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雅台】春秋经通义&隐公元年(21)

栏目:经学新览
发布时间:2022-07-30 17:17:23
标签:春秋经通义、隐公元年

春秋经通义&隐公元年(21

作者:尔雅台

来源:“雅台近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二年岁次壬寅六月十一日癸亥

          耶稣2022年7月9日

 

(三)纪纲之道,与秩序构建

 

宋胡宏曰:“天下之道有三:大本也,大几也,大法也…治之大本,一心也;大几,万变也;大法,三纲也。”(《知言》卷五)心即王心。万变散在事,王心缘纪纲而加焉。王心在,则纪纲正;纪纲正,则万事明。

 

1)纪纲乃礼秩之骨架

 

礼者,天地之序。《易·序卦》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措)。”此自然之序也。《礼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此礼义之所措也。故礼有二层:一是超越的,一是人事的。礼“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这是承天之道,是超越的,是本;礼“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这是以治人之情,是人事,是治。而圣王以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制礼作乐,承本而道治也。图示如下:

 

 

先说礼之本。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礼莫重于丧祭,丧礼是慎终,祭礼是追远,故“丧祭之礼废”则“倍死忘生者众”,“明乎郊社之礼,褅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郊特牲》曰: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社者,祭地而主阴气;郊者,大报天而主日。地载万物天垂象,取财于地,取法于天,是以尊天而亲地也。社,所以报本反始也;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祭统》曰:“祭有四时: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尝,冬祭白烝。”礿禘阳义也,尝烝阴义也;缔者阳之盛也,尝者阴之盛也。“古者于禘也,发爵赐服,顺阳义也;于尝也,出田邑,发秋政,顺阴义也”。故曰“禘尝之义大矣,治国之本也。”故荀子曰:“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先祖者,类之本;君师者,治之本。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出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

 

次说礼之治。《礼运》曰:“是故夫礼必本于大一,分而为天地,转而为阴阳,变而为四时,列而为鬼神。其降曰命,其官于天也。夫礼必本于天,动而之地,列而之事,变而从时,协于分艺。其居人也曰养,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所谓“其降曰命,其官于天”,言君师之治也。“分天地,列鬼神”,承天之道也;“列而之事,协于分艺”,治人之情也。然王不独治,故《周礼》设官分职,以佐邦治。天下治理,由是系于君臣。其次,“货、力、辞、让、饮、食”六者,是居养口体。非货财强力不能举其事,非文辞揖让不能达其情,非酒醴牢羞不能隆其美,故清邵氏懿辰谓之“礼之纬”也。荀子则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故谓礼者养也,“刍豢稻梁,五味调香,所以养口也;椒兰芬苾,所以养鼻也;雕琢刻镂,黼黻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养耳也;疏房檖貌,越席床笫几筵,所以养体也”。以今言之,即所谓财货之生产。古者生产是氏族性事业,人的生产、物的生产统一于家庭,故系之于夫妇。第三,“冠、昏、丧、祭、射、御、朝、聘”八者,是居养之别分,清邵氏懿辰谓之“礼之经”也。邵氏曰:“冠以明成人,昏以合男女,丧以仁父子,祭以严鬼神,乡饮以合乡里,燕射以成宾主,聘食以睦邦交,朝觐以辨上下。天下之人尽于此矣,天下之事亦尽于此矣。”实则“朝、聘”系于君臣,其它皆氏族之事,从“类之本”,系之于父子也。

 

君臣、父子、夫妇,治之三纲也。董仲舒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白虎通》曰:“君臣,父子,夫妇,六人也,所以称三纲何?一阴一阳谓之道。阳得阴而成,阴得阳而序,刚柔相配,故六人为三纲。”又曰:“三纲法天、地、人,六纪法六合。君臣法天,取象日月屈信归功天也。父子法地,取象五行转相生也。夫妇法人,取象人合阴阳有施化端也。”是圣人作则,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礼运》语)。周敦颐曰:“古者圣王制礼法,修教化,三纲正,九畴叙,百姓大和,万物咸若。”(《通书》)三纲是礼制之纲,圣人循三纲而制礼也。朱熹曰:“所谓损益者,亦是要扶持个三纲五常而已,如秦之继周,虽损益有所不当,然三纲五常终变不得。”(《语类》)故孔子作春秋,损周之文益夏之忠,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兼三王之礼鼎纲立常,以彰王道,以治百世。

 

纲常之道,“尽伦”而已。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曲礼》)。是故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孟子)。《虞书》舜命契曰:“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五教,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之目,皆因其秉彝之所固有而导之,使亲睦逊顺。《礼运》曰:“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十义者亦因五教之目而广之。所谓人利、人患者,亦即亲与不亲、逊与不逊之别耳,而行之必自孝悌始。故《孝经》谓至德要道,以顺天下也。《孝经》曰:“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弟,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又曰:“爱亲者无敢恶于人,敬亲者无敢慢于人。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型)于四海。”《大学》曰:“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子夏问“何如斯可谓民之父母”,孔子答以“必达于礼乐之原”。孝弟者,即礼乐之原也。盖圣人治世,继天立极,为事亲之终也;尽性至命,即孝子之成身也;穷神知化,即天道之不已也;是故礼乐之兴,皆孝弟之达也。故孟子曰: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马一浮《论语大义》礼乐教)

 

2)礼秩之始基在宗法

 

宋儒备崇三代,故好言宗法。何以故?盖三代之治以宗法为基。程子曰: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收世族、立宗子法(遗书卷六)。如果说,三纲是礼制秩序的纲领、框架,宗子则是礼制秩序的逻辑起点。

 

宗子何谓?嫡子也。《曲礼》曰: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支子即庶子,宗子即是嫡子。荀子曰“先祖者类之本”,嫡嫡相传乃继先祖之“正体”,故宗子主宗庙。故庶子不辄祭,除非宗子有疾,不堪当祭,而让庶子代摄,故曰“祭必告于宗子”。所以,宗子上承先祖“正体”,以嫡统庶,以合族也。《白虎通》曰:“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为先祖主者,宗子也。宗子统领宗族,故宗人尊之。宗子与宗人实由嫡庶而分。显然,“宗”是沿父、子、孙一线这个“自然之序”所组成的亲族群。这个亲族群又会膨胀而分化出许多小宗,所谓“另立山头”,但仍以大宗为尊。《白虎通》又曰:“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尚书》曰以亲九族。”因此,圣人制礼,始基是通过嫡庶之制,收宗族以教化。

 

其一,宗族的结构:大宗与小宗。

 

下面是一个简化的宗法图,每一人设有二子,一嫡一庶,实际情况是嫡为单数而庶为复数,但皆可由此一庶而推之。(图引自陈赟《周礼与家天下的王制》)

 

 

上图中,1表示宗法图的元世,是始祖。始祖者,“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是也。郑玄谓“别子之世嫡也,族人尊之,谓之大宗,是宗子也”。别子的后代,世世代代都以嫡长子继承别子,作为别子正体传重之人,因为别子的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等对别子这一宗法系统的继承,使得别子成为这一宗的始祖,而继别的别子的世世嫡长则成为别子这一宗族的宗子。在宗法图中,2-1、3-1、4-1、5-1、6-1是第一世、第二世、第三世、第四世、第五世的继别者,是别子在一、二、三、四、五世的体现或代表,是整个宗族历代(确切地说,本宗一世至五世)的大宗宗子。从横向上讲,这一宗的族人都要以这一宗的宗子为宗,宗子则成为族人的统领者。即便别子的庶子另外建立了宗族的分支即小宗,但也还要以继别者为其宗。继别者所成立的宗,是百世不迁的大宗,别子的世世嫡长便是这一宗族的大宗宗子。郑玄谓“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是也。

 

《礼记·丧服》: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孙希旦云:“祢,即别子之庶子。继祢者,即别子庶子之子也。别子庶子之子,一世为继祢之宗,二世为继祖之宗,三世为继曾祖之宗,四世为继高祖之宗。”盖小宗有四类:宗其为高祖后者为高祖宗,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孔颖达云:“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嫡,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嫡,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嫡,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嫡,是继高祖小宗也。于族人唯一俱时事四小宗,兼大宗为五也。”

 

《白虎通·宗族》:“所谓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亲所以备矣。”大宗一、小宗四,具体落实到某一个人(例如6-32)身上,就是说他最多要宗五个宗子:即一个大宗(6-1)与四个小宗,四个小宗即继祢小宗6-31、继祖小宗6-29、继曾祖小宗6-25、继高祖小宗6-17。他与继祢的小宗宗子是同父的亲兄弟,他与继祖的小宗宗子是同祖的堂兄弟(从兄弟),他与继曾祖的小宗宗子是同曾祖的再从兄弟,他与继高祖的小宗宗子是同高祖的三从兄弟,他与大宗宗子是同一个始祖的族人。

 

小宗之所以为小,大宗之所以为大,就在于小宗五世则迁而大宗百世不迁。《丧服小记》谓:“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盖就横向谱系而言,四世兄弟仍共高祖,而属同宗,五世以外则各别为宗。按照“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的原则,一族之人,当宗共同始祖的大宗宗子以及同高祖、同曾祖、同祖、同父四代之正嫡(即四类小宗宗子)。小宗的原则是亲亲,但论亲族之远近,六世而往,则为路人,是故“五世则迁”;但大宗则以尊尊为原则,以义加之,共宗别子之正嫡,亲亲之尽而不散,百世而不迁。在小宗亲缘关系竭尽之处,大宗仍然可以发挥其收族功能,故王夫之云:“过是则迁,唯统于大宗耳。”

 

其二,收族之道:尊祖与敬宗。

 

宗法的纵向结构是以子继父。由父而上及祖,由子而下及孙,由此构筑了父系家族的一体绵延,此即《丧服小记》所谓的“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从自己出发,从三(父—己—子)到五(祖—父—己—子—孙)到九(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孙—曾孙—玄孙),亲情渐渐疏远,而丧服亦渐渐由重而轻,即《丧服小记》所谓“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由此可以看出,一般人由己而亲父亲子,扩展到亲祖亲孙,实是亲亲原则由近及远之扩展。

 

《礼记·大传》云:“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尊祖是亲亲原则的自然展开。祖虽然已经死去,但特定的生者(宗子)仍然构成其继续存在的载体,甚至是其临在形式。由此而获得的先祖与其历代世嫡之间的一体性,便不再是自然人的血缘意义上的一体性,而是作为宗族体现意义上的一体性,是宗族祭祀不绝(香火不断)的保证。从而,每个人都可以在宗族世系之树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而且通过宗族共同体的绵延而使自己的生命得以承传。在这种系世意识中,死去了的先人以承受祭祀的鬼神的方式,在其继承者那里继续存在,参与生者的生活,于是,“人神一体”,使得宗族本身不再仅仅是社会的人伦共同体,更重要的是人神共同体,因而宗族本身由继而获得了某种神圣性。故“盛德必百世祀”,“为人子孙者,体此道以守宗庙,宗庙不灭之谓祭祀不绝”。

 

故王国维曰:“宗必有所继。”以子继父及其延伸的世系,就构成了“宗”。祖即便去世,但其宗仍在,而继祖继祢的嫡子被称为“宗子”。尊祖必然敬宗,“尊崇其祖,故敬宗子,所以敬宗子者,尊崇先祖之义也”。《丧服传》解释父为嫡长子的丧服何以是最高最重的斩衰三年时说:“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正体”意味着以世嫡身份出现的宗子与先人为一体,虽然先人的子孙都可与先祖为一体,也即皆可“体于上”,但唯有世嫡是“正体”。作为世嫡的“大宗是远祖之正体,小宗是高祖之正体”。“传重”意味着为宗庙主,负责主持祭祀先祖,它与采邑、禄田以及宗族共同财产关联在一起,构建出本于宗族的门内之治。

 

宗法的横向结构是以兄统弟。所谓的“敬宗”,就是群弟尊重、敬重作为先祖之现实体现者的嫡兄。同父的兄弟宗其继祢的嫡兄,同祖的堂兄弟宗其继祖的嫡兄,同曾祖的再从兄弟宗其继曾祖的嫡兄,同高祖的三从兄弟宗其继高祖的嫡兄。同始祖的群兄弟在其诸小宗的统领下去宗别子的“世嫡”,而这一“世嫡”与群兄弟之间亦为兄弟关系。故程瑶田将宗法概括为兄道,大小宗宗子以嫡兄的身份统领他的庶兄弟与族人。“宗之道,兄道也。大夫士之家,以兄统弟而以弟事兄之道也。”

 

兄弟们之间的亲疏远近要通过同父、同祖、同曾祖、同高祖等而分别出不同的世数,由此而彼此之间有亲兄弟、堂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等的亲疏远近的差别。兄弟之间的血缘关系越远,就越要通过对越来越远的祖先(从父到祖,再从祖到曾祖、高祖,直到始祖)的祭祀等方式来凝聚,而担负这些不同世数兄弟之间收族任务的就是大小宗的宗子。以过去先祖之名义收现在之兄弟,使之按照血缘亲疏远近的程度而构成不同的宗法共同体。就此而言,宗法之道的核心是横向的而不是纵向的,是兄弟之道而不是父子之道。大宗与小宗之间并不是上下两代或几代的关系,而是同代基于嫡庶之别而产生的兄弟关系。毛奇龄曰:“立宗,为兄弟而设。《周礼·大宗伯》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故凡宗人燕飨,其为诗诵叹多称兄弟,如曰凡今之人莫如兄弟类。”故宗法的核心是兄之道,在嫡庶之制的基础上以兄统弟、以弟尊兄构成宗法指向的人伦关系的主体。

 

宗法中“以子继父”的纵向结构与“以兄统弟”的横向结构,都建立在“以嫡统庶”的基础上。嫡庶之制,显然是更具奠基性的基本原则。王国维曰:“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程瑶田曰:“自后世而溯之,则同父之嫡兄曰继祢之宗,同祖之嫡兄曰继祖之宗,同曾祖之嫡兄曰继曾祖之宗,同高祖之嫡兄曰继高祖之宗……而彼继别者为收族之大宗,则一族之人所同于别子之嫡兄也。”故纪大奎云:“礼之所谓宗,以嫡为宗而已矣。”“再世之嫡,则一世之嫡宗之。三世、四世之嫡,则再世、一世之嫡宗之。凡嫡之所宗皆曰宗。继祢者,一世之嫡而已矣。必祢嫡而后谓之宗,是故祢嫡则谓之继祖,祖嫡则谓之继曾祖,曾祖嫡则谓之继高祖。”因此,由“以子继父”而有宗法的尊祖,由“以兄统弟”而有宗法的收族,由“以嫡统庶”而有宗法的敬宗。敬兄意味着尊敬宗子,而宗子通过以子继父产生,通过以兄统弟而发生其作用。

 

故宗法是“以子继父”、“以兄统弟”与嫡庶之制上的三结合。其中“以嫡统庶”贯穿在以子继父、以兄统弟之中,故而王国维谓无嫡庶之制则无宗法,宗法的基础在嫡庶之制。而在纵向的“以子继父”(以孙继祖、以曾孙继曾祖等等都是以子继父的扩展形式)与横向的“以兄统弟”之间,前者指向生者(现在之族)与死者(死去之祖)的关系,后者指向生者与生者的关系,纵向的关系最终归宿于横向的关系,由此“以兄统弟”才是宗法中三者(以子继父、以嫡统庶、以兄统弟)关系的指向与归宿。这是由于宗法的现实功能在于收族,而收族所采用的方式便是以兄(宗子)统弟(族人)。

 

《周礼·大宰》谓“宗,以族得民”。当然,小宗与大宗的收族方式不同。《礼记·大传》云“同姓从宗,合族属”,又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大传》在此实际上是区分了“亲属”与“族属”:“亲属”指四世以内的同宗者,亲与亲相属,尚在“五服”之内,可及于三从兄弟;而“族属”则可在五世以外,族与族相属。小宗的团结族人发生在“亲属”的架构之内,而大宗则由“亲属”而扩展到“族属”,因为“同宗”即同始祖,故而同姓者可以合其“族属”。换言之,在亲属关系竭尽之处,五世、六世、七世甚至百世的兄弟,仍然可以共同始祖的名义而为大宗所收族。今世的国族构建,亦只是在此意义上之收族。

 

其三,亲亲与尊尊:伦常秩序的展开。

 

尊祖而敬宗,敬宗而收族。宗法的收族,是礼制秩序的逻辑起点。《大传》云:“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一幅由宗法展开的治理秩序蓝图。王国维指出:“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亲亲与尊尊,乃周礼之两大原则。《大传》又云:“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周公制作的任何一项礼制都可以分辨其亲亲与尊尊的基础。

 

与宗法互嵌的丧服制度,更是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尊尊与亲亲的精神原则。《礼记·大传》言丧服制度:“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其中亲亲、尊尊是贯穿整个丧服体制的一般性原则,名、出入、长幼和从服则是特殊情况下所遵循的制服原则。这些特殊情况分别面对的是来妇、嫁女、殇死和联姻宗族之间的服制。而对于同族成年亲属及未嫁之女之间的服制,亲亲和尊尊的原则基本可以涵盖。故亲亲与尊尊是基本原则,而名、出入、长幼、从服等四条服术是派生的。

 

亲亲之义贯穿在丧服中,谓“至亲以期断”。即服丧时间的长短,以期(一年)为基本单位,以亲亲之义加期或递减。与丧期结合产生的服叙等级:斩衰三年、齐衰期(期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三年斩衰属于期的加隆,大功、小功、缌麻则属于期的弗及而递减。由此划分亲属的等级亦称“五服亲”。最亲的人去世,创巨者日久、痛甚者年深,也就是情最深者痛最甚,服最重最粗。最重最粗之服相应人的至深至痛之情,服之粗显示的是至文无文的大质。因为最原始的丧在道理上是终身之丧,它不借重外在的礼文,而是无文的心丧。斩衰三年作为丧服制度中最重的服制,它是以“最长的丧期、最粗恶的丧服、最重的礼节,尽可能地修饰了终身之丧的哀情之实。人之群居合壹之理尽于此,不是因为它以最高明的方式超越了自然之质,而恰恰是因为它最好地表达了哀情之实。人之群居合壹,靠的并不是人为的文化建构,而是能够有序地表达出人情之隆杀亲疏”。

 

“至亲以期断”意味着,“增服以期为本位,期服的使用,则以至亲为本位。至亲即是一体之亲,《丧服传》云‘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兄弟一体也’。三至亲即是一个血族单位,其互相为服,皆是期服。由此出发:子为父期,则为祖大功,为曾祖小功,为高祖缌麻,此名上杀;父为子期,则为孙大功,为曾孙小功,为玄孙缌麻,此名下杀;兄弟期服,则同祖兄弟大功,同曾祖兄弟小功,同高祖兄弟缌麻,此名旁杀”。换言之,至亲以期断意味着以三至亲为丧服的本位,“由亲期断而上杀、下杀、旁杀,是为本等之服;其超过本等的,则为特别加重之服”。是丧服以亲亲为其基本精神原则。亲亲意味着亲其亲人,但亲人与自己有亲疏远近的不同,故而其亲的程度不同,方式亦异。服叙即根据亲疏远近,围绕着生者共同体与死者的不同关系,而区别亲属等级、确立人伦秩序的一种方式。

 

丧服之尊服,比照亲亲而为之。但尊尊显然不是一个被奠基或派生性的原则。《礼记·丧服小记》谓“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三为己、父、子,从自己出发而上推、下推、旁推。故在宗法与丧服体系中,以自己为原点,围绕着这一原点的第一层亲属关系便是最基本的“至亲以期”,即在服制上表示为期服,在亲属类型上表现为一体之至亲,即父母、昆弟、姊妹、子。这里由于嫡庶以及尊尊原则的引入,而有父母斩衰的加隆和对嫡长子的加隆。再外的一层,上为祖父母,下为孙,左为从父姊妹,右为从父昆弟,这一层基本上是大功之服,其中因尊尊原则的引入而对祖父母加隆为期,对嫡孙期。第三层上为曾祖父母,下为曾孙,左为从祖姊妹,右为从祖昆弟,这一层是小功与缌麻服亲属圈,当然由于尊尊原则引入而对曾祖父母齐衰三月。第四层上为高祖父母,下为玄孙,左右为族姊妹、族昆弟,本层为缌麻亲属层,只是因尊尊原则对高祖父母齐衰三月。由此可见,由于丧服制度与宗法相为表里,尊尊的原则一再被突出,甚至成为丧服乃至整个周礼的首出性原则。

 

何休谓“质家亲亲,文家尊尊”,周公制作则亲亲与尊尊并重。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结合在一起,共同塑造了丧服体系中的父亲的位格,父亲不仅仅是“父—亲”,更是“父—尊”,将为父之服由期服加隆为斩衰三年,就是尊尊原则的体现。大约至亲以期断,凡由此或由本服而加隆的服制皆是由于尊尊的原则。以亲亲原则而论,长子与众子同为至亲,同在至亲以期的服术范围之内。然而父为众子期而为嫡长子斩衰三年,嫡庶意味着在本来同一父亲的亲子们即亲兄弟们之间确立尊卑,从而在与父亲同具血缘关系的儿子们中间确立了不同的身位。故王国维指出: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恩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盖嫡庶之制是在亲亲的大宗族成员内部区分尊卑贵贱上下,“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

 

嫡子将成为宗族的继承人,传宗庙、土地、人民之重。故同样是亲子,而由嫡子传“重”而后“尊”,其所传之重并不是因为“传”而“重”,而是因为先祖之正体而重。而先祖之正体正是宗族与邦国的来源与象征。所以,作为宗子继承人的嫡长子所承负的是整个宗族与邦国,这正是其不能不被尊为尊者的原因。如果大宗宗子没有嫡长子作为继承人,那么就不得不从支子(嫡长子以外的妻所生之子以及妾所生之子)中选择一位作为继承人,此即“为人后者”。“为人后者”要为其所后之父服以斩衰三年的隆服,其丧服之所以如此隆重,是因为他过继之后是要受重的。他与他所后之父并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其所服之丧服,却尊于与其具有血缘关系的生父,对于本父他只能降为齐衰不杖期。这就是亲亲原则让位于尊尊原则的体现。

 

王国维云:“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义,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盖亲亲与尊尊之义有机结合,正是周礼至文的依据。亲亲行于尊尊之中,则以血缘、情感的纽带文饰尊尊,这使得尊尊更近人情;尊尊行于亲亲之中,则即便亲亲不及之所,亦自有尊卑贵贱为之衡量,爱敬相辅,皆能有所依循。就亲亲之义言庙制:“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至于亲亲之事,则贵贱无以异。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若自尊尊之义言之:“刘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此丧事尊卑之序也,与庙数相应。《春秋左氏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自上以下,降杀以两,礼也。’虽然,言岂一端而已。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无贵贱一者。车服之节,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周之庙制,亲亲与尊尊结合,“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周公制作的礼制秩序就此展开。

 

秩序展开的起点是宗族,展开的向度是宗族成员之间亲疏远近的不同关系样式。如果说,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是近代西方人为的抽象构思的产物,那么,以宗族为秩序构思的起点则更接近人类社会与历史的实际,而且由此而获得的秩序必然是从社会历史中生长出来的秩序,而不是人为建构的抽象秩序。盖亲亲的原则并不能化约为或等同于纯粹自然主义的血缘关系,而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经与尊尊原则的结合,从而可以提升血缘关系,使得在氏族分化过程中本来渐渐疏远的亲属关系聚合起来,以宗族之家的方式扩大并深化政治与社会的团结。故《丧服小记》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丧服等所代表的周礼正是放置在人道的地基上展开的。《中庸》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由于服制与宗法相为表里,故而亲亲之仁与尊尊之义结合,共同构筑了礼的精神。曾国藩云:“先王之制礼也,因人之爱而为之文饰以达其仁,因人之敬而立之等威以昭其义,虽百变而不越此两端。”“此皆礼之精意,祖仁本义,又非仅考核详审而已。”祖仁本义建立了周礼与人道的关系。《周易·说卦》传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仁义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而其内涵无法离开亲亲、尊尊。仁以服制言,义以宗法言。仁与义,其实皆根植于周礼。而礼并非如理那样,要求人的理性自觉,因为在现实性上并非人人都能认识、理解礼的精义。先王意识到“礼之本于太一,起于微眇者,不能尽人而语之,则莫若就民生日用之常事为之制,修焉而为教,习焉而成俗”(曾国藩语)。礼教以尊尊、亲亲为具体规范,可以不自觉的化育人,将人人纳于礼的轨范之中。只不过有时以亲亲为主导,有时以尊尊为主导,如所谓“祭时尊尊也,至燕亲亲”。尊尊与亲亲不同,它是在尊卑差异的基础上尊其所尊者,尊而敬之,尊而重之,尊而远之,不敬不重不远,不足以示其尊。无论是与亲亲相关的亲疏远近,还是与尊尊相关的尊卑贵贱,都意味着一种差等的秩序,血缘的亲疏远近是自然性的差等,尊卑、贵贱、上下则是社会性的差等,二者结合就是差等性的自然—社会秩序。

 

在这一秩序形态中,每一个人都处在关系网络中的一个与他者发生关系的网格中,或者因为名位不同,或者因为血缘的远近,而有相对于某一个网格为参照点的种种不同定位。正是这种定位形成了一个人在不同情境下的分守,安守自己的分守名位,不相逾越,遂成为这种秩序整体对个人的要求。个体的生命在这种宗族的整体秩序中得到安顿,其中亲亲的原则在于宗族内部的仁爱与团结,尊尊的原则则强调共同体作为整体生命及其秩序。由此可见,更富深度地含结于人伦之中,并因之而更富广度地笼罩了每个个体的,则是周人的宗法因分“嫡庶”而有“尊尊之统”,同时又借“祭法”而行“亲亲之统”。前者昭示的是人各有等,后者昭示的是一脉同源。因此,“尊尊之统”的本旨是在把人分开来;“亲亲之统”的本旨是在把人合拢来。这种分开来和合拢来构成了周人的宗法秩序,而其数百年之间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已在浸染不息之中使宗法秩序化为社会伦常。最终是身在其间,无人能够自外于“尊尊之统”,也无人能够自外于“亲亲之统”。(陈赟《周礼与家天下的王制》)

 

3)家国天下,礼制秩序的一体化构建

 

(待续)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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