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勇】“清真”何以清,“国家”有无“国”?——当代中国国家合法性之一辩

栏目:谏议策论
发布时间:2012-03-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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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真”何以清,“国家”有无“国”?
    ——当代中国国家合法性之一辩
    作者:姚新勇(暨南大学教授)
    来源:作者赐稿《儒家邮报》发表
    时间:西历2012年2月29日
    
    
    
    一
    
    
    本文的正标题看上去似乎有些乱,标题的两半好像彼此没有多少关系,而文章的副标题,可能更会招来“五毛教授”之讥。不过如果您认真读完全了下面的文字后,或许会发现我之所论未必那样混乱,也未必那样五毛不堪。
    
    
    本文所思自然非一日之间形成,但促使我拿起笔来最终写下这些文字的直接刺激,则是下面三篇文章:《清真食品姓什么?》(海默)、《中国历史的延续与断裂》(秦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检讨》(聂冷)。这三篇文章都可以在“共识网”( http://www.21ccom.net)上查到,不过为了更好地展开相关的论述,先允许我将这三篇文章大概介绍介绍。为行文简便起见,下面我将以作者姓氏简称相关文章,而且相关引文除超出这三篇外的文字外,也不再具体标注出处。
    
     “海文”讨论的直接问题是,应该怎样定性清真食品。作者指出,无论从中国穆斯林清真食品形成的历史来看,还是从现实来看,清真食品只应该姓“宗”,宗教的宗,即“清真”一词应该是严格地与“HALAL”这一来自于阿拉伯世界的宗教词语相对应的概念。但是现实中,不仅存在着将清真食品错误地理解为一般性的属于民族生活习惯的“民族食品”,而且一些地方的相关职能部门还严格规定,“不允许在清真食品论证标识中出现‘HALAL’字样”,如果有必须更换标识,否则禁止销售。还有人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把相关的标识视作“敌人势力‘利用宗教向文化、商业领域和人民生活等方方面面进行渗透、煽动宗教狂热’”。  
    
    
    海先生认为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
    
    
    “宗教信徒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自愿以宗教律法指导和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饮食、服装等方面谨守宗教禁忌,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安全,就不能视为错误,更不能随意定性为宗教狂热。在符合某一宗教律法的食品上印制或张贴该宗教用语的标识,主要是为着规范宗教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标准,让信仰这个宗教的信徒放心食用,防止和减少不同信仰个体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因此,HALAL(清真)标识不仅与敌对势力无涉,而且恰恰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
    
    
    秦文与聂文所讨论的范围不尽相同,但存在交叉。其交叉的核心问题就是,1949年以后的中国政府,在国家主权上,究竟是提高、张显、强化了中国的国家主权,还是不仅没有提高,反而是使国家主权受到了伤害和削弱?答案是否定的。
    
    
    秦晖先生说:“仅仅就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权益而言”,“1949年以后中国国家权益,或者说所谓的主权”也没有任何增进?试问,“哪一个不平等条约是1949年废除的?哪一块领土是1949年收复的?哪一点经济权益,包括海关权益,各种权益在内是1949年获得的?不管是大的还是小的。我相信没有一个人能够回答出来!的确是找不到!”而聂先生,则更是一一罗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失去的”比清朝丧失得还多的“近200万平方公里”的具体名称,以此来证明新中国60年来的外交几无是处。
    
    
    二
    
    
    以前没有读过聂先生的文字,且新中国丧失领土的情况比较复杂,容后再谈,但素以行文思考历史材料丰富、论证逻辑严密、思维锐利理性而著称的秦晖先生,尽然得出如此简单、绝对的结论,却着实让人吃惊。当然读者可能会说我在窜改秦晖先生的话,秦文明明写道: 
    
    
    “所谓的国家主权的恢复,或者说国家权益的恢复,1949年以后的确有进展,这应该承认。道理很简单,不管哪一个党执政,1949年以后起码国家是一个革命统一的局面,比起之前战乱的局面,多少说话的力量要大一点,这一点应该是没有问题。所以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这种变化对中国国家权益的恢复当然是有正面作用的。但是这个正面作用在1949年的时候并没有体现出来,在1949年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在这方面其实是没有什么进展的。”
    
    
    然而综合全文看,这种不无遮掩、颠三倒四的说辞,与其说是否定了我的看法,不如说是恰好症侯性地表明,秦先生的确认为新中国国家的主权毫无提升,新中国无论是内政还是外交都乏善可陈。
    
    
    1949年之后的中国,的确有许多问题,产生过诸多灾难,但说它对国家主权尊严毫无任何提升,实在是罔顾历史。
    
    
    抽象而言,民国时期的国家版图是比现在的大,就是今天台湾的中华民国地图,还包括着外蒙古。但是不仅现在一些已经正式被划为他国领土的原中国领土(如外蒙、海参崴等)实际并不在民国政府的控制之下,而且西藏、新疆等大块边疆地区,也不在国民政府有效的控制之下。而共产党国家成立后则至少是将现在的新疆、西藏等地区有效地纳入到了国家控制的范围之下,切切实实地加强了现代国家(state)所必需的国家一体化,进一步推动了传统天朝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这些难道不是对于国家主权切实的提升吗?而1949年之后所进行的三场涉外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中国都取得了胜利,难道它们都没有扬国家之威、固中国主权吗?
    
    
    当然,秦、聂二位已经对新中国国家预先作出了全盘的否定,因此,他们要么回避一些明摆的事实,要么加以曲解。两位都没有提到对于西藏主权的强化和中印边界反击战,而关于其他几点,又都被确定为外部因素使然,似乎没有中国的什么事。比如,秦先生认为,早在1946年底,苏联就发现了三区革命中伊斯兰因素的扩大,害怕无法控制,所以就改变了支持三区革命的立场,转而施压让三区革命领袖承认中国的主权。所以没有1949年的变故,“苏联也不会把新疆分离出去”,所以在三区问题上,1949年之政权“更迭也没有起多大的作用”。而聂先生则把抗美援朝战争与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胜利,或归为苏联的飞机大炮及社会主义阵营的力量,或归为与美国的结盟。这样的论证逻辑显然是以偏盖全、似是而非的。
    
    
    三区革命造成的新疆危机,当然与苏联有重要的关系,但其最终的和平解决,恰恰与共产党中国的建立关系重大。已经在新疆的伊犁等地建立了带有相当分离性质的“三区自治政权”,之所以能够顺利、和平地纳入到新国家范围中,不正是因为当初中国新政权与苏联良好的关系以及三区革命与中国革命在共产主义理念上的一致性吗?不正是新型国家决心收复新疆、解决新疆问题努力之结果吗?而且1960年的伊塔事变,尽管得到了苏联分解中国企图的支持,但也很快得以解决,则就更与什么苏联的功劳无关了。再说抗美援朝与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固然有外部的因素,但如果没有中国自己的决心、努力、流血牺牲,难道会取得胜利吗?不要说全球化状态下的战争会有外部因素,就是前全球化、前现代时期的战争,也离不开外部因素。如果因为外部因素的存在,就否定内部因素的自我作用,那么这个世界上还能有什么“自己的胜利”之说呢?还能有什么“胜利者的自豪感”呢?
    
    
    关于49年之后新政权与国家主权增长与否的讨论先告一段落,让我们回头来看海默先生的清真姓“宗教”之论。清真食品的确与伊斯兰教有直接的关系,但将其视为一般性的民族生活风俗习惯也并非是无人从信之说。强化清真食品的伊斯兰教教法的专一属性与强调其非宗教性、生活习俗性之两种诉求,也很自然地内含着(外来)宗教权威与国家权威间的紧张,尤其是考虑到伊斯兰教拥有强烈的正教合一传统的特点,两者的紧张、矛盾很可能就会更大。两种紧张或矛盾的具体内涵之孰是孰非暂且不论,但很清楚的是,如果我们不违反基本逻辑,是绝对无法简单地推导出海先生的结论:强化、确定“HALAL(清真)标识”,“恰恰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
    
    
    上述分析还只是限于表层,其深层原因更值得分析。三篇文章之所以都出现了相近的简单、绝断的论证问题,与三位作者不约而同地为了追求个体或族群的权利而否定(或限定)国家权力的动机直接相关,而这一动机的产生与绝对化,则又与近三十年来的两股潮流不断相互激荡的现实密切相关。这两股潮流一是少数族裔文化复兴潮流,二是要求扩大社会和公民权利、缩小约束国家权力的民主诉求潮流。这两个潮流都源起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并不断并行延展,构成了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矛盾的汇聚场域。不过一方面由于前一潮流所含内容更为敏感,长期被有关各方(其中又以体制为主)有意掩盖或回避,另一方面由于主流文化界对于边缘族群存在状态的麻木与傲慢,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少数族裔文化复兴潮流及其所带来的对于中国的冲击性就被忽视或漠视。但是到了本世纪之后,尤其是在2008年前后,借助于奥运火炬传递风波、藏区3·14、新疆7·5等一系列冲突性事件,这两股潮流呈现出合流之态势,共同激化着中国社会思潮、立场的两极分化。
    
    
    于是我们看到,要求更进一步扩大少数族裔文化及自治权益的呼声和主张自由、民主、宪政的呼声的汇流。而相同的情况在海外“自由中国人士”那里也同时出现。当年写《天葬》一书时,王力雄还说在涉及中国主权问题上,海外流亡人士与中国大陆的立场是一致的,但是3•14之后,尤其是7•5之后流亡人士的表现不再与大陆一致,相反却与分裂人士更为靠近。而在国内被曝光的同时受到中国政府控制、西方势力声援的人,也不再是过去单一的“人权人士”,同时也包括一些少数族裔的“民族-人权人士”。这就似乎形成了,西方国家、海外民运人士、追求独立的海外藏人或维吾尔人等、国内人权活动者、自由宪政诉求者之间的相互声援;与之相对应,也出现了爱国华侨、留学生、“左派”人士、爱国激愤青年的同声相契。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国家、爱国主义合法性与否的问题,也就被全面地纳入到了中国社会转型、制度选择之何去何从的激烈争论上;中共和国家,也就被各方同时从正反两个方面高度地捆绑在了一起,中共的统治的合法性被前所未有地与中国国家利益、中国国家尊严的获取、保持、扩展联系在了一起;而反之,中国国家的“非法性”,又与中共的专制、不民主几乎划上了等号。因此,毫不奇怪,为了摧毁“爱国主义、民粹主义愤青”、“左派保守势力”、体制权力的最后一块合法性基石——爱国主义、国家权利,激愤且感到前途渺茫的自由民主宪政人士、日益强烈的“民族文化”的皈依者们,以不合逻辑、不符事实的论证,彻底(或片面)否定中国国家的合法性就是再自然不过了。
    
    
    当然,我并不想把这种中国当下意识形态的二元矛盾激烈对抗性态势,笼统地归因于中国社会的转型,从而掩盖作为执政者的中国共产党的责任。我们即便不去具体分析中国社会矛盾激化中体制权力的责任,只是就作为国家权力的拥有者这一点而言,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都要对当下日益严峻的社会现实负主要责任。换个角度看,我们这里所讨论的偏激观念,在相当程度上正是对于权力几无止境的恶质化的反映。但是姑且假设,各种质疑中国国家合法性声音的动机都是良好的,都是为了国家转型的健康完成,为了国家真正实现和谐、民主、自由、长治久安,那我也必须指出,不顾事实、逻辑地将中共完全等同于中国,以中共执政所存在的问题来全盘否定国家尊严、中国利益的诉求,并进而片面过度强调个体、族群、社会的权利,是成问题的。且容我返还回去再解析解析上述三篇文章,来做进一步地说明。
    
    
    三
    
    
    海默先生说强化清真的宗教标识,不仅与国家稳定无碍,而且“恰恰是促进社会和谐”之必要举措。我以为海先生可能过份站在自己的宗教和文化一边说事了,而有意忽视了现实中“纯化清真”的诉求所带来的紧张或冲突。主要由各地回族所推动的回族聚集区饮食清真化运动,近二十多年来不断地在各地展开,其主要形式有,清查、纯化回民聚居区饭店的清真度,在穆斯林群众中间推行戒酒运动等等。应该说,绝大多数积极推行相关运动的回族伊斯兰信徒的动机是单纯的,即为了提高本族群众的伊斯兰教戒规的严格性,而且他们在推行相关活动时,也大都试图寻求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因此将其定性为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向文化、商业领域和人民生活等方方面面进行渗透、煽动宗教狂热”的确失之过当。但是另一方面,在推行饮食清真化运动时,一些宗教人士或信众,也时不时地僭越权限,不顾国家法律规定,去行使查禁饭店、搜查穆斯林家庭住户有无藏酒等行动,并不同程度地引起了一些地方的信教与不信教民众的冲突。
    
    
    另外饮食清真化运动,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近三十年来的饮食、服饰、教育等全面的伊斯兰纯洁化联系在一起的文化复兴运动。族裔文化复兴运动的推进,是纠正了文革时期的极左路线,推进了回族等少数族裔文化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不无激进的伊斯兰文化复兴运动,也带来了国家认同的弱化和宗教认同的强化,带来了回民居住区回民与非回民之间的紧张,甚至带来了回族传统文化与新兴阿拉伯化之间的紧张。虽然由于对敏感性的回避,在中国公开的场合下,极少有人谈及此类紧张,但实际情况却日趋严重,有国外学者已经注意到了相关情况,并专门加以研究。如《在北京和麦加之间》(Between Mecca and Beijing: modernization and consumption among urban Chinese

 Muslims, by Maris Boyd Gillett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共产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Communist Multiculturalism, by Susan k. McCarthy,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09)两部著作。在《共产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一书中有这样一个例子,以云南沙甸清真寺为核心的伊斯兰推进力量,到藏区中甸的一个叫做哈巴(Haba)的村庄开展“再皈依(Re-conversion)”活动,力图让已经藏化了的原回族居民重新皈依伊斯兰教。他们的再皈依活动应该说是颇有成效的,但也引起了周围其他非回族(如纳西、彝、藏)民众的不满。书中就记载了一个藏族的相关不满:“一个民族必须注意并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与文化。而这些回族在这里建造的新清真寺就不好,没有表现出对其他民族的尊敬”。(《共产党的多元文化主义》148-149页)。其实对于想了解这方面情况的读者来说,不用借助于国外的研究,在互联网上就不难找到类似的案例。比如在天涯社区中就有关于各地回族信徒推行戒酒运动的激烈争议(参考网页如: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ews/1/149111.shtml)。
    
    
    当然,或许有回族朋友看到我这里的论述可能会不高兴,他们会强调本族群相关活动中的守法与克制,以及当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甸县回族简况》(http://bbs.2muslim.com/viewthread.php?tid=2576)一文就是一例。回族朋友这样的自辩,并非虚言,但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而且自辩本身就说明紧张、不和谐的存在。
    
    
    这些情况说明,相关部门对中国伊斯兰文化回归的担心与管理,并非无的放矢,并非只是文革思维的错误延续,并非只是对于国家意识形态的维护,而是切实带有超党派、超族群的国家安定的稳定意义,是对于可能越界的单一宗教信仰、文化认同扩张的抑制,是对于不同文化族群相互和谐相处之基本宽容基础的维护,也是对某一族群之外或之内的非(他)宗教信徒的公民权利、信仰权利的保护。所以,即便有关监管行为存在管控过度的情况,那也不应该片面地否定国家的监管权,而无限扩张、强调某一族群文化信仰纯化的权利。
    
    
    我们再来看看对新中国丧失领土主权的指控。
    
    
    聂文所例举的相关领土的丧失,共计200平方公里,主要是承认外蒙古独立的160万平方公里(并在划界时再送4万多平方公里内蒙、新疆、察哈尔等地区的土地)、承认苏联对唐努乌梁海吞并的17万平方公里、中缅划界时送13万多平方公里给缅甸;另还有送给越南、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尼泊尔的领土;还有东海的苏岩礁被韩国占领,钓鱼岛被日本占领,南海的诸多岛屿被周边的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占领等等;还有南海石油资源被邻国强行开采等时而发生的“丧权辱国的事件”。
    
    
    聂先生所列的情况,许多是我没有听说过的,相信许多普通中国人也与我一样,这说明60年来中国政府在处理外交事务时,至少没有真正征求过人民的意见,人民并不真正拥有对于国家主权问题的实际知情权与过问权,这无疑是非常成问题的。但是尽管如此,聂先生不分青红皂白将上述所有情况都归结为中国政府的丧权辱国的行为,则恐怕含有故意夸大其辞的问题。比如聂先生所说的东海、南海海洋主权丧失的情况,就牵强之极。一来中国政府并没有承认过聂先生所说的大多数侵犯行为合法,二来这些海洋侵犯行为之所以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击,并非中国政府不作为,而是因为军事能力的不足和出于复杂的周边及国际影响的考虑。众所周知,近来中国政府刚刚明确南海为中国的核心国家利益,就引起了极大的压力,美国就借机联手周边相关国家,散布中国威胁论,联手制衡中国。中国政府能够不小心谨慎吗?它能够不分时机、不讲策略地有犯必击吗?而将钓鱼岛主权被日本实际占有和承认外蒙独立都算作是新中国的责任,则更是连起码的历史事实都不尊重。这两大块领土的永久或暂时的失控,有中共政府的责任,更有国民党政府的责任,怎么能够将板子都打在中共政府身上呢?当然聂先生会说,即便不说是中共政府丧权辱国,那么也是中国政府实施愚蠢的结恶美国、搞远攻近交的外交策略所至。而这种批评,恰与秦晖先生的说法相通(即越是与中国政府关系良好的国家,越是欺负华人利益严重的国家),都是直接或间接地批评中共政府不施行民主制度,与西方民主国家交恶,结果只能是对内侵犯人权,对外丧失主权。
    
    
    当然不能否认新中国60年来人民权利被履遭伤害的事实,但是仅从此角度来理解中国的外交关系的历史及现实并全盘否定新中国的外交实践,显然是偏颇的。60年来中共政府与周边国家的领土外交互动,不仅是这60年来的事情,更是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转型之数百年来历史的延续。自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签署以来,中国与西方及周边国家签定了众多与领土相关的条约,其中既包括许多明显的的丧权辱国之约,也有扬眉吐气收回主权之约,还包括一些难以定性的条约。不过理性而客观地来看,将这些条约进行这样的分类,恐怕太多简单的意识形态的性质,而缺乏客观、冷静的历史理性。因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由边界模糊的天朝中国向主权清晰的民族-国家之现代中国的转型之历史,正是这一系列性质不同的领土条约签定、演化的历史。虽然在此一体两面的历史过程中,我们经受过了众多主权丧失的痛苦和不多的主权恢复的欢喜,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正是通过痛苦与欢喜的双重历史,中国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领土主权范围才逐渐得以明晰、确定。这种现代国家主权范围界限的不断地清晰化,不仅是与外部世界厘清关系的过程,也是国家内部各地区紧密现代关系建构的过程。只有从种这内外一体的角度来看待相关问题,才可能正确地、历史性地认识中国数百年现代国家演化史的性质。
    
    
    例如聂、秦二位都提到了1949年之后中国边界划定时过度出让领土的情况。这种情况的确存在,而且就具体得失来看,中国的谦让之举也的确近于东郭先生之迂腐。但是如果我们从传统天朝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内外双重性角度看问题,或许会有另外的评价侧度。我们看到,转型中国在明确国家边界时,不仅有面对强敌的不得已地退让、失败,也有对于弱小邻居的“礼让”、“大度”;而与此同时,无论是清代的改土归流、晚清的开疆实边,还是1949年之后的解放西藏、解放新疆、支援边疆建设等,又都是国家借助国家强力,铲除地方割据、建设一体化现代国家的过程。如果我们孤立地看问题,很容易得出中国历届政府都是“攘外必先安内”政策的施行者。但是这种看法的合理性,应该主要是内向性的,即对内激发民众奋起推动国家改变、进步的奉献精神,而如果将其简单地运用于对外关系方面的评价,则可能是很不恰当的。因为它至少掩盖了这样的一种事实或性质:即中国文明具有更高的和平性诉求,中国很少出于称霸的野心,主动通过侵略的方式,完成自己的现代国家的转型,这与西方现代国家生成过程中的对外侵略扩张性是很不一样的。另外,近代以来的历届中国国家,对内更为强调国家强力的实施,固然说明中国治理的现代民主性质的缺乏,但这也同样说明,中国对自己边疆范围的基本的明确性与自控性。说明,有清以来中国对于西藏、新疆等主权的高度明确性,说明这些边疆地区属于中国的合情、合理、合法性;说明,近代以来的中国,尽管遭受到了西方、日本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诸多欺凌,签定了不少屈辱的条约,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一旦这些条约确定下来为国际法所承认后,中国历届政府又都自觉遵守它们,并且通过一些自我牺牲性的让步,求得与周边国家边界问题的良好解决与和平安定。而这与美利坚合众国的形成史、扩张史的差异是多么的大呀!在现代中国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已经经受了多么深重的屈辱、不平等,做出过多少主动的谦让与牺牲,我们自己的精英们还有多少理由,不分青红皂白地无限贬低中国、夸赞西、美诸国呢?
    
    
    过去的民国也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好,为了强调自身的合法性,往往全盘否定“前朝”,从而将完整的现代中国转型史所割断,清、中华民国,被先后视为国家灾难的十恶不赦的罪者;而今,不少学者不断地纠正“极左”、暴力的历史思维,努力恢复被割断的历史,挖掘清、晚清、民国之于现代中国的正面贡献,体谅它们的诸多历史无奈,但是与此同时,许多学者又要将1949年后的中国历史全盘否定,甚至全盘否定五四以来的启蒙历史、左翼革命史,这不是从相反的方面重复红色的暴力思维又是什么?
    
    
    四
    
    
    再强调一遍,我并不是一个愚蠢的国家至上主义者,我理解,以民主、自由为理想来批判、否定中共、中国国家合法的声音之所以越来越高,表现出人们对于政治改革迟迟不前现状的绝望,对于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侵犯日益升级的激愤,对于国家危机的极度焦虑。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不无偏激声音的日益增高的责任,在执政党;而且中国问题解决还是继续恶化的责任在政府。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应该任由这种声音放大、走向极端。且不说中共的所作所为未必都是错误的,作为国家权力执掌者的位置,也决定了中共政府所作所为,不可能只属于中共的而无超政党的国家性质。上面的分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为了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为了强化某一族裔的自我权力,执意要将中共与中国相等同,并经由国内不民主现状的否定,达至对中国国家的全盘否定,则很可能不仅在取消着中国国家的历史与当下的合法性,也可能是在取消中国未来的合法性。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4方面来说明。
    
    
    第一从各个族裔与国家及各族裔之间的关系来看,如果每个族裔都过度强调本族裔的权利,那么国家的权威又何以保证?如果国家的权威无法保障,中国除了四分五裂,还有什么前途?强调国家的权威性和整体性并非是以国家为本,更非无原则地强调国家的权力高于一切。国家之所以存在,之所以必须,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在于其调节各不同群体和个体关系的作用。每一个文化族群对自我权利的强调并不是在真空里进行的,而是在与其他族群和国家的相互关系中才产生了自我权利的意识与诉求,因此,不同的群体权利诉求之间,肯定会发生矛盾、冲突,而这就需要国家在更普遍的基础上来进行调节。所以,尽管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没有西方式民主选举的合法性认证,但它在代表国家执行不同利益、文化群体关系的协调时,就不可能只是代表一党的私利,因此中国国家的权威性,一定包含有超党、超政府的一面。如果我们不承认这一点,简单否定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任由每个族群片面地去争取本族群的权宜,那么所带来的不仅是中国的解体,更是各族群之间的激烈冲突。
    
    
    第二从中国国家边疆治理的合法性来看,一味否定49年后新政权的作为,也是很危险的。这里首先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在思考中国新疆、西藏等边疆问题及其他国家问题时,不能以内外双重标准来看问题。即不能一方面用西方的民主制度以及自由、民主、平等价值来衡量、评判中国,另一方面又自觉不自觉地将西方国家完美、纯粹化,将它们等同为民主、自由、平等的化身。因为如果以这样的双重标准看问题,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只看到中国国家在解决边疆、族群等其他问题时使用暴力的情况,只看到中国国家的压抑性一面,而看不到西方民主国家的暴力性、利己性一面,看不到现代世界格局的形成,本身就是建立于国家暴力基础上的,从而本能地无条件地取消中国国家的暴力合理性,而又无条件地肯定西方、他国的暴力合理性。具体到中国的边疆问题、族群问题上就是,只看到美国等西方国家自由平等理念,对于其少数族裔权利获得的正面性,而忽略它们在历史上所做过的殖民、侵略、压迫其他民族或族群的劣行。这些劣行不是已经过去的历史,而是不少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今天得以存在、良好运行的基础;而且他们当年对于所侵占地民族的摧毁性消灭,对于其他少数族裔的超强力的压迫与剥削,也为它们今天能够相对以民主制度的方式来解决国内的族群问题,奠定了暴力性基础。也就是说,殖民者当年对本土居民或少数族裔所实施的残酷、毁灭性的统治,或者使得土著居民所剩无几,他们也就不会成为“麻烦的制造者”,美国印第安民族的情况就是如此;或者残酷的镇压,使被压迫民族认识到,简单地通过将白人赶走以民族独立的方式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所以就以自由、民主、平等的理念来反抗、来争取平等权利,从而以斗争兼妥协的方式,将尖锐的族群冲突,在现有国家的框架内得以基本解决,美国、南非等国家中黑人的情况就是如此。
    
    
    与西方殖民者相比较,中国政府将西藏、新疆等地紧密地纳入到中国主权范围中来,既有着漫长的中原与周边复杂关系的历史合法性,也有着新制度架构的阶段的先进性、宽容性。尽管新中国在整合边疆地区时,是使用了国家暴力,而且我们现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改进,但是绝对不能简单地将中国国家与西藏、新疆等边疆地区的关系等同于西方与被殖民地的关系。如果一方面以殖民与被殖民关系来看待中原与边疆的关系,以不民主、不自由来完全否定中国国家,另一方面又忘记了西方殖民国家的历史,看不到西方国家在处理对外关系时所持的本国利益至上的原则,那么不要说中国国家的历史和现实的合法性都成问题了,就是未来存在、未来进步的合法性也可能都很成问题了。例如一些人认为,中国应该学习西方的经验,用联邦制来解决西藏、新疆问题,但问题是,如果60年来中国国家的所有所作所为都被否定了,施行制度改进或变革的合法性基础又在哪里呢?
    
    
    第三,如果把新中国60年来所签定的一系列的领土协议都视为丧权辱国的话,那么假设中国政权发生了更迭,新政权该何以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呢?如果持续坚持原则,拒不承认前届政府所签署的协议,那么只好与所有相关国家开战;如果承认已签署的协议,那么岂不是又违反了自己对前届政府的指责,继续行所谓“丧权辱国”之行吗?这样说并非是无稽之类推,而且还有切实的现实之苗头。
    
    
    以聂文为例,在逐一揭发了中国60年外交之不堪史后,聂先生给出了解决办法,就是对内彻底改革政治经济体制,对外从拾中国古代的远交近攻之策,与美国、西方结成密切的战略盟友,而为了让美国相信并愿意接纳中国,就要做出切切实实地示好姿态,让利于美国和西方。比如还以中国近海利益纠纷为例:
    
    
    “如果中国明确宣布,中国不仅乐意配合美国继续驻军东亚管制日本和朝、韩,而且欢迎并乐意配合美国航母在日本海、黄海、东海、南海的国际水域里巡航并在中国港口停泊和补给;欢迎美国公司参与开发中国近海石油资源;同意在不损害中国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帮助美国克服经济危机,乐见美国继续保持其固有的强大,但美国必须承认中国对南中国海中所有岛礁的领土主权,并支持中国对所有南海岛礁进行实际控制等等。同时,也给美国摊牌,如果美国和其他任何国家的公司不是跟中国而是跟其他有关国家合作在上述海域进行经济活动的话,则中国将不惜以武力予以制止。那么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通过衡量,就很可能会看到,同中国在上述海域合作,显然比同任何其他有关国家合作都更安全、稳定和有利。而对于中国来说,虽然要给美国等发达国家让出一些利益,但是,既然目前中国还没有足够的实力确保独享这些利益,那么这些个利益即使不让给美国,也会被美国支持的其他国家鼠盗狗窃而去。与其独家管不住而被周边国家鼠盗狗窃,则不如主动联合美国共同来管,以便换取美国对中国相关主权的承认,同时还可以通过共同开发获得美国的深海作业技术,提前获得开发利益,同时就可获得对这些争议领土和资源的实际控制权。”
    
    
    说实话看到这里我真差点笑出来,这种以美国为马首是瞻之举措,究竟有无效果姑且不论,但请问它不是建立在丧失主权的基础上又是什么?!如果不顾前60年中国政府所面临的诸多外在的压力,将其外交上做出的许多失策之举,统统都视为彻头彻尾的丧权辱国之劣行,那么又有什么理由将上述假设的先退后进之策排除在丧权辱国之例外呢?
    
    
    第四,极端的自由民主诉求,不仅在外会导向尾随、顺从美国的辱权之举,对内也可能走向自由民主诉求的反面,将国家权力无条件地让度于党和政府。韩寒的《游行的意义》一文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韩寒以“房主与租客”的关系之比来批评政府的不民主和那些积极参与“抗日游行”青年的可笑、愚蠢。韩寒的动机当然是可爱的,而且所言是因为追求个体公民权利迟迟不可得之后的极端之反语,但因为此就顺着执政者的逻辑,就正话反说地将国家彻底归属于政府,则实在是太过荒谬、可笑。如果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就是租客与房主的关系,那么小寒同志又有什么理由去批评政府,批评爱国“愤青”们呢?房主愿意怎样处置他的房屋就怎样处置,愿意给谁租房就给谁租,租客又有权说什么呢?同理,国家这个大房子,既然属于政府,属于党,那么他们不将看不顺眼的人或多余无用的人赶出家门,我们就该烧高香了,哪里还有什么以公民、人民的权利,去置疑权力,捍卫自己、捍卫家园的理由呢?
    
    
    2010年11月14日完稿于暨南园
    
    
    作者惠赐儒家中国网站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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