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西津】中国历史上的民间结社

栏目:儒教社团
发布时间:2012-05-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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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上的民间结社
    作者:贾西津(清华大学教授,NGO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 《阳光》2012年4月30日
    
    
    
      民间组织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但西方社会舶来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词汇,往往难以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现象恰当对应。
    
    
      历史上民间结社的特点
    
    
      中国社会中的结社活动和各种互助行为、慈善相关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些组织被称为“民间”结社。有学者考证,中国突破血缘、家庭或氏族的结社活动兴起于春秋以后。中国历史上的结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类是政治性结社。春秋末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产生就出现有政治结盟,东汉时期朋党的形成是政治性结社的代表。朋党主要指官僚士大夫的结党,在此之外还有戚党、太子党、阉党等,是以同门、同道、同乡等为纽带结成的政治帮派。至明代渐出现近代政党的雏形。清末民初政党勃盛,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建立形形色色的学会为起始,出现一批改良、立宪取向的政治性社团,如1895年设立的“强学会”,其后陆续设立的“保国会”、“粤学会”、预备立宪公会、宪政会、宪政公会等。
    
    
      第二类是文化学术性结社。文化学术性社团是中国传统结社中较为发达的一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百家争鸣,就有各种学术集团应运而生,严格意义上的学术社团则兴起于魏晋之后的各种形式的文人结社,《魏氏春秋》中记载的“竹林七贤”,常被看作最早的文人社团。文化学术性社团有多种表现形式,最重要的包括:
    
    
      1)“诗社”和“文会/社”为代表的文学社团。前者是文人雅士间崇尚风雅、以诗会友的文学团体,后者主要是宋代科举制度盛行以后,士子共同研习经典、会客会文的集团。
    
    
      2)以讲学会为主的学术社团。早期有带学派性质的学术团体,如儒家学派、墨学团体等。宋元之间讲学的书院盛兴,如著名的岳麓、嵩阳、白鹿洞、应天府等四大书院。明代讲学会还演变出“读书社”、“明经会”、“经社”、“读史社”、“文艺会”、“经济会”、“博雅会”等各种形式。清乾隆以后,理学衰微,讲学会一度沉寂,直至清末在西方思想的震动下,各种新式学会相应崛起,例如“志学会”、“教育会”、“公法学会”、“南学会”、“强学会”等。
    
    
      3)多种多样的文艺社团,包括:宋元时期各种戏剧、曲艺人员结成的同业“书会”,各种剧“社”等。其成员既有出身贵族的官僚文人,也有大量失意文人和倡优等。另有以“谜社”、“茶社”、“酒社”、收藏结社等为代表的娱乐性社团。
    
    
      文人结社,成为文人士子获得超脱境界、进入仕途、传教民众、实现在野的政治抱负等等目标的途径,体现了多重功能。
    
    
      第三类是经济互助性结社。最初的旧式经济合作制度就是“合会”,俗称“蟠桃”,是会员间相互救济金融的组织。各省还有“集会”、“邀会”、“请会”、“聚会”、“做会”、“赊会”等称谓,又通称“义助会”。合会出现于隋代,在唐宋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并发展出多样形态,如自愿结合耕作的锄社、金融互助的钱会、共同轮充乡里职役的保正会、轮值社庙会饮的吃会、祭社、共同集资应酬婚丧嫁娶诸事的摇会、集资救济的义赊会等等。所谓“合”,就是集众人之资办事的意思,涉及的内容包括劳作互助、金融互助、共同负担地方事务等,具有勤俭储蓄、相互保险、扶危济贫等多方面功能,是民间自行组织起来应对无法独自承担的事务的方法。除了民间互助组织,自宋代以后,还有士大夫贤士们设立义仓、社仓,以及借行义田、义庄、义役等,兼具济贫和维护家族声望的功能,成为家族互济制度的典范。经济互助型会社中另一种重要形式是行业性结社,主要包括同行工商业者集中经营的市“肆”模式,以及后来发展起来的商业行业的会馆、行会、商会等。
    
    
      第四类是慈善团体。中国古代社会规模最大的慈善救济事业是国家救济的“荒政”制度,以及依靠家庭和宗族的力量实施的救济。佛教传入之后,在“行善”的理念下推动了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如福田院、安济坊等慈善机构大量设立。16世纪以后的明代,同善会作为一种新型善会兴起,其主要任务是济贫,但与以前的救济组织有所不同,它的救济对象不拘泥于家族或者特定身份成员,面向世俗问题而不以宗教传教为目的。清代的善会更加多样化,并开始建立更具有固定性的善堂,所行善举领域广泛,常常诸善并举。
    
    
      第五类是秘密结社。民间各种秘密结社活动早在先秦就存在,宋元便有一些秘密的“会”,明代这些“会”渐趋组织化,至清代达到极盛。秘密结社既是下层平民谋求生路和声音的反映,又带有与政府统治秩序对抗的政治色彩,同时也带着类似黑社会组织的种种弊端。
    
    
      20世纪的民间组织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它们既是民间传统的延承,又受到西方理念和慈善模式的影响。这些新式社团的类型包括:1)学联、工会、妇联、青年团等革命性社团,以及在抗战期间兴起的各种战地服务组织、救国会等政治性社团;2)各种“学会”、“研究会”、“学社”、“协会”等新式学术文化社团,它们一部分是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思想启蒙和西学东渐的产物,另一部分是1920年—1930年代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产物;3)从传统商会、行会延续而来,或者是伴随民族工商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新型行业组织;4)外国传教士兴建的传承基督教义的各种慈善机构,它们也带动了传统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演化,形成新式慈善公益模式;5)在动荡时局下活跃的帮会和秘密组织等。
    
    
      对比西方公民社会发展历程中的权利斗争和民间公益两条主线,可以发现中国的民间组织具有这样两个特性:第一,以经济上的互助互利和文化上的互友互娱为主,一般具有非权利性和非对抗性;第二,与王权构成制衡或对抗性的组织,一种是在官僚士大夫内部的结党,另一种是民间的秘密社会,均属于非公开的、被禁止和铲除的对象。
    
    
      中国“社会”的特征
    
    
      与西方非营利部门发展的制度和文化背景相比,中国民间的结社活动不是在国家与社会分权的理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而也具有不同的特性。西方的“公民社会”起源于城邦文明,体现了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要求,而中国的“社会”体现了在国家统一权力之下的民间活动空间。
    
    
      中国“社会”一词的发生起源于祭祀土地神的活动。早在殷商,已经形成有计划的人为规定的居住聚集点,即“邑聚”,在采邑制的居住单位之上普遍立有“社”,商王在立邑的时候便有“祭社”之举,每年定期祭祀社神的日子,人们聚会、庆典,逐渐固定为“社会”。唐以后在社祭活动发展的同时,逐渐演化出其他多种内容的“会”、“社”,前者以联通共同兴趣为主,如秋千会、茶山会、斗鸡会;后者是一些志趣相投的聚徒结会的团体,如文社、诗社,以及行业性团体等。
    
    
      可见,中国传统的“社会”,是在理论上至高无上、没有权界的“王权”之下的,在王权组织的情况下,或者在王权控制能力不及的领域形成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同时也有“天高皇帝远”的民谚,和“王权不下县”的建制,体现了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点。这种“社会”空间的最大特点是权利主要不是通过正式制度得以界定和保障,而是在与国家的互动中获得的,有较大弹性。它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源于公民权利要求的城邦文明。
    
    
      在理念上,与西方“慈善”(Charity或Philanthropy)和“公益”(Public Welfare)相对应的,中国本土文化中相关的“仁”、“义”、“善”、“慈”等词汇,主要有两个思想来源。最重要的思想渊源是儒家文化。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对于“仁”的理解,孔子说“仁者,爱人”。从爱人的心怀出发,必然会导致博施济众的行为,所以善举也就是“仁”的体现,是爱人、助人的行为。在“仁”的思想指导下,传统社会对于正义的原则有“利、义”之辩。孔子有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儒家传统是摒利取义的,它将利益、功利看作“人欲”的源流,从而达到“仁”的障碍;为形成仁道的社会秩序,人们必须轻利益,行义举,至宋明理学更演绎为“明天理,灭人欲”。
    
    
      慈善理念的另一个来源是汉传佛教“善”、“慈”、“普济”等思想的影响。明清以后的慈善组织在思想渊源上大多融合了儒、释、道的精神,以善会、善堂为代表,普遍得以流行。儒家的“仁”、“义”和佛教“慈”、“善”的观念构成了中国民间公益慈善的基础。
    
    
      中国非营利的理念渊源可以概括为“义”和“善”之行,它的特点是:其一,民间公益以完全摒除了“利”的因素的施舍救济和佛教慈善的发展为主,与“利”形成相悖的关系;其二,以救济为主导,很少涉及权利观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改革开放政策使中国社会发生了较大的转型,社会结构从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身份结构等各方面发生转化,国家与社会关系进一步重构。近20年间明显出现了国家控制松动、社会组织复兴、个体权利增强、法治观念逐步确立等新形势。公民社会的话语和非营利部门的建构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兴起的。中国的非营利部门正在形成,但是在对它们进行分析的时候,不能忽视的背景是,无论从观念传承还是制度建构的角度而言,中国的非营利部门都不仅是西方制度文明传入的结果,它们在很多方面反映着中国“民间社会”的传统。
    
    
    来源: 《阳光》 | 来源日期: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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