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玉平】中国古代的人口增加政策

栏目:中央党校机关报儒家经典新解系列
发布时间:2021-09-15 16:43:32
标签:人口增加政策

中国古代的人口增加政策

作者:倪玉平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一年岁次辛丑八月初四日辛酉

          耶稣2021年9月10日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人口是立国的根本,历朝历代都持有“民之多寡为国之贫富”的观念,认为“天下盛衰在庶民,庶民多则国势盛,庶民寡则国势衰”,主张通过增加人口数量来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久繁荣昌盛。为达到增加人口的目的,各王朝采取了一系列增加人口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及时婚配。早婚多育是中国传统的生育观念,通过及时婚配来刺激生育是历代王朝采取的重要人口政策,而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将男女的初婚年龄提前到他们可以生育年龄的最低限。《周礼》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可见当时男女的法定婚龄分别是三十岁和二十岁。春秋战国时期,越国规定女子十七之前须出嫁,男子二十之前须娶妻,同时对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通过提供酒水、粮食等来鼓励人口增长。西汉时期,政府积极通过经济手段来推动人们早生、多生。他们将女子的初婚年龄降到十五岁,依当时的法律,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罚出五算。所谓的“算”,是当时汉代的人头税征收标准,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女子在哺育期间免服徭役,怀孕的则给予粮食二斛。隋、唐、宋时期,政府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将初婚年龄定在男十五女十三。明朝稍有调整,规定“凡庶人娶妇,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明政府不光这样规定,还让朱氏子孙带头示范。清朝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十六,女十四。

 

保护妇女。妇女是生育的主体,保护妇女是增加人口的前提和保障。早在战国时期,朝廷即会派出医生照顾临产妇女,还为多胞胎户提供帮助。其后,各代亦多次重申这些规定。两宋时期,继续推行鼓励百姓多生多育的政策,以保障婴幼抚育。而对那些生育婴儿后不能养赡者,不论男女,也予以优待。绍兴八年(1138年),政府下令,“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以此增加贫困家庭婴幼儿的存活率。

 

元代不允许买卖婚姻,禁止“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拒绝把女子当作商品。《元典章》记载,凡嫁娶聘礼和举办婚宴,品官之外的庶人嫁娶聘财,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二十贯。操办婚宴,品官不得超过四味,平民面姓上、中户不能超过三味,下户不能超过二味。所有人等,均须按规定操办婚礼,不得逾越。女子已经许嫁但未婚夫家犯逆罪,或者因盗窃被流放者,皆允许女子改嫁。这些法令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

 

明政府鼓励及时婚配,对多胞胎家庭也积极给予帮助。如果怀孕期的妇女触犯了法律,也要对其减轻刑罚或缓期执行。《大明律》规定:“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若孕妇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严格保障孕妇的生育权利。到了清朝,政府仍然以多产多育为祥瑞,积极给予物资奖励,相关文献在地方志中的记载也随处可见。

 

保护儿童及特殊群体。保护儿童,包括禁止弃婴溺婴,收养弃婴孤儿,非常有利于降低婴儿死亡率,促进人口再生产和增长。宋代立养子法,准许无后嗣的民户领养孤儿,在各地创设专门收养弃婴的慈幼局或婴儿局,并设立举子仓资助贫困之家养子。元代严禁溺婴,尤其禁溺女婴。按元代律例,“诸生女溺死者,没其家财之半以劳军。首者为奴,即以为良,有司失举者罪之”。明代实行同样的政策,民间所鬻子女,官为收赎,严禁弃婴,给粮以收弃婴;如敢再犯,连邻里一起加罪。成化二十一年(1458年),训导郑璟奏请申溺女之禁,朝廷重申严禁“溺女”的陋俗,如再发生溺女之事,允许邻里告发,遣戍远方。

 

历代王朝也十分重视鳏寡孤独者的婚配。《唐会要》规定:“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明确要求丧偶之人须重新结婚。明朝天顺年间规定,邻里之间要互相帮助,以便无力娶妻者得以完婚。乾隆初,因旗下户口的大量增加,导致生计困难不能及时婚嫁的旗下男女日益增多,因此推行优恤婚姻的政策。对家计贫乏的八旗兵丁每名赏银十五两,内务府包衣赏银七两,以助其完成婚嫁。

 

行政考核。在传统社会,辖区人口数量的增减曾长期被列为评定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西汉时期,南阳太守召信臣因户口增倍,特旨迁河南太守。颖川太守黄霸,同样因为户口年年增加,迁京兆尹,秩二千石。隋唐时期,户口数量仍然是国家最为看重的标准,“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果能够做到户口日增,则“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限”。宋初定制,“县吏能招增户口者,县即升等,乃加其奉”,“县令考课以户口增减为黜陟”。南渡之后,政府仍然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根据人口增减的数量,来评定官员政绩的优劣。

 

元世祖即位之初,即确立了州县户“口增者赏之,隐匿者罪之”的方针。明初,政府也将“田野辟,户口增”作为中原之急务。永乐八年(1410年),仁宗为皇太子,在监国南京时严禁生子遗弃,并对礼部尚书吕震说,人口众多是“国家之祥”,但现在京师一带却出现了不愿生养孩子的情况,“不育者伤天地之仁,失父母之道,宜严禁止之”。他认为增加百姓人口数量对国家而言是极为有益的事情。

 

将人口增长与国家治理相结合,也是历代学者所关心的问题。宋代学者叶适认为:“为国之要,在于得民。民多,则田垦而税增,役众而兵强。”认为人口繁盛是国家富强的基础。明代学者丘濬认为,增加人口不仅仅是地方官员的重要工作,也是统治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除以上各项措施外,历代王朝还努力通过提高医疗水平、减免赋税、赈济灾害等,共同为人口增加的目标助力。即便是屡经战火灾荒的洗礼、王朝更替的冲击,中国人口却仍然能由春秋时期的1500万,持续增长到汉代的6000万、唐代的7000万、宋代的1.4亿、清代的4.3亿,可谓是这一政策效果的最好体现。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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