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

栏目:谏议策论
发布时间:2012-02-03 08:00:00
标签:
     
  
     
     
     
    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  
    作者: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01 
    
    
    
    提要:在传统时期,乡村具有相对自主的政治空间,从而可以阻止乡村内部边缘人群搭便车行为。随着国家权力向基层的全面渗入,乡村自主政治空间逐步消失,乡村社会由分配责任与义务的政治向分配权利的政治转变,之前被乡村主导力量所压制的边缘力量崛起。在乡村去政治背景下,不受约束边缘力量的崛起,对当前乡村治理构成重大挑战。 
    
    
    关键词:乡村治理 乡村政治 钉子户 上访 国家与社会
    
    
    
    所谓政治,就是为利益再分配而进行的协商、博弈与妥协,政治中,既有讨价还价也有强制。政治是通过斗争的形式展开的,是一部分人强制另外一部分人的过程,是形成利益再分配格局的手段。
    
    
    乡村政治则是指在乡村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再分配斗争。乡村政治可以包括两个相当不同的层次,一是在乡村展开的国家政治,二是乡村社会内部展开的政治。前者是指乡村社会作为国家的一个部分,其政治制度及政治实践是受国家政治制度制约及按国家政治制度要求展开的,乡村治理是国家政治的组成部分。后者则是指乡村社会内部为达成利益再分配而进行的斗争与妥协,是乡村社会各方面力量平衡的结果。这两个层次的乡村政治存在密切关联,即前者决定和制约后者,后者只有在前者提供的制度条件下才有运作的空间。同时,又正是后者实践效果决定前者的持续与完善。
    
    
    本文乡村政治主要指在乡村社会内部展开的政治,即第二个层面意义上的乡村政治。
    
    
    本文将分四节讨论乡村去政治化及其后果。第一节是一个概述性的回顾;第二节讨论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在乡村制度安排上的去政治化;第三节讨论去政治化的后果;第四节是一个简单的小结。
    
    
    
    一、从乡村政治到乡村去政治
    
    
    
    存在乡村政治的两大原因分别是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及乡村社会内部的秩序。乡村与国家的关系是农民与国家关系的一个部分,具体地说,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一方面,国家为农民提供制度和秩序,一方面,农民要为国家提供赋税。这是一种交换关系,更是一种强制。离开赋税,国家无法运转,没有国家,高度的中华文明也不可能延续,农民就只能生活在原始秩序之中。
    
    
    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有时表现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即当国家无力面对每户农民时,国家可以通过具有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乡村社会来与每一户的农民打交道。在某些时候,国家为了降低与农民打交道的成本,有意推动乡村社会建设,如宋明以来的宗族发展即与国家倡导有关[1]。若国家力量强大,国家则可能通过编户齐民直接控制社会,这个时候乡村社会势微,例如秦汉。
    
    
    当国家将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具有一定主体性、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实体,且国家通过乡村社会与农民打交道时,乡村社会内部就有了政治,就有了如何组织起来完成国家任务的协商与斗争。乡村社会中的各色人等都会出来表演。不同阶层(这与经济制度有关系)不同处境的人们都会在既有国家制度安排下面,跳出来在乡村政治舞台上一显身手,其中既有惊心动魄的“故事”(如起义、骚乱、自焚等)、又有细小却可能持之以恒从而最终显出力度的日常抗争[2],这些斗争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均势的格局并使乡村政治稳定下来。
    
    
    乡村政治得以发生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乡村社会内部的秩序要求。尤其是在传统社会,国家无力为乡村社会提供健全的公共品供给,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地域共同体,不仅具有物质性公共品的需求,如道路、灌溉和治安方面的要求,而且有非物质性公共品需求,如地方宗教(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性,是维护地方秩序的关键变量之一),道德礼俗,休闲娱乐等等。乡村社会内部如何提供基本的公共品,如何筹资筹劳,如何决策监督,如何具体落实,都是有政治的,既有讨价还价,又有强制压迫。
    
    
    如果一个社会内部不存在自主供给公共品的问题,或所有公共品都通过外部供给,这个社会就不需要通过内部政治来达成秩序。相对于当前的农村社区,城市社区的绝大多数公共品都是由超出社区的国家供给,还有一部分市场化了,因此,城市社区更加不需要社区政治。
    
    
    以上两大原因所促成的乡村政治并不一定是公正的,却必须是有秩序的,即乡村政治可以解决内部基本公共品的供给及可以为国家提供税赋资源。如果将国家看作公共品的话,则正是在稳定的国家制度安排下面,乡村社会内部通过政治协商和政治斗争,达成了一个分摊公共品建设成本的政治结构,这样一个政治结构又会反作用于其他方面,并成为乡村社会本身的决定性力量。当然,国家制度安排、乡村政治结构、乡村社会都不是凭空产生,而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一定生产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受后者决定性制约的。
    
    
    以下我们简略回顾一下乡村政治的历史。这种回顾是理想型意义上的,是为后述分析提供参照的。我们可以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一是笼统的传统时期,二是人民公社时期,三是分田到户以后,四是取消农业税以来。本节主要讨论前三个阶段,第四个阶段放在下一节讨论。
    
    
    1、传统时期的乡村政治。
    
    
    新中国建国前,传统的中国政治中,因为国家力量的薄弱(传统型国家),国家往往无力介入到地方事务的具体处理之中,大量地方事务由乡村社会内部解决。因此有所谓“皇权不下县”之说。皇权不下县,县以下的乡村社会是如何组织起来的?宋明以来,乡村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是宗族,通过宗族的发育,乡村社会内部形成了一套维持内部秩序和为国家提供基本赋税的制度安排。相对来说,最近一千年来,南方农村战乱较少,社会比较稳定,宗族发育更为健全,聚族而居十分普遍,因此,南方地区宗族成为乡村社会中的主要支配力量。北方农村因为战乱较多,村庄往往多姓杂居,即使如此,北方村庄以不同姓氏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首事会,其基础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认同。
    
    
    从国家与农民关系上讲,国家要从农民那里获得税赋与劳役,必须掌握一个地域的田亩与劳力情况。在传统社会中,尤其是明清两代,用于收取税赋的里甲制和用于维持社会治安的保甲制,是两套并不相同的制度体系。国家要通过里甲制度和鱼粼册制度来掌握地方的人口与田亩,从而可以据实收税。但是,农村人口与土地权属关系总在不断变动,使得国家几乎无力针对每一农户来收取税赋,因为国家实际上很难直接将税赋任务具体到户,即使具体到户,国家也难以征收。国家甚至很难掌握地方真实的人口与田亩实况。
    
    
    若国家采用包税制,由乡村社会内部来达成税赋的分摊,国家征税成本就会大大下降。
    
    
    无论是国家通过代理人征税,还是通过包税制,在传统时期,乡村社会内部都是参与国家税赋分摊过程的,而只要地方社会参与税赋分摊,地方社会就必然要有政治,要有斗争,要有强迫与强制,有时候,地方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地主豪绅)就可能通过向弱势群体转嫁负担,而在地方上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并最终使得整个社会断裂为地主豪强阶级与贫苦农民阶级的两分,这两个阶级终于有一天水火不容而暴发农民起义时,这个时代的乡村政治就与这个时代一起终结,新一轮(主要是在新的相对平均的土地占有关系基础上的)乡村政治在新朝代的开展中再次展开。这种展开可能形成一个新的轮回。
    
    
    从乡村社会公共品供给方面讲,乡村社会必须既要有能力作出关于公共品供给的决策,又要有落实决策的能力,其中关键一点是阻止搭便车行为,尤其要有能力对付钉子户。对付钉子户的办法有二,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压迫钉子户就范,二是采取边缘化策略使钉子户付出荣誉和社会代价,从而使其他农户不敢于跟随钉子户搭便车。这尤其表现在宗族社会中各种软硬规范所可起到的作用上面,硬的如族规家法,软的如血缘认同。在国家不能为乡村社会提供基本公共品的情况下,国家允许乡村社会具有一定的执法独立性(比如宗族内部可以使用肉刑),毛主席所讲传统社会“皇权、神权、族权、夫权”四权中,除皇权外,族权、神权和夫权都是地方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权力。国家并未垄断所有的合法暴力。
    
    
    在传统时期,无论从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还是从乡村社会内部公共品供给方面,乡村社会都是一个具有政治空间的地域,乡村内部,因为经济基础的差异、社会力量的差异,乡村政治并不一定是公平、公正的,更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其中往往存在着压迫与反抗,甚至有时是残酷的压迫与激烈的反抗,这种压迫与反抗导致乡村社会严重的内部冲突甚至于乡村社会的解体。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乡村政治在约束搭便车行为,分摊责任与义务,维护乡村社会基本秩序,从而维持社会的基本稳定与传统国家的统治方面,作用甚巨。这其中,受到儒家教育的士绅在乡村政治内部及勾通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士绅、地主、小农、边缘人群、宗族力量等等各方人物与力量在乡村政治中都发挥着关键作用。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
    
    
    人民公社是十分特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要借人民公社体制来从农村抽取用于工业化的原始资本积累(而不仅仅是国家建设),一方面又要借人民公社体制来实现对农村社会包括农民自身的改造,这就使得人民公社被赋予了巨大的使命。人民公社制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乡村社会组织结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一个政社合一、共同生产、共同分配的基层建制。人民公社制度由国家设置,公社统一核算,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到生产和分配领域。
    
    
    人民公社作为国家强力改变农村社会同时又为工业化提取资源的制度设置,其最重要的经济制度是“工分制”,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各种运动。阶级斗争的核心并非要斗争地主富农等“死老虎”,而是要斗争破坏集体行动的钉子户及可能借权力谋取私利的“当权派”。持续的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大集体容易出现的消极怠工和权力腐败,从而使人民公社制度完成了看起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既为工业化提供原始资本积累,又为农村社会提供生产生活公共品的任务——尤其是水利建设的成就令人感叹!此外,人民公社在教育、医疗和文化建设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就。
    
    
    政治运动的核心并不是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发动,而是调动了农村社会内部的积极性。农村社会存在阶级,虽然人民公社已经在经济制度上消灭了阶级,但国家认为阶级意识仍然存在,干部可能借权力腐败,少数人劳动不积极是受到了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及破坏集体行动的消极分子可能被群众评为坏人。总之,政治运动是通过乡村社会内部来展开的,在一定时期相对有效克服了大集体容易出现的消极怠工,比较有效地满足了中国现代化和工业化的时代要求。
    
    
    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也有一些微妙的地方。比如笔者2010年元旦在广东番禺调研的一个有趣的例子:
    
    
    绿村村民梁汉今年66岁,当过几年小学老师,后因子女太多,家庭实在困难,又回家务农。1972年,梁汉在自留地种了100多棵辣椒,收成不错,便拿到广州卖给外贸出口公司,赚了点钱。这事让驻村工作组的人知道了,工作组组长说梁汉长途贩卖属投机倒把,要梁汉写检讨,并要批斗梁汉。梁汉不服,质问工作组究竟是代表谁,若是代表县委县政府,县委总是要让人民生活好吧,我将辣椒卖给出口公司,难道出口公司不是人民政府办的?你要批斗我,我就让我的三个孩子站在旁边,我还要去告你们。
    
    
    强势的梁汉镇住了工作组组长,批斗之事不了了之。
    
    
    梁汉之所以敢于强势,有两个原因,一是他的出身贫农,可谓根正苗红,二是家庭子女多,的确困难。虽然他将自己种的辣椒拿到广州市去卖有投机倒把的嫌疑,是应该割掉的资本主义尾巴,工作组因此可以组织批斗。但若梁汉不服,闹将起来,工作组也可能陷于被动。在梁汉的强势与工作组的犹豫中,此事就不了了之了。
    
    
    在大集体时期,显然不是每件违规的事情都可以不了了之的,因为批斗正是我们常说的一种控制方式。因此,若梁汉不够强势,或工作组长很强势,则梁汉就可能被批斗了。梁汉不服,愤而自杀,或到县里告状,无非两种结果,一是无效,二是工作组长因为方式不当而被处分。在大集体时期的语境下面,梁汉将辣椒拿到广州卖并赚了钱,这对集体是有瓦解作用的,因此,梁汉可能被批斗且告状无效。但即使告状无效,工作组长面对强势、贫民出身且子女很多家庭很困难的梁汉的反抗,也一定会头痛。也正是因此会有不了了之这一灰色结果。
    
    
    若梁汉不是贫下中农出身,而是地富反坏右的五类分子又如何?是五类分子,又有贩运辣椒的“罪证”,这些五类分子无论如何是不敢强势的,被批斗的命运几乎是一定的。事实上,在那个时代,五类分子大多老实听话,不敢乱说乱动违反政策规定。这些人即使曾是坏人,在人民公社的高压之下,也只是“死老虎”,是不敢做坏事的。吊诡的是,这些人即使不做坏事,也可能被批斗。批斗“死老虎”在大多数时候,恰恰不是因为五类分子新做了什么坏事而是用来吓唬其他可能违反政策的人,是“杀鸡吓猴”。应该说,这样的“杀鸡吓猴”是有一定威慑作用的。
    
    
    更重要的是,虽然五类分子是与贫下中农不一样的身份,贫下中农是根正苗红的人民内部人,但是,五类分子中的“坏”人,完全可能由贫下中农中的自己人变质而成为“坏人”,成为阶级敌人。梁汉强势对抗,工作组坚持原则,梁汉就可能被批斗,并可能最终列入到“坏人”中去,那个时候,梁汉就要为自己的强势与固执付出代价。
    
    
    但是,从梁汉贩卖辣椒之事不了了之可见,当时的控制方式并非采取了最终的可能激烈对抗的方式(即将梁汉打成坏人),而是不了了之。而之所以可以不了了之,是因为梁汉贩卖辣椒这件事只是偶而为之,且并未对基层治理与控制构成严重威胁,工作组和公社仍然有足够的维持基层秩序的能力,其中之一就是通过杀鸡吓猴的批斗五类分子,提醒所有人要遵纪守法。同时,梁汉不是不可以被批斗,而只是没有批斗。被批斗的可能性是随时存在的,是完全可以的。梁汉可以被打成坏人,由人民内部矛盾转而成为敌我矛盾。这构成了对每一个人都存在的巨大的压力与限制。梁汉是在走自己政治生命的钢丝。
    
    
    从以上讨论可见,在大集体时代的政治控制,是通过划分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并让这种矛盾存在转化可能来进行的。这种政治控制与反制,在具体的语境中十分复杂,其中,已成“死老虎”的五类分子常被批斗,是工作组或公社最无风险又具有收益(即吓猴)的事情,因此,可以理解工作组和社队干部喜欢批斗五类分子的原因。而有些不如梁汉强势的贫下中农犯错,他们也可能因此被批斗,但因为他们不强势,及不强硬反抗,对他们的批斗,也仅是警告(既警告被批斗人,又警告其他人),而不会因此而彻底打倒。这样的批斗成为维护既有治理秩序的一种仪式。
    
    
    3、分田到户至取消农业税期间的乡村政治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解体,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村重新恢复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营。这个时期,从某种意义上恢复了人民公社之前的经济制度,不同之处是在家庭经营之上还有村社集体这一“统”的经营层次。
    
    
    分田到户以后的乡村政治也是围绕向国家交税和解决乡村社会内部公共品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方面,国家通过村干部向农民征收税费,一方面,乡村组织通过向农民收取共同生产费,为农民解决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公共品。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为农村提供村庄内的公共品,村庄通过村社集体解决公共品的供给问题,村社集体向农户摊派负担,村民必须交纳,即使不缴,也会作为债务记在那里,欠债总是要还的,特别是农户要找村集体办事时,不还债,事情就不给办。
    
    
    而国家向农民征税,总是通过向村社集体分摊征税任务,而不是直接下达到农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离开村干部,国家很难向人数众多税额很小税源分散的农户有效率地收税。若有农户拒绝交税,国家就可能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向法院控告,组织小分队采取强制措施征收,其中,国家下来清收总是应村社干部的请求,因为国家向村社集体下达税费任务,农户不交是欠在村里而不是欠到国家,国家记村里欠债,村里记农户欠债。有农户不交,村集体的负债就会增加,这会引起其他村民的不满,由此带来连锁反应,以至于收税费越来越难。税费收不起来,共同生产费也就很难收起来,村集体的公共事业也越来越难办。
    
    
    分田到户时,设想只要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蛋糕做大了,农民就会“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交给国家的是税,留给集体的是用于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费用。这两者都要向农民征收,且一定要对不交者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上,国家很难直接对农户频繁使用强制手段,最多只能应村社集体的请求偶尔使用强制力。村社集体与传统社会的乡村组织已大不相同,因为这个时代已是法制时代,已是国家垄断了所有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时代,村庄缺少强制手段,村庄边界的开放也使村庄舆论力量式微。更重要的是,国家为了顺利征税,倾向默许村社干部协税时自肥,村社干部由保护型经纪变为赢利型经纪。这样一来,村干部在村民中的形象很快就被毁掉,村庄选举中,这些人往往连任都变得困难。
    
    
    也就是说,分田到户,虽然无论是征税还是完成共同生产事务,都将村庄当作一个需要政治的集体,却因为时代的变化,村社集体发现已经没有了进行政治斗争的手段,从而无法克服钉子户制造的麻烦。
    
    
    从人民公社到分田到户,吴毅称之为乡村社会的去政治化,他的意思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是意识形态,是高度政治化的,而分田到户以后,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都取消了,乡村社会又进入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是讲经济效率的,而不再是政治性的[3]。吴毅所说只对了一半,这对的一半就在于,分田到户以后,乡村政治的手段没有了,但乡村作为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征税单位和相对独立的公共品供给单位的属性依然被当时的国家所赋予,乡村因此仍然是政治性的。乡村去政治的关键其实并在于政治的形式,更不在于国家在乡村的政治运动,而在于乡村社会是否还具有进行利益再分配的空间和能力。正是在乡村再分配利益的空间和能力上,取消农业税后,中国乡村去政治化才得以真正实现,其后果也将相当严重。以下我们分两节来分别讨论。
    
    
    
    二、取消农业税后的乡村去政治
    
    
    
    1、政治性的消逝
    
    
    取消农业税前,因为缺乏对付钉子户的手段,越来越多的农户拒绝交纳税费,作为一个相对自主的独立空间的乡村已失去再分配利益的能力。这个时候有两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国家绕过村社集体,直接向农民征收税费。但因为农户数量庞大,税额小且税源分散,而且国家离开村社集体,很难清晰区分开有钱不交税的钉子户与真正无钱交税的贫困户,这个办法很难行得通;二是重建与对乡村政治期待相适应的政治手段。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人民公社时期都是存在着与当时乡村政治目标相适应的政治手段的。
    
    
    但是,在现代性已经普及,国家已经垄断所有合法暴力,法制社会早已提上日程并建设多年的情况下,回到传统时代的政治手段没有可能,人民公社时期通过运动来展开的政治手段也是非常手段,是需要前提条件(比如计划经济、村庄相对封闭等等),进入21世纪,人民公社时期的政治手段显然已不可用。
    
    
    因此,在世纪之交,国家断然取消农业税[4],国家不再向农民收取税费,也就不需要再通过乡村组织去收税,也不再需要乡村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主体来承担税赋责任。之所以国家可以这样做,是因为进入21世纪后,中国已由一个农业国变成了工业化国家,国家税收主要来自城市工商业,农业税占国家税收的比重已经微不足道了。
    
    
    当国家取消对乡村社会(主要是指行政村)征税时,作为国家征税对象的乡村社会这一政治性实体本身就已经大为削弱了。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时,国家仍然希望乡村社会具有自主供给公共品的能力,其制度措施是“一事一议”,即由村民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民主的办法(主要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依据村民的受益情况和村民意愿来筹集村庄公共事业建设经费,且规定人均每年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筹集公共品建设经费与之前向农民收取的“三提五统”经费及共同生产费都有差异,其中最大的差异是,“三提五统”和共同生产费都是搭在农业税下面收取的,因此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一事一议”费用的收取采用受益和自愿原则,这样就无法防止搭便车行为,也无力对付钉子户,因此,“一事一议”在全国农村大都无法实行。这样一来,乡村社会内生供给公共品的制度失败,乡村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就几近消失。
    
    
    2、分配义务与责任的政治
    
    
    取消农业税和乡村社会内生供给公共品制度的失败,迫使国家转而向农村输入资源,以为农民建立生产和生活所需基本公共品,比如道路、安全饮水、卫生、医疗、文教等等。从目前国家实践来看,国家基本上是试图通过“条条”,即通过各职能部门来为农民直接提供公共品,而不经由乡村社会,或乡村社会不再有对国家提供公共品进行内部再分配的权力,乡村社会只是国家提供公共品的被动接受者了。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向乡村转移资源的方式大略有两种,一是直补到户,包括粮补、种子补贴、农机补贴、低保、新农合和新农保。这种国家提供的补贴,都是直补到农户,与村社集体不发生关联;二是由职能部门直接为乡村社会提供公共品,最典型的如水、电、路、卫生、文教等,这两种国家向农村社会转移资源的办法,都将乡村社会这个政治性的实体避开了,乡村社会不能在国家转移资源的使用中发挥再分配的作用,乡村社会的政治性因此逐步消逝。国家越是有能力为乡村社会提供完善的公共品,乡村社会内生公共品的必要性就越弱,乡村社会作为一个再分配利益的政治性实体的重要性就越是降低。
    
    
    以上讨论中,一方面是取消农业税,使得乡村社会作为一个赋税实体的含义大为下降,乡村社会内部如何分配税赋责任、分摊税赋义务的政治过程变得不重要了。即使乡村社会仍然要承担国家的税费任务,乡村社会也不是作为一个实体更非一个整体,而是由其中的每个个体(农户、企业等)来直接面对国家税务机关,这就不关乡村干部的事了。
    
    
    另一方面是当国家试图直接为乡村社会提供主要的公共品时,乡村社会内生供给公共品的价值降低了,乡村社会看起来不再有必要通过对内分配义务来建构自己的政治性实体。
    
    
    以上两个方面,使当前中国乡村社会与传统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社会,都已有了巨大的不同,这种不同在于,当前的乡村社会看起来不再有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存续下去的必要性,乡村社会的去政治化看起来是可以完成了。其中的核心是,乡村社会看起来不再有进行利益再分配的必要了。更准确地说,是乡村作为一个分配责任与义务的政治没有必要了。作为分配权利和利益的政治呢?
    
    
    3、分配权利的政治
    
    
    作为分配权利和利益的乡村政治,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本来还有空间,但从现在国家的政策倾向来看,国家似乎不太关心这个制度空间了。
    
    
    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以农户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制度,土地的所有权是村庄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既然所有权归村社集体,村社集体就有理由从集体承包给农户的土地中获取地租,且集体应对土地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从而村社集体(这个由所有村社成员构成的乡村实体)就可能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来再分配村社利益,这样就激活了村庄政治。
    
    
    奇怪的是,国家的土地政策却似乎在消灭这个政治的空间,其中一个原因是认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容易引发矛盾与冲突,比如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引发矛盾,向农民收租也会引发矛盾。为了减少矛盾,国家倾向不调整土地,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且今后也没有必要变。土地是集体的,却不允许集体对土地有任何权利。这样一来,农村社会为调整土地引起的矛盾没有了,却可能因为农户土地不均导致的社会不公及地块分散导致的耕作不便成更大矛盾。土地不收租,收租的矛盾没有了,调整农民土地利益的矛盾却更加无解了。
    
    
    尤其让人忧虑的是,这几年,各种变相的农村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正有变为国家政策甚至法律的趋势。若农村土地制度私有化了,则中国乡村社会离解体也就不远了,乡村政治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就不存在了。那个时候,由于乡村政治消逝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就更加无解了。
    
    
    不仅中央怕矛盾,怕麻烦,而倾向土地制度目前正在发生的这种变化,而且地方政府也是如此。举例来讲,在河南周口市郊农村调研发现,按国家政策规定,征地款应包括四个部分,即劳力安置费、土地使用费、附作物补偿、青苗费,其中至少土地使用费应归村庄集体,这是政策明文规定且明文要求的,但地方政府担心村社集体所得土地使用费被村组干部滥用,由此引起村民的不满从而导致农村社会的冲突与矛盾,而在实践中将土地使用费直接打到被征地农户账上,村社集体不得一分钱。甚至征地时,有一些集体要承包到户的土地(如路、沟、渠、荒山、荒水)等,所有征地费全部均分给农户,村集体不留钱,村干部不摸钱,这样减少因此引起的矛盾。而村社集体若可以拿到土地使用费等资源,其实是可以通过再分配的办法在村民中分配,及可以建设对村民生产生活十分重要的公共品的。当然,村社干部也是有可能滥用集体的钱的。这关键是村庄政治与上级监管的问题。
    
    
    农民也有期待,广东番禺农民叫做“分光吃光,身体健康”。身体是否健康说不定,但村社集体被掏空,村庄政治是没有希望了。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曾提倡河南村级“4+2”工作法,核心是村级重大决策包括村庄公共品供给,应通过民主公开程序,让村民充分表达其对公共品需求的偏好。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倾向将“4+2”工作法当作筹集公共品建设经费的办法,这与“一事一议”就无本质差异,因此也就无法推开。而假若“4+2”工作法是与自上而下国家移财政支付联系起来,自上而下转移资源不是如目前要么直接发到农户,要么由职能部门直接在村庄提供公共品,而是将资源打包到乡村(比如行政村),而经由乡村社会内部的“政治”秩序(比如“4+2”工作法)来让乡村社会决策,则这样的资源使用效率当更高,且这样也可以抢救正在消逝的乡村政治与乡村社会。
    
    
    4、不出事的逻辑
    
    
    土地制度上所表现出来的各级尤其是中央不希望农村出事情、出麻烦、出矛盾的心态,其实在农村政策与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都是如此。目前自上而下的执政情绪是,不能出事,不能有冲突,甚至不能有上访。自上而下不喜欢矛盾,害怕矛盾,从而想方设法避免矛盾、掩盖矛盾,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其结果就是,自上而下不接触矛盾,回避矛盾,遇到矛盾张惶失措,这样看起来矛盾是减少了,但在农村社会本来有矛盾的情况下,回避矛盾只是暂时减少了矛盾,而没有解决矛盾,矛盾因此会在更高层次,以更剧烈方式,更加频繁地爆发出来。
    
    
    这样一种执政倾向,在乡村基层的表现如花钱买稳定,以纠纷解决为中心的制度安排而不是以规则之治为目标,事本主义,等等。
    
    
    如此一来,就会引起很多麻烦,以周口市郊农村调查所获案例为例,当地村干部说,“不做事没有问题,一做事就有问题,因此都不做事,不能做事”。更具体地说,村干部不做事没有人反对,当然也没有人支持;做事则一定会有人反对,因为只要做事就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至少在利益和责任分配上不可能绝对公平;不顾反对将事情做成,会得到群众支持,因为做事带来了公共收益;但若做事引起少数人上访,上级为减少上访而会要求村干部不做事。其结果往往就是不做事。不做事,村干部得不到真正的支持,一旦村中有少数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村干部及以上的国家就不得不满足这些即使不合理的要求。
    
    
    以河南周口市郊的邵寨村为例,2008年邵寨村征地,有三亩多集体的荒地,可得近20万元的征地费,邵寨村支书计划用这笔钱来修一条村民都强烈要求修建的通村公路,但有村民认为不受益,要求分掉这笔钱,并声称不分钱就上访。村支书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修路而不分钱,有村民也就径直到乡政府上访。乡党委书记要求邵寨村支书无论如何不能修路,因为修路虽然给村民带来巨大公共利益,村民上访却给乡政府带来巨大压力。钱分掉了,就没有上访了,乡政府就没有压力了。因为乡政府反对,虽然邵寨村支书和邵寨村民都强烈希望修路,最终路没修成,钱还是分掉了。对于基层政府来讲,“可以不做事,千万别惹事,一定不能出事”。
    
    
    表现在上访上面,无论上访有理无理,基层采取的措施都是花钱买稳定,有理无处讲,讲理不管用。这种情况下面,农村社会中就产生了一批以谋利为目的的上访户,甚至出现了以戏弄地方官员为目的的上访户[5]。
    
    
    当前的执政情绪下面的上访制度安排,不出事不惹事消灭冲突消灭矛盾的期待,使乡村社会中,以拖应变,不接触矛盾,不讲求原则,行政没有底线,丧失了政治,最终可能导致乡村社会的崩塌。村庄政治消灭了,国家政治麻烦就大了。
    
    
    5、时代的原因
    
    
    造成乡村去政治的,还有时代的原因,此处不细展开,大略列举如下:
    
    
    首先是权利话语的兴起和法制社会建设的进展。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推进,国家越来越垄断了所有可以合法使用的暴力,乡村社会过去使用暴力的空间已经丧失。送法下乡几十年,法制社会建设的成果使国家法律的阳光普照中国乡村的各个角落,“村规民约”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才有效。与法制社会建设相伴随的是权利话语的兴起,以前以义务为本位的制度被以权利为本位的制度所取代,权利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而不受乡村政治的强制。个人主义兴起,集体主义退潮。
    
    
    其次是高度市场化的影响。高度发达的市场改变了过去非得依靠乡村社会内部互助合作才能完成的公共事务,市场可以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之前必须依靠邻里才能完成的事务。市场还为农民提供了远较过去多得多的就业与收入机会和消费选择。
    
    
    再次是村庄边界的开放。传统时期和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社会都是相对封闭的,但当前中国农村,农民流动极为频繁,村庄边界几乎完全开放,村民有了更多自由选择空间。过去作为有力规范的舆论和地方习俗,现在已经不能有效约束农民。
    
    
    第四是收入来源多样化。农民并非仍然主要从土地刨食,而是收入来源多样化,甚至多数家庭的务工经商收入超过务农收入,由此导致乡村社会本身重要性的降低。
    
    
    以上时代差异,就使得乡村社会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的基础受到侵蚀。一是作为一个政治性实体的乡村社会已经变得不如过去重要了,二是作为维系乡村政治性实体运转的政治手段快速消散,传统社会中以义务为基础的制度被现代社会中以权利为本位的制度所取代,这就使得作为政治性实体的乡村社会整合的大多数手段都失去发挥作用的空间。
    
    
    6、小结
    
    
    综上所述,取消农业税后短短几年,乡村社会中,政治性消失了,乡村出现了严重而且快速的去政治化。作为最典型政治的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在一般农业型地区,村民对选举漠不关心,对村民自治毫无兴趣;在利益密集型的农村地区,村委会选举变成赤裸裸的贿选。村民同样不信任村干部,也不相信村委会,因为村级政治消失了[6]。
    
    
    
    三、乡村去政治化的后果
    
    
    
    乡村去政治化,其结果就是,村庄不再是一个可以集结利益、意愿,不再可以表达诉求,不再可以进行利益协商、利益博弈的场所。村庄就仅仅只是一个居住空间,农村社会被城市社区化了,熟人社会变成了互不相干人们住在一起的陌生人社会。
    
    
    换句话说,乡村去政治化的后果就是,乡村社会不再是一个相对独立和自主的政治空间,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就要直接面对每个农户和每个人,在国家与个人之间不再有一个可以进行利益再分配的中间结构了。所有乡村组织,即使目前的乡政府和村委会或村社集体还存在,这些乡村组织也不过是国家行政力量的向下延伸,是国家的代理人,而不再有乡村社会的当家人,不再有乡村社会的内生利益整合能力。
    
    
    乡村社会去政治化的后果大体可能有以下数端:
    
    
    1、内生供给公共品的能力弱化乃至消失。
    
    
    当乡村社会政治性的空间丧失,乡村社会不再具有利益再分配的能力时,乡村社会首先的变化是内生公共品供给能力进一步弱化乃至消失,原因很简单,就是乡村社会不再有能力对付搭便车的钉子户,而一个人想搭便车,而社会无力对付,就会有更多人跟随搭便车,从而导致公共品供给的严重不足。
    
    
    取消农业税后,一方面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一方面国家对农村社会的资源输入大为增加,但因为农村社会内生公共品供给机制的丧失,农民的生产生活反而更加不方便,尤其是稻作区的农田灌溉,因为农户之间无法合作,即使有健全的水利体系,农户依然只能用与自己小块土地经营规模的微型水利进行灌溉,典型是湖北荆门农村打井灌溉,荆门市委常委胡道银戏称之为“新井田制”。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试图通过大量转移支付来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品服务,其中“城乡统筹”,“城乡公共品均等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政策语言中都有这样的努力。且国家首先在电网改造,然后在通村公路,现在正进行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方面,费力甚巨,且成效明显。此外,在文教、卫生、社保等方面也投资巨大,效果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的投资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
    
    
    不过,仍然存在问题,其中的核心就是所谓“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即如何将国家投资建设的基础公共品变成农民可以完全享受的最后公共品,尚有最后但也最为麻烦环节的衔接。具体地说,以水利为例,国家虽可以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大中型水利设施,但国家却无力为每一农户的每个田块提供最终水利服务,在大中型水利设施与农户小块田地之间如何形成良好衔接,农户之间如何分摊水费,就不是国家制定一个制度所可以解决的,而必须由农户之间,由村社集体来达成协议。再如通村道路,通到村不难,但如何通到户?就需要户与户之间的协商,协商不好,农村就会有新房而无新村,在村庄内,晴天尘土飞扬,雨天满地泥巴。
    
    
    更进一步说,中国农村地域广大,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极大,农村公共品具有极其复杂的多样性,在农民需求与国家公共品供给之间具有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从农民角度来讲,当然是国家提供的公共品越多越丰富越好,即使其中一些公共品是无效的,因为无需掏钱,农民也不会反对这样的公共品供给。但从国家层面讲,国家的财政资源是有限的,如何有效投资十分重要。正是因为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国家不可能真正知道到底哪里最需要何种公共品,国家所可以看到的,都是迫不急待的公共品的需求,并最终,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哪里叫得最响而不是哪里最需要公共品,哪里就可以得到支持。因为缺乏客观的评估标准,特殊关系就可以在资源分配中起到关键作用,“跑部钱进”因此是有用的,国家资源投资效率大降。因此,有主张认为国家给农村的资源应补贴到户,直接打到农户的个人帐户上,但打到个人帐户上的钱与公共品供给何干?
    
    
    因此,即使是由国家提供资源,国家资源也不能完全由外在于乡村的职能部办委局来作具体决策,而应在乡村社会中找到接应力量,其中的核心是乡村社会必须有表达其对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机制,这样实现公共资源分配的政治,这个政治相当于过去我们所总结的由“动员型民主”向“分配型民主”的转变[7]。
    
    
    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安排中,最大的问题是缺少农民的参与,过去以动员资源为基础的参与固然是没有了,现在以分配资源为基础的公共品供给也将农民排除在外,因此,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大貌或许可以由国家投资解决,而其细节,其实际发挥作用的关键点上,却问题多多。
    
    
    离开乡村政治,离开乡村社会内部的利益与意愿的集结,即使利益分配,也因为失去再分配利益的能力,而困难重重。
    
    
    2、农民为什么都成了刁民,或刁民为什么替代了(或代表了)农民。
    
    
    任何社会中,都总是结构性地存在一个边缘性的少数,存在一个超出地方正常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乃至行为规范的少数,这个少数群体被称为“刁民”,在这里“刁民”并非一定是贬义上的,而是要强调其与一般农民与主流群体的差异。“刁民”可以是认死理的人,可以是“刁滑”之人,可以是好惹事的人,可以是善于捕捉获利机会的人,可以是喜欢投机钻营的人,总之,“刁民”是这个社会秩序的挑战者,甚至破坏者。
    
    
    一个正常的社会得以延续,“刁民”群体就一定不能成为主流,而会被这个主流社会通过文化道德,通过社会舆论,通过社会力量,甚至是通过国家权力,压制在社会的边缘地带,这样的人群一方面不大,人数不多,另一方面也缺少道德号召力。所以,这个群体虽然结构性地存在在那里,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却不足以构成对正常秩序的挑战。
    
    
    当前农村的情况却似有大的变化。笔者近年在全国农村调研,几乎每次都发现,乡村社会原本结构性存在但却十分边缘化的刁民群体正在变得主流,正在替代农民成为乡村社会秩序的主导人和决定者。乡村社会中的相当部分秩序变得由这一部分人来决定,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
    
    
    举一个例子。2003年,笔者筹得一笔钱为一个村庄农民打了一口灌溉井,花费万元,结果不久竟被一农户以自己田地无法从灌溉井中受益,而将灌溉井破坏掉了。此事后来不了了之,因为谁都不愿去碰这样的“狠人”。
    
    
    再举一个例子。一个村民以村干部在发春季慰问品时,没有给自家更多照顾(共13份,他家已发一份,他要至少2份),而到村支书家将支书痛打一顿,村支书只能是无奈。
    
    
    还举一个例子。在几乎所有农村都有上访户周期性到乡镇主要领导办公室上访,不给好处就不走的例子。而这种好处无论给多少,他总会要更多。这样的农户从乡镇那里得到的好处甚至比正常务农务工收入还多,他完全将上访谋利当作职业了。
        
    
    还举一例。一群因为输血感染爱滋病的患者集结起来到医院闹事,到公路上当“碰磁党”,到农村砍集体树木,将公共财产直接拉走卖掉换钱等等,几乎是无恶不作,但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毫无办法,只能指望这些人早点死掉。
    
    
    还举一个例子。湖北汉川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说:现在农民上访已经成为基层最大的问题。只要死了人,即使自己打架死人,农民也找政府闹。逢死必闹,闹事就是要政府给钱。现在黑社会介入死人闹事事件中,黑社会帮你策划,产业化经营,收入(指政府给的钱)分成。他们组织上街游行,每人每天50元,一包烟。任何事情他们都组织老头老太太堵政府大门,毫无办法。
    
    
    还可以举出更多例子,这些例子中,最严重的问题是,他们已对农村社会的基本秩序构成破坏,已成为乡村治理中无法解决的难题,正成为影响和决定乡村秩序的主导力量,这样的人越来越多,且能量越来越大,用地方政府官员的话说,这些人的行为是“杀又不够杀,判又不够判”,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因此无法应对,只能迁就。这种迁就又会进一步纵容这些人的胆量,他们会进一步蔑视权威、蔑视秩序、蔑视政权、蔑视正义与道德,视政权的力量为烧火棍,胆大妄为,以致最终越过底线。其实,在实践中,大量越过底线的行为,地方政府也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做法。
    
    
    在传统社会,对这样的“刁民”,政权采取的办法是“有罪推定”,可以进行制裁,在人民公社时期,这样的人可以作为“坏人”,由群众表决,由地方打击。但在当前中国,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的政治性空间丧失以后,农民之间的联系弱化,对这些刁民的行为,一般农民可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刁民”在与地方政府斗法时,一般农民要么莫不关心,要么冷眼旁观,而政府发现缺少了政治空间,没有了政治动员,没有了基本政治力量的支持,在他们与刁民的斗智斗勇(中性意义上的斗智斗勇)中,自己落了单,力竭势穷,步步退让,以至于动辄得咎,狼狈不堪。原因很简单,刁民与地方政府斗法,不关一般农民的事,一般农民不能从刁民与政府斗法中感受到与自己利益的关系。政府乃至乡村组织不是政府性的而只是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的一个部分。相反,看到政府官员的狼狈不堪,反而感到痛快,因为这可能是一群不关心农民死活的贪官。因为缺少了政治性,一般农民感受不到地方政府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政府落单,地方官员常被刁民弄得狼狈不堪,这就会进一步壮大刁民的力量与声威。一般农民越是不发声,这种刁民的声威就越是响亮,这些人就越是张狂。开始时是农民不愿发声,因为与自己利益无关,后来是不敢发声,因为农民人数虽然多,却是分散的,他们也落了单。
    
    
    这样一来,在农村社会中,是由刁民来决定这个社会的基本秩序,是由一群地方政府官员来勇斗一群刁民,双方斗智斗勇,其中的原则之离谱,方法之可笑,情节之离奇,对当前基层治理有深入调查的同仁,都会为之一叹!
    
    
    当乡村社会中的政治空间消失,乡村社会只有具体问题的摆平,而没有了原则,没有了正义,没有了正气,没有了因为道义与原则所激荡起来的政治的气场,没有群众在旁边支持的帮腔,这样的地方政府就会在维持秩序的过程中,在与刁民的斗智斗勇中,在摆平理顺中,丧失自己的权威、颜面,以致合法性。这些地方官员们象小丑一样在乡村社会中表演。这样的基层治理,显然不只是成本很高,而且必不可持久。
    
    
    一旦这个社会中失去了政治,失去了原则,失去了压制牛鬼蛇神的力量,这个社会中各种正当不正当的利益诉求全都起来之后,这个社会的维系就会相当困难。
    
    
    3、自上而下的资源转移甚至都相当困难
    
    
    当前国家向农村转移支付的两个主渠道,一是直补到户,二是由国家直接为农村提供基本公共品。此外,国家有些转移支付需经由村庄才能进行的,如低保,而这个转移竟颇困难。
    
    
    国家为低收入户投立保障金,是现代社会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是扩大社会幸福的重要表现。其积极意义自不用说。
    
    
    但国家不可能完全掌握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因此只能通过村社内部人员来分配低保指标,因为只有熟人社会内部的成员才真正知道谁最贫困应该得到低保。
    
    
    按政策规定,低保指标的分配,应由低保户申请,村民代表评议,民政部门审核、公示,然后才能将低保指标落实到户。但在实际操作中,低保户的评议大都变成村组干部私下指定,村组干部甚至将低保指标的分配当作一种治理资源,从而使治理分配严重脱离政策本身的意图。
    
    
    造成以上后果的最主要原因是,低保分配中,村干部只是成为了上级行政的一个执行者,他在执行这个政策时,是外在于村庄而非内生于村庄的,这个过程中,没有村庄内部的动员、斗争、妥协及由此而形成的共识和原则。村庄政治消失了,所以原则与共识也就不存在了,只要没有人上访,事情就算摆平了。而这种摆平背后的不公平不合理,所有熟人社会中的村民都知道,他们当然是不满的,但并不一定发声,因为发声会得罪人(那些强势的人群得到了低保)。他们不说话,并不代表他们没有意见。这种意见日积月累,就成为了巨大的对政权的负面情绪,这个政权在自己做好事的过程中,却积攒下来合法性的丧失。
    
    
    低保的政治中,没有得到好处的固然是不满,得到好处的也不会对这个秩序满意。结果是政府做得越多,错得越多。农村社会中的这种负面情绪的弥漫,的确值得当前中央的重视。
    
    
    四、讨论
    
    
    当前中国农村的情况已发生巨变,核心是法制建设和公民教育。阶级话语已取消,五类分子不存在,所有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有人都受到现代的法制的约束。
    
    
    但是,在当前农村社会中,仍有诸多法制约束不到的地方,这个时候的基层政治控制,或基层治理如何进行,就是一个新的问题。举例来说,笔者调研中屡屡听到这样的事情:有人完全是无理上访,编造各种虚假事实上访以谋取好处。是找村干部要好处,不得,即到乡镇,再不得,即到市县,最后一直到中央。注意,这里讲的是无理上访,且编造虚假事实。但编造虚假事实上访是不是犯法了?没有犯法,仅仅是无理。但无理上访访到中央去了,中央不可能单凭上访者的言说来判定上访者是否有理,更无法具体裁定提出具体解决办法,而只能或组成工作组下来实地调查,或转交给地方处理,并要求地方将处理意见报上去。
    
    
    中央显然不可能事事组成工作组来实地调查。层层向下转交的结果最终还是由基层政府来处理这些上访事务。
    
    
    基层政府当然知道这样的上访无理,而且是虚假事实。但基层政府的处理,上访者不服,他再上访,上级再批转,基层政府就很难办了。尤其是有些上访者本身就是精神强迫症患者,在这种不断上访过程中,所有人都拖得疲惫不堪,基层政府就可能不分是非对错,花钱来买平安,给上访者利益,以换取上访者不再上访。
    
    
    基层政府不分是非对错花钱买平安,无疑会鼓励所有人去上访,及要求额外的不该得的好处。其结果是,中央给贫困农民的低保指标都被地方政府照顾给了这些刁钻狡猾的上访者。他们得到这个利益还不满意,还会要求更大利益。还会有更多人来要求这些利益。因此,基层政府就陷于人民群众不断上访或威胁上访的汪洋大海之中了。
    
    
    现在的问题是,基层政府本来是很清楚无理上访者的上访中有虚假事实的构造,有谋利的动机,甚至有违法乱纪的嫌疑,但基层政府不能批斗,不能打击,不能限制,任何办法都没有,而只能说好话,花钱买稳定及应对。最终的结果就是,基层政府的威信扫地,好人失望,刁民却获取了巨大利益。这样的基层治理就很快失败,基层政治控制因此解体。
    
    
    这显然是一个当代中国无法承受之痛。
    
    
    当前中国农村基层治理中,政治、正义、正气和原则的丧失,是乡村治理研究中被忽略了的重要维度,这一维度就是乡村治理政治性的维度。当前基层治理中原则的丧失,只讲妥协、和谐,只讲统一,而不讲对立、不讲矛盾、不讲斗争、不讲运动,实在是毛主席所批评的“形而上学猖獗”。
    
    
    形而上学猖獗,恰恰又反映了当前国家合法性的不足,及由此导致的政权底气不足。在结构和话语两个层面,当前中国政治都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应该研究政治学的重要原因。
    
    
    当国家还无力完全介入到乡村社会之中,当法制作为一种消极力量无法全面动员乡村社会,当乡村社会内部仍然存在对政治、对斗争、对利益再分配的需要时,作为再分配利益手段的乡村政治就有其合理性。允许乡村社会存在矛盾和斗争,给乡村社会以再分配利益的空间,而不是在丧失原则、不分对错中讲求和谐,是当前国家必须要明确的重要方向,也是乡村社会维持秩序实现善治的前提。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乡村社会有了由“分配义务的政治向分配权利的政治”转变的条件。我们应当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以分配权利为基础的政治。只有这样的一个政治中,我们才能看到执政的乡村力量,才能建立起有原则、底线和对错的和谐社会。概要说来,有以下几点甚为重要,需更加深入的讨论。
    
    
    1、不能事本主义,不能无原则地讲和谐,要允许斗争、允许矛盾、允许上访、允许出事情。
    
    
    2、中央不能只当好人,无原则无底线不分青红皂白地推卸责任到基层,更不能无原则地当好人。中央乱当好人,基层就无法得到任何的支持也就无法作为,也就不再作为。基层越不作为,中央就越不信任。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中央不可能离开基层来直接解决所有人的问题。不能通过牺牲基层治理来提升中央权威。权威全部集中到了中央,善治就没有条件了,因为基层被妖魔化了,无法干事,也就不干事,消极应对,不出事,不得罪逻辑。基层治理没有条件。中央权威最终也就没有基础了。
    
    
    3、要在资源向下转移的过程中,建立起自己人的支持体系。转移资源越多,反对者越多,而得到好处的人都默不作声,甚至也有不满,这就是大问题了。国家大量资源下来,通过私人化方式分配,没有提高权力合法性,提升治理能力,出现基层治理内卷化。这反而使农民都成了刁民,或刁民崛起而代表了农民。只有通过政治即国家资源无论是提取还是分配,都应通过乡村政治来调动起农村社会内部的原则,农村社会内部的支持力量,从而使我们的基层组织不落单,不用去依靠黑社会势力,及可以让善治得以可能。
    
    
    4、要敢于公开、理直气壮地打击社会秩序破坏者。要树立政权的威严。既要有政权的仁慈,更要有政权的威严。不能通过放任、和稀泥、无原则妥协来解决问题。
    
    
    5、正面力量出不来,负面力量,牛鬼蛇神就都出来了。政权所依靠的农村社会中的基本群众是什么,阶层基础是什么,这个问题要讨论。
    
    
    6、乡村政治的含义是,乡村社会中本来就是有矛盾、有冲突、有利益差异,有利益调整的。试图消灭冲突与矛盾的后果是刁民代替农民,矛盾更大,冲突更多。村庄政治消失了,国家政治麻烦了。
    
    
    7、当前基层政权不清楚基本支持力量是谁。基层治理变成政府官员与若干刁民斗智斗勇,死缠烂打,并且打相难看。
    
    
    8、国家资源输入必须从调动政治的角度,从获得基本政治支持角度,而不是具体摆平理顺花钱买平安的角度来展开。
    
    
    9、从分配义务的政治到分配权利的政治,是当前乡村政治的重要转换。
    
    
    注释
    
    
    [1] 参见曹锦清:“宋以来的乡村组织重建——历史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三农中国》2006年第3期。
    
    [2] 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3] 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这当然也有一个过程,即开始时是希望以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为目的的税费改革,后来发现效果不佳,而最终在2006年彻底取消了农业税及其他各种专门针对农民的收费。
    
    [5] 参见田先红:《息访之道》,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
    
    [6] 参见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竞选”,《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7] 贺雪峰、何包钢:“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种类型”,《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6期。 
     
    
微信公众号

青春儒学

民间儒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