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丁宇】中国需要强人政治下的儒家治国——评康晓光先生的儒家宪政架构

栏目:儒教(儒家)与宪政
发布时间:2013-02-1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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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需要强人政治下的儒家治国
    ——评康晓光先生的儒家宪政架构
    作者:杨丁宇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
    时间:孔子2564年暨耶稣2013年2月13日
    
    
    
    近读康晓光先生的儒家宪政论纲,深有感触,康先生有感于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危机,力图用儒家宪政解决弊端,提出了许多不同于自由主义者的主张,给了我很大启发。严格的说,在四儒(蒋庆、康晓光、陈明、盛洪)中,蒋康二先生是离自由主义比较远的,而康先生比蒋先生离自由主义更远。不过,细玩康先生的文字,发现其中仍有某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就其所论述进行一些分析并进一步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目前中国只能走普京式的治国道路,即在强人政治的基础上,实行大政府大社会的政治架构,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以儒家宪政做陪护,最高领导人应自上而下逐渐恢复礼仪道德,兴礼乐,重刑法。经济上必须采用行之有效的重农抑商,推行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宗族所有政策,壮大国企,发展乡村宗族企业,改善国企环境和用人机制,国企高管不能让信仰新自由主义的人担任,必须由儒家道德修养较高的人担任,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必须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私营外资经济不得进入,目前应立法保证国企禁止以MBO形式及其他方式贱卖,国企应恢复经理和员工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就必须停止用新自由主义的方式管理国企,不得高管高薪,以致加大国企员工同普通民众的收入差距。乡村宗族企业有公有和非公有两种,乡土集体企业可以几个大族联宗。乡土私营企业由懂得四书五经的大族长担任董事长,乡土企业员工在企业,终身享有各种医疗社会保障。对无乡私营企业一方面放手交给市场,另一方面用儒家的礼仪道德和法律监督,如果无乡私营企业涉嫌违法欺诈行为,要严惩不贷,依法处理,适度引进外资,严厉打击买办行业,实行必要的贸易保护,中国未来的经济政策,不应当是建立大量的金融交易所和创业板,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泡沫,而应该重建农村,建立聚族而居的村落和义庄,同时,应敬宗收族并裁汰大量的律师事务所,削减律师数量,民众发生纠纷不应找律师和检察官,应当找大族长解决问题。中国未来的政治不应当搞成工人、农民和官员商人的阶级斗争,而应当实现以儒家志士和农工为中坚的上下层人物之间的良性互动,摆正士农工商的位置,士第一,农第二,工第三,商第四,构成真正的和谐社会。同时必须指出,儒家宪政也只是一个暂时的阶段,一旦当人人都开始向善的时候,也就需要修正儒家宪政,因为儒家宪政是出于性恶说而采取的不得以的措施。尽管这一过程需要经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又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最高理想是去刑,即没有刑事案件,并以道德礼仪规范治理国家。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制度都立足于“性恶说”,这在相当的程度上都不适于中国国情,不能被中国多数人所接受,儒家是“性恶说”和“性善说”并行的,一方面认为人出生时性皆善,另一方面则认为性相近习相远,所以当人因为环境的不同产生了性善与性恶的分化时,就产生了兴礼乐重刑法的做法。所以心性儒学和制度儒学是同样不可缺少的部分。儒家宪政与西方的宪政不同,它不实行三权分立和直接选举制,而是强调三个合法性的问题,以天道和具有儒家特色的礼法规范每一个成员。当然还应该指出的是,康先生的这个论纲只是一种远期的构想,目前尚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达到。当务之急仍然是加强道德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爱国主义精神和传统文化的精髓,并对社会每个成员进行道德规范约束。这一计划需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条路线并行,而前一条路线在目前仍然是最主要的。
    
    康先生首先指出:“如何解决当下的政治正当性危机?中国解决此类问题的传统智慧是“通三统”。近代以来,中国的最大失误在于彻底抛弃了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这是其正当性危机的最深刻的根源。为此,首先必须改变对待中国历史和文化的态度,要认识到它是新政治哲学的“灵魂”。当然,简单地复古行不通,因为中国的传统政体也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全球化时代,面对西方的巨大冲击,儒家必须回应来自西方政治体系的挑战,即自由民主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挑战。在新时代,随着共产主义的退潮,就政治哲学而言,儒家真正的对手只剩下自由民主主义。因此,如何整合自由民主主义,这是当下中国面对的政治挑战。如果儒家想在现代世界赢得生存权利,就必须有效地吸纳民主。这是儒家无法回避的时代问题,也是今日中国面对的最根本的政治问题。古人所谓的“三统”是一脉相承的,而今天的“三统”却拥有不同的渊源,尤其是它们“道不同”,这样的“三统”怎么“通”,确实是三千年未有之大挑战。今日的“通三统”,首先要重续中华道统,即接续中断的儒家道统,把中国政治的正当性建立在传统的道统和政统的基础之上;在此基础上,吸收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政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即吸收马克思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政治文明中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成分,建立一种全新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承续儒家道统,建立儒家宪政,把中国政府的正当性建立在对中华五千年道统的继承和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吸纳之上。在宪政结构下,宪法原则采用儒家义理,建立强有力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此前提下,儒家可以吸收多党制、竞争性的普选制度、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等理念和制度,进而实现传统与现代的融合。民主要素的引进,建立了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制衡,从而可以很好地弥补古典儒家的不足。这是一个调和古今中外的政治解决方案。在这里,宪政的功用就在于为儒家和民主提供一个现代的整合框架。”
    
    首先,康先生提出的“通三统”的做法,是一种极大的政治智慧,因为这是公羊学的精髓之一。而且康先生指出必须把道统法统通起来,作为当下中国的通三统,这一点也是中国未来所必须做的。我认为,中国未来的政治必须回归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理念,即体是中国特色的正统主义,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只能作为用,不能让中国政治经济体制西化,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只能和以儒家为主体的传统文化构成一种互补的东西,即吸收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后者的精华与儒家结合从而建设一个新的政治文化强国,要看到儒家与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不是绝然对立,但儒家毕竟是中国传统的思想主体,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是西方传来的舶来品,二者强调的都是人性恶的理论,这与儒家强调的人之初性本善的理念是对立的,因此不能以自由主义或者马克思主义为体,而必须把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都中国化,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儒化,并用诗词歌赋切磋滋养社会,同时要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尚武精神,防止重蹈两宋灭亡的覆辙。
    
    康先生认为儒家可以吸收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中适应中国的那一部分从而建立一种全新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制度,这一点我完全同意,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康先生比那些全盘西化的政治论者如刘晓波、龙应台、江平、贺卫方诸人不知道要强多少倍!接下来他提出承袭儒家道统建立儒家宪政,这一点也是未来中国必须走的一步棋,本文将在下文详细论述。但是,他认为儒家可吸收多党制,竞争性的普选制度,权力分立这个看法是绝对错误的,这也是他这篇文章最大的局限。康先生毕竟是最初理科出身的,他不知道一个问题,即环境与人的互动造就了制度与文化,中国不搞多党制,普选制度和权力分立是与中国严酷的生态环境相适应的,因为如果按照康先生的这个理论,必然会使得中国陷入分崩离析,藩镇割据的局面,中国会重新走上一盘散沙,因为任何一个政党都可能按照自己的利益考虑问题,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斗争也就不可避免,到那时必将社会大乱。康先生在这一点上就陷入了一个悖论。中国未来的用人制度必须是恢复敬宗收族基础上的科举选士,而不是搞多党制下的全民选举数人头,在国家未必完全认可科举制度的前提下,可先实行敬宗收族下的带有四书五经儒家策论内容的官员选拔考试,然后再实行察举,这比全民公投选举制度要高明得多!中国不能搞三权分立,因为那样必将导致办事效率低下,机构臃肿,难以完成大任,必须实行中央集权下的地方适度分权的制度。既然是中央集权,那么最高领导人就必须具有极强的权威性,这就需要在中国出现一个普京式的政治领袖,既有极大的政治魄力,又能够把道统(文化,俄罗斯是东正教,中国是儒家)与法统(共产党统治)结合起来,必须严厉镇压分裂卖国买办势力,打击恐怖组织,对工农实行仁政,重农抑商,敬宗收族,对外以武力为后盾,做好打仗准备,但不轻易言战,同时需以道德教化本国使外邦臣服,最后渗透美国,让美国逐步膺服于中国儒家文化,从而引领世界走上和谐发展道路,减少战争。
    
    补充说明:儒家倡导的是天下主义,但并不排斥民族主义,相反,它把民族主义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即用文化民族主义代替种族主义,所以它倡导的是一种高级的民族主义。儒家认为,亡国当然很可怕,但比亡国更为可怕的是民族文化的不存,因为一旦这个国家的民族文化不存在,意味着这个民族丧失了自己的根,就会导致国将不国,中国文化不再具有自己的特色,中国将彻底的以夷变夏,成为西方文化的附庸,所以儒家天生就必须保持对西方文化入侵的高度警惕。这正是儒家思想高出一般思想的地方,也是儒家思想高出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地方。自由主义的最高目标是个人尊严,因此在他们那里,人性天生是自私的,儒家认为人性有自私的一面,但也有利他的一面,所以特别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强调依靠人,依靠理想主义来教化社会,西汉的“文翁治蜀”就是一个典型。
    
    康先生接下来讲述了一个问题,即国家本体论的问题:““中国”是谁创造的?毫无疑问,中国是中华民族创造的!这不仅是中国人的共识,也是全人类的共识。那么,中国是在某一时刻由当时的中华民族的某些成员召开大会缔结契约的产物吗?否!中国是历史地形成的国家,也是在历史中不断发展的国家。就中国而言,国家的形成与发展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中华民族既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又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是在某一时刻瞬间形成的,而是在历史中累积而成的……既然中华民族是中国的创造者,那么中国的主权当然归中华民族所有,中华民族当然是中国的主权者。”“中国的主权者是“中华民族”,而非活在当下的“中国人民”。中国人民属于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但是中国人民“不等于”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仅仅是中华民族的当下的成员,而中华民族不仅包含当下的中国人民,还包含已经死去的中华民族的成员,以及尚未出生的中华民族的成员,因此中国人民无权垄断中国的主权。既然中国的国家主权属于中华民族,而中华民族是由死去的成员、活着的成员、未来的成员组成的,他们或是已经、或是正在、或是将要为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做出贡献,所以中国的国家主权应由中华民族的死去的成员、活着的成员、未来的成员共享。既然中国的国家主权属于中华民族,那么中国的制宪权当然属于中华民族。既然制宪权属于中华民族,那么中国人民就无权独占制宪权。其实,中华文化的发展过程,特别是儒家道统的发展过程,就是中华民族的制宪过程。这一过程已经延续了数千年。近代之前,儒家道统就是中国一以贯之的宪法。近代以来,尽管处于潜伏状态,但是它仍在有力地影响着现实。”
    
    康先生这个论断是非常高明的,中华民族的创造者,应当是死去的,活着的和即将出世的所有的成员,而不是只是活着的那部分人,这样,就强调了中华民族创造的延续性,既如此,则中国的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就应当包括所有的中华民族成员,包括活着的死去的和未来的,而制定宪法的权利,就应当由中华民族,而非只是在世的这部分“人民”担当,很明显,这种说法强调了中华民族的传承问题,特别的,这后面康先生指出:儒家的道统是中国一以贯之的宪法,一语中的。事实上,中国当今要实行宪政,就绝对不能搞西式宪法下的资本寡头政治,更不能搞零八宪章式的宪政,必须以儒家道统为新的宪法主导,不光如此,中国的礼仪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中国在宋代所谓的祖宗家法治国事实上已经进入了一种宪政状态,中国古代有不少宪政的政治资源,但是许多法律精英却不愿意承认这一点,明明有着宪政资源不用,却要到洋人那里取经,这是为什么?宋代的政治尽管有它的弊病,但它却超越了利益集团,因此和现在西方的资本寡头政治完全不同,宋代的法律体系比现在的西方强得多,如果真的要实现儒家宪政,那么我们还确实需要从宋代寻求一些线索,这点下文再谈。
    
    康先生接着说:“宪法原则体现了民族国家的最高价值,规定了构建民族国家的基础秩序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族国家的根本意志和精神气质。它们构成了民族国家的“根本大法”,不容置疑,不容挑战。”
    
    这句话本来没有错,问题是宪法本身可能也有不完善的,还必须得根据实际条件作出必要的修正。而且,宪法不能大于天而存在,儒家的天道原则对宪法必须得有强有力的制约,只有用儒家的天道与全人类的可持续原则为基础,维护国家利益,宪法才能体现其“根本大法”的特性,不存在法大于天这回事。
    
    康先生在下面又说道:“由于中国的国家主权属于中华民族,所以中国宪法必须集中体现中华民族的意志,而中华民族的意志集中体现在中华民族的文化之中。中华民族不是一个“种族”,也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民族”。中华民族首先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而后才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自孔子开创“夷夏之辨说”以来,中华民族即确立了以文化界定成员身份和族群边界的传统。中华民族这一文化共同体,不是在某一时刻瞬间形成的,而是在历史中累积而成的,所以谈论中华民族就不能无视时间的建构作用。其实,谈论任何民族都不能无视时间的建构作用,因为所有的民族都是在历史中累积而成的人类共同体。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以上的文明史,在其间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这些文化积淀是世世代代的仁人志士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历史上存在过的民族共同体成员的总体意志,因而最有资格作为先人的“代表”而拥有属于先人的那份主权。中国文化的精髓就是儒家文化,而儒家道统是儒家文化的精华。道统强调的就是历史的积淀和传承,以及通过这种积淀、传承和发展而获得政治正当性。所以,道统是使中华民族成其为中华民族、使中国成其为中国的本质规定,因而道统只能“发展”,不能“抛弃”或“颠覆”。综上所述,先人拥有政治权利,而儒家道统是他们的天然代表,再考虑到先人不能亲自参与当下的政治决策过程,所以必须通过赋予儒家道统(先人的代表)宪法原则地位,才能保证先人的政治权利。在儒家思想史上,“道统”概念为韩愈首创。虽然孔子没有明确地论述过“道统”,但是在他的思想中已经蕴含了道统思想。”
    
    这段话充分的体现了儒家的文化民族主义的特点,儒家强调的是文化民族主义,即既不是种族主义,也不是所谓的无条件的融入世界的投降主义,而是强调夷夏之辨原则,即康先生说的“以文化界定成员身份和族群边界的传统”。而儒家的道统正是使得中国能够称得上中国的根本点,所以必须将儒家道统写入宪法,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否则,中国的宪法就只能是西方的copy版,当然,我国是共产党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目前的情况下尚无法保证人人都不会犯罪,所以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当然必不可少,但这也不能不吸纳道统原则,因为道统原则是保证人民民主专政走上正轨的不可或缺的东西,没有道统支撑的人民民主专政很可能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文革中出现的一系列失范的行为就是教训。道统原则和人民民主专政应当是统一的。宪法规定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也必须通过儒家的道统规范约束,否则就会出现违宪侵吞国家公有财产的事情屡禁不绝的现象。此外,应当把儒家的礼仪作为中国特色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礼仪具有神圣性,如果违礼,也应当受到指责。
    
    接下来康先生又说道:“由于民族共同体的未来成员也分享一部分国家主权,所以他们也有政治参与的权利。由于他们不能亲自参与政治决策,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必须在政治决策规则中增加体现他们权利的规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所以,现实的政治决策需要受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约束,或者说,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成为儒家宪政的宪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不仅体现了民族共同体的未来成员的利益,也符合民族共同体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民族共同体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求生的冲动与意志深植于民族生命的最深处,而可持续发展原则正是这种冲动与意志的体现。其实,求生的冲动与意志也是进化赋予一切生命体的“天赋的”本质属性。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在儒家道统。民族的当代成员、可持续发展原则之间分配主权,或者说,如何在民族的先人、当代人、后人之间分配政治决策权力?由于任何政治决策都是“当下的”,所以上述问题就转换为,在现实的政治决策中,如何在先人、当代人、后人之间分配决策权力?儒家宪政论的回答是:现实政治决策权利的基本分配规则为,儒家道统优先性最高,可持续发展原则次之,当代人的权利位次最低,即当代人的行为不得违背儒家道统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不得违背儒家道统。”
    
    这段文字真的是针砭那些主张个人权利最大化的那些自由派的一剂良药,同时也给那些民族主义者和国家主义者提了个醒,也就是说,儒家道统是社会的最高原则,可持续发展第二,而个人利益是最末的。我进一步提出:儒家天道是第一位的,国家利益是第二位的,而个人的利益和人权是最末的因素,倡导人性自私论的个人利益至上从本质上来说是错误的。因为一旦个人利益最大化,当两个人的利益或者多人利益发生冲突,谁都要利益最大化,那么就必然会发生弱肉强食的斗争,这样就会导致残酷的优胜劣汰,致使社会不和谐。儒家当然不主张人人都是大公无私,但是也坚决反对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原则,儒家倡导的是公与私的统一。即承认人有自私的一面,但更有为公的一面。所以儒家用天道和国家利益这两大原则约束了人们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特别是天道原则,应当成为规范每一个中国人的最高准则。下文还要论述此事。国家利益要服从于天道,因为一旦国家利益违背了天道,就会出现希特勒式的法西斯主义,或者是其他各种极端种族主义,甚至导致帝国主义逻辑死灰复燃,美国之所以近年来可以肆意侵入他国,就是因为把美国利益摆在第一位,而忽视了天道原则。
    
    康先生接着论述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儒家道统应当拥有第一位优先性?首先,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以上的文明史,在其间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这些文化积淀是世世代代的仁人志士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代表了历史上存在过的民族共同体成员的总体意志。儒家是中华文化的主流,儒家道统是儒家文化的精髓。所以,儒家道统最有资格作为先人的“代表”,拥有属于先人的那份主权,从而应当对政治决策(包括当下的政治决策)发挥影响。其次,人类社会面对的“基本问题清单”非常稳定,而且问题的答案一经形成也很稳定。伟大的民族,在某一历史阶段上,会确立其最高价值、构建基础秩序的核心原则、精神气质、风俗习惯。这一切表现在文物制度之中。这些文物制度的形成就是民族的成人仪式。对于中华民族来说,孔子的人生实践就是最重要的民族成人仪式。孔子的出现标志着中华文化进入成人期。由于能够长期有效地回应基本问题,中华文化保持了持久的生命力。谈中华文化的稳定性,并不是说中华文化一成不变。抱残守缺、固步自封不是中华文化的性格。中华文化是发展的产物,也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时代变了,回应问题的具体方式必然随之变化,但是基本原则不会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第三,还有两个理由支持儒家宪政把儒家道统的政治权利置于当代人的政治权利之上:其一,儒家宪政不承认人民主权论,而且也不承认它所主张的政治决策方案(“数人头”)具有合理性;其二,在落实当代人的政治权利的具体方式上,儒家宪政恰恰又无奈地接受了“数人头”方案。第二条理由决定了为了落实现代人的政治权利要接受“数人头”方案,而第一条理由决定了必须对当代人的政治权力进行有力的限制。如何确认民族的意志?人民主权论者的回答是“数人头”,而且只数活人的人头。民族主权论者认为,这种问题不能通过“数人头”来解决。首先,即使承认“数人头”的合理性,那也不能只数当下的活人。死人怎么算?尚未出生的人怎么算?要知道,他们也是民族共同体的成员。所以,在民族主权论者看来,即使百分之百的当代人“同意”,也不能获得否定、抛弃民族文化的正当性。其次,即使找到了同时统计活人、死人、未来人的人数的办法,民族意志也是“数”不出来的。这是因为,尽管民族是由一个个成员组成的,但是民族意志不等于成员意志的简单加和。文化是民族意志的载体。而文化是民族作为“有机体”,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人类尚无法理解的“复杂的运算系统”创造出来的。“加法”(数人头)仅仅是这个“复杂的运算系统”的一个最简单的成分。把“加法”凌驾于“复杂的运算系统”之上,甚至用“加法”取代“复杂的运算系统”,这是人类所能做的最愚蠢、最狂妄的行为。简言之,无论怎么数,民族意志都无法通过“数人头”来确定。可悲的是,尽管民族主权论者反对人民主权论者的政治决策权分配方案,但儒家宪政仍然把“数人头”作为落实当代人政治权利的现实方案接受下来。当然,这种接受不是无条件的。民族主权论者认为,当代人的权力不是无限的,他们无权破坏民族赖以生存的根基;他们的权力也不是至高无上的,在他们之上还有民族的权力;所以,儒家道统必须被确立为具有优先性的宪法原则,当代人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受到民族文化的有力约束,而且还要通过违宪审查防止其受到当代人的损害。第四,中华民族是由文化定义的民族,儒家道统规定了中华文化的精神特质。如果不赋予儒家道统最优先的地位,它就有可能受到当代人的危害,其结果是中华民族丧失灵魂。这样一来,中华民族也就不成其为中华民族,中国也就不成其为中国了。民族和国家不存在了,当代人的政治权利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根据,可持续发展也失去了意义。这是因为,之所以赋予当代人政治权利是因为他们肩负因时制宜地发展民族生命的责任,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为了保障民族生命无限延续,所以,当民族不复存在的时候,这一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康先生这段论述有正确的一面,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其正确的一面是强调儒家道统具有至高无上的原则,其不正确的一面是认为儒家宪政仍然不得不采用数人头的办法,这就是一个悖论。因为儒家宪政的选举办法最好的不是数人头,而是敬宗收族基础上的科举选士(需要把这一种制度写入宪法当中),因为这是比数人头更公平的多的办法。在目前尚不具备科举选士的条件下,可实行敬宗收族基础上的带有儒家四书五经策论治国内容的官员选拔考试,然后经过淘汰以后再由上层的儒家官吏进行考核,选举合适的各级领导人,这种领导人具有良好的儒家修养和天下关怀,具有对下层工农的同情心,具有恻隐之心,辞让之心,羞恶之心,是非之心,具有廉耻感,因此绝不会出现像陈水扁那样通过民选出来的无耻政客。而不是象康先生说的那样非得接受数人头不可。但是康先生最后指出中华民族是由文化定义的民族,如不赋予儒家道统合法的地位,那么就会使得中华民族丧失灵魂,这是非常正确的。现在的中国人已经不知儒家道统是何物,长此下去,中华民族就会丧失其根本特性,其结果是会彻底导致以夷变夏,文化根基的丧失。
    
    康先生接下来论述了可持续发展和修宪的问题:“尽管没有“现在”就没有“未来”,但是未来的长远利益高于当下的一时利益。乾卦象辞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系辞》曰:“天地之大德曰生。”生生不息、日新又新是民族的最基本的目的。与无限的未来相比,今天不过是短暂的一瞬。民族生命之流从过去延续到未来,今人不过是民族生命长河中的一个片断,是此时此刻的民族的守持者。民族的长远发展利益优先于当下的一时一地的民族利益。在当下的政治决策过程中,未来成员无法出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他们的利益?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确立为宪法原则,这样一来,它作为宪法原则约束当下的政治决策。这也意味着,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先于代人的政治权利。在这套论证的背后,最终的根据仍然是民族的利益高于其当下成员的利益。”“与一切宪法一样,儒家宪法也规定,修宪的门槛远远高于一般性政治决策的门槛。这一点毋需讨论。此处需要讨论的是,当代人有什么样的修宪权利?或者说,宪法中的哪些内容当代人可以修改,那些内容不可修改。大体而言,“政府组织形式”可以修改。正如经济组织方式要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变化一样,政府组织形式也要与时俱进。实际上,在中国的历史上,关于政府组织形式的改革从未停止。“权利法案”也要与时俱进,主要表现为公民权利清单不断扩大。但是,从原则上说,宪法原则不许修改。例如,儒家道统的“根本法”地位不允许修改。这并不意味着,道统一成不变,实际上道统也是历史地形成的,而且处于不断地发展之中。道统可以根据时势的变化而有所损益,可以不断完善,但绝不允许“颠覆”、“埋葬”、“废弃”。简言之,当代人必须对民族历史文化保持充分的敬畏。”
    
    对可持续发展写入宪法这一问题,本人表示赞成,那么怎么保证,下文再谈。修宪的问题,本人认为,对于康先生说的“政府组织形式”可以修改需要重新下定义,什么政府组织形式?在当下中国仍然需要由共产党领导,因为还没有一个政党的治国可以超过共产党的,但是共产党需要与时俱进,因此写入宪法的党的某些细则固然可以随着时间不断推移进行修正。但是,儒家道统作为根本法的地位是不能乱改,更不得颠覆的。关于修宪这一问题,刘仰先生在其《超越利益集团》一书指出,有一些人以为一部完整的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是不可能的。一个变化的社会法律总有延续性,要求不断被修正,没有一劳永逸的法律。这句话是正确的。但是,有些核心的原则是不能胡乱修正的,比如说天道原则,道统大于法律的原则,这是不能修改的。中国古代历来强调天大于法,而不是法大于天,即一部宪法必须受到上天的制约,这是天人感应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如果宪法本身违背天道,当然要做必要修正,但是这从反过来说明天大于法必须作为一种规定固定下来,修宪是必然的,但不是什么都可以修。儒家道统是任何人都不可以为被颠覆的大道,因此我非常赞成康先生说的“当代人必须对民族历史文化保持充分的敬畏”这句话。
    
    接下来康先生论述了一个问题,即政府组织结构,他得出的结论是中国可以搞三权分立的制度,这是我认为他这篇文章最值得商榷的部分,我认为,中国不能搞三权分立,因为中国的环境相对严酷,一旦实行三权分立,管理成本就会大大增加,环境与人的互动造就了制度与文化,中国严酷的生态环境注定了中国应当放弃三权分立选官原则。环境越严酷,越要严格禁止三权分立。中国必须实行敬宗收族基础上的四书五经式的官员选拔考试,从中选择合格的人才。康先生认为中国可以搞三权分立,他就陷入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反对中国走西方化的路,另一方面则又不自觉的陷入了一个西方化的陷阱。康先生希望“立法机构由公民选举产生。行政机构最高领导人或由立法机构产生,或由公民直选产生。最高领导人的产生规则也可以借鉴儒家倡导的“禅让制。”这是不符合现实的,所有的这些人选都只能通过科举考试进行,然后由相应的主审官进行察举选荐。
    
    事实上,刘仰先生已经指出:三权分立并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见其《超越利益集团》第157页)。三权分立的政治很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因为法官和律师很容易成为利益集团而抱团,使得司法判案无法做到应有的公正。如果政府集体能够独立,超越各个利益集团,那么三权分立就根本没有必要。宋朝的政府就是这样一个政府,所谓的司法独立本意正如刘仰先生所说的,是要求政府独立,不偏向任何一个利益集团。这一点,宋朝已经做到了。与其去搞三权分立,还真不如一个公正的执法者来解决问题为善。再好的制度,不靠人也是不行的。如果真的能够通过贤能政治解决问题,那么不管什么制度都可以不在话下,何必多此一举搞三权分立呢!(这个观点相信康先生不会不同意。)我认为康先生之所以会有三权分立的想法,恐怕和他是理工科出身,历史知识比较缺乏有关,他不知道宋朝的法治已经超越了利益集团,如果人人判案都能够像包拯那样凭良心断案,那么三权分立根本没有必要,因为判案利用良心完全可以达到公正,不需要各种权力互相制衡。权力制衡的利益集团政治比起超越利益集团的政治不知道要差出多少倍。所以本人认为,真的要实行儒家宪政不妨参考两宋政治制度,因为宋代基本上就是一个准宪政社会。北宋亡于徽宗,而徽宗本人之所以让北宋走上灭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带头违宪,这一点,王安石也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不详细论述。
    
    在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正如刘仰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传统政治要求本质上天下为公,所以政府本身就是独立的,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政府本身没有天下为公的观念,无法与利益集团调和,因此才有三权分立。(《超越利益集团》第160页)因此,中国现在如果搞三权分立,比起德制学选最发达的宋朝来说,不啻为一种极大的倒退!可惜的是,这种倒退正在被某些西化派视为历史的进步而加以推崇!刘仰先生认为:司法独立实际上标明政府行政权实际上不独立,而是被利益集团所把持,真是一语中的!三权分立的本质就是让中国由超越利益集团的贤良政治变成被利益集团所绑架的资本专制,所谓的司法独立,只不过是一句美丽的谎言罢了。正是三权分立这种制度,可使得讼棍大量出现,律师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只有富人才打得起官司,穷人想打官司必须交纳高额费用,所以穷人打官司一般来讲是打不起的——这就是被某些西化论者奉为圭臬的美国社会的真实写照。
    
    康先生进一步作出了自己的政治经济架构,这一部分本文不作详细论述,接下来探讨康先生探讨了儒家宪政下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方面,政治制度在这里本人不想做过多评述,下面主要阐释儒家宪政下的经济制度。
    
    康先生引用波兰尼的话说市场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创造,然而不知康先生是否知道这个事实,城市最初并不存在市场,城市最初的目的只是为了储粮防抢用的,城市并不具备应有的经济功能。如果他不了解这一点,那么他引用的这个论断未免有些武断。但是这一段的这个观点我完全赞同:即我们可以发现市场的不足乃至罪恶,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取消市场。但是,我们必须反对市场原教旨主义和市场万能论,由是,康先生指出:“儒家没有提出可与亚当·斯密的政治经济学相称的经济理论,但是儒家并不反对市场制度,而且是市场制度的支持者。尽管儒家不反对市场或资本,但是儒家不允许市场或资本为所欲为。市场或资本必须受到儒家教义的约束,必须在儒家教义所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此所谓“以义制利”。在中国,只能存在儒家式的市场经济制度,或儒家式的资本主义经济。在儒家宪政中,市场逻辑支配一切、资本势力统治一切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康先生认为儒家没有提出可以与亚当斯密政治经济学相称的经济理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论语》、《易经》当中,有很多这样的政治经济智慧,但是他提出市场和资本必须受到儒家教义的制约,强调以义制利的观点却是非常正确的。儒家历来强调义利之辩,但真正的儒家认为,义和利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利要在义的基础上进行。那么我进一步提出,我们应当走儒家式的社会主义经济道路,既发扬社会主义经济的优势,又保留儒家经济传统,特别是强调市场经济的义利之辩,也就是韩德强先生所提出的“道德市场经济”,还批判的吸收资本主义经济的某些合理因素,这就是一种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们首先看这一段所说的问题:“国家不是必要的恶,而是必要的善。政府肩负着广泛的职责,要确保实现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国家并不必然为善,也能作恶,在没有约束的条件下,必然作恶,而且危害很大。为此,需要强大的社会,负责任而且具有行动能力的公民。在儒家宪政中,市场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儒家伦理的约束,但是市场仍然是“市场”,而不是“非市场”。既然有市场,既然是有限政府,那么就有“国家与社会分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与国家决然分离、私域与公域截然划分,也不意味着社会必然主宰国家。在儒家宪政中,自由的社会将与父爱主义政府开展广泛而深入地合作,社会与国家深度融合,私域与公域难分彼此。”本人认为康先生这个观点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没有儒家天道的原则,国家就很可能为所欲为,因此,必须有大社会来约束政府,但是,市场也绝对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儒家宪政的市场必须收到来自政府和儒家伦理的双重约束。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康先生却忽视了第三重的约束——宗族约束,康先生这篇儒家宪政论纲中,始终没有把敬宗收族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大的局限。市场经营者和企业管理者,特别是乡土企业管理者必须明白,他是这个宗族当中的一员,他的一举一动都要受到宗族的约束,一旦违背了诚信原则,坑蒙拐骗,非但他本人将要受到严厉惩处,而且他将面对灭族的危险。这对于那些商人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强有力的约束。同时,宗族保证企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劳动法,不能形成庞大的商业利益集团,对工人进行非法盘剥。这就是宗族的作用。但是,康先生把社会和国家理解为一个合作统一体而不是简单的二分法是非常正确的。特别是,康先生强调政府的父爱主义的作用,强调社会不必然主宰国家,强调社会与国家的融合,这正是对制度迷信论,对所谓最小职能政府的一种反思。
    
    接下来这段:“性恶论、天赋人权、资本主义市场的有效性是自由主义宪政论确定政府职能及其权力边界的基本前提。自由主义宪政论的“人性假设”是“性恶论”。从当权者“性恶”这一前提出法,它推论出国家必然是恶的。同时,自由主义者崇尚“自由”的价值,而国家是一种强制力量,于是国家再次成为邪恶的东西。但是,它又不得不承认,没有国家又不行,于是要求严格限制国家权力,把其限定在保护个人自由和市场制度的范围内。国家的理想角色就是所谓的“守夜人”。实际上,原教旨自由主义的主张在西方已经破产了。福利国家对第一代自由主义宪政提出了重大挑战。“福利国家……针对通常以市场失灵为特征的自由主义的缺憾提供了一种解决之道。由此就涉及宪法,因为恰恰是对市场的期望导致了对限制国家的需要,而宪法则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相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却无法通过拘束国家而获得解决。正义问题的再次实质化要求再次激活国家。若要以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为目的,国家就不能继续仅仅承担宪法所规定的自由保障功能,而是必须重新发挥秩序塑造的作用。”儒家强调的是性善论的,但是又指出性相近习相远,所以在另一个角度上看,儒家又是主张性善性恶并行的学说,既然人性有恶的一面,那么制度的陪护就是必不可少的,政治儒学正是要解决这一问题。由于自由主义强调人性本恶,人性自私,所以他们认为国家必然是恶的,所以国家职能应该最小化。但是儒家认为,人性有恶的一面,但是也有善的一面,正是因为人性有善的一面,所以才使得儒家认为,国家统治者也可以发挥善的作用,实现父爱主义政治。因此康先生就强调了国家的积极作用,脱离了新自由主义的束缚。
    
    接下来我们先跳过康文的某些段落,来看一下这段:“儒家宪政论认为,国家先于资本主义市场而存在,国家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建制。国家不是必要的恶,而是必要的善。政府肩负着广泛的职责,要确保实现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国家并不必然为善,也能作恶,在没有约束的条件下,必然作恶,而且危害很大。为此,需要强大的社会,负责任而且具有行动能力的公民。在儒家宪政中,市场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儒家伦理的约束,但是市场仍然是“市场”,而不是“非市场”。既然有市场,既然是有限政府,那么就有“国家与社会分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与国家决然分离、私域与公域截然划分,也不意味着社会必然主宰国家。在儒家宪政中,自由的社会将与父爱主义政府开展广泛而深入地合作,社会与国家深度融合,私域与公域难分彼此。在人类的实践中,政治、市场、社会与文化的结合方式丰富多彩。儒家宪政将创造出一种全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类型。”“ 性恶论、天赋人权、资本主义市场的有效性是自由主义宪政论确定政府职能及其权力边界的基本前提。自由主义宪政论的“人性假设”是“性恶论”。从当权者“性恶”这一前提出法,它推论出国家必然是恶的。同时,自由主义者崇尚“自由”的价值,而国家是一种强制力量,于是国家再次成为邪恶的东西。但是,它又不得不承认,没有国家又不行,于是要求严格限制国家权力,把其限定在保护个人自由和市场制度的范围内。国家的理想角色就是所谓的“守夜人”。实际上,原教旨自由主义的主张在西方已经破产了。福利国家对第一代自由主义宪政提出了重大挑战。“福利国家……针对通常以市场失灵为特征的自由主义的缺憾提供了一种解决之道。由此就涉及宪法,因为恰恰是对市场的期望导致了对限制国家的需要,而宪法则可以满足这种需要。相反,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却无法通过拘束国家而获得解决。正义问题的再次实质化要求再次激活国家。若要以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为目的,国家就不能继续仅仅承担宪法所规定的自由保障功能,而是必须重新发挥秩序塑造的作用。”
    
    这是康先生对儒家宪政下的经济体制的论述,他的这一段论述明显大大高于某些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者(如张维迎)的水平。他的这一论述也表达了我的立场,即儒家宪政下的市场经济必须走大政府,大社会的路线,而不是小政府大社会,因为小政府大社会很容易形成利益集团干扰市场秩序,只有大政府大社会才能够超越利益集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但是,政府的权力不可以无限放纵。政府的所作所为必须受到上天的制约,天道是约束政府权力的最高准则。因此本人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国正确的政治路线是走普京式的道路,即在强人政治的基础上,实行大政府大社会的政治架构,同时以儒家天道约束最高领导人,使之既保持强有力的手段,又能做到不逾矩。经济体制上需要做的还有很多,比较重要的包括重农抑商,推行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宗族所有政策,壮大国企,发展乡村宗族企业,改善国企环境和用人机制等等,下文会有详细的论述。
    
    这样,康先生就进一步指出:“儒家认为,仅有市场是不够的,还要有国家。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不仅带来善,也制造恶。政治是追求至善的事业,政府不是“必要的恶”,而是“不可或缺的善”。儒家不会接受亚当·斯密的“最小国家”理念,相反,倡导积极有为的“父爱主义国家”。政府不仅要保护公民自由和市场制度,还要确保实现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展民族文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实现程序正义,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实现实质正义。”对于这一问题,本文将作重点阐释,即:儒家宪政下的经济制度到底应该是个什么样子。
    
    既然儒家不允许资本势力和市场逻辑统治一切,言外之意,它也就否定了新自由主义提出的经济彻底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的路线。于是,国有企业(注:应是国营企业,本文所说的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而非国营的企业)就必须成为新型中国特色经济中最重要的骨干,非但如此,现在的国有企业必须得重新改造成为全民所有企业。在这里我特别要强调一个问题,即某些自由派所说的国进民退事实上是个伪命题,因为现在无论所谓的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绝大部分都不是真正国家所有,原因是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已经不具备全民所有的性质,而是被一小撮官员所拥有,现在所谓的国企垄断问题,恰恰是本应属于全民所有企业被一小撮人所利用,失去了其应有的性质。儒家宪政下的国民经济体制应该是国进、民进、外退。而不是国进民退,也不是国退民进。所谓中小企业的生存困难的罪魁也并不在于国企的垄断,最重要的是外资势力过于强大,现在中国恰恰是外资企业和买办型无乡私营企业,以及已经新自由主义化的国有非国营企业垄断了整个社会,这些企业垄断了社会以后,不但会把中小私营企业,而且会把国营企业都拉入经济泡沫,并且会导致广大农村经济凋敝,长此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目前中国的经济体制确实是相当不正常的。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就成了当务之急,国企改革不是不可以,关键是怎么改,私有化的国企改革只能是死路一条。如果恢复国企的全民所有性质,改善国企的用人机制,则未来的国企必然会起死回生。
    
    那么,如何拯救国企呢?首先一点是必须恢复儒家治国的传统,只有全社会尊儒,才能选拔真正适合管理国企的人才。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因为国企现在有某些问题,就把整个国企一棍子打死,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断送掉了国家经济的命脉。更不能因为现在国企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就像某些经济婊子那样,将国企一私了之。在全社会尊儒以后,就必须采取改善国企管理体制的措施,国企人员选拔体制必须和选拔官员的体制相似,即必须从科举考试中选拔真正通晓四书五经,通晓儒家管理学,懂得中庸之道又能具有强烈社会关怀,具有爱民之心的人来担任国企最高领导。现在的国企领导往往不具备儒家修养,不具备儒家的爱民精神,往往只知道追名逐利,金钱至上,甚至信仰新自由主义。国企已经不再是全民所有,而是变成了少数人垄断的企业,失去了其应有的性质,当下的国企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皆因此而产生。所以千万不要以为现在国企出了问题是国有经济的问题,恰恰是部分国企不再全民所有,国企管理者信仰丧失造成的。某些经济婊子们只强调制度的作用,却忽视了文化在企业当中的作用,试问这样的没有儒家修养,不能把儒家精髓贯穿到企业的企业家怎么可能具有真正的企业家精神呢?
    
    不仅国企用人制度要改,而且国企的管理制度也要改革,国企应当引入乡土企业机制和科举选出的一把手提高竞争效率,薪金水平不一定高于高效私营企业,但国企的社会地位和长期保障,必须远高于私企。国企应当规避官场熏染,“贪赃枉法的第一把手必须承担无限责任(父债子还),优秀的一把手退归故里后提升宗族的信誉等级和政策优惠。筛选技术世家,本人不解雇,子女可顶替,风险小于私企,个人金钱收益也应小于私企。但享受优惠的社会政策,即与信誉好的宗族相同。”不能用私有化压低国企待遇,必须提高国企待遇。对于那些属于天生垄断的行业(比如交通能源金融国家安全方面的行业)更需要组建超大公司和一体化集团,这些企业本质上属于全民所有,不是少数几个寡头占有。集团内部实行儒家的管理操作方式,这些地方根本就不应该有私营的位置。
    
    然而,国企虽然是国之长子,但是单凭国企一方面也搞不活经济,因此必须有一定的私营经济作为补充。但事实证明以无乡私营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主导会带来诸多恶果,比如官商勾结,买办,寻租,腐败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必须敬宗收族,重视宗族的作用。在未来中国,乡土私营企业必须而且也应当成为未来中国私营经济的主力军。(这一点,康先生没有意识)必须提高土地价值,才会使得各地居民逐渐热爱自己的家乡,愿意为乡土企业投资建设,减少乡土居民大规模向城市流动的机会,从而使得农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城市。
    
    当代中国所谓的城市化实际上是城市剥夺农村,不是农业服务业吸收工业,而是工业服务业压榨农业,从而把占中国人口多数的农民变成了忍受最低价格的打工仔,这种状态绝对不可持续!怎么办呢,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高农民地位,以农业服务业吸收工业,而在这个环节当中,乡土企业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办法包括:第一,“通过政策鼓励农民以特殊的形势享受土地族有权”,第二,“通过三教提高农民组织管理水平”,促进村镇人口自行组织文教卫生,电气化,园林化,乡土私营企业依靠国企筛选合作伙伴,从而保证农民有较大机会升层为治国平天下的管理者。”(见张祥平:《经典复杂科学》,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必须限制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无限责任,同时加强宗族的社会信用记录。每个宗族都参与办理乡土私营企业,这样,产品的构件都是在乡村乡镇之间进行交易互利,与城市集约产业互补,但是运输成本低于集约生产,被减少的商业库存等环节收益也尽量归到集约厂家和乡土私营企业当中。“若干家族合办品牌超市,合办其他利国利民的项目,从而架空跨国或不跨国的中度风险的投资放债公司。”这种宗族和乡土私营企业的族内就业可吸引大规模的就业人口,日常管理一部分农业服务业,多余的劳动力可从事终端工业生产,直接进入超市,因此土地不但不会因劳动力不足而抛荒,反而因人员休闲而园林化,这样就使得农村生活水平不低于城市水平,减少城乡二元对立。同时也不会出现千军万马考公务员,为了一份体制内的工作而折腾半辈子的现象,因为在宗族企业当中,人是有尊严的,而且在这种宗族企业业主对员工不可能实行一次性的剥削,必须是可持续剥削(韩德强语),这样,就使得宗族企业内部老板和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可能太大。员工在企业中,其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全都由宗族族长分发,同时也解决了看病难,看病进城,上学难的问题,因为宗族可以自己办学,自己办医院,这样的学校和医院都必须受到儒家体系的约束,不可能吃回扣。宗族还会给本族内部的成员盖房子,解决民众买不起房的问题。大族长还可以排解民事和刑事纠纷,这样可减少律师数量,减少管理成本。
    
    这样,新的文明以重振乡土,平衡市土,使得多数人更加热爱自己的家乡,适用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组织管理能力的提高不是以企业为本位,而是以乡土自组织为本位,所以乡土企业的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张。”国营企业和乡土私营企业构成了中国经济的主流部分,而剩下的无乡私营企业只能成为中国经济的末流,决不能让无乡私营企业在扭曲的乡土名义价格之下成为充满泡沫的企业,反过来非但挤垮乡土私营企业,而且把国企也带进了经济泡沫,因此,对无乡私营企业必须严格监管,不能让他们胡作非为,必须严格限制跨区域品牌的广告。无乡私营企业应当受到国家、宗族以及乡土企业的三重监督,从而限制他们的恶。同时,无乡私营企业业主需要依靠儒家道德理念,重视企业文化,优待员工,改善与员工的关系,从而减少类似富士康十三跳的现象,这就必须让企业业主将对工人“一次性剥削”变成可持续剥削,从而减少企业内部业主和员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员工待遇过低的问题。
    
    这番话也许企业家很不爱听,但这却是他们必须做的!
    
    最后,对于外企,就必须采取疏堵结合的办法,一方面,应当理清外企和内企的关系,“地价计入椟价,减少内外剪刀差,对外企业征税也要计入椟价,减少外汇依存度。”
    
    此处要提一下关于椟价的问题,即如果劳动力和消费者不能自由的跨国流动,那么推算购买力平价和实际汇率的时候就要计算护序价格和土地价格,也就是把护率乘以乡土实际价格分摊到一个商品篮子中,这就是椟价。这个篮子不是免费的,欧美的金融教科书中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因为如不忽略此,则“不利于欧美金融资本对外扩张”。(关于护率问题,参考张祥平:《经典复杂科学》,第500页)计入椟价以后,即可实现更为强有力的金融管制,从而减少金融工具放大的风险程度,进而减少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无序扩张。
    
    另一方面,对内资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不能完全采用自由贸易的办法,这里需采用李斯特的国家主义经济学,比如一些尚不足和外资市场竞争的行业,就应该设立壁垒,不得让外资企业准入。只有对国计民生有利,且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企业才可以适度进入,如果凡是涉嫌外资企业在华涉嫌违法欺诈的,不仅应当予以严惩,而且要永久记录在社会诚信单上。再有,在中国的环境严酷,西方式的法治无法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减少大量的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因为这些地方往往是最没有诚信的地方,特别是保险公司。每年中国的保险公司因为诚信问题出事的不占少数。所以,应当大量裁汰保险公司,敬宗收族,民众的保险由大宗族长掌管,否则,根本不可能实现良性市场经济。
    
    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可实现国进民也进,外资企业部分退出中国市场,从而使中国市场经济真正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中国未来的核心不能是商人和官商,而是儒家志士和农民,必须提高农民地位,把农民位置摆放在仅次于士的位置上,敬宗收族,重建农村。
    
    接下来谈一谈康先生论述文化与宗教的这一部分:
    
    康先生认为:“文化是民族之魂,民族是国家之主。民族本位的国家本体论决定了,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是民族国家的首要使命。为此,儒家必须占领文化阵地特别是现代国民教育系统。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寄身于大宗教之中,而中国的大宗教就是儒教,所以儒教应得到重建,而重建儒教的最好方法就是立儒教为国教。文化、教育与宗教的另一使命或功能是确立儒家宪政的正当性。对于政治秩序来说,真正的正当性来自公众的承认,所以真正的正当性只能在社会中确立。用葛兰西的话来说,儒家宪政必须在市民社会中掌握文化领导权,才能获得真正的正当性。”而后康先生引用蒋庆的“三重合法性”问题,即一个政权要想持续,必须具备三重合法性,即民意的合法性,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历史文化的合法性。康先生指出蒋先生是主张政教合一的,但这有不现实的一面,比政教合一更为科学的是“道统、学统、政统“三位一体”,并认定这也是一种政教合一。
    
    我并不赞成把儒家当成宗教甚至当成国教的说法,儒家不是宗教,重建儒家应当把儒家摆在国民文化精神建设最为突出的位置。但是,一个国家政权如果要长期维持下去的话,那么三重合法性必不可少,同时也必须走道统学统政统的三位一体道路,在这个问题上,康先生给出了一个非常独特的见解。
    
    以上是我对这篇儒家宪政论纲的几点看法,总的来看,这篇论纲的合理性很大,但是它又存在某些不合理的部分,将这些不合理的部分指出,对其进行批判,可进一步推动未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届时民族复兴将为期不远矣。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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