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沛】三种史料中的子产铸刑书

栏目:钩沉考据
发布时间:2021-02-26 01:21:37
标签:铸刑书

三种史料中的子产铸刑书

作者:王沛(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首席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时间:孔子二五七一年岁次辛丑正月十三日癸卯

          耶稣2021年2月24日

 

发生于春秋后期的子产铸刑书事件是中国立法史上的大事。直至今天,主流的中国通史、中国法制史著作都将此事看作中国历史上的首次成文法公布活动。这种观点以《左传·昭公六年》中的相关记载为依据,经唐代孔颖达阐释(孔疏)后几成定论。近百年来的法学家更是将其作为世界法律演进共同规律之典型例证,代表观点可见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及历史学家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但是上述论著均有不少疑点,近来公布的清华简《子产》篇又提供了一种新的叙事版本。如将《左传》、孔疏、清华简胪列比较,会得到诸多具有启发性的新认识。

 

《左传》并未言明“首次公布”

 

《左传》关于铸刑书的细节描述,源自晋国贵族叔向写给子产的一封反对信,这封信正是子产铸刑书为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之观点的主要证据。不过这封信既未言明“首次”,也未谴责“公布”,而是在指责子产不该为郑国立法。

 

在叔向看来,子产之立法是古代数次立法活动的延续,但那些古代的立法活动都是反面教材。叔向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叔向提醒子产,夏、商、西周晚期,都曾经制定过法律,用这种末法治民,是难以成功的。

 

叔向信中还提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一般认为,这句话是说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罪,而不去制定法律(据杨伯峻注及沈玉成译文),主张子产“首次公布法律”的观点通常会以此为证。但需要注意,叔向原话是“不制定”(不为)而非“不公布”法律。显然,此语和叔向自己所言古来就有《禹刑》《汤刑》《九刑》之说不符。《左传·文公十八年》中说周公所制的誓命曾引用《九刑》。依此说,《九刑》在周初就存在,且地位崇高,非叔世乱政之产物。《左传》本书与叔向本人的表述都存在自相矛盾之处,那么仅仅择取叔向的只言片语作为论据,就不妥当了。后世学者为了论证叔向的言论是前后一致的,发挥出很多新解,其成果以唐初之孔疏最具影响力。接下来我们对孔疏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孔疏的两个解释

 

孔疏很清楚叔向言论中的矛盾之处,并直引《尚书》之《伊训》及《吕刑》篇中的相关记载阐述上古先王并非“不豫设法”,而是“皆是豫制刑矣”。但为了弥合叔向表述的漏洞,孔疏从两方面进行解释。

 

第一,先王立法疏阔,子产立法具体。孔疏说“圣王虽制刑法,举其大纲”,因为法律是纲要性的,所以覆盖面大,可以无所不包;而子产铸刑书内容具体,内容有限,会导致罪犯漏网,即“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从考古资料来看,青铜器铭文篇幅的确不长,目前所见最长篇的铭文也不过497字(毛公鼎),不及岳麓秦简中的一条长令。若子产铸刑书时果真确立“罪刑法定”的原则,那遗漏诸罪的现象基本无法避免。且不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可能存在于子产时代,仅就法律的疏阔与法律公布而言,两者并无必然联系,所以不能以此作为法律公布与否的依据。

 

第二,先王司法灵活,子产司法严格。依照孔疏的解读,尽管古代圣王“皆是豫制刑矣”,但其“虽依准旧条,而断有出入”的做法就是“不豫设定法,告示下民”;与之相应,子产“民有所犯,依法而断”的做法就是“法即豫定,民皆先知”。从表面来看,孔疏的解释是矛盾的——先王既然“豫制刑矣”,为何又“不豫设定法”了呢?究其实质,孔疏不是在讲立法问题,而是在讲司法问题,即审判官能否严格地依照条文判决。这个解释既不涉及立法,也与法律公布无关。

 

孔疏在解读子产铸刑书时,已暗示往昔的法律都是秘而不宣的,只是此处尚未完全点明。子产铸刑书后过了23年,晋国铸造了一件刑鼎。当孔疏述及该事时,不但直言此前晋国立法都“未曾宣示下民”,而且还将此事与子产铸刑书互相参证、相提并论。遗憾的是,孔疏依旧没有举出支持这些观点的文献证据来。从论证逻辑来看,孔疏弥合叔向表述漏洞的努力并不成功。

 

清华简中的新信息

 

清华简《子产》的抄写时代与《左传》的最终成书时代大致相当,都是战国中后期。清华简《子产》既没有表明子产首次公布成文法,也没有说这部法律铸造在青铜器上。不过,清华简《子产》又为这桩历史事件提供了三处前所未知的珍贵信息:

 

第一,子产是在学习“三邦”法律的基础上来立法的。整理者认为所谓“三邦”,就是夏商周三代,如果结合《左传》所说的“三辟”来看,此意见非常有说服力。《子产》进一步佐证在东周观念中子产立法与三代立法并无本质差异,而《子产》和《左传》不同的地方在于评价:《子产》对学习三代法律持肯定态度,《左传》对学习三代法律持否定态度。

 

第二,子产所立之法有四部分,分别是“郑令”“野令”“郑刑”“野刑”,此信息非常符合周代的政治架构。周代社会本有国、野之别。简单来说,周代武装拓殖时,常筑城以卫之,城中征服者为国人,城外土著为野人。《左传·襄公三十年》说子产治郑,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其都鄙即国野。国野分治,史籍中已有线索,但国野法律各异,则是《子产》的新发现。这迫使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某些古文献的深层含义。比如《逸周书·尝麦》在提到西周推行刑书时,便是分都邑和野鄙两个区域开展的,此情形与《子产》相扣合。“令”的本意是命令,“刑”的本意是型范。子产立法“令”“刑”之别,或与秦汉令律之别相近。

 

第三,子产立法的理论依据是“天地、逆顺、强柔”,这是东周出现的新思潮,此思潮与西周法律观有很大的差异。西周时代立法理论的核心是“天命”观:上天将统治天下的大权交付给文王武王,那么文武所发布之政令就是合符天命的,后王所做的事情只是效仿文武,沿用其法度。与其不同的是,《子产》所言之立法理论已与天命、先王无关,《子产》提出要根据天地运行之规律、事物发展之形势来审时度势地制定法律,这正是东周流行的“天道”观之反映。

 

如果把《子产》和《左传》对比不难发现,尽管态度不同,二者在述及立法之悠久历史时却相当一致。在《左传》中,叔向反对子产立法、进而将历史上的立法都斥之为乱世产物,其文辞固然精彩,其用语着实过激。不仅如此,学者早已指出,《左传》之成书乃是层累的过程,书中名人言论尤多后人附益,其言论中的矛盾现象或与后世之附益有关。若将这些言论都奉为史实,就可能出现认识错误。

 

《子产》在提供新线索的同时,还将研究者的注意力重新转移到曾被忽视的史料上来。这些史料表明,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源远流长之立法史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此环节既保留了诸如国野有别的传统形式,又衍生出礼崩乐坏后的立法新理论,同时,此环节并不涉及法律公布问题。既然诸种资料都未提供中国曾有秘密法传统的坚实证据,那么对相关旧说的重新审视与讨论就非常有必要了。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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