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钩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重新发现宋朝》《中国的自由传统》《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原来你是这样的大侠:一部严肃的金庸社会史》《原来你是这样的宋朝》《风雅宋:看得见的大宋文明》《知宋:写给女儿的大宋历史》《宋仁宗:共治时代》等。 |
只有明王朝才追求“朝贡贸易”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赐稿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朝贡贸易”是海外汉学家提出来概括中国古代王朝对外贸易体系的概念。但坦率地说,这个概念并不准确。因为符合朝贡贸易定义的王朝,只有明代中前期与清初。而更长的历史时段都是“朝贡”与“互市”并行不悖,两条腿走路。
所谓朝贡,是中原王朝安排天下秩序的一项政治机制:诸蕃国尊奉中原王朝为宗主国,定期派遣贡使,带着表文、贡品入贡,中原王朝则盛情款待,给予丰厚的回赐。通过朝贡,中原王朝与诸蕃国共同确认了双方的政治关系。
朝贡也包含了国际贸易的功能,因为进贡与回赐的实质便是商品交换,这便是朝贡贸易。按照“薄来厚往”的朝贡贸易惯例,中原王朝给予蕃国贡使的回赐,其价值通常都远远超过贡品的估值。诸蕃国之所以热衷于前来中原朝贡,最大的动力也是来自经济上的收益。而对于中原王朝来说,朝贡体制固然可以带来四夷宾服、万国来朝的政治荣耀,但经济上却是得不偿失的。
朝贡贸易萌芽于先秦,唐朝时达至鼎盛状态,诗人王维以一首极富感染力的诗歌描绘了四海入贡大唐朝的盛况:“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宋人修《新唐书》,赞叹道:“唐之德大矣!际天所覆,悉臣而属之;薄海内外,无不州县,遂尊天子曰‘天可汗’。三王以来,未有以过之。至荒区君长,待唐玺纛乃能国;一为不宾,随辄夷缚。故蛮琛夷宝,踵相逮于廷。”
但朝贡贸易只是中原王朝与诸蕃国维持经济往来的形式之一,除了朝贡体制,还有互市机制。所谓互市,用现在的话来说,即双边贸易。互市一般不带政治内容,双方平等交易、互通有无,参与贸易者多为民间商人、边民。互市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陆地边境的双边贸易,一是沿海港口的市舶。我们要重点介绍的是市舶,即海外贸易。
历史上,中原王朝与诸蕃国的贸易基本上就在朝贡框架与互市框架下进行。两个贸易框架并行不悖。我用一个简图来说明:
互市兴于汉,“自汉初与南越通关市,而互市之制行焉”,鼎盛期则是宋代。宋王朝跟海外诸蕃国的贸易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轻朝贡而重互市。“万国衣冠拜冕旒”的盛唐气象可能足以宋人由衷赞叹,但宋朝君臣却未必愿意追求这样的朝贡盛况。
有一首宋诗这么写道:“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 描述的是泉州港的繁华商贸,但借用来形容宋朝的各个港口城市,也是恰如其分的。读这首诗,我总是要联想到唐朝王维的“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如果说,“万国衣冠拜冕旒”表达了朝贡体制下的政治荣耀,那么“涨海声中万国商”体现的便是通商体制下的商业繁华。我喜欢“万国商”,因为它更具近代气质。
宋朝开启的、由财政动力驱动的市舶热情,一直保留到元代。元朝市舶制度“大抵皆因宋旧制”,亦在广州、泉州、温州、杭州、明州、上海镇、澉浦镇等港口城市设立市舶司,主持海外贸易。所不同者,元朝出现了“官本船”制度:官府“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禁私泛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 。通过“官本船”制度,元朝政府垄断了市舶之利,中小海商则解决了从事贩海业的成本问题。元代还时有“禁私泛海”之举,不过每一次海禁的时间只有二三年,旋禁旋开,总的来说,元王朝的海外贸易还是非常繁华的,元人说,当时“中国之往复商贩于殊庭异域之中者,如东西州焉” ,并不是夸大之词。
而建立明王朝的朱元璋,却对市舶之利毫无兴趣。他梦想恢复的,是盛唐之时“万国衣冠拜冕旒”的朝贡盛况,而不是宋朝式的“涨海声中万国商”。从明初至隆庆元年(1567),这200年间,明朝施行的海外贸易制度绕不过两个关键词:“海禁”与“贡舶”。
“海禁”针对的是中国海商。至迟在洪武四年(1371),明王朝已经实施海禁:“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 ;洪武三十一年(1398),朱元璋临终前,还不忘记重申海禁,令沿海卫所严查私自下海的商民:“今后不问军民,但私自下海的人,问他往何外国买卖、通透消息,若拿有实迹可验的,就全家解来,赏原拿人大银两个,钞一百锭。”
为釜底抽薪禁绝海商出海之路,明政府还强制将民间海船改为平头船,因为平头船无法作远洋航行,永乐二年(1404),“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 。之后,又禁民间制造双桅、三桅大船,弘治十三年(1500)规定:“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入番国买卖”之人,“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嘉靖四年(1522),朝廷要求“将沿海军民私造双桅大船尽行拆卸,如有仍前撑驾者,即便擒拿”;嘉靖三十三年(1554)又下令:“有将双桅三桅大船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风飘泊、私送水米者,俱坐通番重罪。”
“贡舶”则针对来华贸易的蕃船。按明制,“凡外夷贡者,皆设市舶司领之,许带他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矣” 。市舶必须在朝贡的架构下进行,故称“贡舶”。
我们前面说过,中原王朝与诸蕃国的贸易,有两个框架:朝贡与互市。两个贸易框架并行不悖,从唐至元,市舶均属互市,宋元时期还出现了“重市舶而轻朝贡”的趋势。但这一趋势在明代出现逆转,朱元璋不但“重朝贡而轻市舶”,甚至用朝贡体系吞并了互市架构,市舶被纳入朝贡体系内(边境的互市也是在朝贡体系下进行,合称为“封贡互市”。
也因此,“市舶”一词的词义在明朝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明朝人说,“贡舶与市舶,一事也”,认为“市舶”就是“贡舶”。那“市舶”原来的含义——民间海外贸易又叫什么呢?明朝人发明了一个新词:“商舶”。而且,他们认为,商船是不合法的,属于王法禁止的走私活动:“市舶与商舶二事也。贡舶为王法所许,司于市舶贸易之,公也;海商为王法所不许,不司于市舶贸易之,私也。”
发生变化的还有市舶司的职能——朱元璋立国后,尽管保留了宋元的市舶机构建制,在江苏太仓、浙江宁波、福建泉州、广东广州设置市舶司,但明朝市舶司的职能已经完全改变:“市舶提举司,掌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 换言之,明代的市舶司不类海关,而是接待朝贡使团的外事机构。
我做了一个简图,来表示宋明两朝对外贸易模式的区别。
我们完全可以想象,贡舶+海禁制度之下,明王朝的民间海外贸易,该是多么的寂寥、冷清。
但贡舶的制度注定是不可持久的,最重要的原因是财政无法维持这种亏本的买卖。按明代朝贡惯例,蕃国入贡的物品,一般分为“正贡”和“附搭货物”,对正贡,朝廷要收下来,同时按“厚往薄来”的原则给予丰厚回赐。我们已多次说过,经济上这是得不偿失的。
对附搭货物,朝廷则按一定比例抽解、抽买,然后准许在京师同文馆、地方市舶司与中国商民交易。抽解即抽税。但明前期对贡舶税收并不怎么在乎,时常免除抽解之税,比如洪武四年,朱元璋下谕旨:“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 永乐初年,西洋刺泥国入贡,“因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朱棣说:“商税者,国家以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欲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万万矣。”
朱棣这段话,也透露了明朝财税体系的设计思路:国家财税以农业税为本,且以实物形式征收,再以全民服役相配合,足以保障政府的运转,不需要依赖市场、商业与货币。之所以征收商税,意不在财政扩张,更不表示对商业的器重,而是为了抑制良民从商逐利。
如此反市场的贸易体制安能持续?到明中期,朱元璋设计的那一套贡舶制度便难以为继了。一方面,由于朝贡有入贡次数、贡品数量的限制,蕃商欲打破这一限制,便通过行贿明朝官员的方式,获得“私通贩易”的机会,从而突破了“非入贡不许互市”的格局。另一方面,明朝的地方官员也更热衷于发展商舶,而视接待朝贡使团为苦差,因为商贸可以征税,接待贡使却要垫付路费、伙食费。
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商人经广东海道同意,获准在澳门居留、晒藏商货。广东地方政府的这一创举,更是打破了朝贡贸易体制的僵化格局:澳门渐渐发展成市舶贸易的中转站,“番舶每岁乘南风而来,七八月到澳”;广州府提前一个月贴出告示,召告商人,发给“澳票”(批准前往澳门贸易的凭证);番舶一到澳门,“抽分官(税官)下澳,各商亲身同往”,完税后,番舶即可与持有“澳票”的中国商人自由交易。
大约也是从嘉靖朝后期开始,葡萄牙商人又获准每年两次进入广州城,参加集市。“一次是在1月,展销从印度来的船只所携带的货物,另一次是在6月末,销售从日本运来的商品。这些市集不再像从前那样在澳门港或在岛上举行,而是在省城本身之内举行。……在这里,他们必须晚间呆在他们的船上,白天允许他们在城内的街道上进行贸易。这种公开市场的时间一般规定为两个月” 。
澳门与每年两次的广州交易会,成为明朝中后期对外贸易的特别通道,这个特别通道之所以被打开并维持下去,动力来自广东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并不表明朝廷已经回归宋朝的开放政策。
与此同时,明初确立的海禁政策也难以为继了,尽管从洪武年间到嘉靖年间,朝廷一再申明海禁立场,但民间的走私活动一直对海禁政策发起挑战,骚扰沿海地区多年的所谓“倭寇”,实际上多数都是贩海的走私团伙。隆庆元年(1567),明王朝终于采纳福建地方官员的建议,宣布开禁,“准贩东西二洋”,允许海商前往吕宋、苏禄等东洋诸国与交趾、占城、暹罗等西洋诸国贸易。史称“隆庆开关”。
不过,我们需要注意,“隆庆开关”是有限度的,完全不可跟宋元时期的开放格局相提并论。首先,开禁的港口只有福建的一个月港,其他港口并未开放;其次,即便在月港,也只是准许海商出海,而不准蕃船住舶,这一点,当年荷兰商人留下的记载可以证明:“假如我们要寻求贸易机会,就只能前往广州。因为中国皇帝颁令,漳州可发舶前往各国,但不准外国人前去。与此相反,外国人可到广州,但不许华船从广州前往外国,违者处以重刑。” 明朝官员的说法也可作为佐证:“粤与闽、浙同一防倭也,而浙未尝与夷市,闽市有往无来,……粤则与诸夷互市。”
而且,从月港出发的商船数目有定额限制:“岁限船八十有八,给引如之,后以引数有限,而私贩者多,增至百一十引矣” 。明政府从月港征收的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等,合计起来,万历四年(1576)约为一万两白银,随后又“累增至二万有余”、“骤溢至二万九千有奇” ,从“累增”、“骤溢”的用词,可以看出明朝人对市舶收入的沾沾自喜。然而,每年二三万两银的市舶收入,不过是南宋市舶岁入的零头而已,何足道哉。
月港的开放,广州—澳门贸易中心的形成,意味着朱元璋创设的海禁+贡舶体制已经被历史淘汰,摆脱了洪武体制束缚的明朝中后期,海外贸易当然要比明前期活跃得多,大量的海外白银正是在这一时期流入的。不过,如前所述,我们也不必高估中晚明的开放性。总体而言,中晚明的海外贸易并没有恢复宋元时期的盛况。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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