国家政策所表达的分配正义原则的支持。这种论证把民族性与自由主义的平等理想联系在一起。首先,因为同民族者共享一种公共文化和语言,他们能够比其他国家的公民更好地了解自己社会中较不利者的需要。把民族性与平等联系在一起的还有这样一种理念:社会和经济正义在实践中依赖于同胞情感,这种情感鼓励着个人、群体或阶级去帮助较不利者。此外,米勒认为,由于人们把民族同胞看作大家所共享的集体目标的构成部分,因此他们不会感到在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很多冲突。米勒指出,像罗尔斯这样的捍卫再分配正义原则的政治哲学家,就含蓄地假设了这些团结纽带的存在。

 

客观来说,米勒的这三个论据虽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也不是牢不可破。有很多经验性事实与他的论证相悖,比如,有的单一民族国家在解决集体行动问题、民主运转和社会福利方面表现的要比某些多民族国家糟糕的多,这表明共同民族性并不是解决这些问题所必需的。在我们看来,米勒论题的一种较弱版本是更为合理的:信任更有可能存在于共享一种共同的民族认同的人们之中,而且这种信任促进了民主与福利制度的实现,从而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公民团结。

 

详细批判米勒这三个论据,并不是本文的旨趣所在。笔者想要考察的是另外一个问题。推断起来,如果米勒的民族性理论能够成立,那么,对一个试图维护并巩固政治统一的国家来说,应该做的似乎就是维持并强化这种民族认同。但是,国家有不同的类型,有的是单一民族国家,有的则是多民族国家。对于一个单一民族国家来说,这个推论应该没有多大问题。然而,对于一个在民族、种族和文化上呈现出多样性的国家来说,米勒的理论是否也意味着要塑造并强化一种共同的民族认同呢?这就是笔者下面要探讨的问题。

 

(三)对米勒进路的挑战:民族文化的族群中心性问题

 

首先,我们结合一些学者的论述,指出这样一个事实:任何民族及其文化都具有一个族群基础或“族群内核”,[15]也就是说,每一种民族文化都是以某个族群的文化为基础或内核发展、演化而来的。以美利坚民族或民族文化为例,它也不是在其内部各种族群体之间保持完全中立。如安东尼·史密斯所观察到的,“现代‘公民性’民族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超越种族性或种族情感。这是一种西方的幻想,完全是海市蜃楼;更为细致的考察就可以揭示出公民性民族的族群内核。事实是,即使是在像美国、澳大利亚或阿根廷这样的移民社会中,都是由一种先驱性、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为其发展为公民性民族提供了神话和语言。”[16]

 

与米勒一样,塞缪尔·亨廷顿把民族文化视为民族认同的一个关键要素,但他对民族文化的内容的说明要比米勒明确和直率。亨廷顿的《我们是谁?》这本著作的主要论题即,所谓的“盎格鲁—清教文化”就是美利坚民族认同的核心。面对美国国内各种“解构性”力量,亨廷顿呼吁所有种族的美国人努力去“复兴他们的核心文化”。他把文化定义为“人们的语言,宗教信仰,社会和政治价值观,是非观念和好坏观念,以及反映出这些主观因素的客观体制以及行为范式。”亨廷顿对美国民族文化的界定包含种族与宗教要素。他指出,美国文化的复兴意味着拥抱这样一种美国观,使美国成为“一个宗教信仰深刻的,以基督教为主的国家,引导若干个在人口上居于少数的宗教群体,恪守盎格鲁-新教价值观,说英语,保持欧洲文化传统,忠于‘美国信念’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自由、平等、民主、个人主义、人权、法治和私有财产这样一些政治原则”。[17]这样看来,所谓的“盎格鲁—新教”文化就是一系列表达种族与宗教的信念和实践。

 

民族文化的族群中心性这一事实,会对米勒的共同民族性论题带来严重困扰吗?当然,米勒作为一位敏锐的政治理论家也认识到这一事实,他承认民族认同始终包含一些族群成分,这些民族基本上都是由特定区域的优势群体发展而来,并带有那一群体的语言、宗教和文化认同等方面的特征。他也指出,民族认同中的这种族群成分往往是问题的根源。外在于族群内核的群体不可能被要求直接地接受这种民族认同,因为这会造成内在的紧张,也会将他们置于实际的不利地位。

 

历史地看,民族文化的传播往往是某个具体的族群对其他族群进行征服与统治的结果。正是通过暴力和压迫行为才锻造出了现代民族,并赋予民族文化以具体的内容。虽然在后来的自由化过程中,西方国家放弃了原来那种认为民族整合必定需要共同的宗教信仰的观点。作为一位民主自由社会中的政治理论家,米勒当然不会接受通过暴力和压迫来塑造共同的民族性。米勒在《论民族性》的结论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一个国家容纳一个基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认为他们自己不是民族共同体完全的一部分,却又不想或不能现实地希望形成一个他们自己的民族国家的少数群体,那么民族认同必须以能够把他们包括进来的方式进行改变”。[18]这句话的内涵似乎是说,共享一种民族文化有如此之多的益处,因此对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如果情况允许,国家就应该采取措施使全体公民接受和信奉同一种民族文化。问题是,由于民族认同总是具有一个族群内核,因此处于此族群内核之外的少数族群如何可能为了米勒举出的那些益处而信奉这种民族文化?

 

米勒的回答借助了民主的逻辑,强调民族文化的内容应该是集体商议和选择的结果。他英国为例指出,虽然英国的穆斯林认同本身不是政治的,但是如果英国民族认同及其表达实践被穆斯林看作是歧视他们的盎格鲁-萨格逊式偏见,那么这种穆斯林认同就会成为政治的。但米勒指出,英国民族性并不必然包含盎格鲁-撒克逊式偏见,因为民族性的内容不同于种族性。民族性的内容应当通过深思熟虑的政治讨论的塑造而成,在此过程中,每一个群体都有权利和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米勒暗示,评价民族认同的依据应是它所形成的过程。真实的认同应是这样形成的:“为了在共同认同上留下自己特殊形象的烙印,群体之间展开公开竞争,民族认同出现的过程包括共同体所有部分的输入,在这一范围内我们有理由认为出现的认同是真实的认同”。[19]无疑,且不论这种回答具体操作起来可能困难重重,对于米勒的理论还有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如果一个多民族国家中的某个或某些少数民族拒不接受主导性民族文化呢?米勒在《论民族性》一书的结尾还有一句话:“如果一个国家的现有边界容纳两个有着迥然不同的民族认同的共同体,那么在正常情况下有充分的理由允许这两个共同体在政治上分离”。[20]分离意味着这个国家的分裂。如果一种倡导并谋求公民团结的理论竟然会导向主张国家分裂的推论,那么这种理论显然就是失败的。这样一种简单化的立场是对复杂问题的逃避。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呢?既维护国家的政治统一,又能满足少数民族保持自己民族性的要求?答案似乎又指向了威尔·金里卡的观点。

 

四、结语

 

多民族国家的公民团结或政治统一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作为一个实践问题,政治家们几乎不会死板地遵循某种理论教导,他们往往灵活地采取多种手段,因势利导地解决问题。可以想象,政治家们既会采取金利卡的路径,赋予少数民族某些自治权,又会接受米勒的建议,采取措施促进民族文化的融合。而杰出的政治理论家们的贡献在于,他们从不同的原点出发,阐明了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各种建议的理论逻辑和相关后果。了解这些理论,无疑有助于政治家们提出更具远见的政策组合。

 

【参考文献】

 

[1] 在本文中,笔者既同意“中华民族”这种说法,也认同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当然,二者中的“民族”在内涵上有着重大差别。此外,本文未加区分地使用“公民团结”与“政治统一”,这并不是说笔者认为二者完全等同。在多民族国家的确存在无公民团结的政治统一,但这种统一无疑是无法长期维持的。

 

[2] 参见费孝通:《关于民族问题的讨论》,《益世报》1939年5月1日《边疆周刊》第19期。此文与顾颉刚的《中华民族是一个》一文都收集在《民族社会学研究通讯》第122期《民国民族史研究专辑之三:1939年“中华民族是一个”讨论专辑》中,在此对该刊编者和惠赠该辑于我的常安博士表示感谢。

 

[3] [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86页。

 

[4] 关于对金里卡的理论较为详细的介绍,参见杨立峰:《从自由民族主义到自由文化主义——威尔·金里卡的少数族群权利理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4期。

 

[5] [加]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杨立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年版,第12页。

 

[6] [加]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公民权》,第214页。

 

[7] [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邓红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54页。

 

[8] [加]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第113-115页。

 

[9] [英]大卫·米勒:《论民族性》,刘曙辉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

 

[10] [英]大卫·米勒:《论民族性》,第25-27页。

 

[11] [英]大卫·米勒:《论民族性》,第91-93页。

 

[12] [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22页。

 

[13] [英]大卫·米勒:《论民族性》,第142页。

 

[14] [英]大卫·米勒:《论民族性》,第98页。

 

[15] Song,Sara. What Does It Mean To Be An American? Daedalus,138: 2 (2009),pp.31-41.

 

[16] Smith,Anthony. The Ethnic Origins of Nations,Oxford: Blackwell,1986,p.216.

 

[17] [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程克雄译,新华出版2005年版,第27、18-19、41页。

 

[18] [英]大卫·米勒:《论民族性》,第191页。

 

[19] [英]大卫·米勒:《论民族性》,第41页。

 

[20] [英]大卫·米勒:《论民族性》,第191页。

 

责任编辑:葛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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