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儒教网关于抗议复旦大学教授刘清平侮辱圣贤的声明
作者:中国儒教网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四月廿一日甲寅
耶稣2015年6月7日
近闻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刘氏清平于新浪微博辱骂孔孟,有辱斯文,有违师德,遭到复旦大学本校师生抗议,并呼吁将其驱逐出校事件,特声明如下:
孔孟者,既是儒家文化之集大成者,中华文化之象征符号,更是儒家信徒心目之中神圣不可侵犯之圣贤。刘氏屡次公开肆意辱骂孔孟,其语言之污秽,其行径之恶劣,有史以来所罕见,丧心病狂,人神共愤,天理不容,虽狂犬吠日,于日无伤,然既欺圣贤不能自卫,又伤儒家信徒情感,中国儒教网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和严重抗议!
当今社会,诸神相争,百学竞鸣,学术为公器,思想当自由,观点可多元。于其他学派,孔孟是否圣贤,可讨论,听尊便。然刘氏于公开场合,用极其污秽之语言辱骂孔孟,无关学术讨论,无关思想观点,有违道德底线,有损社会风化,既是吾国道德沦丧一大表征,更是吾国学界一大耻辱,是可忍孰不可忍,中国儒教网对此深感愤怒与悲哀!
尤有进者,师者既要传道授业解惑,又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刘氏身为我国著名高校复旦大学之教师,人品恶劣,道德低下,缺乏基本职业操守,丧失为人师表资格,严重损害吾国学校和教师之声誉,中国儒教网对此深表遗憾与不安!
鉴上,中国儒教网特强烈要求和呼吁如下:
其一,刘氏本人必须就侮辱圣贤一事,必须公开向孔孟圣贤、孔孟后人、广大儒家信徒以及公众进行道歉;
其二,新浪微博作为公共媒体与公共场所,必须依据自身有关规定,认真审视刘氏有关言论并作出相关处理;
其三,教育部和复旦大学及其相关院系,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之规定,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具体规定,以及复旦大学及相关院系有关规定,重新审视刘氏教师资格并作出相关处理。
其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最高法院、司法部等相关机构,尽快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公然损害古人人格权、名誉权,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或作出司法解释。
中国儒教网
孔元2566年4月21日
西历2015年6月7日
事件背景:
复旦学生要驱逐本校教授刘清平,称其言论下流侮辱圣贤败坏母校声名
http://www.guancha.cn/Education/2015_06_08_3225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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