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大琦】建构宪政体制的几个问题

栏目:谏议策论
发布时间:2012-05-2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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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构宪政体制的几个问题
    作者:宋大琦
    来源:作者惠赐《儒家邮报》发表
    时间:西历2012年5月22日
    
    
    
    宪政一段时期以来在儒家是一个热门话题,宪政之提出,除了一般性的政体设计善意外,与自由主义者的自由民主口号相配合和竞争的意味也是明显的。但一个令人困惑的情况是,无论自由主义还是儒家学者,主张宪政的皆非专业宪法学家,这使他们的设计价值宣示性的成分多,实质操作性贡献少,甚至,其技术方面的探讨深度远不如本科法学在校生(得罪),与民国时期宪政讨论差距更大(现在的宪法学者与民国时期差距也非常之大)。一般的自由主义学者和儒家对宪政技术缺乏了解是可以理解的,而宪法学者的思想则多为当前的学术体制和教育体制所禁锢,此大家皆知,不必多言。
    
    
    本文从技术角度想说明下面几点,不仔细进行逻辑结构,说到哪里算哪里。
    
    
    一、宪政制度归根结底是一个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是最高层国家机构如何设置的问题。所以,它在权力的设置上必须均衡,如果几权之间存在某权是最高权威的情况,那么其限政能力就大打折扣了。宪政制度意味着社会已经踏入稳定轨道,没有轰轰烈烈的社会运动,不需要伟大领袖。宪政原则不适合于社会秩序崩溃的情况。
    
    
    二、宪政结构是三权分立,这不但是政治逻辑的构建,也是经验证明、数学原理旁证了的。三是最稳定和最简约的数,如果四权、五权,那么不但机构重叠,国帑靡费,而且权力职责不清,扯皮低效。不但西方经验是三权制衡,董仲舒的“天-君-民”三项反馈模式也是三,而不是四、五。分权制衡也不能是二权分制,因为如果是二的话,二者之间一旦定起牛来,无人仲裁,很容易陷入政治僵局。
    
    
    三、宪政设计要绕开政治僵局,而不能陷入政治僵局,不同机构之间的职责要清晰。现在看来,美国的结构是最清晰的,法国的总统与总理权力划分就不清晰。民国初期的国家机构设置有问题,比如,孙中山为了制约袁世凯的权力,在交出大总统职位前为其量身打造了临时约法,把《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是真正的责任内阁制是总理掌权,总统制掌握象征性权力,中国当时又不具备政党政治的成熟条件。于是怪事发生,约法规定总统的命令要总理副署才生效,现在总统要罢免总理,总理不肯副署,于是政治陷入僵局。再如,真正的责任内阁总理负责,国会追究责任就弹劾或罢免总理,总统总理职责不清的情况下你弹劾总理往往是起不到追责的作用的。民国后期食孙不化,搞的五院制更是谬误,大家可看一下考试院、监察院起到什么权力制衡的宪政作用了吗?
    
    
    四、在三权之中,有一权实质上是形式或半形式权力,这个权力是超脱的,威望高而实权弱,是在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起仲裁作用的。这个权力在美国由最高法院行使,于是大家就习惯上称之为司法权,实际上他不一定是标准的司法权,如德国、法国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并不是普通的司法机构,不管辖民刑事案件,而只起政治上对立法、行政的制衡作用。在一些君主制国家里,这个形式的权力是由君主来行使的,比如英国和北欧多个君主制国家。英国是议会至上的责任内阁制,议会多数党的党魁自然是首相,即使这样,也会发生议会与首相“顶牛”的事件,这时就由英王出面,解散议会或者撤掉首相。这是一种程序权利,国王不得主动发动。但正因为如此,国王永远是正确的——他就不行使有可能错误的权力。一些设总统的责任内阁制国家,总统行使的其实是虚君(国王)的程序性权力。但是我们看到,选举产生的总统事实上威望远不如世袭的国王。
    
    
    五、我们看到,宪政体制虽为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但宪政体制并不是议行合一的民主制度。宪政制约的是谁?很明显,首先是代表民意的议会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但是,不明显的却一样是重要的,是第三种权力对民主本身的制约。民主不是一抓就灵的灵丹妙药,一样是有风险的。民主制度里面非理性因素远比精英政治大,民主制度选出圣人的可能性比选出一个疯子无赖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一般而言,民主制度选出的人应该是与选民素质和见识相近的人,言义少,言利多,着眼当下,不顾将来,迎合世俗,煽动选民都是其中应有之意。民主制度解决了合法性问题,这是其最大的作用,但解决合法性问题不等于就万事大吉。“地三种力量”司法权或者国王之类,都是社会的保守文化代表者,政党竞争的超脱者。如果说议会是油门,政府是发动机的话,第三种力量就是刹车,使其不失控脱轨。第三种力量是相对恒定的传统价值守护者,是理性的控制者。
    
    
    六、儒家在宪政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实质权力竞争中任何人、任何政党不应该有特权,儒家也不例外。任何特权都会导致腐败专横。人人有选举的资格,世上无现成的圣人,儒家可以通过组党来参与政党政治竞争,在这一点上,儒家与自由主义者完全应该是同盟军。儒家可以通过儒家价值的普及来引导社会趋向,这一点上,儒家能比自由主义者作得更多。儒家还可以在宪政结构中发挥特殊作用,这就是从“第三种力量”下手。我们看到,君主制国家并不妨碍自由人权,相反,因为有传统价值的维护,社会反而更稳定、更文明。如果可能,中国实行虚君民主是最好的,让衍圣公来作虚君,忠于和张扬了中华传统价值,又不妨碍现代民主。另外一个好的办法就是让宪法委员会来体现儒家或广义的保守价值。在司法独立后,改造法官群体的世界观,让他们秉持天理良心的司法伦理也比“儒化共产党”要可行得多。政党是竞争性的,首先承担的是功利功能,言利为先是不可避免,而司法权是非竞争性的,应保守审慎,更多地承担正义价值。
    
    
    七、民主就其本意来讲是一种程序正义,其实质正义是靠参与人的良知和社会价值的引导来完成的,如果没有价值引导和良知保证,民主完全可以变成以众暴寡、倚强凌弱、无赖选民、纳粹政治,这些在历史上都不乏例证。这些问题不是我们反对民主的理由,以民主有缺陷有风险为借口实行政治专制并通过政治专制来实现利益垄断,是以其一人、一集团之私冒充天下之大公,天下人共愤!但是,这些问题足以促使我们思考,要建设良性民主,而不是民主一喊,万事大吉。在良性民主的建设中,儒家儒学儒教从各个方面大有可为,天下儒生共勉!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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