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来】“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论儒家的经济干预主义及其限度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15 18: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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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论儒家的经济干预主义及其限度

作者:孔祥来

来源:作者赐稿

          原载于 《孔子研究》2024年第3期

 

摘 要:不同于完全的自由放任主义,儒家将“富民”作为政治的第一要务,认为国家干预对于矫正自由竞争的缺陷和弥补私人生产能力的不足是必要的,如为劳动者分配必要的生产资料,指导生产活动,提供资本支持,维护经济秩序,应对经济危机,建设基础设施,救助弱势群体等。但基于“富民”的唯一目的,国家干预必须以“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为基本原则,而不能附加任何财政目的,不能像“轻重论”那样利用干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儒家认识到,只有社会经济发展了,人民物质生活富足了,其建设礼乐文明的社会理想才可能实现。

 

关键词: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经济干预;富民;限度;儒家

 

作者简介:孔祥来,浙江科技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思想史、儒家思想。杭州  310023

 

经济干预主义是指一种主张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思想,与仅将政府视为“守夜人”的自由放任主义相对。陈焕章认为,儒家“极高明而道中庸,并绝不走极端,适当的时间或条件为最好”,[①]所以其经济思想既具有自由放任的倾向,又主张社会立法。儒家之主张自由放任,是因为认识到富与贵是个体的基本欲求,个体追求富贵的自利行为一定程度上也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但儒家同时也认识到个体自利行为的局限性,完全的自由放任不仅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争夺与冲突,现实中每个人也并不必然可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因而又主张以礼义规范和引导人们的求利行为,要求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遗憾地是,陈焕章的《孔门理财学》刻意模仿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却没有对儒家经济思想的自由放任倾向、义利之辨与干预主义进行系统论述。百余年来,虽然学术界对儒家重要人物的经济思想以及儒家的义利、分配、社会救济思想等重要专题皆进行了广泛研究,新的观点也层出不穷,但由于文献的限制、学科的限制以及方法的限制等,更由于缺乏像陈焕章那样的整体视野,所以迄今也没有建立起儒家经济思想的学理体系。陈焕章的著作铺设了一条“东方经济学”的轨道,“也许它会成为复兴东方经济学的种子”,[②]欲使这个复兴的“种子”更好地生根发芽成长,我们就有必要继续沿着陈焕章的整体视野,对儒家经济思想体系的三个维度逐一展开深入地研究。有学者已经研究过儒家经济思想的自由放任和义利关系维度,[③]所以本文乃专门讨论其经济干预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但现实是自利个体的理性是有限的,生产能力也是有限的,他们在很多时候不得不结合成各种形式的组织才能实现自身的某些利益,于是国家应运而生。国家基于个体经济活动的需要而产生,那么它存在的合法性也就在于能够切实地促进个体的经济福利。所以,儒家将“富民”作为政治的第一要务,认为国家肩负着保障社会经济公平,弥补私人生产能力不足的经济职责,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资本支持,维护经济秩序,帮助社会成员应对经济危机,组织公共工程等。“富民”是儒家经济干预主义的唯一目的,“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是其一般原则,[④]国家在干预经济时不能夹杂财政目的。下面,本文就分三个部分对儒家的经济干预主义及限度展开讨论。

 

一、“富民”——儒家政治的第一要务

 

对于将“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作为社会理想的老子来说,[⑤]自然不会认为“富民”或发展经济是国家的职责。但自有文献以来,记载所见,人们无不以富贵安逸为追求,“虽户说以眇论,终不能化”,故太史公认为应该“善者因之”,曰:“故物贱之征贵,贵之征贱,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岂非道之所符,而自然之验邪?”[⑥]人们自觉地追求自己的欲望,社会经济因而自然而然地发展,与国家又有什么关系呢?儒家则不然,而认为国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经济是推行教化的物质基础,所以将“富民”作为其政治的第一要务。孔子回答子张问“何如斯可以从政”时将“惠而不费”(《论语·尧曰》)放在优先的位置,决不是随意的安排。

 

首先,“富民”是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约翰·洛克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⑦]陈焕章研究儒家经典也发现,“人类的理财需要是社会群体形成的首要原因”。[⑧]《荀子·王制篇》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所以能群,在于以义而分,也就是人类学会了如何有效分工合作。人类以义而分,就形成了各层级的组织,包括家庭、村社、国家等。《汉书·刑法志》进一步阐发荀子的观点,曰:“群而不足,争心将作,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众心说而从之。从之成群,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⑨]所谓“敬让博爱之德”,不是一句空话,而必是能解决人们所争的事情,即必须能帮助人们更有效率地实现他们的物质欲求,众心才能悦而从之。柳宗元在其《封建论》中更详细地论述了人类因为对物质生活资料、物质财富的追求而一步步形成合作、形成群体,又进而形成各级社会组织、形成国家,选举出君主、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官吏的过程。[⑩]既然君主、国家是因为人类组织经济活动的需要而产生,那么它们存在的合法性亦就首在促进人们的物质福利,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书》曰:“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曰其助上帝,宠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下》)孔颖达曰:“天爱下民,为立君立师者,当能佑助天意,宠安天下,不夺民之财力,不妄非理刑杀,是助天宠爱民也。”[11]但若君主、国家辅助上帝以宠安下民,仅止于“不夺民之财力”等,岂不是消灭了更好?人类为什么还要维持它们的存在?所以,“宠之四方”必然还包含着更积极的内容,必然包含着君主、国家养民、富民的必要职责。《夏书》曰:“六府三事,谓之九功。水、火、金、木、土、谷,谓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左传·文七年》)蔡沈曰:“……利用者,工作什器,商通货财之类,所以利民之用也。厚生者,衣帛食肉,不饥不寒之类,所以厚民之生也。”[12]箕子为武王陈“八政”(《尚书·洪范》),正以食、货为先。在儒家看来,为人民谋利益是君主、国家存在的全部理由,君主、国家不应该有除人民利益之外的私利。邾文公卜欲迁于绎,史曰“利于民而不利于君”,即迁都虽于人民有利,而于君则有害。邾子曰:“苟利于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邾子认为,作为一国之君,职在“养民”,如果对人民有利,那就迁都,而不必考虑个人的利弊得失。“遂迁于绎,五月,邾文公卒。君子曰:‘知命。’”(《左传·文十三年》)。“知命”者,非知己生死之命运,是知其为君所应担负之使命。

 

儒家之圣王贤臣,无不以养民、富民为务。臯陶认为帝尧之所以得到人民的衷心爱戴,就是因为他能够“知人”“安民”,使人民安居乐业。“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黎民怀之。”(《尚书·臯陶谟》)所谓“安民则惠”,带给人民的必然是可以感知到的好处,必然包含着实际的物质利益。“故舜一徙成邑,贰徙成都,参徙成国”,不是靠着强迫的手段,而是因为“去者必害,从者必利也”(《管子·治国》)。根据《尚书·舜典》记载,舜践阼之后设官分职,任命的九个职位中有四个职位——司空、后稷、共工、虞直接与经济相关。汤放桀,武王伐纣,为天下除残去暴,使人民得以恢复生产和生活,故天下之人不从桀、纣而从汤、武。为历代所祭祀的聖王贤臣,无不是因为有大功于民——促进了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的进步。展禽曰:“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国语·鲁语上》)颜渊问治国,孔子亦将经济问题置于首位,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论语·卫灵公》)陈焕章解释说:“夏历是最合宜的,采纳夏历意味着在最好的时令进行农事活动;殷的马车是最经济、最耐用的交通工具,乘殷朝的马车意味着通过经济、耐用的交通工具以促进商业的发展;周朝的礼帽是最美丽的,戴上周朝的礼帽意味着提高工艺水平。夏之历法、殷之马车与周之礼帽,此三样事物分别提到农业、商业与工业。”[13]荀子曰:“王者之等赋、政事,财万物,所以养万民也。”(《荀子·王制篇》)

 

《诗·小雅·绵蛮》云:“绵蛮黄鸟,止于丘阿。道之云远,我劳如何!饮之食之,教之诲之,命彼后车,谓之载之。”是言为政者之于人民,当“饮之食之,教之诲之”,而周幽王君臣忘义好利,“遗忘微贱,不肯饮食教载之”,故诗人作诗以刺之。[14]《诗·魏风·硕鼠》云:“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统治者重敛蚕食,民不聊生,将去而“适彼乐土”。没有人民,则君何以为君?国何以为国?不能养民富民,若桀、纣、幽、厉,若秦二世、隋炀帝等,皆失去了政权。

 

其次,“富民”是推行教化的物质基础。

 

管子曰:“仓廩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15]儒家十分认同这个观点。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富民”是第一位的,因为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人们追求礼乐生活的物质基础。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生理需求——“饮食男女”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只有先解决了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们才会转而追求安全、社交、尊重与自我实现等更高层次的需求。生活不只是柴米油盐,还有诗和远方,人生也不只有物质享受,还有精神上的追求,儒家的社会理想并不止步于“富民”,而是希望在物质富足的基础上推行教化,创造一个文质彬彬的礼乐社会。人类不仅追求物质生活,还追求精神生活,但物质生活的富足是追求精神生活的前提。故孟子之“仁政”,亦以发展生产、实现人民的生活富足为第一要务,曰:“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为政者不能带领人民实现富足,便是不称职,曰:“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曰:“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荀子·大略篇》)

 

我们不能指望普通人在食不裹腹、衣不蔽体的情况下讲求礼义、尊严、成就等。孟子批评齐宣王曰:“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孟子·梁惠王上》)“甚贫不知耻”(《管子·侈靡》),“小人贫斯约”,“约斯盗”(《礼记·坊记》),普通人的物质欲求得不到满足,德性便难以培养,没有德性的引导,在生活的压力下便容易铤而走险,做出损害社会、损害他人的事情。孟子曰:“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尔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孟子·告子上》)赵岐曰:“赖,善;暴,恶也。非天降下才性与之异也,以饥寒之厄陷溺其心使为恶者也。”[16]“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孟子·公孙丑上》),但富足的生活更有利于激发人的“不忍人之心”,而窘迫的生活则会使人迷失其“不忍人之心”。所以,发展经济,实现人民的富足,是推行仁义教化的物质基础。孟子曰:“圣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孟子·尽心上》)从这一角度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才是硬道理”,以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等路线方针政策,无疑有着深刻的儒家智慧。

 

《周易·系辞下》强调圣人以财聚人,“理财”就是君主、国家的正义。其所谓“理财”,不是要想方设法地苛剥百姓以聚敛,而是要发展生产和贸易,切实地促进人民的利益。陈焕章指出,“理财需求是政府存在的理由,而优秀的政府是促成理财活动成功的原因”。[17]唐庆增说:“富民之论,不但为孔子经济学说之基础,亦为儒家主张之一大特点,孔子论民食问题放任主义节用主张租税理论等等,均不外以‘使民富’为目标。”[18]儒家将“富民”作为政治之首务,设计了严格的考核制度,官员在任职期内必须明显改善所管辖范围的经济状况。“简言之,理财繁荣是优秀政府官员出色治政的惟一检验标准,同时,实现理财繁荣也是接受政绩考核官员的主要任务。”[19]所以,官员的经济绩效,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维度。[20]

 

二、何以“富民”?——国家干预是必要的

 

何以“富民”?在自由放任主义看来,每一个人都比任何其他人更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也比任何其他人能够更有效率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史记·货殖列传》曰:“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21]汉初实行“清静无为”的自由放任政策,确实使社会经济迅速地从战争的废墟中恢复和发展起来,不过同时也带来了“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的贫富两极分化。[22]另外,由于私人生产者生产能力的不足,他们无法自行创造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各种条件,没有能力完全应付各种各样的经济危机,更没有能力建设公共工程等。解决所有这些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帮助社会成员更有效率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国家干预都是不可或缺的。

 

(一)保障经济公平,为劳动者平等地分配生产资料

 

贫富两极分化与儒家的“富民”目标相矛盾,而儒家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为“无立锥之地”的贫者分配生产资料。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古代,雇佣劳动并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社会产品的分配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之上,所以平等地为劳动者分配生产资料是社会经济公平的起点。“轻重论”主张国家“调通民利”(《管子·国蓄》),利用价格规律调剂财富分配,并不关心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现代自由主义经济学重视产权,目的是为了“将受益和受损效应内在化”,[23]亦不涉及生产资料的分配。儒家则希望从起点上保障社会经济公平,所以主张国家应该为劳动者分配生产资料。古代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就是田地,孟子所谓“制民之产”(《孟子·梁惠王上》),就是设立田制,为劳动者分配田地。董仲舒欲使“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的途径,亦是希望效仿三代“制井田采邑,以赡身家”。[24]

 

儒家认为井田制是最理想的土地分配制度,但到孟子时已经绝迹,所以他也只能结合自己的想象提出一个粗略的方案,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因田有肥硗,故又分三等,曰:“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周礼·大司徒》)一夫百亩之田,辛勤耕耘灌溉,“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万章下》)。一夫百亩之外,又“余夫二十五亩”(《孟子·滕文公上》)。《汉书·食货志上》曰:“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25]每户除了田地,还有五亩之宅,植桑养蚕,畜养狗彘。百亩之田,五亩之宅,是一户的基本生产资料。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一夫上有父母,中有妻子,下有儿女,辛勤耕耘,正常年份下一年的收入可以维持温饱,孟子所谓“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陈焕章认为:“在古代,土地是最重要的财富形式,因此,当土地被平均分配时,民众的财富在事实上就平等了。”[26]

 

井田制的优点不仅在于它是平等分配土地,还在于它有明确的“经界”,可以防止土地兼并,也可以防止暴君污吏增加赋税。所以,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财产权,正“经界”也就成为井田制的重要内容——不仅要划分公、私田亩之间的“经界”,还要划分私人田亩之间的“经界”。“经界”是田亩之间的界限,界定了土地财产权的归属,既可以防止私人之间的相互侵夺,也可以防止公私之间的相互侵夺。保护人民的土地财产权,必须要有“经界”。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如果“经界”不明,便容易发生土地兼并现象。故程颢说:“天生蒸民,立之君使司牧之,必制其恒产,使之厚生,则经界不可不正,井地不可不均,此为治之大本也。”[27]朱子亦认为,“经界”不修,“则田无定分,而豪强得以兼并,故井地有不钧;赋无定法,而贪暴得以多取,故谷禄有不平”。[28]在井田制下,公田与私田界限分明,暴君污吏、豪强大族若想兼并他人的田亩,就只有废除井田制了。

 

历代儒者念念不忘“复井田”,正是基于对井田制保障社会经济公平的深刻认识,而绝非简单的复古情节。董仲舒认为商鞅破坏了井田制,才导致“富者田连仟伯,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两极分化。崔寔《政论》曰:“昔圣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适,使人饥饱不变,劳逸齐均,富者不足僭差,贫者无所企慕”,[29]而自秦废井田,遂使兼并盛行,富者家累巨万,贫者转死沟壑,不可胜计。荀悦亦认为没有了井田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租赋过重,“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大大加重了劳动阶级的负担。[30]李觏认为:“耕不免饥,土非其有也;蚕不得衣,口腹夺之也”。解决之道就是复井田,“井地立则田均,田均则耕者得食,食足则蚕者得衣,不耕不蚕,不饥寒者希矣”。[31]苏洵亦认为:“贫民耕而不免于饥,富民坐而饱以嬉,又不免于怨,其弊皆起于废井田。井田复,则贫民有田以耕,谷食粟米不分于富民,可以无饥。”[32]陈焕章说:“井田制的益处,并不是因为土地被划分为不同的井,而是因为它的原则建立在均等的基础之上”。根据井田制的基本思想,“人人均应获得均等的份额、均等地享受理财活动,以及社会生活、政治生活、智力生活与道德生活的机会”。[33]

 

尽管伴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耕地日益稀缺,儒家复井田的理想在战国以后的历史长河中从没有真正实现过——在现在与未来也不可能实现,但其主张国家应该保障劳动者占有基本生产资料的思想,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二)指导生产活动,提供资本支持,维护经济秩序

 

为劳动者分配了生产资料,并不意味着生产便可以自然地进行下去,更不意味着国家的干预活动已经完成。这一方面是因为生产资料的分配只是涉及到农业人口,而对于工商业者,因为其群体的流动性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国家无法统一分配生产资料。在前资本主义时代,从事工商业的劳动者,最初的资本积累一般来源于其省吃俭用,根据所要从事的行业,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人类不是存在于自由放任主义想象的真空之中,社会经济活动是一个连续的、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生产资料,还需要相应的技术、劳动力和资本,同时因为信息的不完全性,生产出来的剩余产品或商品也不是总能在市场上出清。所以,为了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儒家认为国家、政府还有必要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提供必要的资本支持,维护经济秩序。

 

在古代,“历象授时”是国家指导生产活动的一项重要行政。“历象授时”就是通过观测日月星辰等天体运行,把握寒暑节气的变化规律,以指导社会生产和生活。“万物春生、夏长、秋收、冬藏,天地之正,四时之极,不易之道。”(《逸周书·周月解》)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必须遵循这个规律。但是,“历象授时”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科学活动,只有国家才有能力组织实施。《尚书·尧典》记载帝尧的第一项行政,就是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舜摄位后的“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以及与四方诸侯“协时月正日”(《尚书·舜典》),皆包含“历象授时”的内容。[34]箕子陈“洪范九畴”,四曰“五纪”,即岁、月、日、星辰、历数(《尚书·洪范》),亦指纪四时,叙节气,度其数以“敬授民时”。《大戴礼记·夏小正》和《礼记·月令》历纪十二个月之星辰运转、物候变化以及行政、生产活动的安排。[35]《逸周书·时训解》历纪二十四节气之物候变化以及行政、民事活动的安排。如根据《礼记·月令》,孟春之月开始农事活动,曰:“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经术。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以教道民,必躬亲之。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一切生产生活和国家行政必须根据节气变化进行安排,否则便会招致天灾人祸。故《书》曰:“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荀子·君道篇》)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劳动者有时会遇到资本短缺或产品过剩的问题。私人高利贷资本往往会利用这样的机会,通过借贷或收购的方式攫取超额利润。儒家不完全排斥私人高利贷资本,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困难,但主张政府也应该积极地给予遇到生产经营困难的劳动者提供资本支持。《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之职,“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其一曰“散利”,即“贷种食也”。正义曰:“谓丰时敛之,凶时散之,其民无者从公贷之,或为种子,或为食用,至秋熟还公。”[36]有司市之职,“以泉府同货而敛赊”。郑注:“同者,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37]有泉府之职,“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价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盖所谓“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孟子·公孙丑上》)者。有遂师之职,“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郑注:“移用其民,使转相助救时急事也。”[38]有旅师之职,“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诗·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郑笺:“仓廩有余,民得赊贳取食之,所以纾官之蓄滞,亦使民爱存新谷,自古者丰年之法如此。”[39]古代天子巡狩,正为“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故夏谚曰:“吾王不游,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一游一豫,为诸侯度。”(《孟子·梁惠王下》)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欺诈行为,所以国家对经济秩序的规范与管理也不可或缺。如孔子相鲁,“与闻国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饰价”,[40]并不只是道德感化的效果,而必有切实的监管措施。《周礼·地官司徒》有司市之职,专门负责市场管理,查收违禁物品,曰:“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价而征儥,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有质人之职,“掌成市之货贿”,即负责管理市场物价及买卖合同。有胥师之职,分别负责监督所辖区域的交易活动,“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而诛罚之”。有贾师之职,“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价,然后令市”。有司稽之职,“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等。《礼记·王制》中还详细列举了一个市场负面清单,曰:“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儒家认为商业贸易的作用在于通工易事,互通有无,所以,对于那些“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孟子·公孙丑下》)的奸商,应该通过征税的方式予以惩罚。

 

此外,为了保障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国家、政府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如传授农业生产技术,传说后稷曾教民稼穑,“树艺五谷,五谷熟而民人育”(《孟子·滕文公上》)。《周礼·地官司徒》遂人之职,负责“教甿稼穑以兴耡,利甿以时器”。草人之职,“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等。《荀子·王制篇》“序官”说的更详细,曰:“……相高下,视肥硗,序五种,省农功,谨蓄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治田之事也。……”儒家并不主张由国家、政府安排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但认为那些私人无法处理的事情,国家都应该给予必要的干预。

 

(三)应对经济危机,保障人民顺利度过灾荒

 

自从现代资本主义发展起来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每隔若干年都要暴发一次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在传统农业社会,因为天灾人祸,也会经常发生经济危机,不过不是生产相对过剩,而是粮食短缺的危机。根据计然的“农业循环”理论,“六岁穰,六岁旱,十二岁一大饥”。[41]民以食为天,一旦因为干旱水泆导致粮食歉收、甚至绝收,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救济,就会发生老弱转死沟壑的悲剧。孟子曰:“庖有肥肉,廄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食人也。……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孟子·梁惠王上》)儒家认为,应对粮食危机,救济灾荒,是国家无可推卸的职责。荀子亦曰:“若夫兼而覆之,兼而爱之,兼而制之,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则是圣君贤相之事也。”(《荀子·富国篇》)

 

国家可以通过移民就粮或调粮就民的办法应对区域性的粮食危机。《尚书·益稷》记载大洪水时期,禹便通过“懋迁有无化居”的办法解决受灾民众的生活问题。《史记·夏本纪》曰:“食少,调有余相给,以均诸侯”。[42]伪孔传曰:“化,易也。居,谓所宜居积者。勉劝天下徙有之无,鱼盐徙山林,木徙川泽,交易其所居积。”[43]《周礼·地官司徒》有廩人之职,曰:“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梁惠王曾以此法救灾,曰:“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孟子·梁惠王上》)孟子批评梁惠王不能“制民之产”,不懂得发展生产,治标不治本,并没有批评这种救灾办法本身。又如汉武帝时亦曾使用此法应对灾荒,曰:“山东被水菑,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者虚郡国仓廥以振贫民。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贷假。尚不能相救,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县官。”[44]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迁徙人口或调剂粮食以救济灾荒、应对粮食危机的案例,在中国历史上不胜枚举。

 

灾荒不可避免,就需要国家预为防备,于是发展出粮食储备制度。《周礼·地官司徒》记载有委积之法,用以应对灾荒。《礼记·王制》记载了儒家设计的一种完备的粮食储备制度,曰:“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非其国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并将粮食储备作为考核官员的一项内容,《汉书·食货志上》曰:“三考黜陟,余三年食,进业曰登;再登曰平,余六年食;三登曰泰,二十七岁,遗九年食。”所谓“进业曰登”,郑氏曰:“进上百工之业也。或曰进上农工诸事业,名曰登。”有了粮食储备,虽然不能避免粮食危机,但却可以减少人民饿死道路的情况发生。魏文侯时,李悝根据周代委积之法,发展出平籴制度。晁错曰:“圣王在上而民不冻饥者,非能耕而食之,织而衣之也,为开其资财之道也。故尧、禹有九年之水,汤有七年之旱,而国亡捐瘠者,以畜积多而备先具也。”[45]至汉元帝时,耿寿昌创建常平仓制度。到了唐代,常平仓制度得到普遍推广。后来朱熹等又发展出由民众自愿捐纳粮食的社仓制度。到了近代,常平仓制度流传到西方,甚至直接影响了1930年代美国两部《农业调整法》的制定及相关改革措施。[46]

 

《管子·国蓄》曰:“岁适美,则市粜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岁适凶,则市籴釜十繦,而道有饿民。然则岂壤力固不足,而食固不赡也哉?夫往岁之粜贱,狗彘食人食,故来岁之民不足也。”没有国家或政府的粮食储备,丰年只会造成浪费,而荒年则无以为食。孟子批评梁惠王不懂得如何应对粮食危机,亦曰:“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途有饿莩而不知发……”(《孟子·梁惠王上》)“检”或当作“敛”。《汉书·食货志下》赞引此句作“狗彘食人之食不知敛,野有饿莩而弗知发”,[47]意思是说丰年当及时敛积粮食而不知敛积,至歉年人民饿死道路,又不知开仓放粮以救济——盖因丰年没有敛积,故歉年无以救济。即使最保守的儒者,对政府的粮食储备制度也推崇备至。如司马光曰:“勘会旧常平仓法,以丰岁谷贱伤农,故官中比在市添价收籴,使蓄积之家无由抑塞农夫须令贱粜;凶岁谷贵伤民,官中比在市减价出粜,使蓄积之家无由邀勒贫民须令贵籴。物价常平,公私两利,此乃三代之良法也。”[48]吕祖谦观于社仓发敛之政,感叹是“《周官》委积之法,隋唐义廩之制”。朱子评价王安石青苗法,认为“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只是运作不当罢了。[49]常平仓、社仓的设计思路与“轻重论”一致,它们的不同乃在于“轻重论”有利益诉求而儒家推崇的平籴或常平制度则单纯为了帮助民众应对经济危机。

 

政府还可以利用价格机制引导粮食或商品流通,以救济灾荒。《新唐书·刘晏传》记载刘晏“每州县荒歉有端”便“计官所赢”,令“蠲某物,贷某户”,救民于所未困。陈谏认为刘晏之法有两大好处,曰:“灾沴之乡,所乏粮耳,它产尚在,贱以出之,易其杂货,因人之力,转于丰处,或官自用,则国计不覂;多出菽粟,恣之粜运,散入村闾,下户力农,不能诣市,转相沾逮,自免阻饥,不待令驱。以为二胜。”[50]又卢坦任宣歙观察使,到任便逢旱饥,谷价飞涨,有人请求抑制谷价,卢坦曰:“宣歙土狭谷少,所仰四方之来者,若价贱,则商船不复来,益困矣。”米价一度涨到一百钱每斗,而“商旅辐辏,民赖以生”。又宋仁宗皇佑二年,范仲淹领浙西,遇两浙饥荒,殍殣枕路,谷价飞涨,“斗钱百二十”,范仲淹不但不打压粮价,还将谷价增至“斗百八十”,并将这个消息迅速散播出去,“于是商贾闻之,晨夜争进,唯恐后,且虞后者继来”,两浙粮食供应迅速增加,价格恢复稳定,人民顺利度过灾荒。又包拯守庐州,遇岁饥,“亦不限米价,而商贾载至者遂多,不日米贱”。[51]范纯仁亦行此法救襄邑之灾,曰:“范纯仁为襄邑宰,因岁大旱,度来年必歉,于是尽籍境内客舟,诱之运粟,许为平粜。明春,客米大至,而邑人遂赖以无饥。”[52]

 

以工代赈也是政府应对粮食危机的一项重要措施。《管子·乘马数》曰:“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事,则修宫室台榭,[53]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策也。”《晏子春秋·内篇杂上》记载齐景公时齐国大饥,景公不愿意发粟,晏子乃建路寝之台,“令吏重其赁,远其兆,徐其日而不趋”,持续了三年,顺利度过灾荒。新莽时桓潭建议治理黄河以为“浮食无产业民”创造就业机会,曰:“空居与行役,同当衣食;衣食县官,而为之作,乃两便,可以上继禹功,下除民疾。”[54]根据《梦溪笔谈》记载,北宋仁宗皇佑二年的两浙大饥,范仲淹不仅通过价格机制吸引四方粮商往两浙贩运粮食,还“发粟及募民存饷”,并“纵民竞渡”,发展旅游业,又命大兴土木,招募饥民为工,“是岁,两浙唯杭州晏然,民不流徙”。沈括评价说:“岁饥,发司农之粟,募民兴利,近岁遂著为令典。既已恤饥,因之以成就民利,此先王之美泽也。”[55]以工代赈在北宋熙宁时期一度达到政策实施的高潮。[56]到了清代,以工代赈发展成为成熟的救灾制度,“标志在于政策实施过程的制度化和标准化”。[57]

 

(四)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亚当·斯密说:“君主或国家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职责,就是建立和维持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这些虽然是在极高的程度上有利于大社会的,但其性质是,利润不能偿还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支出,因而不能期望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去建立和维持它们。”[58]亚当·斯密所说公共工程,主要包括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公路、桥梁、运河、港口等方便交通与运输的基础设施。在中国古代,除了上述一些便利商业贸易发展的基础设施,还包括治理水患、兴修水利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水利工程——中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季风或大陆性气候,降雨量分布严重不均,经常发生水旱灾害,所以建设水利工程对于农业发展尤为重要。但兴修水利,治理江河湖海,以及修建道路、桥梁等,需要大规模的人力协作,耗资巨大,并且像亚当·斯密说的那样,建成后也无法获得利润,甚至无法收回成本,所以私人没有能力或根本没有愿意去建设,故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根据今本《尚书·尧典》《舜典》记载,帝尧“历象授时”之后的另一项重要行政就是治理洪水。帝曰:“咨四岳,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下民其咨,有能俾乂?”这可能是一场持续了很多年的大洪水,大片陆地被淹没,人民无法进行生产,流离失所,哀苦怨嗟。帝尧希望以人力去治理它,从而恢复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四岳推荐了鲧,“九载绩用弗成”。至舜摄位,乃诛鲧而用禹,禹经过十三年的努力,终于治水成功,人们陆续迁回原来的居处,生产慢慢恢复,社会逐渐安定。禹曰:“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昏垫。予乘四载,随山刊木,暨益奏庶鲜食。予决九川,距四海,浚畎浍,距川,暨稷播,奏庶艰食鲜食,懋迁有无化居,烝民乃粒,万邦作乂。”(《尚书·益稷》)禹因治水之功被帝舜任命为司空,不久又受禅摄位。《史记·夏本纪》曰:“帝舜荐禹于天,为嗣。”[59]禹摄位十七年而帝舜崩,三年之丧毕,禹得到人民的拥戴,最终登上天子之位。《大戴礼记·五帝德》亦述禹治水之功,曰:“巡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为人类除去水害,终有天下。

 

在儒家的职官体系中,有各级专门负责公共工程的官职。如大司徒之职,体国经野,“而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等。有遗人,负责管理国野道路,以方便商旅通行,曰:“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遂人掌邦之野,负责野中水利与道路的管理,曰:“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周礼·地官司徒》)等等。《尚书·洪范》“八政”,“四曰司空”,主平治水土,安民之居。《周礼》冬官原为司空,“冬闭藏万物,天子立司空使掌邦事,亦所以富立家,使民无空者也”。[60]可惜其原篇佚失,汉人以《考工记》充之。《荀子·王制篇》“序官”云:“……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北周时,卢辩依《周礼》建六官,以冬官府“领司空等众职”[61]。唐代以降,工程建造和兴修水利等职责划归工部。唐代制度,“工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郎中、员外郎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62]下设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个职能部门。

 

《诗·小雅·大东》云:“周道如砥,其直如矢。”以周道之平直喻王道,反映了周代道路的建设情况。孔子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孟子·公孙丑上》)以置邮传命形容速度之快,反映了当时邮、传设施的建设情况。《孟子·离娄下》借子产“济人”的典故,强调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职责。典故说子产为郑国执政,“以其乘舆济人于溱洧”。按照今天的观念,子产是多么亲民的一位官员呀!但是,孟子却批评他“惠而不知为政”,曰:“岁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舆梁成,民未病涉也。君子平其政,行辟人可也,焉得人人而济之?”就是说为政者或政府的职责是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亲力亲为地一个个去帮助有困难者。在这个典故中,如果郑国政府尽其职责,在农闲时修建好了桥梁,民众哪还有“病涉”之事呢?政府提供了必需的公共产品,人民生活生产没有障碍,即使为政者出行使人避让也无可厚非。如果不能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只是个别地帮助困难群众,则不是一个合格的政府。曰:“故为政者,每人而悦之,日亦不足矣。”

 

另外,社会中还存在一些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群体,他们无法参与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但儒家也不允许抛弃他们,而是要求国家通过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形式给予他们特别救济。《周礼·地官司徒》有遗人之职,专门负责社会救济,曰:“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阨;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孟子曰:“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孟子·梁惠王下》)《礼记·王制》亦曰:“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关于儒家对弱势群体的救济思想,研究已经很多,兹不赘述。

 

三、不以利为利——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限度

 

《大学》引用孟献子的话,批判了国家、为政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增加租税与民争利的行为,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借助干预经济的手段谋利。“轻重论”就主张国家通过垄断经营或利用价格机制,在实现对社会经济调节的同时增加财政收入。《管子·国蓄》曰:“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櫎可得而平也。”甚至有时国家故意造成市场波动以获取收益。儒家的经济干预主义则不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原则决定了国家干预必须以“民之所利”为前提,以利民为旨归,而不能“以利为利”。儒家坚决反对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与民争利,曰:“长国家而务财用者,必自小人矣。”(《大学》)

 

(一)儒家坚决反对君主、国家基于财政目的的垄断经营。

 

因为规模效应,或为了公共利益,一些产业由国家垄断经营更有效率。这样的国家垄断,当然是儒家所认同的,也是儒家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历史上一些君主、政权往往为了财政目的进行垄断,如周厉王使荣夷公“专利”(《国语·周语上》),垄断王畿的山林川泽。如齐宣王有苑囿四十里,“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孟子·梁惠王下》),为阱于国中。又如暴秦“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踰侈以相高”等。[63]无论他们打着什么幌子,采取什么欺骗性的方式,皆是儒家所坚决反对的。根据儒家经济干预主义的基本原则,“旨在为社会的公正而进行的公共垄断是有益的,但旨在为政府财政的公共垄断则是无益的”。[64]

 

儒家秉持“小政府”的理念,主张“量入以为出”(《礼记·王制》)的财税政策,试图从源头上杜绝君主、国家的聚敛行为。但是,君主、国家总是倾向于扩大开支,当然也就经常面临着增加财政收入的压力。“轻重论”认为增加赋税容易激起人民的怨恨,国家可以通过垄断山海资源的办法实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管子·海王》篇进行了一个粗略估算,如果国家垄断盐的生产与销售,“升加二彊”,万乘之国一个月便可以获利六千万。铁器也是民众生产生活的必用之物,“今针之重加一也,三十针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铁之重加七,三耜铁一人之籍也。其余轻重,皆准此而行。”汉武帝内行奢侈,外事四夷,致使财政入不敷出,“于是以东郭咸阳、孔仅为大农丞,领盐铁事”,使二人“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65]实行盐铁专营政策,严禁私人煮盐和冶铸铁器。通过盐铁专营,朝廷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但儒家学者却坚决反对这种垄断政策。

 

儒家学者从“民本”的立场出发,认为国家的职责在于仁义教化,不应该像商人一样与民争利,并指出“官盐铁”还严重损害了经济效率。实行专营政策之后,食盐和铁器的价格不降反升,质量不升反降,民众不但未从中得到实惠,反而遭受更大损失,生产也受到严重破坏。实行“官盐铁”政策之前,“常民衣服温暖而不靡,器质朴牢而致用,衣足以蔽体,器足以便事……”朝廷垄断山海之利,专营盐铁之后,“……女工难成而易弊,车器难就而易败,车不累期,器不终岁,一车千石,一衣十钟”。“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用费不省,卒徒烦而力作不尽。”“今总其原,壹其价,器多坚䃘,善恶无所择。吏数不在,器难得。”垄断之弊,以致“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66]因此,在汉昭帝始元六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儒家学者对“官盐铁”政策进行了激烈批判。事实上,垄断不仅造成产品质量低下,还增加了管理成本,正如李觏在批评宋代的茶、盐专卖制度时所指出的那样,曰:“夫官自粜盐,利信厚矣。然舟有坏,仓有堕,官有俸,卒有粮,费已多矣。”[67]“只要不存在自然垄断,而且只要竞争是可能存在的与可取的,孔子就不允许国家实行垄断。”[68]

 

儒家认为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应该完全向民众开放,国家仅负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礼记·王制》曰:“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白虎通》亦曰:“名山大泽不以封者,与百姓共之,不使一国独专也。山木之饶,水泉之利,千里相通,所以均有无,赡其不足。”[69]天地创生万物以养人,君主“乃立官以专之,严法以禁之,尽利以取之,固非天地生物之意,亦岂上天立君之意哉”?[70]所以,国家垄断山川林泽,垄断自然资源,是儒家所坚决反对的。陈焕章甚至认为:“孔子以全世界为一理财单位,因此,对于在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孔子不仅禁止私人独占,也禁止个别的国家垄断。诚然,如果有任何影响全世界的天然垄断,那么,该垄断应该属于世界国家政府,这就是孔子的自由贸易学说的基础,也是他的世界社会主义学说的基础。”[71]

 

(二)儒家坚决反对君主、国家基于财政目的的经济调节。

 

“根据孔子的理论,为了确保生产者的成本与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政府应该通过调剂供求以平稳价格”,[72]从而保护工、商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是,“轻重论”者却将这种维护经济稳定的政策变成了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汉武帝时,桑弘羊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又于许多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于京师置平准机构,“都受天下委输”。[73]尽管桑弘羊宣称,均输是为了降低远方郡县往京师运输贡赋的成本,“便远方之贡”;平准是为了平衡京师的物价,使“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贸利”,但实际上却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仅与生产者、经营者争利,亦与消费者争利。实行均输之前,农民任土作贡,实行均输以后,农民不得不以土物换取更值钱的物品以充赋税,在一买一卖中损失巨大,而官吏、权贵和奸商则借机从中牟取不菲的利益。平准政策在实行中也存在类似弊端,官吏、权贵与奸商内外勾结,上下其手,操控市场价格,严重打击了中小生产者、中小商人与消费者。故文学批评它们说:“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之均也。”“豪吏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74]

 

至王安石变法,亦效桑弘羊推行均输和市易政策,鼓吹善理财者可使“民不加赋而国用饶”。司马光批评他说:“此乃桑羊欺汉武帝之言,司马迁书之,以讥武帝之不明耳。天地所生货财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间则在公家。桑羊能致国用之饶,不取于民,将焉取之?果如所言,武帝末年安得群盗蠭起,遣绣衣使者逐捕之乎?非民疲极而为盗邪?此言岂可据以为实?”[75]近代学者多以司马光为保守派,但他的批评却不无道理——在那个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近乎停滞的历史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必然以民众的经济损失为代价。且因官营的低效率,政府的收益往往远不足以弥补民众的损失。所以,苏轼认为政府不能取代商贾,曰:“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76]由此来看,均输、平准所谓夺商贾之利以资民,其实于工、于商、于民、于国皆是有害的。

 

当然,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不止上述几种。比如,根据“轻重论”的设计,国家还可以通过“籍于号令”的手段掠夺私人财富。“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价什去一。……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价什去九。”(《管子·国蓄》)又如管子“请以令发师置屯藉农”(《管子·轻重乙》)事。或者通过更改币制的手段掠夺私人财富,如周景王之“铸大钱”(《国语·周语下》),汉武帝“造银锡为白金”事等。[77]但无论通过什么手段,只要国家在经济干预活动中存在与民争利的行为,都是忠诚于孔孟之道的儒家所坚决反对的。

 

不过,儒家经济干预主义的限度也需要随着时代变化有所调整。如对于国家、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增加财政收入的行为,陈焕章就认为应该区分为了私利还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杜绝统治者个人从事任何有利可图的职业,但应该允许国家“以最方便的途径获得国家的岁入”。“如果国家与少数大商人竞争,并减轻多数人的负担,那么,这是一满足国家开支的良策。”他还主张政府给予农民低息贷款贷粮,“如果政府借贷纯粹是财政计划,具有像私营买卖一样的优秀经营,那么,对国家利益而言,政府借贷或许也是成功的。”[78]因此,对桑弘羊、王莽、刘晏、王安石的改革,无论成败,陈焕章皆抱有同情的态度。陈焕章的观点可以看作为了应对现代国家竞争而对儒家经济干预主义的一种变通。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根据儒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经济干预原则,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必须建立于社会经济增长的基础之上。

 

结语

 

不同于《史记·货殖列传》的完全自由放任主义,儒家将“富民”作为政治的第一要务,认为虽然个体基于自利心会自觉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并在客观上促进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因为自由竞争的无序性及私人生产能力的不足,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仍然是必要的。但又与同样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的《管子》“轻重论”不同,儒家的经济干预主义体现了其特有的“中庸”性格,既要求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又将国家干预限制在必要的界限内——“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是儒家经济干预主义的一般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国家干预必须是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是有利于社会成员更好地实现物质生活资料的富足,如为劳动者分配必要的生产资料,为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资本支持,维护公平的经济秩序,应对局部或全局的经济危机,组织建设基础设施等,但国家不能像“轻重论”那样附加任何财政目的,不能超过“民之所利”的界限,不能将经济干预职能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这些从儒家圣哲的论述与其经典文献中提炼出来的观点,在儒家传统中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也许在一些具体经济问题上,不同时期的不同儒者会存在观点的差异,但是没有哪一个儒家学者会反对上述儒家经济干预主义的基本原则。

 

儒家坚持“民本”主义的立场,认为人民是国家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曰:“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篇》)君主、国家是人民实现物质福利的工具,曰:“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聚敛者,召寇、肥敌、亡国、危身之道也,故明君不蹈也。”(《荀子·王制篇》)国家并不存在独立于人民的自身利益,国家的一切开支都应该为了人民的利益,其财政收入的增加只能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有若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儒家坚决反对国家在社会总产品没有增加的情况下随意扩大自己的分配份额。国家与民争利,竭泽而渔的行为只会造成上下俱贫。荀子曰:“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臧其余。……彼裕民,故多余。裕民则民富,民富则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则出实百倍。……不知节用裕民则民贫,民贫则田瘠以秽,田瘠以秽则出实不半,上虽好取侵夺,犹将寡获也。”又曰:“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故明主必谨养其和,节其流,开其源,而时斟酌焉,潢然使天下必有余而上不忧不足。如是则上下俱富,交无所藏之,是知国计之极也。”(《荀子·富国篇》)

 

最后,我们说“富民”是儒家政治的第一要务,并不意味着它是儒家政治的全部追求和最终目的。人之区别于动物,不在其物质生活的丰富,而在其精神的进步。在儒家看来,追求物质财富、发展经济既不是个体存在的全部意义,也不是国家存在的最终目的。儒家政治之最终目的,乃在于使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充分展开其生命的价值。孔子讲“富之”,其后还有“教之”(《论语·子路》)。孟子讲“制民之产”,然后还要“驱而之善”,还要“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孟子·梁惠王上》)。荀子认为“好利而欲得”是“人之情性”,因而十分重视发展生产,但他的社会理想也不只有经济的富庶,而是人人皆得“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荀子·性恶篇》)。儒家的经济思想以其社会哲学为价值底色,经济发展只是实现其社会理想的物质基础。所以,必须将儒家经济思想置于其社会理想之下,才能理解其既具有自由放任倾向,又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中庸”主义特色。姚中秋认为儒家经济学“聚焦于政府如何维护良好的制度和文化环境,为无数独立自主之家庭企业之生产、消费活动,创造良好而公平之环境,并通过再分配政策,保障人人得遂其生,且转化财富于文明之创造和积累过程”,[79]比较准确地把握到了儒家经济思想的实质。

 

“Benefit the People for Their Own Sake”:

 

On the Economic Interventionism of Confucianism and Its Limits

 

Kong Xianglai

 

Abstract:Different from complete laissez-faire, Confucianism takes "enriching the people" as the first priority of politics. It believes that state intervention is necessary to correct the defects of free competition and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ies of private production capacity, such as allocating necessary means of production to workers, guiding production activities, providing capital support, maintaining economic order, coping with economic crises, building infrastructure,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production. However, based on the sole purpose of "enriching the people", state intervention must be based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 benefit the people for their own sake ", and should not attach any financial purpose, and should not use intervention means to seek economic benefits as in the "Qingzhong theory". Confucianism realizes that on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prosperity of people's material life can its social ideal of building a civilization of etiquette and music be realized.

 

Key words:Benefit the people for their own sake, Economic intervention, Enriching the people, Limits, Confucianist

 

注释】
 
[①]陈焕章:《孔门理财学》,韩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44页。
[②][日]小野进:《儒家经济学原理——作为经济学范式(paradigm)之一的东方经济学》,《日本研究》2010年第1期,第16页。
[③]孔祥来:《儒家经济思想的“自由放任”倾向》,《孔子研究》2021年第3期,第18-32页。孔祥来:《孔门“义利之辨”的经济学解释》,《孔子研究》2022年第4期,第83-97页。
[④]陈焕章注意到“因”的意义,认为“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是儒家自由放任主义的一般原则。但“因民之所利”也是对“利之”的修饰,孔子这句话的重点在“利之”二字。“利之”带有积极主动的色彩,强调了国家应该积极主动地促进人民的利益。同时,“利之”作为目的,也隐含着对国家干预活动的限制。陈焕章的观点见《孔门理财学》第144页。
[⑤]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50、154页。
[⑥]《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254页。
[⑦][英]洛克(John Locke):《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77页。
[⑧]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47页。
[⑨]《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079页。
[⑩](唐)柳宗元:《柳宗元集校注》第1册,尹占华、韩文奇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85-189页。
[11]《尚书正义》卷十一《泰誓上第一》,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影印本,第180页下。
[12](宋)蔡沈注:《书经集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第12页。
[13]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63-64页。
[14](清)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下册,吴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814页。
[15]《史记》卷六十二《管晏列传》,第2132页。
[16]《孟子注疏》卷第十一上《告子章句上》,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749页中。
[17]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65页。
[18]唐庆增:《中国经济思想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84页。
[19]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77页。
[20]赵鼎新、龚瑞雪、胡婉:《“天命观”及政绩合法性在古代和当代中国的体现》,《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第1期,第116-121、164页。
[21]《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第3254页。
[22]董仲舒此语是批评秦朝废除井田制所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恶果,而“汉兴,循而未改”,贫富分化情况更加严重,故其建议武帝“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云云。见《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第1137页。
[23][美]哈罗德·德姆塞茨(Demsetz, H.):《关于产权的理论》,[美]罗纳德·H.科斯(Ronald H. Coase)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3页。
[24](清)苏舆:《春秋繁露义证》,钟哲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28页。
[25]“已”,中华书局标点作“己”,据宋庆元建安刘元起刻本改。《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第1119-1120页。
[26]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415页。“平均”一词很容易引起误解,儒家主流绝不主张平均主义。陈焕章用的英文是“equal”,译为“平等”更符合儒家的思想主张。
[27](宋)程颢、程颐:《二程集》上册,王孝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版,第453页。
[28](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56页。
[29](唐)杜佑:《通典》第1册,王文锦、王永兴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3页。
[30](汉)荀悦:《前汉纪·前汉孝文皇帝纪》下卷第八,民国六年潮阳郑氏刻《龙溪精舍丛书》本。
[31](宋)李觏:《李觏集》,王国轩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版,第223页。
[32](宋)苏洵著,曾枣庄、金成礼笺注:《嘉祐集笺注》,北京:中华书局,2020年,第135页。
[33]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415页。
[34]汉唐注疏皆强调“以齐七政”是舜检验自己受禅是否合乎天命,但我们认为这同时也是一项“历象授时”的工作。蔡沈曰:“此言舜初摄位,整理庶务,首察玑衡以齐七政,盖历象授时所当先也。”(宋)蔡沈注:《书经集传》,第5页。
[35]蔡邕、王肃认为《礼记·月令》是周公所作,郑玄认为是儒家好事者抄合《吕氏春秋》“十二纪”之首所为,不知孰是,但《月令》之内容必定渊源有自。《礼记正义》卷十四《月令第六》,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352页上。
[36]《周礼注疏》卷十《地官司徒第二》,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706页上。
[37]《周礼注疏》卷十四《地官司徒第二》,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734页中。
[38]《周礼注疏》卷十五《地官司徒第二》,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741页下。
[39](清)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下册,第761页。
[40]《史记》卷四十七《孔子世家》,第1917页。
[41]《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第3256页。
[42]《史记》卷二《夏本纪》,第51页。
[43]《尚书正义》卷五《益稷第五》,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141页上。
[44]《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25页。
[45]《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第1123、1124、1130页。
[46]李超民:《大国崛起之谜:美国常平仓制度的中国渊源》,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
[47]《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第1186页。
[48](宋)司马光:《章奏三十九·乞趁时收籴常平斛斗白札子》,《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五十四,民国八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景宋绍熙刻本。
[49](宋)朱熹:《婺州金华县社仓记》,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3776、3777页。
[50]《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九《刘晏传》,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4798页。
[51](宋)吴曾:《事始·增谷价》,《能改斋漫录》卷二,清道光二十四年金山钱氏刻《守山阁丛书》本。
[52](宋)董煟:《救荒杂说·范纯仁救荒法》,《救荒活民书》卷三,清道光金山钱氏刻《珠丛别录》本。
[53]黎翔凤以“则”字属上读,曰“民失本则”,无“事”字,释“则”字颇牵强。今从陶鸿庆之说,补“事”字,以“则”属下读。见黎翔凤:《管子校注》下册,梁运华整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232、1235页。
[54]《汉书》卷二十九《沟洫志》,第1697页。
[55](宋)沈括:《梦溪笔谈》卷十一《官政一》,清嘉庆十年虞山张氏照旷阁刻《学津讨原》本。
[56]根据统计,仅宋神宗熙宁五年二月至八年三月短短三年的时间,《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就记载了11条实施以工代赈的政策。缐文:《永远的常平仓:中国粮食储备传统的千年超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77-78页。
[57]朱玲:《以工代赈思想与实践的演进》,《经济思想史学刊》2021年第4期,第20页。
[58][英]亚当·斯密(Adam Smith):《国富论》下卷,杨敬年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90页。
[59]《史记》卷二《夏本纪》,第82页。
[60]《周礼注疏》卷三十九《冬官考工记第六》,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905页上。
[61]《周书》卷四十二《卢辩传》,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404页。
[62](唐)李林甫等:《唐六典》,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15、216页。
[63]《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第1137页。
[64]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418页。
[65]《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28、1429页。
[66]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定本)》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334、429、430页。
[67](宋)李觏:《李觏集》,第154页。
[68]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418页。
[69](清)陈立:《白虎通疏证》上册,吴则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40页。
[70](明)丘浚:《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山泽之利上》,《大学衍义补》卷二十八,明成化刻本。
[71]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422-423页。
[72]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431页。
[73]《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41页。
[74]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定本)》上册,第4、5页。
[75](宋)司马光:《八月十一日迩英对问河北灾变》,《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三十九,民国八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景宋绍熙刻本。
[76](宋)苏轼:《上皇帝书》,《东坡集·东坡奏议》卷一,清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宝华盦翻刻明成化本。
[77]《史记》卷三十《平准书》,第1427页。
[78]陈焕章:《孔门理财学》,第432、465页。
[79]姚中秋:《儒家经济学之百年探索与展望》,《天府新论》2016年第3期,第39页。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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