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俊杰】论清代公所公益职能的狭隘性:以苏州为中心

栏目:《原道》第36辑、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11 17:20:05
标签:供奉祭祀、公所、公益职能、生养死葬、设学捐修

论清代公所公益职能的狭隘性:以苏州为中心

作者:沈俊杰(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研究生)

来源:《原道》第36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19年4月出版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腊月十一日丁未

          耶稣2019年1月5日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

 

内容提要:作为工商业组织的公所继承了牙行、会馆的一些职能,也发展出自身独特的公益职能。公所的公益职能表现为以供奉祭祀为精神纽带,生养死葬为保障、开办私塾义学为传继,兼之以庙宇之修缮捐赠。

 

这一系列公益职能满足了彼时工商从业者的精神和职业需求,营造了良好的工商业经济环境,同时也呈现出一定的狭隘性,公所之供奉以本业祖师和同业祭祀为限,生养死葬则是以业伙缴纳薪资为基,私塾义学则以同业子弟为要,庙宇之修缮捐赠则以本业周边为先。

 

清代工商业公所公益职能的狭隘性与彼时公所的财政来源、官府的社会管理以及从业者的精神需求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最为重要的还是公所的同业祖师祭祀带有很浓重的传统家族祭祀的色彩。对清代公所公益职能狭隘性的分析,可以为当代工商业组织社会责任感的提升与慈善公益功能的发挥提供历史借鉴。

 

关键词:公所;公益职能;供奉祭祀;生养死葬;设学捐修;家族祭祀;

 

一、引言

 

“姑苏,江左名区也,声名文物,为国朝所推,而阊门外,商贾鳞集,货贝辐辏,襟带于山塘间,久成都会。”[①]

 

清代苏州地区工商业发展迅速,同治年间府志载:“(时)游山之舫,载妓之舟,鱼贯于绿波朱阁之间,丝竹讴歌与市声相杂。凡上贡锦衣文贝,花果珍馐,奇异之物岁有所益。若刻丝累漆之属,自浙宋以来,其艺久废,今皆精妙。人性巧而物产愈多。”[②]

 

与繁华的工商贸易伴生的,是大量的工商业组织,鸦片战争之后,公所尤其成为苏州工商业组织的主流。因此,清代之苏城与苏城之公所,堪为研究明清时期工商业经济之典型。

 

 

 

(清代苏州)

 

更为关键的是,大量载有彼时工商业盛况的工商业碑刻得以保存至今。据苏州碑刻博物馆统计,明清时期工商业碑刻保有近两百六十余通,涉及到的工商业近四十种,而其中与公所相关之碑刻就有二十五处。

 

立足于这一系列碑刻资料,苏州碑刻博物馆主编的《工商业经济碑刻》、苏州博物馆与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合编的《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以及苏州大学王国平、唐力行主编的《明清时期苏州社会史碑刻集》,均为现今研究清代姑苏工商业发展的可靠资料。

 

公所作为清代最主要的工商业组织,一方面是为了团结本行商人免遭官府和牙行的盘剥,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各行业工商业者寄托情感、安身立命以及生养死葬等自身利益与需求之考虑而产生。

 

因而公所兼具有专业的行业职能和独特的社会公益职能。就公所之行业职能而言,“公所是经营地不分外来商人、本地商人,共同按行业重新组合的商人及手工业者的组织,突出了其行业性,而且是某地的某行业的全行业组织。”[③]

 

公所在清代异军突起,迅速取代了会馆并且成为与彼时牙行比肩之工商业组织,不仅是因公所更为专业的行业职能,更是因公所拥有彼时工商业市场中迫切需要而牙行所欠缺之公益职能。

 

清代工商业公所的之公益职能除了上述所言之“事业”,还包括了更为重要之“精神”,即供奉祭祀之职能。这不仅仅是公所“事业”之始,更是公所得以成立之始。

 

二、供奉祭祀以业内祖师为限

 

“公所之精神者,曰:‘通’曰‘公’。盖声气通则无隔阂,无隔阂则无误会,误会除而感情于以联络……所贵乎公者,当问题之起,必有求于解决。”[④]

 

连通公所“精神”之“通”与“公”的,正是这供奉祭祀之职能。由于公所是区域内业缘为基础的工商业组织,因而公所供奉祭祀之主体多为本行业之师祖。

 

如圆金业之圆金公所“内供奉金祖先师葛大真人神像”。[⑤]伶业清音梨园公所供奉老郎神像,薙头业江镇公所供奉罗祖先师,书业崇德公所供奉梓潼帝君。

 

有的则是同行不同业之公所供奉同一祖师,如与木头相关之行业公所大多供奉木业先师,但在称谓上有些许区别、如巧木业供奉“张班”“鲁班”先师,[⑥]水木作梓义公亦供奉张鲁先师,[⑦]则是将张班、鲁班合称为“张鲁先师”。

 

亦有同行不同业之公所供奉不同的先师,如刺绣业锦文公所黄道婆和顾公,[⑧]丝织业霞章公所供奉轩辕圣帝[⑨],绸缎业七襄公所供奉关帝圣君。[⑩]

 

公所供奉祭祀本业祖师一方面是表达对先祖之尊重,寻求祖先神明的庇佑。另一方面,中国古代传统,极其重视祭祀活动,其中尤以家族为单位的宗祠祭祀最为普遍,而宗祠祭祀中又以祖先祭祀最为隆重,“大多数宗族每年举行春秋两祭。有些宗族只举行春祭或祠祭达三次以上。”[11]

 

师祖祭祀亦成为行业中最为重要之祭祀活动。公所以业缘为基础,众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祭祀同一祖师,使同业之工商业者潜移默化地有了一种共同的精神寄托。

 

以一行一业为单位的共同祭祀不仅将工商业者团结起来,可以共同对抗彼时牙行、官府之盘剥和无赖地棍之骚扰,保障本行从业者之利益。而且这种规模可比于大家族的共同祭祀也在无形中规制着每一位从业者的职业行为,使其严格按照本业行规办事。

 

一旦有违本业既定之行规或是侵犯了同业多数人之利益,则必定无法在该业立足。因此工商业公所之师祖祭祀虽然团结、保护了工商从业者,但是亦限制了行业发展的创新性,使之囿于本业既定之规范而难有突破。

 

上述关于本业祖师之供奉祭祀,可堪回味的是,一些行业公所在供奉本业祖师的同时会供奉关帝,如木商之大兴会所“供奉关圣、朱子神位,以为木商集议公所。”[12]漆作业性善公所“向系供奉协天大帝/邱老祖师神像。”[13]其中的协天大帝即为关帝。

 

一些行业公所则仅仅供奉关帝,如面业公所、肉业三义公所、硝皮业永宁公所。如此多的行业祭祀关羽,奉为财神。究其原因,当是关羽作为“忠”“义”之代表性的人物,加之官方的大肆渲染,使得清代关公之祠庙遍布天下,彼时“南极岭表,北极寒垣,凡儿童妇女,无不有震其威灵者。”

 

 

 

(关公祭祀像)

 

“毋论遍都大邑,即荒郭僻壤间,莫不有庙存焉。”(《陔余丛考》卷三十五)作为武神和财神,关帝的供奉祭祀深入各行各业。而各业公所祭祀关帝也反映了彼时工商业对于诚信和义气的重视,通过群体性的供奉祭祀形成重信重义的经济氛围。

 

也因此出现了一批有着很高儒学修养,重视诚信和义气的儒商。儒商在重视商业利益的同时,极其重视“信义人情”。其信奉的是“人情聚,则财亦聚,祠不易之理也。”[14]从根源上将清代工商业公所之所有职能都建基于传统人情法理之上。

 

亦需说明的是,清代工商业组织从早期会馆到后期的公所,历经了由地缘向业缘的转变,“这里面的‘人情’,主要涉及商人团体持续提供交易服务背后的‘信任机制’,而不再是一般的‘异乡骨肉’与‘乡音方语’,仪式霭然而入于耳。尝好、性情,不约而同于心。”[15]

 

从一乡一地之聚集到一行一业之联合,但是祭祀仪式上的狭隘仍然存在,“公所之精神”的狭隘性必然限制后续“公所之事业”的发展。因此清代公所的公益职能仅能局限于一业之内,甚至是仅限于一业之内的特定群体。

 

三、生养死葬以业伙薪资为基

 

“公所之事业。则设学校以教同业子弟,筹基金以抚孤恤寡,参加地方公益事务,以尽商人对于社会国家之责任,悉当量力以为之。”[16]其中的“筹基金以抚孤恤寡”即是清代工商业公所公益职能之一的生养死葬,这亦是公所能够迅速崛起并风靡各业之首要原因。

 

笔者通过阅读大量的碑刻资料,发现工商业各公所在成立之初、呈请官府勒石保护之时,多以“类多异乡人氏。或年老患病,无资医药,无所栖止;或身后棺殓无备,寄厝无地。身等同舟之谊,或关桑梓之情,不忍坐视。伏查郡中各业,向设公所”[17]之言为由,请求设立。

 

从上述绚章公所之成立原因可知,公所“生养”之职的主体对象,户籍多为本业中的非苏城人士;年龄多为年老之人;身体状况多为患病孱弱;经济状况则是较为穷困之人,故而需同业公所资助赡养。

 

而“死葬”则是生前无尺寸之居、身后无寸土安葬之人。公所设立义冢统一安排。公所的生养死葬职能解决了各行从业者的后顾之忧,因此迅速得到了各行底层工商从业者的支持。

 

因为工商业各行的从业者多非苏州本地之人,在年老或逢战乱之时,往往朝不保夕,生前尚无立锥之地,死后甚至无一片安生之所。尤其是经历了在“兵燓”[18]之后,大量工商业者流离失所,客死异乡,深切体会到了在年老多病之时保障性措施的重要性。

 

因此公所的成立就是帮助这些客居苏城的工商业者做到病有可医,老有所养,死有所安,这也符合清代工商业者之现实状况和精神需求。

 

然而,公所的这种生养死葬是“附条件”的。布业在呈请成立尚始公所之时便有禀称:“商等均系布业为生,同业自遭兵燓,孤苦无告者居多,甚至半为饿殍,目击伤心,实难坐视。爰于同治丙寅秋季,同业公议,各伙友原于辛俸内,每千捐钱十文,店主人亦复照数捐助,抵充办善经费。

 

积至年余,为数尚寡,不敷周急之用。戊辰春,再为劝募,各庄各坊交易内每千捐钱两文,亦各乐从,汇存公所,按期分给月米钱文,兼助丧仪等费。业于去冬举行其事。自此同业之孤寡,均赖以生养死葬,不致饿殍暴露。”[19]

 

另外一种则是将此种所附之条件以公所章程的形式表现。如在《吴县为梳妆公所公议章程永守勿改碑》中即有以章程之形式将本业人员记载:“计开:一议:同业公议遵照旧章,无论开店、开作,每日照人数,归店主愿出一文善愿;一议:

 

同业公议现以历年所捐一文善愿,积资置买公所基地一处,即欲起造;一议:年迈孤苦伙友,残疾无依,不能做工,由公所每月酌给膳金若干;一议:如有伙友身后无着给发衣衾棺木灰炭等件;

 

一议:祖师坟墓与义冢毗连,每月七月中旬,同业齐集祭扫一次;一议:如有伙友疾病延医,至公诉诊治给药;一议:如有公所起造竣工,由同业公议诚实之人司年司月;……”[20]

 

上述碑刻表明,支撑起清代工商业公所生养死葬“事业”的经济基础,是加入公所的各店商人与伙计每月缴纳之薪资。积少成多,通过公所的运作、分配,并设置“司年”“司月”等职管理监督,以防被侵吞,因而彼时出现了一些专门的公所账单碑刻记录。

 

如木作业《嘉庆十二年零用细账单》和油店业《润鞠堂收支报销单》。[21]公所之经费,一是用于同业伙友之生养死葬。“生养”,即是每月发给业内孤苦无依、老迈多病的同业伙友一定的米钱膳金,保障其基本的生活,不致行乞流浪,出现饿殍。

 

而“死葬”则是关于业内伙友身后衣衾棺椁的置办,以及义冢的兴修和管理,从而使得客死异乡的工商业者死有所安。二是用于公所的兴建和后期的修缮。三是用于公共设施之建设。

 

清代工商业公所附条件的生养死葬职能,与现今的养老保险类似。二者在年轻时按月缴纳一定的薪资,待缴纳至一定的时间,即可享受每月返还一定的数额,保障基本生活。

 

虽然清代工商业公所的生养死葬是一种近似现代的“保险”制度,但以彼时的工商业发展程度和社会保障体系而言,公所的这种生养死葬的保障无疑是一种慈善公益。

 

笔者通过碑刻资料的搜集和研究,发现清代官府的工商业公共管理职能多集中于防火防盗、道路、河坝以及埠头的管理、禁止胥吏、小甲勒索商家等,而极少有对大量底层工商业者生活、医疗、养老和丧葬相关之政策。

 

 

 

(【法】魏丕信:《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

 

尤其是甲午战争赔款后,“政府通过卖官鬻爵的手段,来鼓励商人捐款。”[22]可想而知,清代官府已无力对底层民众,尤其是外来工商业者进行管理,因为苏城本地之人往往多有田产,从事农业生产,易于管理。

 

而只有外地客居者,因无田亩,政府对这种外来佃农亦不好管理,故而外来者大多从事工商业,列为商籍。一旦年老、患病、战火,就会出现大量饿殍,这亦成为彼时官府在地方治理中的重患。

 

公所之成立恰恰帮助官府解决了此一心腹之患,弥补了清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中的不足,亦因此,清代工商业公所之成立往往能够得到官方政府的允许,并且大多会立碑保护,予以保护,免遭骚扰。

 

可见,清代工商业公所生养死葬之职能虽是以同行业且每月缴纳薪资为前提,具有一定的局限和狭隘性,但于彼时而言,确是一种惠及底层工商从业者的慈善公益职能。

 

四、设学捐修以本业兴继为要

 

若供奉祭祀与生养死葬是对现有业内工商业伙友的公益职能,是为今日之业为计,则公所兴办教育、捐修庙宇则是为本业今后继起兴盛为考虑。

 

由于公所开设义塾,兴办教育所设学额均以同业子弟为对象,主要目的即是为本业之继起培育人才。修缮庙宇、捐赠屋舍则更是为本业能够在地方神明的庇佑下长盛不衰。因而公所设学捐赠之“事业”虽为公益,仍无法跳脱出一行一业的范围。

 

通过对碑刻资料的研究发现,清代工商业公所兴办学堂义塾之原因有二,一是彼时官方财政匮乏,经济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薄弱,无力大肆兴办学校等公益性设施,因而只能由民间兴办,以滋不足,如石业公所兴办义塾之时所称:

 

“……均系石作生理,安分营生,从不预别事,缘因仰见大宪筹办学校,日兴月盛,身等虽系庸懦无知,亦有教育热心,拟立小学一所,以冀稍补官力之不足。”[23]

 

可见,工商业公所兴办学堂义塾与官方鼓励办学,自身却无力兴办有莫大的关系。

 

二是为了培植子弟,使得本业经营可以后继有人。“……除照旧章,实行医药施棺、恤孤丧葬等善举外,拟就公所旁屋创立实业小学堂一所,额设学生四十六名,专课同业子弟,以资培植后进。所需书本、学费,悉由公所捐款支给,不取分文。”[24]

 

从上述碑刻所表达的内容可以看出,清代工商业公所兴办义塾学堂的对象主要是业内同行子弟,并不对外开放。其开设目的也主要是为本行业培育下一代的继承人,使得本业工艺不致落后失传,本业经营不致断层消亡。这与公所祖先祭祀职能一脉相承。故此,公所将兴办学堂称为“职董应尽之义务”。

 

 

 

(清代私塾)

 

因公所办学目的之局限,决定了公所开办学堂之教授内容。大部分由公所兴办之学校为实业学堂,除了传授基础之国文之外,以传授本业经营理念和工艺技术为要务,因而清代工商业公所开办义塾学堂虽属公益,但仍为局限于本业之内相对狭隘之公益。

 

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清代工商业公所兴办义学私塾的经济来源以公所财产为主,而公所之财产多为同业店伙之捐赠缴纳,这决定了公所在学额设置上必须以本行同业伙友之子弟为优先考虑。

 

同时,在子承父业之传统思想影响下,公所开办义塾以同业伙友子弟为主要对象,以传授本业理念和技艺为要务,是符合彼时工商业经济市场的潮流和趋势的。

 

清代工商业公所还会帮助修缮寺院、善堂等公共建筑。如清嘉庆年间,玉器业曾修缮过周边的周宣灵王庙,有碑刻载:

 

“……居住台治穿珠巷天库前地方,玉器生理,缘该地有周宣灵王庙,灵应异常,各家均沐宁谧。因向来庙产不敷祭祀,兼之殿宇岁修无□□□□赖神庥,爰集同志各捐己资,凭中置买雷春熙名下市房一所,用时价银一百零四两……

 

明心勒石,各守清规,窃吾里周宣灵王威镇城寰,驱邪锡福,恩覃水陆,兴利生财,凡荷帡幪,家庶户足,□□答报,是以吾行玉器,谨集永庆神会同志一十八人分头司事,在天库前、上穿珠巷、下穿珠巷、萧家园四路,公捐纠金置产。

 

今得吴邑北正二图,于本庙南间壁,上下楼房四间,朝西出入,房租收息,为岁时办祭、修葺殿宇之需。”[25]

 

从以上碑刻内容可知,玉器业修缮周宣灵王庙之原因有二:一为周宣灵王庙之庙产不足以支持其祭祀。一为周宣灵王庙正好地处玉器行业周边,玉器业得到了庙中神灵之庇佑,即所谓的“各家均沐宁谧”,同时亦是祈求本业能在神灵庇佑之下“兴财生利”“家庶户足”。

 

捐助修缮的方式则是通过置买庙宇周边之房产,将之归入庙产,通过房租收息来补足祭祀所缺。清代工商业公所对于寺庙修缮和庙产的捐赠与其供奉祭祀之传统是紧密联系的,因而公所修缮和捐赠之狭隘性也显而易见,公所修缮和捐赠的庙宇一般仅限于行业周边,因为只有这些寺庙与之有切身之联系,可以庇佑本业之平安与兴旺。

 

同时这些附近的寺庙也是很多行业公所在本业重要节日举办大型供奉祭祀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凝聚人心的重要场所。

 

五、公所职能狭隘的文化反思

 

清代工商业公所的公益职能以供奉祭祀为精神纽带,生养死葬为保障、开办私塾义学为传继,兼以庙宇修缮捐赠。四者共同构成了彼时工商业公所公益职能的主要内容。

 

 

 

(现代慈善文化)

 

在当代社会,法律在认定慈善活动或慈善行为时,并不考虑其背后的动机,但仍设置了无偿、非强制和非营利等法律要件。所以就出现了较为戏剧性的情况,即清代工商业公所之公益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公益背后的道德动机,却无法符合现代慈善公益的法律表征。

 

结合彼时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以及官府对于工商业者的管理而言,清代公所此举虽可称为“公益”,但清代工商业公所“精神”与“事业”的狭隘性也是不可否认的。

 

由于公所之供奉以本业祖师和同业祭祀为主,生养死葬则是以缴纳薪资为前提,私塾义学则以同业子弟为对象,庙宇之修缮捐赠则以本业周边为限。

 

这一系列的限制,使公所之公益成为一种在行业内部的“对内型”公益,因此,清代工商业公所的这种公益善举除庙宇之修缮和捐赠,其他的公益职能于业外之人而言,并无过多作用。

 

清代公所这种“对内型”公益的形成原因,如前文所述,客观上与彼时工商业公所成立之目的、资金之来源,以及工商业分工的模糊性有关。但是最为关键的,则是与“家族式”的公所祭祀有关的主观层面。清代公所以同业祖师祭祀为纽带,发展出了生养死葬、设学捐修等一系列事业型公益职能。

 

因而清代公所公益职能之狭隘性与公所的同业祖师祭祀关系甚深,清代公所的同业祖先祭祀其实是传统家族祭祀在工商业上的外化。

 

传统家族祭祀一般以祖先供奉祭祀为主,这种家族式的祭祀活动一方面是缅怀先人,表达对死者的哀思;另一方面,家族式的祭祀活动是规范家族内部的等级秩序以及凝聚族内成员之精神的需要。

 

这才是古代家族的祭祀活动想要达到的正真目的。在以家族为单位的供奉祭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是祭祀仪式的举行,而祭祀仪式最为重要的就是按家族内的地位等级行使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家族内一切与之相逆的行为都会受到这种强大的家族氛围的压迫,甚至滅杀。

 

进而使得在家族这一相对封闭的空间内,族内之人一方面享受着以强大家族为依托的各种“方便”,另一方面也在自己相应的“位置”上履行义务,跟随着这种家族内部的无形步伐,家族凝聚力亦由此而来。

 

公所的同业祖师祭祀亦有此种意涵。公所以业缘为基础,是一群陌生人的集合,同一行业同一祖师成为他们相互联系的精神纽带。以家族祭祀为蓝本,工商业公所发展出了以祖师祭祀为核心的行业祭祀。

 

这种同业祖师的供奉祭祀将本业之内的从业者联合起来,形成一种“同业家族”。但是这种仿照家族祭祀为蓝本而形成的行业祭祀,也将一行一业划分为相对独立的空间。

 

在各自行业空间内,各行从业者享受着公所“家族式”的对外性保护,如抵御官府盘剥、无赖侵扰以及同业恶意竞争等;以及对内的生活保障,即公所的公益职能的保障,如供奉祭祀、生养死葬和设学捐修。

 

但是这种行业空间的划分必然导致了公所公益职能的狭隘性:以同业祖师为限的供奉祭祀从精神上将各行工商业进行了分隔,精神的分隔进而导致公所的公益职能的发挥空间受限。因为以家族为对比,族内成员的权利分配是以家族空间为界限的。

 

相应的同业公所公益职能的发挥,以及从业者公益福利之享受均是以行业空间为限,一行一业的公益职能从来不会越过本业空间这一界限。因为这不仅是本业所不许,亦为他业所不容。

 

但是,若将清代每一行一业作为独立空间看待,清代工商业每一公所之公益职能自不待言,且彼时公所之各种公益职能比之现今很多行业公会更为到位。再将彼时每一行业的独立空间作为工商业经济社会的组成部分,则这种在空间内部独立的“公益”可组成至少在工商业社会整体公益“事业”。

 

虽无法完全作为彼时工商业社会一体化的公益“事业”但可使清代工商业社会慈善公益的兴起。故而至少在彼时工商业社会中,公所这种相对狭隘的公益职能是值得肯定的。

 

六、结语

 

综上所述,清代工商业公所通过“精神”和“事业”两条主轴,将供奉祭祀、生养死葬、兴学办教、捐修庙宇等公益职能串联起来,形成了以一行一业内部空间为对象“内向型”公益体系,各独立公所之“内向型”公益职能虽有一定的狭隘性,然却能构成彼时工商业经济社会整体的公益“事业”。

 

虽不可以今日之慈善公益而论,但以彼时工商从业者之现实与官府之经济社会管理而言,此谓之“公益”并无争议。同时,随着清代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工商业组织亦在不断发展完善。

 

 

 

(中国近代学校)

 

公所不仅在行业职能上更为专业,于公益职能上也在寻求着突破。以开设义塾为例,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已有公所将“内向型”的公益职能向业外扩展延伸,如苏州府绣货业锦文公所有碑刻记载:

 

“……即就公所内设立初等小学堂,定额三十名,以三十名教同业子弟,以十名教业外蒙童,公订简明章程,延庆师范卒业生为教员,学生以八岁以上,十四岁以下为合格,专教国文,概不收取学费,亦不供备膳宿,并不在外劝捐,悉由同业自捐自办,得能将来经费稍裕,再行推广学额,添设西文教科……”[26]

 

碑文中表明锦文公所已有将一小部分的学额分配给业外子弟,并且也是不收取费用的;所教授的内容除了传统国文和本业技艺,西文亦在教授之列。这种由“对内型”公益向外突破的尝试,表明清代工商业公所公益职能的狭隘性随着工商业组织不断成熟而逐渐减小。

 

注释:
 
[①]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上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②]《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辑·苏州府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③]吴慧:《会馆、公所、行会:清代商人组织演变述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3期。
 
[④]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页。
 
[⑤]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3页。
 
[⑥]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下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⑦]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下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37页。
 
[⑧]参见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
 
[⑨]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上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页。
 
[⑩]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上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89页。
 
[11]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3页。
 
[12]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3页。
 
[13]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中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171页。
 
[14]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0页。
 
[15]邱澎生:《市场、法律与人情——明清苏州商人团体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变迁》,《开放时代》2004年第5期。
 
[16]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页。
 
[17]苏州历史博物馆等编:《工商经济碑刻》,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8页。
 
[18]此处特指清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太平军攻陷苏州,烧杀抢掠,使得工商业几乎凋零。
 
[19]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上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页。
 
[20]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下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
 
[21]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下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43、87页。
 
[22]参见邱澎生:《由代收税捐看清末苏州商会的“代表性”问题》,《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3]王国平、唐力行主编:《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7页。
 
[24]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下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37页。
 
[25]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上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163页。
 
[26]陆雪梅主编:《工商经济碑刻》上册,古吴轩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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