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石】就宪政问题与杨晓青教授、郑志学同志商榷

栏目:思想动态
发布时间:2013-06-2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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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宪政问题与杨晓青教授、郑志学同志商榷

来源:凤凰博报

作者:杨天石

时间:20130617

 

 

 

一、两刊一报齐批“宪政”,令人困惑

 

201212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30周年会上关于“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讲话极好,大得人心。317日,李-克强同志在讲话中表示:“忠诚于宪法,忠诚于人民”,也使广大人民群众备受鼓舞。一时间,“民主宪政”成为民间和报刊、网络的热门话题。在上的中央领导人和在下的人民群众如此心思相连、相通,真是前所少有的好现象、好形势。

 

然而,令人感到突兀,困惑不解的是,日前有两刊一报刊文谈否定宪政。一为《红旗文稿》所刊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文,一为《党建杂志》所刊郑志学先生文,一为《环球时报》所刊社评《“宪政”是兜圈子否定发展之路》,其论点是:“宪政”姓“资”,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品,社会主义中国不能讲“宪政”,主张“宪政”就是“推翻社会主义政权”,“接受西方政治制度”云云。上述三文论点相同,发表时间相近,何以出现如此现象?

 

二、杨晓青、郑志学等曲解毛泽东论述

 

三文中,我第一个读到的是杨晓青教授的文章。当读到他否定宪政的相关论点时,我首先想到的是毛泽东1940年发表的那篇名文《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心想,“宪政”这个概念,毛泽东用过,总不能否定吧!往下看,果然,杨晓青教授确实未回避这篇名文。然而,据他说,该文写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当时是为了和蒋介石斗争的需要,到了社会主义时期,就不适用了,不能再用“宪政”这个概念,“我党”就不再讲“宪政”了。郑志学先生的文章持论大体相同。说老实话,把毛泽东的这篇名文的作用局限于一个短短的时期,我就觉得二位先生是把这篇名文的作用贬低了。毛泽东在这篇名文中自问自答道:“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这句话,其实说得并不十分严密,“宪政”的必要元素是“宪法”,“依照宪法实行民主政治”才可以称为“宪政”。不过“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句话毕竟抓住了“宪政”的实质。就凭这句话,这篇文章的作用也应该是长时期的,至少在人类进入共产主义,国家、政治消灭之前都是管用的。

 

好在《毛泽东选集》就在手边,还是查查原著吧。一查,不对了。毛的原文还有下面几段话:

 

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

 

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时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

 

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现在的事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颁布一种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

 

我之所以不避行文繁冗,引用上述几段,目的是希望读者比较全面、比较准确地理解毛泽东的上述名文。读了上述段落,我想读者都会得出下列结论:当时,毛泽东认为,苏联有“宪政”,这是社会主义的“宪政”,是比我们当时实施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更高级的民主形态和宪政形态,中国现在还没有苏联那样的条件,苏联“宪政”是我们长远的目标。

 

我不明白,杨晓青、郑志学二位先生为何不引上述文字?大概是一引用,自己的“宪政”姓“资”说就无法成立了吧?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原是毛泽东1940年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上的演说。在现场演说时,毛泽东在分析苏联宪政和民主形态时,还特别两次用了“最新的”一词。在毛泽东讲话之前,吴玉章首先讲话。盛赞苏联宪法是“世界上极好的真正民主主义的宪法”,但是“中国现在还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做基础”,因此“现在我们要实行的宪政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以我们二年半抗战中所得来的社会经济的真实基础为规模的宪政”。毛泽东认为吴玉章讲得非常好,当场就表示:“刚才吴老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

 

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由毛泽东发起,理事长吴玉章,在全部47名理事中,毛泽东名列第一。理事有王明、洛甫、陈云、王稼祥、林伯渠、高岗、李富春、罗迈、丁玲、艾思奇、周扬、谢觉哉、陈伯达、南汉宸、肖劲光等。会议名誉主席团则有毛泽东、朱德、王明、洛甫、周恩来、博古、彭德怀、陈云、邓发、任弼时、董必武、邓颖超、徐特立等30人。堪称阵容壮大,精英尽出。会议有一份《宣言》,毛泽东等在其中说:“本会之主张,亦即全国人民之公意。本会同人深信,实行民主宪政为国内、国际大势之所趋。”这里所说的“大势之所趋”类似于孙中山所说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是世界和中国的发展趋势,假使“宪政”只是一时需要,中国革命成功之后就寿终正寝,何必要这样说!

 

杨、郑二先生刻意不引与己不利的文字,对《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按己意曲加解说,我觉得:第一,似乎不老实,第二,似乎不严肃,第三,似乎缺乏对毛泽东应有的尊重,第四,似乎受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影响,对中共的宪政运动历史缺乏必要的了解。

 

三、1949年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真的不谈“宪政”了吗?

 

杨、郑等先生宣布社会主义不能有宪政的理由之一是,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之后,毛泽东没有再谈过“宪政”,1949年之后,其他中共领导人也没有再谈过“宪政”。果真是这样吗?

 

检读中共领导人的著作,谈宪法、实行宪法等相关文字比比皆是。这些文字,其实都可以纳入谈“宪政”的范围,不过,为了让杨、郑等先生心服口服。我们只按严格的标准先行选择二例。

 

一是刘少奇1954915日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其中说:“我们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宪法,这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不是属于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又说:“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请看,刘少奇并没有割断历史,而是将社会主义的《五四宪法》草案看成是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

 

二是吴-邦国20083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其中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宪法,并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当时正在讨论《八二宪法》的修订问题,吴-邦国是中央修宪小组组长。他不仅将《八二宪法》的修订视为中国宪政史发展中的重要一步,而且视之为“重要里程碑”呢!

 

本人不是宪政学研究者,时间和精力都有限,尚未来得及全面检阅中共领导人的相关言论,我相信,如果大家一齐动手,一定会有更多的发现。我的疑问是,杨晓青教授是法学家,郑志学先生看来是政治学家,为何对刘少奇,特别是吴-邦国几年前的话视而不见,或全然不知,却敢斗胆断言建国之后“我党”不再讲“宪政”了?

 

刘少奇1954年针对《五四宪法》所言宪政,吴-邦国针对《八二宪法》所言宪政都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的宪政,应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或姑且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否则,称之为什么呢?

 

至此,根据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所言,加上刘少奇、吴-邦国所言,世界上至少已有四种宪政,即英国、法国、美国的资本主义宪政,苏联宪政、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新民主主义宪政”,1949年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宪政等四种类型。资本主义宪政也许离不开“多党制、三权分立、议会民主”等三元素,但是苏联宪政、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宪政和刘少奇、吴-邦国所称“社会主义宪政”却都和上述三元素没有关系。杨晓青、郑志学先生等根据什么只承认资本主义社会有宪政,而否认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时期有宪政,将它们开除出“宪政”行列?

 

不错,我承认,苏联虽然有了被毛泽东、吴玉章盛赞的宪法,但是,苏共领导人直接谈论“宪政”的言词并不多。1949年以来,中共领导人不断发起修订宪法,其次数之多,相隔时间之短,世所罕见,而谈论“宪政”的言词也不多。何故?窃以为,其原因不在于苏、中两国领导人未能达到杨晓青等教授所已经达到的觉悟高度,认为“宪政”姓“资”,而在于他们重立法,重修法,对贯彻、实施,树立宪法权威未予重视。苏联的宪法不能阻止斯大林破坏法制,大量滥杀无辜。中国的宪法不能阻止五十五万人被划为右派,三百多万干部和中共党员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最有典型意义的事例是,国家主席刘少奇在被批判、被斗争时,曾举起《宪法》抗争,然而,又有何用!最后,被戴上“叛徒、内奸、工贼”三顶大帽子,惨死开封,火化时连真名都不准使用。以上种种,都是应该深刻总结的惨痛教训,永远不能忘记、不应淡化的惨痛教训。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贯彻、实施宪法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见,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

 

明乎此,就会理解何以习近平同志“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言论刚出,李-克强同志“忠诚于宪法”的言论刚出,就受到知识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明乎此,就会明白人们为什么如此重视“宪政”的讨论?

 

以大类分,共和国有两种,资产阶级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共和国;市场有两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有两种,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自然,宪政也有两种,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那种将宪政划为资本主义社会专利,全盘否定的单一宪政论可以休矣!

 

四、对西方“宪政”应有的态度

 

一写到这一条,我就有点胆战心惊。因为当下正在猛批西方宪政、西方思想,我担心一不小心,哪句话说得不当,被扣上企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的大帽子,可就要“吃不了兜着走”了。还是先引用两段领袖语录吧!

 

第一段,毛泽东说过:“资产阶级民主,特别是初期,有那么一些办法,比我们现在的办法更进步一些。我们比那个时候不是更进步了,而是更退步了。”这段话启示人们思考,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哪些方面“比我们现在的办法更进步一些”?我们在哪些方面和西方比起来,“更退步了”?

 

第二段,邓小平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包括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等大原则的。邓小平这里主要谈制度,实际上也是在谈宪法,谈宪政。人们应该从这里思考,为何毛泽东提出,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的情况发生在苏联,而不能在英、美、法等西方国家发生,其故安在?

 

从上述两段语录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就是西方制度,包括西方宪法,都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采择的地方,所以,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报告论述政治体制改革时曾经讲过两句话:“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将“积极借鉴”说在前面,将“绝不照搬”说在后面,两者兼顾并重,而又略有区别,这是非常正确的方针。至于何者可以“借鉴”?何者不能“照搬”?这是需要解放思想、广泛发动,充分讨论,长期探索的,匆匆忙忙地划圈子,做结论是于事无补的,轻率地给参与讨论者开“钢铁公司”,扣政治大帽子更是不足取的。

 

五、理论是非要“争鸣”,不能由“权力”搞定

 

毛泽东说:“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我们认为会有害于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又说:“对于科学上、艺术上的是非,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提倡自由讨论,不要轻率地作结论。我们认为,采取这样的态度可以帮助科学和艺术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

 

毛泽东一生讲过许多话,有的正确,有的不正确,不可能句句是真里,但是上引这些话,我认为至今正确,也还应该成为有关方面领导科学和艺术的指导方针。

 

【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

 

本文摘自《红旗文稿》杂志

作者:杨晓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北京市法理学研究会理事。)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

 

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政党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没有经过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但以宪政理念为标准,没有多党竞选就无宪政,更无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3.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行使。国会的立法要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国会批准才能上任,国会和大法官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达到“三权”互相制衡。

 

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但以宪政体制为标准,不实行三权分立,就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无宪治。

 

4.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为了对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约束,从而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赋予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中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时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创的,该案的判决成为判例(法律)。

 

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在资产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由最高司法机关的投票决定胜负。例如,2010年小布什与科尔竞选总统的最终结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决定小布什胜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罢免。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这种宪法和法律实施、适用、监督的制度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中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中的原则。

 

5.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如根据美国《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文官担任。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不予干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建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与国民党军队的殊死战争,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夺取政权,建立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这样的军队不可能是“中立化、国家化”的军队,共产党不可能放弃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权。但这样的政权也就不可能是宪政的政权。

 

以上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宪政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实行市场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利至上;新闻自由;联邦制;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议会控制财政拨款;人权无国界;可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等等。宪政的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和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构成宪政的完整制度架构。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在历史上曾经是进步的制度和理念,在几百年的实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某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中的部分合理内容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但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以上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二、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其欺骗性

 

有人认为,西方的宪政是个好词,为西方国家普遍使用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接受。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接触西方国家的制度文化,对宪政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也已经能够接受了,我们可以在宪政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既不改变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制度,又能体现出中国特色,使其内容与西方的宪政区别开来,如同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成功地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区别一样。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入宪,为什么“社会主义宪政”不可以入宪?而且,“社会主义宪政”还可以得到世界主流国家的欢迎和肯定,是中国对“人类宪政事业”的贡献。

 

首先,主张将“社会主义宪政”入宪客观上迎合了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宪政之所以有这种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是因为宪政的背后有资产阶级的财产统治。恩格斯早已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是财产。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行贿来加强自己的势力。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既然财产和通过财产而取得的势力构成资产阶级的本质,既然贵族在选举中利用自己财产的势力,因之他不是以贵族的身分出现而是和资产阶级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见实际上整个资产阶级的势力要比贵族的势力强大得多,可见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恩格斯:《英国状况英国宪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87688页)列宁也早已指出:“‘财富’的无限权力在民主共和制下更可靠,是因为它不依赖政治机构的某些缺陷,不依赖资本主义的不好的政治外壳。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通过帕尔钦斯基、切尔诺夫、策列铁里之流)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

 

其次,资产阶级确实需要宪政的统治和话语霸权。恩格斯在分析资产阶级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时指出,资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权利(财产),一天天地把政权从贵族手中夺走,除了金钱特权他不承认任何特权。对它来说“自由竞争不能忍受任何限制,不能忍受任何国家监督,整个国家对自由竞争是一种累赘,对它来说,最好是没有任何国家制度存在,使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剥削他人,……但是,资产阶级为了使自己必不可少的无产者就范,就不能不要国家,所以他们利用国家来对付无产者,同时尽量使国家离自己远些。”(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66页)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为此,资产阶级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越小越好,只要能够为自己服务即可,政府不可过多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资产阶级还操控各种媒体在世界范围宣传宪政的自由民主及其“普世价值”,用宪政的“合法性”标准和“普世价值”来衡量世界各国的政权,打压异己、支持盟友,以巩固自己在全球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和话语霸权。

 

西方宪政的欺骗性在于,以表面上全民的自由民主掩盖其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例如,宪政宣称主权在民,实行议会民主政治。但议会民主的实际运转完全掌控在资产阶级的手里。所有参加选举的议员或官员必须得到大利益集团的支持才能当选。恩格斯指出:“我们在那里却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以最肮脏的手段用之于最肮脏的目的,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大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对国民进行统治和掠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马克思在分析资产阶级议会民主的实质时说:“这就是容许被压迫者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压迫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他们!”(转引自《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页)列宁指出:“请看一看任何一个议会制的国家,从美国到瑞士,从法国到英国和挪威等等,那里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幕后做的,是由各部、官厅和司令部进行的。议会专门为了愚弄‘老百姓’而从事空谈。”(同上书,第44页)所以,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应废除旧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8页)公社的实际做法是,人民代表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也对这些法律的实施亲自负责。公社委员会的成员,“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同上书,第358页)

 

再如,宪政标榜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但现实中,三权分立并不是真实的。以美国为例,总统的行政权趋于膨胀,一权独大;法院既有司法权,又通过制作和适用判例享有立法权,还享有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权;国会有权弹劾和审判总统及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行使一定的司法权;司法部作为行政机关,享有对各种案件的调查、起诉权,行使一定的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终身制,而州法院的法官由州议会选举或任命产生,常为兼职,年年更换,独立性甚小。([]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7408页)虽然资产阶级学者鼓吹宪政的立法权是主权权威的体现,但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权必须受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衡,立法机关拥有的只能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主权,甚至在整个国家中找不到主权权威。所以,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而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院司法权通过违宪审查可以凌驾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直接违反民主原则。宪政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不允许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独掌全部国家权力。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正符合力量不相上下的各大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的要求,符合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即使常常造成内斗不断而影响效率也在所不改。因此,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是资产阶级内部的畸形民主制,与人民大众参与国家管理毫不相干。

 

对“司法独立”,马克思特别揭露:“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9页)西方国家所有法官的推选任命必须得到大利益集团的支持,要不折不扣地为大利益集团服务。那些自愿报名担任无报酬兼职法官的,全部是资产者本人,他们为利益集团服务是不言自明的,何来“司法独立”?看看搞宪政的台湾法院对陈水扁贪腐案在陈水扁执政时和下台后的审判表现,足以印证马克思论断的正确性。

 

“社会主义宪政”论之所以不可取还在于,以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掩盖了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这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有的已经写入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邦制(苏联实行过,但已失败);有的被社会主义国家变通性接受,如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议会审议和批准财政计划等;有的仍为西方国家所特有,如新闻自由、人权无国界。而私有制、多党竞选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军队国家化、中立化是宪政的核心必有制度,也是自由主义者所真正憧憬的政治体制目标。但“社会主义宪政”论却忽略了这些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宪政的整体制度架构,只强调宪政的非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权国际公约,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宪政了,前面再冠以社会主义就可以是“社会主义宪政”了。客观上这会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引导人民民主的国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宪政的道路——苏联东欧国家就是沿着这条道路一路走来的。

 

三、毛泽东并不认为人民民主制度可以称为宪政

 

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人说毛泽东专门撰文论述过“宪政”,并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是指毛泽东19402月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题目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在文中毛泽东确实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引论不能断章取义,毛泽东紧接着说:“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在文中毛泽东明确将民主政治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毛泽东说:“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同上书,第732页)第二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说:“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同上书,第732733页)第三种是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同上书,第733页)当时是抗日战争期间,中国既无民族独立,也无民主事实。中国共产党内有一些同志被蒋介石的所谓实行宪政的欺骗宣传所迷惑,以为国民党真会实行宪政。毛泽东在这篇演说里揭露了蒋介石的这种欺骗,将促进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变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求民主自由的一个武器。

 

至于毛泽东在文中还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同上书,第735页)这里,毛泽东将苏联与英国、法国、美国并列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是从宪法的产生规律有共性这个角度而言的,并非是指苏联也是英国、法国、美国式的宪政民主。而且该文仅此一处并列,其他论述则将苏联和欧美国家划分得十分清楚。毛泽东在使用概念时不但未将宪政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混淆,还特别从中分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概念,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准备实行的宪政与英国、法国、美国的西方宪政区别开来。

 

毛泽东在以后的文章中再也没有使用过宪政这个概念,更没有肯定过西方的宪政民主。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中也没有使用过宪政的概念。因为在1940年毛泽东就认为欧美式的宪政民主是旧的、过了时的、没落的、反动的东西,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1949年新中国即将建立,“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毛泽东再次著文《论人民民主专政》,直接称新中国的民主政治为“人民民主专政”,以区别“新民主主义宪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取得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为什么还要倒退回去搞旧的、过了时的宪政?人民民主制度的中国更没有必要去为资产阶级的“宪政事业”做贡献。

 

四、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其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政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政治制度。既然从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中已经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使用概念时就应明确将二者区别开来。

 

毛泽东结合中国国情命名的人民民主专政即实质上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是马列主义的精髓。“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巴黎公社是最早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马克思总结说:“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1页)恩格斯指出,公社革命就是“炸毁旧的国家权力并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权力来代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8页)这里,“新的真正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权力,人民管理国家。这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制最本质的特征。既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已经将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命名为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以区别于宪政,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倒退回去将人民民主制度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社会民主党的鼻祖考茨基在他专门写的一本小册子《无产阶级专政》(北京,三联书店1958年版)中,将无产阶级专政贬低为马克思偶尔说出的“一个词儿”。他引导欧洲各国社会民主党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即空谈阶级斗争,但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不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而是在资本主义宪政架构内接受资产阶级现行宪法,参加议会多党竞选,争取多数选票,最终得到大资产阶级的承认与支持,能够参与轮流执政。因此,社会民主党也根本改变了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

 

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可以加社会主义,是因为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建设的手段,并不能决定国家的性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原则可以入宪,是因为宪法要反映和确认我国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这些改革成果从不同方面完善了人民民主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体制,但并没有改变我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以我国签署联合国人权公约为例,我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原则对公约的相应条款做了保留,使我国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也不会改变我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我国社会并不存在大资产阶级的不同利益集团,人民民主专政也不允许分享国家权力,不会搞三权分立。如果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被冠以“社会主义宪政”,就必然走上社会民主主义的道路,因为宪政是整体改变国家的性质、政权制度架构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而不是仅仅改变几个非核心的原则和制度。

 

宪政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一再提醒全党。“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页)“西方国家的一些人,总想把他们那套民主制度强加给我们,总想让我们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一直在进行尖锐的斗争。西方敌对势力打所谓的‘民主’牌,实质就是要实现他们‘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我们千万不能上这个当。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权鼎立、多党竞选,肯定会天下大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头脑一定要清醒。”(《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其次,依宪治国不是实行宪政,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制度和宪政的核心制度与理念从根本上是不相符的。说宪政就是有宪法并得到实施,反对宪政就是不要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混淆了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回顾历史就很清楚,宪法与民主制和宪政没有必然的联系。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古罗马是奴隶制、封建制民主国家),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例如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宪法,但宪法的内容和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是根本不一样的。新中国成立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我们对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制定和通过了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三部宪法均确认我国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体,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共产党执政所实行的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外交、国家机构等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三部宪法对于巩固人民民主制度,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尽管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过弯路,但是,决不能因此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的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前三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在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外交、国家机构等各项基本制度及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内容上是一脉相承的。现行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取得的新经验加以确认,保障了改革开放的发展大方向不能偏离社会主义道路。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受到来自国内国际、党内党外各种颠覆势力的不断挑战,我国在具体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理论的巨大影响和干扰,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不断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其各项基本制度被新中国的每一部宪法所确认,并一以贯之地得到实施,这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的巩固,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蓬勃发展。

 

但西方主流国家并不承认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是民主法治的国家,更不可能承认实施人民民主宪法的社会主义中国是宪政。不管是不是在宪政前面冠上社会主义,也不管共产党是不是依宪执政,他们都不会承认社会主义中国是宪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这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的需要,是从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而不是为了要“保护少数”去搞宪政。这里,须特别注意,切不可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因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至上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在党的领导下,为了人民的利益,通过法定程序,宪法和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容易掉入“宪政”的话语圈套,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口号的局限性。

 

【郑志学】认清“宪政”的本质

 

本文摘自《党建杂志》 

作者:郑志学

 

“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

 

“宪政”, 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以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

 

近年来,西方的宪政思想和宪政制度,成为我国法学界、政治学界关注的一个话题,甚至一度出现了一股宪政讨论热。在一些讨论中,有人以宪政没有东西方之分为名,或冠之以“普世价值”的伪装,鼓吹照搬西方宪政制度,推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这些看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也有学者提出,我们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与所谓“资本主义宪政”相区别,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在认识上也是有偏差的。

 

“宪政”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我国从近代以来开始受“宪政”观念影响。早期主要受英国“立宪政体”的影响,把宪政理解为民权与君权的结合,所谓“君民共主”。后期倡导“民权主义”,强调政权和治权分离。孙中山先生主张的“五权宪法”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集中体现。我党第一代领导人在同国民党专制独裁政权的斗争中,也使用过“宪政”概念。毛泽东在1940年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前夕,我党开始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此后,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使用的宪政概念,以及标志着资产阶级法治和政体概念的宪政概念,均不被我党使用。

 

“宪政”一词无论从理论概念来说,还是从制度实践来说,都是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它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和制度安排。西方政治学学者萨托利说,“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国内有学者也说,“当代中国的宪政运动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复兴是分不开的。知识界当前对宪政的诉求恰恰是自由主义在中国复兴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作为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宪政”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这是宪政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第二,司法独立,违宪审查和宪法法院。第三,多党轮流执政。第四,议会财政。第五,有限责任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第六,自由市场经济。第七,普世价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所谓现代西方价值观。第八,军队国家化。第九,新闻自由。

 

“宪政”的讨论不是所谓“词语”之争,“社会主义宪政”的主张是种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

 

长期以来,境内外一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把主张“宪政”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体制的突破口和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政治策略与途径,极力宣扬“宪政”的超阶级性和普世价值性。这些“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在法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主张以宪政或社会主义宪政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基本纲领与上位概念。这部分学者本意是好的。他们认为,宪政有资产阶级宪政和无产阶级宪政之分,不宜笼统地摒弃“宪政”一词,社会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三语可以并存。不少人因此认为近年来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就是一个要不要用“宪政”的语词之争。诚然,一个语词可以这么解释,也可以那么解释,我们可以规定或赋予它一定的含义并采用它。但问题是一个语词的实际运用不能脱离历史。如上所述,宪政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具有确定的内涵,构成宪政实质内涵的几个方面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同我国现行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对立的,不是加上社会主义这一限定语就能改造过来的。我们应当看到,在西方以及在我国受西方影响甚深的学术界,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宪政有先入为主甚至是“约定俗成”概念,即认为宪政是与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军队中立、新闻自由等紧密相连的。一旦我们采用了“宪政”或“社会主义宪政”的语词,把“宪政”当作指导性的基本政治概念,国内自由主义主导的宪政思潮会更加泛滥,社会思想领域会更加混乱,境内外敌对势力就有了对这一新提法做出肆意解读的空间,一步一步地来逼迫我们用自由主义的宪政理论主导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干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方向。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并非语词之争那样简单。

 

有的同志看到了宪政的阶级属性,也不赞成按西方的观点解释宪政,但试图赋予宪政以社会主义的原则与内容。把“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解释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本出发点与前提,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宪法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但既然我国已探索出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成功之路,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概括,其实就不必再借用“宪政”的帽子了。

 

讨论中,一些看似有道理实际上却是似是而非的说法,在实践上容易误导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

 

有一种说法认为,有宪法即有宪政。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是一个宪政国家,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实际上,有宪法未必有宪政,有宪法与有宪政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宪政本身有着独特的西方内涵和制度属性,它不是一个可以随意粘贴的标签。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宪政归根结底是资产阶级维护自身统治、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虽有宪法,但因为实行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西方观念里当然不属于宪政的范畴。而像英国等国家虽没有成文宪法,但由于国家的制度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们仍然是宪政国家。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有我们党曾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就可以提“社会主义宪政”。对于这个问题,若仅从形式上因为有新民主主义宪政,所以就应有“社会主义宪政”,这是毫无认识意义的。

 

1924年,孙中山在《建国大纲》中,曾将“建国”程序,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而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利用“军政”、“训政”的说法,作为实行反革命专政和剥夺人民一切自由权利的借口。为了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专制统治,将促进宪政变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民主自由的武器,以唤醒广大民众的政治觉悟与革命热情,中国共产党决定举起当时象征民主与进步的宪政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与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推进中国的民主进程和民族解放事业。在抗日战争期间,特别在抗日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把参加和促进宪政运动作为党的一项重要方针提出来。

 

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与新民主主义社会这一特殊社会形态的性质也有着直接联系。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由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还没有取得全国政权,新民主主义社会还不具备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条件,因此,如何从政治上联合、团结各革命阶级,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孤立和打击一切汉奸反动派,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和要求,就成为党面临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借鉴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某些形式,比如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并加以革命性地改造,以促进民主革命事业的发展,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和选择。这一选择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显然不相悖。

 

也正因为宪政民主的特殊属性,毛泽东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把新民主主义宪政与旧式的资本主义宪政、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区分开来。他指出:西方的宪政“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正因为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所以在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党中央便不再使用“宪政”这个政治术语,更不用说提“社会主义宪政”了。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的性质已是社会主义了,这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可适用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宪政,也就不能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与要求了。

 

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避免陷入“话语陷阱”

 

有些人在理论概念上不加区分地实行“拿来主义”,似乎只要是得到西方学界认可的概念,都可以直接拿到中国来套用,其理由就是和国际学术界接轨,否则无法对话,自己的学术地位就无法被认可。就有些学术概念而言,这样做不会产生太大的问题。但是,一个概念,总有其形成的理论和实践的历史过程。对于一些集中反映和支撑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核心学术概念,必须格外慎重,不能落入其背后隐藏着的“话语陷阱”。“宪政”就是反映资产阶级经济政治理论与实践的核心概念,被这样一个概念牵着鼻子走,就意味着自我解除思想武装。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近6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已经有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基本政治概念。这些基本政治概念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正确反映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和特征,符合我国的国情,含义清晰、准确,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多年来,我们按照这些基本政治概念体现的指导原则,贯彻我国宪法的精神,依宪行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今后我们还要以宪法为指导,不断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但决不能把“宪政”作为我们的政治纲领和基本政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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