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早期内蒙古自治运动与中华民族认同
作者:杨强(西北政法大学民族宗教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原道》26辑,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九月初三日甲子
耶稣2015年10月15日
内容提要:20世纪早期内蒙古经历三次自治运动,第一次是清末的反放垦、反设县运动,主体是蒙古农牧民;第二次是北洋时期的一些列自治运动,主体是封建王公,目标是维护王公传统的封建特权;第三次运动是30年代的百灵庙高度自治运动,内蒙古社会各阶层都投入到这次运动中,目标则是争取民族自治,建立自治政府。随着三次运动的逐步展开,蒙古族对蒙古民族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有了清晰的认识,增强了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民族自治权,为后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民族意识中华民族
清末之后的半个世纪中,北部边疆危机频现,清末之后的历届政府都试图加强对这一地区的直接控制,以维护国家统一,但效果适得其反,激发了三次内蒙古的自治运动。这三次自治运动既是蒙古族争取民族自治权益的运动,也是中华民族争取独立与解放历史的一部分。
一、清末内蒙古的自治运动
1640年漠南蒙古各部相继归附清朝,清廷实施了“因俗而治”和“分而治之”之策,姚锡光曾说:“我朝之御蒙古,众建以分其力,崇释以制其生,一绝匈奴、回纥之祸,其术可谓神矣。”[1]为了应对北疆危机,光绪二十八年初(1902年1月),清廷任命贻谷为督办蒙旗垦务大臣,赴内蒙古西部督办垦务,开始了对内蒙古的全面放垦,这成为对蒙古新政最重要的内容。内蒙古西部放垦土地共计约10万余顷,东部哲、昭两盟及依克明安公属地放垦共计约360万余垧另1.6万余顷。[2]放垦蒙地不仅直接威胁到蒙汉农牧民的生计,也损害到蒙古王公和汉族地主、地商的利益,因而遭遇了来自各方面的反抗。
(一)清末反抗放垦运动
1.伊克昭盟独贵龙运动。[3]独贵龙源于蒙语“多归拉那”,意为环形,独贵龙成员到约定的地点席地而坐成环形,与会人员签名也呈环形,从而使领导人不易被识破。乌审旗的独贵龙抗垦斗争开始得最早,光绪二十九年首批垦务官员来到乌审旗后,遭到敖德巴、白音赛音等率领的数十名青年独贵龙成员强行阻止。光绪三十三年,乌审旗的独贵龙进一步壮大到十二个,推举各独贵龙首领轮流主持,统筹领导全旗抗垦。伊盟的独贵龙武装抗垦发展普遍,斗争激烈,有力地抗击了清朝的放垦,表达了他们保卫牧地的主张,在部分地方获得了一定的胜利。
2.丹丕尔的武装斗争。准格尔旗是伊克昭盟最后报垦的一个旗,光绪三十一年正月该旗札萨克报垦了该旗南界地即黑界地,而黑界地早被丹丕尔私垦,民户交租于蒙旗。七月十一日丹丕尔招聚蒙众往攻十里长滩东局,蒙众遂将局中文牍账簿等件概行焚毁,将该旗报垦的蒙员格什巴图等捆缚谋害。[4]得到贻谷奏报后,朝廷认为丹丕尔形同背叛,著严拿务获,归案究办,十二月丹丕尔被擒获,次年正月被贻谷正法。丹丕尔领导的准格尔旗武装抗垦斗争最为激烈,对当时整个时局的震动和影响最大。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归化城副都统文哲珲奏参贻谷“二误四罪”,其中一误为“误认宗旨”,“朝廷放垦蒙地,乃恤蒙以实边,非攘地以图利也。而贻谷视为谋利之道,于是蒙古报地多益求多,于地户征收则刻意加刻。取游牧之地而垦之,而蒙民怨矣;夺垦熟之地而卖之,而汉民怨矣。”就此奏参,光绪帝传旨:“朝廷放垦蒙地,意在开荒备边,并非攘地图利。……且纵勇滥杀,烧毙台吉丹丕尔一家五命之多,复罗织成狱,辄将丹丕尔置诸重辟,尤属残酷无论。”[5]光绪帝对贻谷被参案态度非常严厉,不准任何人为之申辩,可见丹丕尔一案对时局影响之大。丹丕尔的抗争让朝野再一次反思对蒙政策,并使朝野达成了基本共识,即“朝廷放垦蒙地,意在开荒备边,并非攘地图利”。
3.陶克陶领导的抗垦斗争。陶克陶系郭尔罗斯旗塔奔塔虎人,放垦后赖以依靠的土地和草场被剥夺,他们无处伸冤。陶克陶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儿子、亲族和义兄说:“与其土崖似的坍塌,不如宝石般爆炸;与其泪流满面,不如举起铁拳;当今,生不一定愉快,死不一定悲哀。拉出去,把地局子砸塌!”[6]遂于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发动武装抗争。陶克陶主要在哲里木、呼伦贝尔、昭乌达盟与官兵战斗,在战斗中与白音达赉、卷毛生铁子和巴塔尔仓率领的另外两支义军互为声援、彼此联合,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称“西北沿边二千余里几无乐土”。宣统二年四月,在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的重兵追击下,经外蒙古车臣汗部贝子旗界多罗克卡伦进入俄罗斯境。这场被称为蒙匪、巨盗的武装抗垦斗争得到了蒙古农牧民的同情、支持和帮助,清朝官员也认识到正是“蒙户接济”“蒙员蒙民通风接济”使他们“毫无阻碍”。陶克陶领导的武装抗垦斗争虽然失败了,但这场斗争表现了普通农牧民的力量,表达了他们的利益诉求,有力地抗击了清廷的放垦。
(二)清末抗垦斗争的特点
1.自发性、盲目性。如陶克陶领导的蒙古农牧民的武装斗争,目标是地局子,仅仅是为了减轻经济压迫。换言之,他们的斗争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没有认识到真正压迫他们的是封建统治,真正束缚他们的是封建思想。
2.无组织、无目标。清末内蒙古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无论是伊克昭盟独贵龙运动还是丹丕尔的武装斗争或是哲里木盟陶克陶胡的抗垦斗争,都是偶发的,没有形成稳定的组织,斗争的主体多是蒙古牧民,蒙古王公没有走上争取蒙古族民族权益的道路。在运动中并不主张脱离中央政府而独立,更没有提出争取蒙古族自治权这样的清晰目标,表明清末内蒙古自治运动还处于初级阶段。
3.起因是清廷的放垦与设县。放垦政策的实施伴随的是武力镇压,开垦到哪里官兵就到哪里,清廷通过武力强制剥夺了蒙古王公对土地和人民的治权,蒙古王公和蒙古普通民众也失去了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土地。放垦政策形成的旗县矛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贯穿了近代内蒙古的整个过程。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过程中,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回答和解决:谁享有对蒙古族原有辖地的治理权,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机构行使这种治理权,中央与内蒙古地方的权力关系如何定位?清廷的态度是由州县逐步取代盟旗行使对内蒙古的治理权,而蒙古族则坚持要求在内蒙古地区由蒙古族行使民族自治权,清末之后的历届政府和内蒙古地方之间长期地进行了博弈,这也成为内蒙古近代法制史的主题。
二、北洋时期内蒙古的自治运动
民国初立,百废待兴,外蒙独立、内蒙离心,北疆危机。蒙古民族意识的高涨从法理上危及民国政治基础,蒙古独立运动从政治上直接危及民国领土完整。传统的多民族国家如何进行现代国家的建构,成为民国统治者的棘手问题。
(一)内蒙古的独立自治运动
1.呼伦贝尔的独立运动。外蒙古独立后发来归顺公告,胜福等人积极响应,1912年1月15日,叛军占领呼伦城,宣告“独立”,归顺库伦政府,并以呼伦贝尔旗属官兵等全体通电称:“革命起事,各省附和,仇杀旗人,将覆大清。我呼伦贝尔旗人系满清之一小部分,世受国恩,自应尽一分臣子之义,故大众议定,起大清帝国义军,保守疆土,决不承认共和,亦不受汉官管制。”[7]呼伦独立后,北洋政府忌惮俄国干预没有武力征讨,后于1915年11月签订了《中俄就呼伦贝尔局势问题达成之协议》,从此中国政府恢复了对呼伦贝尔地区的主权。
2.乌泰发动的“东蒙古独立”事件。乌泰是科尔沁右翼前旗郡王兼哲里木盟盟长,外蒙古独立后向内蒙古各盟旗发出归附通告,乌泰立即派人前往库伦表示归顺,并请求给予援助。“当时的外蒙古统治者特别欢迎乌泰的归附,立即应允了乌泰所要求的物资援助”。[8]得到外蒙古的蛊惑和支持后,乌泰铤而走险于8月20日发布《东蒙古独立宣言》。[9]乌泰叛乱后,北洋政府致电奉天、吉林、黑龙江三都督,下令军事围剿叛乱,历时一个多月平息了“东蒙古独立”事件。
3.贡桑诺尔布的“独立”活动。喀喇沁右旗札萨克郡王于1912年正月召开了一次旗内的秘密会议,会上宣布了他的内蒙独立计划。他说:“这几年来,开办学校,训练军队,振兴实业,这一切都是为了蒙古民族的独立做准备工作。现在清朝颠覆,民国肇造,外蒙独立,正是我们行动起来的好机会,如果再拖延下去,就要前功尽弃了,由日本泰平公司订购的枪支弹药,即将运来,需要马上派人去取,希望你们深思熟虑……”[10]但因无人支持而没有取得任何结果。1912年冬,贡桑诺尔布召集热河境内各蒙旗王公、札萨克商讨热河境内实行自治,为热河都统熊希龄侦知,急电袁世凯请示制止的办法。袁世凯采用调虎离山之计,任命贡桑诺尔布为民国政府蒙藏事务局总裁。贡桑诺尔布从此离开喀喇沁右旗,他所从事的内蒙古独立运动就此结束。
(二)蒙古独立运动中民族意识的特点
1.以同种同教宣扬蒙古意识,以蒙古意识论证独立的正当性。蒙古族具有独特而深厚的民族认同、历史认同和宗教认同,这些都为民族分裂主义进行社会动员提供了适宜的资源。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后,蒙古族长期建立自己的政权,他们生活于蒙古高原上,从事着以游牧经济为主体的生活方式,操持着蒙古语,尤其注重氏族血统传承的民族,这些因素都让蒙古族非常具有民族认同意识。蒙古族最初信仰萨满教,明代中期后藏传佛教传入蒙古地区,蒙古族逐步笃信藏传佛教,蒙古族法律更是把藏传佛教奉为指导思想,藏传佛教成为蒙古族的文化血脉。至清末仅内蒙古就有10万喇嘛,占到男性人口的30-40%。如此众多的喇嘛加上虔诚的信徒,蒙古王公利用宗教所激发的号召力非同凡响。从以上各种宣言、通电中可见,民初内外蒙古独立活动中始终高举“保种保教保全领土”的大旗,提出了同一个民族同一个宗教有权保全自己领土的政治主张。蒙古王公贵族利用“蒙古民族意识”旗帜追求自身的政治诉求,并从历史资源、宗教资源、民族资源寻求认同和社会动员,进而企图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这些主张披着民族主义的外衣,将其争取独立的行为解释为脱离满清藩属关系、脱离满清殖民统治的正当行为,这与辛亥中革命派提出的“种族革命”目标有异曲同工之妙。
2.把蒙古民族意识绝对化,与中华民族意识对立起来。内、外蒙古仅仅是一个地理和行政区划上的概念区别,蒙古王公却利用蒙古人在历史、语言、宗教和生活方式上一致性,把蒙古人对历史、语言、宗教和生活方式上的认同抽象为蒙古民族意识,并把这种民族意识绝对化。如呼伦贝尔独立通电、《东蒙古独立宣言》中便将“中国”与“蒙古”“蒙古人”与“汉人”对立起来。其实,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并没有“民族”这一概念,而是用“华”“夷”等概念区分不同的族类共同体,在汉语语境中具体的群体划分则多表达为“某某人”,如汉人、蒙人、满人、苗人等,汉人与五方之民的差异在《礼记·正义》中早有叙述,及至后世,“中国人”“华人”的含义更多是指文化上有差异的人。清末之后,“种族”“民族”等这些西方概念传至中国,传统王朝国家族类共同体划分方式和划分概念开始被“种族”“民族”等概念代替,传统王朝国家的“华夷之别”转化为“民族”之别,“汉人”“蒙人”关系转化为“汉族”“蒙古族”关系。在这种政治观念和话语体系的转化中,无论是革命派还是蒙古王公们都用民族之别重新解读王朝中国多元的族类共同体历史,也都用民族之别重新解读王朝中国多元的族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将民族意识绝对化。革命派把汉民族意识等同于中华民族意识,蒙古王公把蒙古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意识对立起来,这直接影响了蒙古族对民国的认同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是建立单一的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的国家,也就成为新成立的民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难题。
(三)北洋政府羁縻蒙古,以增强蒙古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
1.提出“五族共和”论以协调蒙古族认同与中华民族认同。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宣言书》称:“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这是第一次在正式的文件中提出了五族共和论。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扬弃了原来民族主张中偏狭的思想,积极宣讲了五族共和的主张。他《在张家口各界欢迎会的演说》中说:“今日中华民国成立、汉、满、蒙、回、藏五族合为一体,革去专制,建设共和,人人脱去奴隶圈,均享自由平等之幸福,实中国四千年来历史所未有。”[11]
2.召开西盟王公会议以安抚西盟各旗。库伦独立后两次文檄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希图煽惑西盟附从。第二次檄文称:“我蒙古向系同族同宗。谅必允从。现恐南路敌人。行将兴并来伐。即应妥为防守。以图疆域。”[12]为断绝库伦独立之虞,向西盟各旗宣布共和,绥远将军张绍曾承袁世凯之命召开西盟王公会议,会议发表了“乌伊两盟各札萨克劝告库伦文”:“现在共和新立,五族一家,南北无争,中央有主。从前各省独立均已取消。我蒙同系中华民族,自宜一体出力维持民国,与时推移。”[13]黄兴涛认为:“这大概是在政治文告中,第一次由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共同议决,宣告中国少数民族同属‘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了。”[14]
3.出台《蒙古待遇条例》以换取蒙古王公的支持。1912年8月《蒙古待遇条例》正式公布,其内容为:“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内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位名号,应予照旧承袭,其在本旗所享有之特权,亦照旧无异;蒙古各地胡图克图、喇嘛原有之封号,概仍其旧。”[15]《条例》承认了蒙古王公原有自治权,爵位、名号、世袭权及各种特权一律照旧,对蒙古既得利益集团作出了重大的让步,以换取蒙古王公阶层的支持。“概仍其旧”四个字可以概括《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其本质就是用维护蒙古封建主的封建特权交换蒙古封建主对北洋政府的支持。作为中华民国的《蒙古待遇条例》,满篇都是王公的治权、爵位、名号、封号、俸饷,每条都是一律照旧、照旧无异、概仍其旧,连一个“民”字都没有提及,更毋庸言及民众的权利和利益。《蒙古待遇条例》是民国政府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确认蒙古原有的封建制度,重申了蒙古王公贵族的封建特权,承认了蒙古王公贵族与牧民之间的封建关系。该《条例》成为北洋政府羁縻蒙古的重要手段,对笼络蒙古王公、稳定北部边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三、国民政府时期内蒙古的自治运动
(一)内蒙古自治运动的经过
1928年国民政府宣布将热河、察哈尔、绥远三个特别区改为省,随后三个省政府相继宣告成立,这样内蒙古全境分划各省。改省后,国民政府在内蒙古积极推行移民放垦和屯垦政策,遭到了内蒙古各阶层的强烈反对,北平和南京的蒙古人展开了一系列的请愿活动。迫于压力,国民政府于1929年11月召开了蒙古会议,制定了《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该法是国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蒙古地方制度的惟一正式法令,成为内蒙古盟旗制度得以保留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国内政局动荡,国民政府内部各派倾轧,该法并没有得到实际的执行。
《建国大纲》曾明确提出“对于国内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但国民党统一全国以后,并没有兑现这些开明、进步的许诺,反而淡化和消解民族问题,对于蒙古人提出了各种自治要求采取拒绝或推诿的办法。蒙古族没有感受到国民政府政治上的进步,没有得到国民党许诺的平等和扶助,得到的却是政治上的分割、经济上的剥夺和文化上的歧视。在锡林郭勒盟副盟长德穆楚克栋鲁普(德王)的倡导下,1933年7月26日,云端旺楚克及部分蒙旗代表召开了第一次内蒙古自治会议,并向国民政府发出“准许蒙古高度自治通电”。10月9日第二次自治会议在百灵庙召开,会上讨论并决定了《内蒙古自治政府组织法》。该法提出“援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内各民族自决自治决定,召开内蒙各盟部旗长官自治会议,决议在国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内蒙自治政府”。[16]从百灵庙发轫的高度自治运动,引起国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极大震动,也得到了内蒙古西部各盟旗的广泛响应,迫使国民政府重新审视事态,寻求消弭对策。
(二)内蒙古自治运动的起因
关于此次内蒙古自治运动的起因,历来众说纷纭。曾巡视内蒙古的黄绍竑曾认为“此运动是直接间接受了日本人的煽动与指使”,是“一个脱离国家统治的独立行动。”[17]今人白拉都格其则认为,“民族压迫的存在,是近代内蒙古民族运动产生的最主要原因。”[18]综合分析,起因如下:
1.建省问题引发的旗县之争。《建国大纲》中孙中山先生对未来中华民国地方政府的设计中仅有省县的规划,北伐胜利后,国民政府酝酿整饬划一地方行政,拟将热河、察哈尔、绥远改为省。1928年9月5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以特别区域于法无据,通过特别行政区域改省决议,将“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均改省”。[19]至此,清末以来历届中央政府计划在内蒙古遍设行省的计划得以实现,使蒙古族在政治上、地域上被分割。清末以来的旗县之争因三省的建立而强化。从德王对黄绍竑的谈话中可以看出蒙古人对省县的态度:“现在蒙古盟旗与省府的冲突,不是由于双方感情不好,也不是民族间发现恶劣的情感;盟旗与省府之冲突,完全由于制度之不良。现在蒙古是一地二主,所以即使双方有良好之感情,因为权利关系,必会发生冲突。”[20]
2.王公改革引发的王公离心。蒙古封建王公世袭其领地和牧民,享有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清末和北洋政府改革,只是以放垦和设县来逐渐浸入和缩小王公的实权,在制度上仍然承认和保护王公封建特权。国民政府建立蒙藏委员会后,《蒙藏委员会施政纲领》规定:“改组各盟公署、旗扎萨克府,……其后废除封建式的世袭制度。实行解放奴隶;保护解放之后自由;绝对禁止役使奴隶、买卖奴隶。”[21]王公制度改革固然体现国民政府反封建的进步性,但这也等于废除了蒙古王公赖以生存的两个基石,即王公身份的世袭与牧民对王公的人身隶属关系,遂引发王公离心,并成为自治运动的积极参与者和领导者。
3.放垦蒙地引发的蒙民离心。各省建立后都将放垦蒙地作为省政府的主要工作,掀起了大规模放垦蒙地的高潮,从1932年至1935年,仅河套地区就占有耕地168281亩,包头河西垦区占有耕地5880亩。[22]放垦时,原本放垦章程规定地价、地租要以一定比例由省县返还给蒙旗,但省县往往不照原定章程返还。这样不仅使蒙民因失去牧场而生活艰辛,也使盟旗行政经费陷入困难。蒙民反对垦殖的呼声日益增高,从自治宣言中可以体现出蒙古人对放垦的态度:“乃政府不第不此之图,反从而穷困之。始而开荒屯垦,继而设县置省,每年执政之所谓富强之术,直吾蒙古致命之伤,痛定思痛,能不伤感?!”[23]
4.日本侵略引发的蒙民自救。日本一方面挑拨蒙汉关系、诱惑蒙古王公,以达到殖民内蒙古的目的。“九一八”事变后,关东军出兵占领东三省,并以支持蒙古独立、自治为诱饵,吸引、拉拢内蒙古王公、上层人士,包括多伦的李守信、锡林郭勒盟盟长索特纳木拉布坦和西苏尼特旗德王。另一方面进行军事威胁、间谍恐吓,甚至进行直接的军事入侵。1935年12月,关东军以中方不履行《秦土协定》为借口侵占了察哈尔盟,同时派间谍、武装军人至西蒙各旗恐吓。自治通电中称:“迩来强邻俱侵,刻不容缓;燕雀处幕,覆亡之祸已迫;因循偷安,已为事势不许。”[24]即明确地表达了蒙民自治以救危亡而固国防的目的。
(三)国民政府的对策
1.高度重视,出台内蒙古自治新方案。自治通电发出后,引起国民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极大震动。蒙藏委员会出台了治标治本两策,治标之策是派员剀切宣慰、劝阻,设法消弭;治本之策是拟县蒙古自治筹备委员会方案。[25]9月2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在地方自治范围之内允许蒙古自治,行政院据此提出改革蒙古三种方案,其中方案二《改革蒙古地方行政系统方案》规定,“有蒙古人聚居的省份,分别设置蒙古地方政务委员会,……负责办理属于蒙古人聚居区域之地方行政事务,并受中央边务部之指挥监督。”[26]
2.派员巡视,与自治组织商谈解决方案。黄绍竑按照行政院命令巡视内蒙各盟旗,在百灵庙黄绍竑与内蒙古自治运动的负责人进行了商谈。云王、德王等坚持要求撤废在内蒙古所设各省,以内蒙古自治政府作为内蒙古统一最高行政机关实行自治,而黄绍竑坚持按照国民党中央所定方案为基础进行商谈,双方在设立蒙古统一最高自治机关上相持不下。因黄绍竑的坚持,云王、德王作出让步,同意成立第一、第二自治区政府,各自治区政府直隶于行政院,各自治区间设一联席会议,商决共同事宜。黄绍竑接受该方案,并答允转呈国民党中央。
3.出台《蒙古自治办法》,圆满解决内蒙古自治运动。1934年2月28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以蒋介石、汪精卫名义提出的《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八项》,该原则是蒙古自治运动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文件,对此后的内蒙政治演变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主要内容有:“蒙古适宜地点设一蒙古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于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各盟旗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27]《原则》与蒙古方面提出的方案出入不大,进京请愿的蒙古代表表示接受,内蒙古高度自治运动取得了初步成果。随后根据国民政府命令,成立了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标志着蒙古自治运动得到了初步的解决。
(四)国民政府时期内蒙古自治运动的特点
1.内蒙古王公积极参与了自治运动,但是动机各异。在争取王公的统治权上,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因此内蒙古王公积极参与,但他们动机各异。王公中的守旧派只是为了借自治运动来保护和加强自己的封建统治地位,从省县夺回一部分自己失去的权益。运动的另外一位领导人德王比其他王公开明,但作为一个蒙古王公他更是一个大蒙古主义者。无论是自治运动还是投靠日本,他都将这些选择作为他“继承成吉思汗的伟业”、“重建大蒙古国”的手段。但是,他没有认识到蒙古族与中华各民族一道成为命运休戚的民族共同体,他投靠日本反被日本所利用的下场也说明了他大蒙古主义者立场的错误。
2.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到此次自治运动中。此自治运动中,王公阶层成为领导者和倡导者,一些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成为运动的骨干。运动的领导者德王常常以青年领袖自居,他在身边网罗了很多受过高、中等教育的蒙古族青年,如陈绍武、关翼卿、云继先等,这些青年学生都成为自治运动的核心力量。当蒙古留平学生会得知章嘉活佛前往阻止自治的消息后,发出了反对宗教干涉政治的宣言,并到北平西站和嵩祝寺示威。蒙古留平学生会亢仁、吴柏龄、札钦斯奇等人为支持蒙古自治,曾赴北京饭店谒黄绍竑陈述内蒙自治意见。
3.自治运动以民族自治为指导,政治指向明确。此次自治运动运用民族自治权理论阐释其合理性,并以孙中山“扶助弱小民族使之自治自决自治”为根据。自治伊始,在“为推行蒙古高度自治真相电”中表示:“佥日采用高度自治,建设内蒙自治政府,急谋团结促进,以补中央所不及”。[28]国民党中央通过“内蒙古自治办法十一项”后遭到内蒙古各界的反对,在汪精卫召开的座谈会上,白云梯等人陈述自治理由中称:“内蒙自治是根据孙中山先生‘扶植弱小民族使之自决自治’之遗训提出的,是合理地要求,不是背叛中央的行为。”[29]自治运动政治指向清晰明确,即在国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内蒙自治政府,总揽内蒙行政。
4.在自治运动中始终坚持民族自治而未主张民族独立。内蒙古自治运动引起国民政府及社会各界震动,但与清末、北洋时期的蒙古自治运动相比较,这次运动始终坚持以孙中山先生手定的《建国大纲》第4条“扶植弱小民族使之自决自治”为依据,坚持在国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自治权限,从未有主张“独立”的只言片语。在与黄绍竑的谈话中,德王曾强调:“蒙古成立自治政府,仍接受中央命令,外面所传分裂运动,有种种背景,都是谣言。”[30]关于此次自治运动的“日本背景”,长命博士学位论文《国民政府时期的蒙古自治——从百灵庙自治运动到绥境蒙政会成立》中有过较为客观公正的深入分析,即认为日本西进客观上促进了此次自治运动的发生,但绝非日本人操纵了此次自治运动。
四、20世纪早期内蒙古自治运动的特点
从清末至国民政府时期的半个世纪中,内蒙古各阶层为了各自的权益和蒙古族民族利益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自治运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思考和争论,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在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转型过程中的种种困境,反映了多民族国家里民族地方治理秩序和民族认同建构的诸多难点与特点:
1.自治运动的主体日益扩大。清末内蒙古自治运动主体主要是牧民,北洋时期主要以蒙古封建王公为主体,国民政府时期内蒙古各阶层都参与到民族自治运动中,王公发挥了号召和领导作用,知识青年则成为运动的骨干力量,蒙古农牧民也以各种形式参与,这反映了蒙古自治运动的主体日益扩大。尽管各阶层的利益不尽相同,但争取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2.自治运动的目标从经济逐渐转向政治。清末内蒙古自治运动主要目标是反对放垦、反对设县,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受到剥削、压迫的真正根源是清朝封建制度。北洋时期蒙古王公们进行了各种自治运动,甚至是独立运动,但是他们争取的仅仅是维护蒙古王公传统的政治特权,所以一经北洋军阀诱惑,就达成妥协,根本未曾意识到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是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生存、发展的基石。国民政府时期内蒙古民族自治运动的目标则从经济转向政治,开始积极追求民族自治,并冀望在全内蒙古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自治政府,这体现了内蒙古自治运动的成熟。从清末到国民政府时期的历次蒙古自治运动,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分散化到组织化、从盲目性到有意识性的发展。
3.历次自治运动的局限性。尽管在自治运动中他们提出了争取民族平等、民族自治的主张,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专制,却从未提出在蒙古社会内部反对封建压迫、反对封建专制的主张,从未提出全民自治的主张,自治运动的各种宣言、文件从未提及内蒙古封建制的改革,这也反映了历次蒙古自治运动的阶级性和局限性。正如黄奋生所讲:“自治之真谛,乃由官治移入而移入民治,即所谓民主政治者是也……各王公一面为封建之主宰者,一面又系自治之领导者,背道求合,事所罕见”。[31]如果仅仅实行民族自治,而不在民族地方废除封建制度,这不是真正的自治,这个少数民族也不会获得真正的解放。
4.在自治运动的过程中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越来越强。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通常是通过诉诸民族情感同一性,强化国民对于国家的认同感,进而以民族国家同一性的方式来体现统治的合法性。但对于多族群国家而言,在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协调诸如中地关系、主体族群与少数族群关系等一系列现实政治问题。清末内蒙古自治运动尚未触及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问题,北洋时期内蒙古的自治运动则是处处强调蒙古民族意识的绝对化,与中华民族的认同对立起来,造成北洋时期严重的边疆危机和国家合法性危机,这一危机一直延续到国民政府时期,也引起了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激烈争论。顾颉刚先生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中华民族,汉、满、蒙、藏、回等族不宜称为“民族”,而费孝通先生认为汉、满、蒙、藏、回等族也可以称为“民族”,这一争论恰恰是内蒙古政治生活中蒙古民族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冲突的理论反映。从国民政府时期内蒙古自治运动的过程来看,通过北洋政府、国民政府两个时期一系列的历史叙事、国民教育、意识形态塑造和制度建构等手段,蒙古族已确立了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较好地协调了蒙古族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的关系。
五、结语
从清朝末年至20世纪30年代的近半个世纪,是我国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重要时期,是现代民族意识所造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过程中,清廷、北洋政府、国民政府试图通过意识形态塑造、移民、设县等手段加强对内蒙古的直接统治,但由于与历史传统和民族意识的冲突,反而激发了一浪又一浪的民族自治运动。在自治运动中,蒙古族从争取经济权益到争取政治权益,从争取阶层利益到争取民族自治权。中央政府面对蒙古族争取权益的自治运动,也逐步调整了中央与民族地方的权力关系,通过中华民族意识的塑造增强各少数民族的认同,通过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理论化解各种少数民族的独立意识。面对日、俄的侵略,蒙古族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也逐步加强,进而融合到中华民族觉醒的历史潮流中。
*杨强,西北政法大学民族宗教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与法制改革研究”(课题号10CFX010)阶段性成果。
注释:
[1]姚锡光:《筹蒙刍议》,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2]西部放垦面积根据《内蒙古中西部垦务志》记载统计而来,东部放垦面积引自于《蒙古民族通史》第5卷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页。
[3]此部分参考《蒙古民族通史》第5卷上,第187-189页。
[4]《开办蒙员聚众抗阻攻抢局所据实奏请严惩折》,《垦务奏议》,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60-361页。
[5]赵全兵、朝克主编:《内蒙古中西部垦务志》,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1-345页。
[6]参见厚和、陈志远:《陶克陶胡抗垦析略》,刘海源主编:《内蒙古垦务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39页。
[7]军机处电报档:《黑龙江巡抚周树模致内阁军咨府陆军部理藩部电》(宣统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7辑,第306页。
[8]博彦满都:《乌泰王叛乱事件》,《内蒙古文史资料》第1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4页。
[9]《乌泰王发布东蒙古独立宣言及札鲁特左旗对乌泰的援助》,《内蒙古文史资料》第1辑,第92页。
[10]吴恩和、邢复礼:《贡桑诺尔布》,《内蒙古文史资料》第1辑,第113页。
[11]《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51页。
[12]周正朝:《昭乌达盟纪略》,远东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页。
[13]西盟王公招待处编辑:《西盟会议始末记》,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14]黄兴涛:《民族自觉与符号认同:“中华民族”观念萌生与确立的历史考察》,香港《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创刊号。
[15]曹永年主编:《内蒙古通史》第4卷,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16]卢明辉:《蒙古“自治运动”始末》,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6页。
[17]黄绍竑:《五十回忆》上册,风云出版社1945年版,第264页。
[18]白拉都格其:《关于近代内蒙古民族运动研究的几个问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997年第6期。
[19]《国民政府改热河等区为行省通电》,《总理对于蒙藏之遗训及中央对于蒙藏之法令》,第275-276页。
[20]黄奋生:《内蒙古盟旗自治运动纪实》,中华书局1935年版,第148页。
[21]乌力吉陶格套:《清至民国时期蒙古法制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22]王龙耿:《绥西屯垦与包头》,《包头文史资料选编》第6辑,包头政协编1984年印行。
[23]札奇斯钦:《我所知道的德王和当时的内蒙古》,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版,第104页。
[24]卢明辉:《蒙古“自治运动”始末》,第30页。
[25]《蒙藏委员会关于蒙古自治治标治本决议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第64页。
[26]黄奋生:《内蒙古盟旗自治运动纪实》,第102页。
[27]《行政院为解决蒙古自治问题办法原则八项致蒙藏委员会训令》,《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第76-76页。
[28]《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第90页。
[29]卢明辉:《蒙古“自治运动”始末》,第63页。
[30]黄奋生:《内蒙古盟旗自治运动纪实》,第148页。
[31]黄奋生:《内蒙古盟旗自治运动纪实》,第242-243页。
责任编辑: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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