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自由主义慈善文化的理念与实践”——第五期“慈善文化会讲”纪要

栏目:会议讲座
发布时间:2019-11-08 00:07:09
标签:慈善文化会讲

原标题:第五期“慈善文化会讲”在中国人民大学顺利举办

来源:“人大公益创新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零年岁次己亥十月十一日戊申

          耶稣2019年11月7日

 

2019年10月3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主办的第五期“慈善文化会讲”,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顺利进行。

 

“慈善文化会讲”作为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慈善文化行动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知行合一”的“行动性研究”,推动学界与业界创建、践行、传播“体用合一”的现代中华慈善。在观察和分析当下的中国慈善时,我们将传统的“体/用”思维作为一种分析框架,依据“体/用”框架逐一讨论慈善领域中涉及到的重要话题。

 

本期主题是“当代自由主义慈善文化的理念与实践”。二十余位关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学者与业界代表齐聚一堂,围绕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交流。

 

 

 

会讲现场

 

会讲由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院长康晓光教授主持。

 

康晓光教授介绍本期会讲缘起,并以《自由主义VS.利他主义》为题发表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多元化时代,慈善文化也是多元的,不同文化甚至同一文化的不同时期,对慈善的定义差异都是比较大的。即便如此,但有一点是有共鸣的,即慈善本质上是利他的。这几年对不同类型的慈善文化陆续做了一些归纳和梳理,包括儒家的慈善文化、佛教的慈善文化、基督教的慈善文化,还包括毛泽东时代的利他主义行为、理念、逻辑,但是对自由主义慈善文化还有一些困惑。自由主义在价值观上表现为个人主义,从理念和逻辑上说,个人主义与利他是相互冲突的,但首次提出“个人主义”这一概念的托克维尔却发现,在个人主义主宰的美国,公益事业又非常发达,托克维尔的解释是“开明的自利”,实际上是把利他“还原”为利己了。康晓光教授对托克维尔问题做出了不同的回答。他认为,自由主义确实没有提供一套激励利他的伦理学说,甚至原则上就不可能提供这样的伦理学说。不过,自由主义虽然没有利他主张,但是不反对别人的利他主张。自由主义通过宣称价值中立、道德相对主义,通过把道德选择权交给个人,通过一套政治架构和法律架构,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税收优惠,为利他思想及相应的利他行为,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各种各样的有利于利他的价值观、道德思想可以自由存在并传播,与之相应的利他行为得以顺畅实施。

 

 

 

康晓光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强教授做主题发言,题目是《自由主义正义观与慈善理念》。

 

他从正义观的角度阐发自由主义的理念以及与慈善的关系。他指出,罗尔斯认为自由主义的兴起与三个事件有关,一是宗教改革,倡导宗教宽容,二是民族国家的建立,三是现代科学的诞生,通过理性改造世界。自由主义在哲学层面表现为个人主义,在政治层面表现为民主宪政,在社会层面,则表现为冲破宗教的束缚,追求权力的平衡。

 

从西方古代的正义观念来看,亚里士多德区分了“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普遍正义”指谓所有美德,“特殊正义”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前者要求根据美德按比例分配荣誉或政治职务或金钱,而后者要求做错事者按造成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赔偿。他强调“应得”原则,而西塞罗则将正义与慈善对立,正义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慈善的责任更多地属于朋友、亲属、同胞而不是陌生人。阿奎那沿袭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没有提到照顾穷人是正义问题。

 

从西方近代的正义观念来看,格劳秀斯区分了“附加正义”和“属性正义”,前者是指“法律权利”和“严格权利”,后者是指为别人做好事的美德,如慷慨、激情、管理事务上的先见之明等。普芬道夫则区分“完美权利”与“不完美权利”,前者属于法律义务,后者则留给个人的体面和良心来处理。洛克,强调天赋权利,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斯密同样区分“完美权利”与“不完美权利”,前者应该被强制执行,后者一般不应该被强制执行,但他又将不完美权利对应分配正义,所以某些强烈的不完美权利可以被法律强制执行,尤其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正义和仁慈是人类的两种美德。斯密之后,自由主义思想家对慈善的看法出现两派,其中一派是康德,他认为慈善是国家义务,明确提出救济穷人是国家义务而不是个人义务,所以反对慈善,主张国家救济。另一派则强调自由放任,反对国家救济,比如马尔萨斯反对《济贫法》,认为人民争夺食物和生活必需品的斗争使得每个时代都会有人因为饥饿和疾病而死亡。曼德维尔认为饥饿是有用的,它刺激穷人努力工作。斯宾塞主张社会达尔文主义,反对国家救济穷人,理由是既然穷人不适合生存,就应该把他们消灭。功利主义强调平等理念,主张每个人的需求都具有同等价值,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从当代左派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来看,罗尔斯认为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有三个,社会际遇、自然际遇、个人努力和自愿选择,前两者属于“运气”,他主张区分个人努力与“运气”,因此区分了正义两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德沃金赞成罗尔斯的原则,修正康德,强调起点平等。他认为,近代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是平等,平等作为正义的核心内容会支持自由主义的慈善观。

 

最后他得出结论:以斯密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将慈善与正义联系在一起。持放任主义的自由主义拒绝国家主导救济政策,但对个人慈善持道德中立态度。左翼自由主义主张国家实行社会正义政策,对个人慈善持道德中立态度。

 

 

 

李强教授主题发言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李德健老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王筱昀老师以及主持人康晓光教授发表评论,李强教授一一回应。

 

 

 

李德健老师评议

 

 

 

王筱昀老师评议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副教授做主题发言,题目为《当代中国语境中慈善文化的多样化图景》。

 

他认为,目前我们对于慈善和公益暂时还是混用的,甚至慈善的概念也是混乱的。实际上,无论是对慈善的研究、观察、话语体系都是非常混乱的,这跟时代背景都是非常有关系的,他将其称为慈善话语的“异质时空的同在性”。在当代多元、混乱的背景中,把不同文化、思想强制聚集在一起,是一种强制性的碰撞和交融,慈善的冲突是作为时代背景的中西方文化交融与冲突的集中表现。

 

他分析了自由主义的内部多样性和基本面向。自由主义作为资本主义的基本意识形态,是从中世纪对神的反叛当中产生的,是从神本文到人本位的转变,这也是西方基本的现代性命题。但它本身带有吊诡,本身具有对神学的祛魅,却又产生了对“人”的魅的再生。虽然自由成为现在话语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产生,但其内部却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多元性。美国社会学家贝拉对个人主义进行区分,将其分为新教伦理引导下的功利型个人主义,与选择伦理引导下的表现型个人主义。柏林区分了两种自由观念,那么自由主义的慈善文化,从消极自由而言,国家需要谨守“守夜人”的职责,让慈善活动基本处于市民社会中,由私法进行调整,国家通过税法等方式,保护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从积极自由而言,国家需要为公民自主提供各类条件,为公民的自我实现培育个人的内在能力、提供不受操控与强迫的自主生活,提供公民个人的选择机会。

 

然后,他讨论抽象的自由主义与具体的慈善文化。自我的意识形态化会导致自由主义的神化、抽象化与意识形态化,忽视人际关系与集体伦理。而他者认知的意识形态化则表现为柏拉图式的“理念崇拜”,或将文化差异当作意识形态对立。抽象的自由主义慈善文化同样会被标签化,或者片面化,例如将自由主义慈善文化抽象为以“利己”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的产物。古典时代的“慈善文化”,比如慈善一词源于“爱人类”,即人类第一个恩人“普罗米修斯”——神与人的关系;爱有阶层与互惠、不要给穷人和乞丐施舍,因为他们无以为报,正义为得其所应得,物归其主,慈善与正义有所背离。这也影响了后世思想。基督教的慈善文化,主张倾尽所有爱他人像爱自己一样、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资本主义的慈善文化,“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逻辑终极是利己还是利他?从托克维尔、亚当·斯密的开明的自利、正确理解的利益,到韦伯的资本主义新教伦理,到罗尔斯无知之幕之下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与社会正义原则,再到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以及制度经济学主张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资本主义将慈善作为个人激励方式,发展出慈善资本主义。

 

他也提到了传统中国思想史中的慈善文化,重点辨析公/私、利己/利他、义/利。家国天下模式下,只有民间与江湖,有会有社,没有社会。慈爱主义,即父母对子女之爱,无论是皇帝还是官员,都以父母自居,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均由官府主持,在家国一体的模式下,体现父母对子女的爱;因此,各朝代出现各类国营设施,从事慈善事业,直到明清之后才开始出现民间经营的善堂善会。

 

他认为,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三种样态,国家与社会同构,国家主导自上而下的社会建设,民间自下而上的的社会生长。而公益与慈善,存在并非话语之争的多元实践,以及需要辨析的多组概念,比如公益与慈善的使用偏好分析,慈善法的界定及其效果,国家公共性与社会公共性,公益性标准:利己/利他、非特定社会公众,做慈善(公益)与从事慈善(公益)行业,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

 

 

 

马剑银副教授主题发言

 

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宝副教授、億方公益基金会理事兼秘书长李北伟先生分别做了精彩评议,马剑银老师一一进行回应。

 

 

 

杨宝副教授评议

 

 

 

李北伟先生评议

 

下午,福特基金会首席代表高倩倩女士发言,题目为《福特基金会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她回顾了福特基金会与人民大学以及康晓光教授的渊源。1985年,福特基金会就和人民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改革开放初期帮助中国了解国际经济,也得到教育部的大力支持,从1992年到现在,共资助了人大74个不同的项目。而她本人从2013年进入福特基金会工作开始,就得到康老师的帮助,协助她的工作,也帮助她了解中国、了解公益。

 

她从个人体验和从业经历的角度介绍美国的公益文化。一方面,美国人很注重自由以及个人的选择,另一方面,又很注重共同的空间,为公共事务共同负责任。这与美国的建国历史和文化传统是密不可分的。在这里,还需要辨析一下个人主义与自私,二者是不一样的。个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又是社区的成员,个人的自由会被大社区限制,但个人也会热衷于做公益。总之,在美国,这两种不同的观念都存在。

 

她提到,1889年卡内基写了一篇文章《财富的福音》,认为有钱人有道德责任去帮助穷人,当时美国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社会,贫富差异很大。这篇文章被认为是美国公益的开始,开启了美国公益新的一页。现在,福特基金会会长吕德伦(Darren Walker)写了一本书《FROM GENEROSITY TO JUSTICE——A NEW GOSPEL OF WEALTH》(《从慷慨到正义——新财富的福音》),是那篇文章的扩充。他认为,现在美国还是贫富差异很大,自由主义的价值观推崇自由市场,可以说它是不平等的原因之一,但另一方面,自由市场也有避免社会不平等的一面。企业在自由市场上投资,赚到钱再去做公益,解决社会不平等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很大的矛盾,如果认为要消除社会不平等,就要取消自由市场,但如果没有自由市场,福特不会存在。所以,福特基金会也在不断思考如何处理这个矛盾,一方面要承认它,另一方面也要思考如何利用自由市场去解决社会不平等,防止把财富放在少数人手里。他写这本书,也是希望其它基金会能共同来思考这个问题。

 

她还分享了福特基金会走向国际化的经验。第一,自身要有资源。1936年福特基金会成立,一开始是家族基金会,只在一个州,也没有想过要走出去,二战后,它卖掉了福特公司的一部分股票,一下成为最庞大的基金会。第二,跟随国家政策的变化。随着美国国际地位的变化,福特基金会才产生要走出去的想法,逐渐走向国际化,比如1952年在印度设立第一家国外办事处,1953年在埃及设立第二家办事处,1988年在中国设立办事处,这也是与美国的外交政策相关的。第三,福特基金会的使命也是在逐渐变化的,逐渐产生走出去的需要。

 

她还提到,福特基金会确实在中国学到了很多。比如在美国,社会组织和政府有一种对抗的关系,而在中国,二者之间没有这种对抗关系。不同社会,推动社会的方法不一样,首先要尊重、要学习,比如中国脱贫的经验。但中国经验也未能都适用于外国,也有特殊性,所以,要区分哪些是独特经验,哪些是可以推广的普遍经验。

 

 

 

高倩倩女士发言

 

高倩倩女士的发言引发了参会嘉宾的讨论热情,康晓光教授、敦和基金会项目官员刘勖、爱德基金会传一慈善文化专项基金项目总监徐会坛女士、億方公益基金会理事兼秘书长李北伟先生纷纷提问,高倩倩女士一一回应。

 

 

 

现场交流互动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老师做主题发言,题目为《英国慈善信托的中国继受:路径、困境与改革》

 

他认为,在英国慈善史上,最自由、最发达的形式,就是慈善信托制度,但中国的慈善信托行业基于法系相同、文化相似,是经由日本法来继受英美慈善信托的,日本法对英美慈善信托阉割式的理论与制度改造使得后者很多固有优势消弭殆尽。那么这种继受路径中存在怎样的变化?这种变化给我国当前慈善信托制度发展造成何种困境?应当如何应对?

 

首先,他分析了中国继受慈善信托法的路径是作为中转站的日本法。英国慈善信托法理逻辑的“三位一体”构造,即慈善性、信义性与组织性。而日本对英国慈善信托的制度移植与体系改造,将其改造为独具日本特色的公益信托法制体系。主要体现为,在慈善性上,将“慈善信托”改为“公益信托”,进而改变了英国慈善信托中慈善性的基本内涵。在信义性上,日本1922年《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信义义务,同时对受托人义务依据成文法取向与民法逻辑进行了和式构建。在信托属性上,日本法形式上并不接受组织说。法律将信托(包括公益信托)作为一种行为样态加以界定。日本主流信托法学界则长期将信托作为特殊债权(债权说)加以把握。而中国2001年的《信托法》,几乎一边倒地效防了日本1922年《信托法》的主要制度与核心规则,2016年的《慈善法》在慈善信托制度方面虽然较《信托法》中略有偏向于英美法发展的动向,但在基本面上依然维持了之前大规模仿效日本法所形成的基本框架。

 

进而,他又分析我国的继受路径对慈善信托法的影响,表现为:其一,慈善信托法中关于慈善的法律概念界定不清。实践中监管者与慈善从业者存在将“慈善”活动范围限缩解释的趋势;公益性认定的“不特定多数人”标准存在逻辑解释的困境;慈善的民间性、独立性、自治性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障与实践尊重。其二,慈善信托法中关于信义的义务规则供给不足。现行法对信义义务的重大类型缺乏规定;现行法对信义义务的规则设计过于简略并且缺乏针对性。其三,慈善信托法中关于属性的制度建构名实不符。支持信托是一种行为(活动)的物权说或债权说在慈善信托中缺乏诠释力;现行法虽然将慈善信托界定为行为,但很多规则依然贯彻了组织说的特点。

 

最后,他分析了如何重建本土化慈善信托体制。其一,以大慈善、公益性与民间性为核心的概念建构。就慈善的范围而言,在法解释学与政府政策上不断拓展慈善的活动空间,将其由传统的济贫、救助弱势群体,扩展到一般性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而让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领域均纳入慈善信托慈善目的范围之中,为促进慈善信托设立提供支持;就慈善的公益性而言,应当摒弃传统日本法上“不特定多数人”的解释方法,采取英国公益性解释路径,从有益性与公共性两个层面细化公益性标准的构成要素;就慈善的民间性而言,应当明确慈善信托的民间性、独立性与自治性的基本特质,在此基础上推进相关制度的变革与优化。其二,以定性质、重细节与强特质为主轴的义务完善。明确提出包括慈善信托在内的信托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以及其有别于“诚信”、“恪尽职守”、“诚实、信用”的信义属性;借鉴英国理念,同时结合我国成文法传统,通过细化法条以及制定最优实践准则或示范性内部治理规范等软法形式,完善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规则;将志愿托管原则作为一般规定引入我国慈善信托信义义务之中。其三,以区分化、明确化与一体化为范式的属性重构。在信托设立层面坚持区分化原则,即应当区分慈善信托设立行为与慈善信托本身;在内部治理层面坚持明确化原则,即应当明确内设治理机构的权责;在慈善组织治理上坚持一体化原则,即除了慈善信托基于自身特性而被予以特别对待之外,应当与其他慈善组织进行一体化的规制与赋权。

 

 

 

李德健老师主题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副教授、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罗德老师分别进行了评议,李德健老师进行回应。

 

 

 

马剑银副教授评议

 

 

 

罗德老师评议

 

最后一场,重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宝副教授做主题发言,题目为《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状况及本土化路径研究》。

 

他援引数据,介绍了截止2018年,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取得的量化成绩,那么究竟什么是社会工作?他首先分析政策文本中的“社会工作”及其发展路径。国际上关于社会工作有三种认识角度,尽管对社会工作有多种争论性认识的,但从我国政策文本来看,中国人社部、民政部关于《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定义:社会工作是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平等公正的专业价值观,在社会服务及社会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专业和职业。从政策来看,2006年至2019年,共计130条政策提到“社会工作”,不过其中提到最多的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而没有提到过“社会工作制度建设”。政府对社会工作的技术应用,主要有两方面,体制内岗位开发和体制外政府购买。

 

然后,他介绍了西方社会工作发展史及社会工作的再认识。西方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经几个关键事件,第一,1601年至1834年的济贫法时期,1601年颁布济贫法,1834年新济贫法进行了三点修改,大幅减弱公共救济责任。对社会工作发展的影响在于,确立了“助人自助”的价值观,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乞丐”,并且确定了“专门人员”从事济贫救助活动,某种意义上可视作是社会工业职业化的开端。第二,1869年成立伦敦慈善组织会社,主张个人应对其贫穷负责、反对扩大公共救济、鼓励私人救济行为,使社会工作从公共救济走向科学慈善。第三,1884年的睦邻组织运动,主要目标是在贫困的城市地区建立“睦邻中心”,中产阶级的志愿者“睦邻工作者”将在这里生活,希望能向他们的低收入邻居们分享知识和文化,以缓解他们的贫困,这为社会工作增加了服务递送和公民发展的内涵。总的来看,西方社会工作从一开始的政府与教会的强制救济,经历了以宗教慈善组织救济为主的阶段,最终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这使我们重新思考社会工作的内涵,即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以及福利国家与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包括尊重、接纳、同理心、个别化、非评判、自决权、保守秘密等等,其理论基础包括社会心理学为基础的相关理论和社会学为基础的相关理论。社会工作实务的基本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的督导的,基本技巧包括自我探索、会谈技巧、建立关系技巧、讨论技巧、影响技巧、活动策划。

 

他又介绍了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视角及策略。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主要观点包括三种:现代化理论:强调受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影响,社会工作必然替代传统的社会服务体系。嵌入性发展:强调社会工作能够成为社会服务的主要方式,但受路径依赖锁定、结构性张力等影响只能嵌入到政府(原有)框架下运行和拓展。后现代理论:强调社会工作具有独特优势并且在不断发展,与民政工作类似都是社会服务的可选模式。基于制度差异的社会工作本土化,应采取双向嵌入或转型。一方面,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由政府主导的行政性社会工作的实践领域,是基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与经验前提,实践证明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社会服务体制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行政性社会工作嵌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则是基于“志愿失灵”可能产生的后果为前提。专业社会工作不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救世主或补充手段,相反,专业社会工作被视为社会领域里面的主导者,政府与市场则是作为其补充手段而存在。此外,引入制度竞争视角。而基于文化差异的社会工作本土化,本土化是本土与非本土事物的不同元素和成分的采纳、结合和排斥的混合过程,最终建立一个新的框架是去话语性地整合相关功能的混合模式。这种混合过程也是不同文化价值及其影响的专业技术得以验证、调适和回馈的过程。这种本土化采取“中体西用”的基本策略,社会工作由“意识形态”、“目的论”、“知识论”和“技术”等四个方面构成,前三者为“体”,最后一方面为“用”。

 

最后,他介绍了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观察”及启示,提出两个继续思考的问题,问题一:社会工作的价值观、理论及实务原则内在粘性?是逻辑自洽的一个整体,还是多元要素的集合系统?问题二:儒家文化与自由主义的相似性、包容性?如何改造社会工作?比如价值观层面是否形似而神不似?可能的启示是,需要深入研究社会工作价值观、理论及实务原则的对应关系,再就是儒家慈善可以按照“价值观—理论—实务原则”建立统一体系。

 

 

 

杨宝副教授主题发言

 

云南大学滇西发展研究中心陈忠言老师、爱德基金会传一慈善文化专项基金项目总监徐会坛女士进行了评议,杨宝副教授分别进行回应。

 

 

 

陈忠言老师评议

 

 

 

徐会坛女士评议

 

康晓光教授最后进行了总结,感谢远道而来的各位朋友,也希望大家在每一次会讲都有所收获、不虚此行,也非常感谢五位发言人,把自己的思考和经验奉献给大家。希望大家今后继续支持这个系列会讲!

 

 

 

会讲合影

 

本期会讲围绕“当代自由主义慈善文化的理念与实践”,五位发言人分别从不同角度发表各自对于自由主义慈善文化的实践经历和理论思考,为我们中国公益创新研究院的“慈善文化行动性研究”提供了更加丰富的案例资源和观察视角,今后的行动性研究将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本会讲每两月定期举办一次,第六期时间定于十二月,敬请期待!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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