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虹霞】论音乐风格的概念来源及构成要素

栏目: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30 2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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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音乐风格的概念来源及构成要素

作者:王虹霞(曲阜师范大学中华礼乐文明研究所)

来源:作者授权 发布

          原载于《临沂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六月初六日丁亥

          耶稣2017年6月29日

  

摘 要:“风格”一词与英文“style”最初都与木质条棒、条枝相关,木条又与棍棒、栅栏、范围、外表或笔杆、写作、表述有关,故得“表现”、“方式”诸义。“音乐风格”是对复数性音乐存在、音乐现象的一种形式特色的归纳与总结,是指比较稳定、共性的音乐样态。音乐风格的构成要素主要在主题、意境及其音响形式、行为形式。意境分自然意境、人世意境、超世意境等,音响形式主要在音色、节奏、旋律、调式等,行为形式主要在吹、拉、弹、打、唱等发声行为及相关辅助行为。

 

关键词:风格; 音乐风格; 构成; 要素; 意境;音响; 行为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ZX044)、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4YJA720006)

 

科拉洛夫说:“风格曾是文艺复兴时期音乐理论概念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古典主义理论家和启蒙时期的美学思想家广泛地论述了与风格有关的问题。其后的美学和艺术学所有学派都没有忘记风格,无一例外。”[1]270李斯特强调:“听觉……带给大脑一些和声音感觉相联系的感情,带给大脑一些由各种不同声音的形象所引起的思想……只要通过‘风格’就可以了解艺术家的构思的完整性或动人之处……”[2]5

 

显然,音乐的“风格”概念不仅指音乐的音响形式,也指音乐本身(音响)所反映、表达的思想感情等。李斯特把音乐的音响形式称为“声音的形象”,说“这些形象的连续、组合就可以形成旋律、节奏与和声”,并以“形式的美”、“感情的美”两个概念来分析音响形式与音乐感情的关系[2]5,说“天才最后用情感和形式的完全统一来表现自己,情感和形式的统一程度要彼此不能分开,互为表里,这个就是另一个发出来的光”[2]7

 

笔者认为,音乐风格包含音乐作品风格和音乐行为风格两个大类,其中作品风格又可分为文本风格、音响风格、意境风格三种。文本风格是歌曲之歌词及乐曲之乐谱的特色,音响风格是听觉效果上其声音产生与组合的特色,意境风格是音响形式所蕴涵的意象与思想之特色,而音乐行为风格则是演唱、演奏、指挥等行为的特色。厘清音乐风格的概念来源,解读音乐风格的构成要素,是音乐美学研究中不可忽视的内容。

 

一、音乐风格的概念来源

 

汉语“音乐风格”一词英文写作musical style,其核心含义在“风格”、“style”一词。厘清“风格”、“style”一词的含义,是明晰“音乐风格”概念及有关“音乐风格”理论问题的前提。而总体言之,中文“风格”与英文“style”最初都与木质条棒、条枝相关,木条又与棍棒、栅栏、范围、外表或笔杆、写作、表述有关,故“风格”一词的核心意思是“表现”、“方式”。

 

(一)“风格”

 

“风格”一词在先秦两汉未出现,开始出现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这个词的构成而言,“风”是指“风气”、“风尚”、“风度”、“作风”,而且汉语的“风”多有动态、优美之义;“格”则为“条格”、“框格”、“品格”、“格式”,引伸之后又有分隔、区分之义。由于“风”有流动性以及美好语言意象,所以“风格”也同样有流动、变化性以及美好意象。在中国古代文献中,“风格”一词的用法大体有以下四种:

 

1、指人的良好精神品格。如《世说新语·德行》:“李元礼风格秀整,高自标持,欲以天下名教是非为己任。”《抱朴子·遐览》:“郑君本大儒士也……其体望高亮,风格方整,接见之者皆肃然。”《北史·张亮传》:“亮性质直……然少风格,好财利,久在左右,不能廉洁。”《太平御览》卷443:“袁淑……少有风格,年数岁,伯湛谓家人,此非凡儿。”齐己《还黄平素秀才卷》:“如君好风格,自可继前贤。”(《全唐诗》卷839)

 

2、指人的良好仪容样态。如唐李群玉《同郑相并歌姬小饮戏赠》:“裙拖六幅湘江水,鬓耸巫山一段云。风格只应天上有,歌声岂合世间闻。胸前瑞雪灯斜照,眼底桃花酒半醺。”(《全唐诗》卷569)唐赵璘《因话录·商上》:“(韦氏)即兵部之姨妹也,余虽不及见,每闻长属说其风格容仪真神仙也。”清魏秀仁《花月痕》第七回:“(曼云)风格虽不及梧仙,而风鬟露鬢,妙丽天然。”惜红生《有赠十四章并序》:“锦瑟年华正妙龄,可人风格自亭亭,莺声百啭珠喉脆,犹记当筵侧耳听。”(《申报》1874年10月20日)

 

3、指艺术作品的良好样态。如《颜氏家训·文章》:“古人之文,宏材逸气,体度风格,去今实远。”《文心雕龙·议对》:“汉世善驳,则应劭为首;晋代能议,则傅咸为宗……及陆机断议,亦有锋颖,而腴辞弗剪,颇累文骨。亦各有美,风格存焉。”杜甫《苏端、薛复筵简薛华醉歌》:“坐中薛华善醉歌,歌辞自作风格老。”(《全唐诗》卷217)《太平御览》卷748:“《书断》曰:晋薄绍之……善书宪草。风格秀异,若干将出匣,光芒射人。”

 

4、泛指事物的特色或出色。如《太平广记》卷342:“唐贞元中,河南独孤穆者,客淮南。夜投大仪县宿。未至十里余。见一青衣乘马,颜色颇丽。穆微以词调之,青衣对答甚有风格。”蒲松龄《聊斋志异·丐仙》:“(陈九)居数日,容益光泽,言论多风格。”近人叶圣陶 《火灾·归宿》:“那些房屋与蜂房式的店铺或厂屋全然两样,有各异的风格和结构。”

 

以上四种用法分别说的是品格特色、仪容特色、艺术特色及泛指特色。就音乐评价或音乐学而言,“音乐风格”概念主要指上述中的第三、四种含义。

 

(二)“style”

 

根据相关的词源学文献,可知“style”一词来源于stile,stile在古英语中作stigel或stile(攀登装置、阶梯),与stigen(攀登)相关,来源于原始日耳曼语stig(攀登)。stile是攀登装置、梯子的意思(device for climbing, ladder),与stigen(to climb,攀登)这词相关,stigen来源于原始日耳曼语stig(toclimb,攀登),意思都与木质楼梯(stair)相关。

 

“style”作为名词,源于14世纪早期的stile,有“书写工具、笔、手写笔”及“书面话语、叙事、论文”两类意思,同时也有“一种特色的修辞方式或表达方式、表达模式”之意,也有“生活方式、样子、行为、表现”之意。名词style源于古法语stile、estile,是“形式、时尚、表现、桩子、栅栏”的意思;又源于拉丁语stilus,是“桩子、写作工具、写作方式、表达模式”的意思,或许与stick(棍棒、刺戮)的来源相同。stick变至style,或受希腊语stylos(支柱)一词的影响,但也可能两者并无直接相关。style作为区别于substance(材质)义的用法首见于1570年代,作为mode of dress(穿着样式)义则源于1814年。

 

“style”作为动词,最初用于16世纪,当时的意思是“有标题的表达”(address with a title),在16世纪60年代是“给予起名”(togive a name to)的意思,来源于style的名词义。据相关语言学史料,作为“时尚形式”义(尤其指头发形式),首用于1934年;俚语中作为“行为或表演的引人注目方式”义,首用于1974年,是非洲裔美国黑人的俚语用法。

 

“style”一词的核心义是表现、样子、形式、方式,但它最初与桩子、栅栏、笔杆、写作等有关。而《说文解字》以“木长貌,从木,各声”释“格”字,此“格”本义即木条、长枝。因此,中文“风格”与英文“style”最初都与木质条棒、条枝相关,木条又与棍棒、栅栏、范围、外表或笔杆、写作、表述有关,故得“表现”、“方式”等含义。

 

(三)音乐风格

 

明白了“风格”的内涵,所谓“音乐风格”便容易把握了。从上面的分析可知,中文“风格”或英文“style”,在内涵上都有范围、分割与表现、表象、方式之义,其中与他者相区分的意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分割、区别正是强调其特色,此是风格尤其是艺术风格或音乐风格的要义或本质。

 

王沛纶《音乐辞典》、《音乐字典》将“style”译为“式样,风格”[3]454,[4]187;意大利文作stile,或作stilo,王沛纶译为“式样,形式,格调,风格”,并举S.osservato, S.acappella, S.grandioso, S.rigoroso四词为例(分别指严格形式[专指歌咏]、教堂风格、完整作品或完整演奏、严格式形)[3]450,[4]184。康讴《大陆音乐词典》说英文style所对应的是拉丁文stilus、意大利文作stile、德文stil、法文style、西班牙文estilo,并将英文style、style analysis解释为:

 

“风格。艺术中,演奏或表现的方式。在一首音乐作品中,‘风格’表示处理所有成分的方法——形式、旋律、节奏等。事实上,此名词可应用于单独的作品中(例如,Tristan的风格与名歌手Die Meistersingsr风格之比较);应用到作曲家上(华格纳的风格与贝多芬风格的比较);应用到作品的类型(歌剧风格、交响曲风格、经文歌风格、教会风格);媒体方式上(器乐风格、声乐风格、键盘风格);应用到作曲方式上(对位风格、和声风格、单音风格);在国家上(法国风格、德国风格);应用到时期上(巴罗克风格[按:即巴洛克风格]、浪漫派风格)等。还有,这种名词有时可用于混合上,例如‘贝多芬的交响风格’、‘德国浪漫派风格’、‘巴罗克器乐风格’等。现代风格分析的创始者是桂多阿德勒(Guido Adler,1855-1941)。[5]1267-1268

 

所谓“音乐风格”,其实大意就是指“音乐特色”而已,《辞海》这样解释“风格”:“(1)风度格调。……(2)犹风韵。……(3)作家、艺术家在创作中所表现出来的创作个性和艺术特色。”[6]458-459而缪天瑞主编的《音乐百科词典》“音乐风格”词条则说:“音乐风格(music style),从某一时代、某一地区,某一民族以至某一作曲家的相当数量的代表性音乐作品中显现出来的带有共同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原语style有时亦作体裁解。”[7]718——所以“风格”指个性或特色,这是确凿无疑的或清晰的。但“风格”概念指代、指称具体什么形式特色,却是模糊或包罗万象的,康讴《大陆音乐词典》、缪天瑞《音乐百科词典》等有关“风格”的概念群可证,故保加利亚国立音乐学院科拉洛夫说:“艺术风格乃是审美范畴。……有时风格被理解为一个流派作品中的艺术手法的共性(如巴洛克风格);有时被理解为某一艺术家创作手法的特色;第三种理解为特定类型的表现力(十七世纪意大利歌剧中的rappresentatvo风格);第四种理解为艺术陈述的性质或体裁(壮士风格),等等。”[1]270-271

 

以上是对“风格(style)”、“音乐风格(musical style)”这种词汇或概念作了一个中西词义溯源的考察,并引用音乐学界的权威解释来对“音乐风格”概念作了一个界定。由上分析可知,所谓“风格”或“style”是范围、分割与表现、表象的问题,与他者区分性、分割性的表现或表象就是“风格”或“style”。所以,所谓“音乐风格”是在陈述、描述对复数性(多数)音乐存在、音乐现象的一种形式特色的归纳与总结,是对一类对象的类归纳或类分析。而且所谓的音乐风格至少有这样一些属性或规定性:(1)它是音乐表现中带有共同性和稳定性的特点;(2)其范围可以是群体的,也可以是个人的;(3)可以是音乐性质上的,也可以是流派意义上的;(4)可以表现在创作上,也可以表现在表演上。

 

要之,“风格”论实际上就是一种“特色”论,“格”意味着条格、限制、规定、范围,“风”意味着总体、无形、流动、方向及可生发无限生机的魅力,故而“音乐风格”就是一种动态性、生机性的形式限定,是一种形式特色与魅力特点。而且“音乐风格”是指比较稳定、共性的音乐形式、音乐样态,尤其是指有别于他者而自树其特色的形式、样态,是在“同质”之下的“同类归纳”与“异类区分”中树立起来的,是同类中的共性(归纳)又是异类中的个性(区分)。

 

二、音乐风格的构成要素

 

汉语“音乐”一词,其“音”字实本指歌声,其“乐”字实本指乐曲[8][9][10]。《乐记》曰:“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东汉郑玄注《乐记》曰:“……音则今之歌曲也。‘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者,言以乐器次比音之歌曲而乐器播之,并及干戚羽旄鼓而舞之,乃‘谓之乐’也。”

 

汉语“音乐”这词与英文 “music”这词的本义类似,都指声乐、器乐之综合。就music的词源而言,希腊神话体系里主管文艺及天文等的缪斯女神(muses,复数名词)共有九位,其中Euterpe擅笛,Polyhymnia擅歌,二者被奉为音乐女神,故后由muses(缪斯)衍得music(音乐)一词。故无论是中文“音乐”或英文“music”都指声乐、器乐之综合,只不过“music”不如中文“音乐”直接表达了声乐在音、器乐在乐故总称“音乐”之义。

 

音乐风格的构成要素是多样复杂的,它既有思想感情等审美内涵方面的要素,也有音乐音响与音乐行为等形式方面的要素。主题、意境及其音响形式、行为形式是音乐风格的最基本要素。

 

(一)主题

 

主题取决于音乐作品所描述的对象,比如从感情看有恋情、友情等主题,从实物看有风景、植物、动物等主题。主题不同于意境,但主题会约束音乐风格的建立与表达。相同类别的主题虽然不一定音乐风格相同,但不同类别的主题其音乐风格却实难相同或相似。主题不是审美的、感受的,而是事实的、实在的,主题是作品的叙述中心及意境所寄。

 

(二)意境

 

明代朱承爵《存馀堂诗话》说:“作诗之妙,全在意境融彻,出音声之外乃得真味。”这话于音乐创作(含二次创作)也是成立的,也可谓作乐之妙、奏乐之妙、听乐之妙“全在意境融彻,出音声之外乃得真味”。音乐的意境构成是音乐的风格构成的最高构成,每一件、每一种音乐都必有形式构成,但实不是每一件、每一种音乐都必有意境构成,因为意境是有意味、思想的东西。

 

意境之“意”是意思、意味、意义,意境之“境”是境象、境况、境界。简言之,“意境”就是“有意味的境象”与“有境象的意味”,此就是“意象”之谓,而“意象”即是“有意味的形式”或“有形式的意味”。“象”字本来就表示某种形式存在,《韩非子·解老》曰“诸人之所以意想者皆谓之象”,《管子·七法》曰“……似也、类也、比也、状也,谓之象”,《周易·系辞上》曰“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又曰“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又曰“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深奥),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此“象”即指形式存在,尤其是视听或意想的对象形式之存在。

 

“意境”是基于客观境象又超越客观境象而延伸出的境象想象,它依赖创作者的作品特色与水平,又依赖欣赏者的欣赏趣味与能力。就音乐意境而言,音乐音响为人所感知的直接境象加上听者的境象想象才可能产生音乐意境,它是主客观混生,有无限共存。——意境是有境象、意象、形象的,也是有意味、意义、旨趣的,音乐的意境构成,从意境属性方面去分可分为自然意境、人世意境、超世意境,分别指向天物、人事、神道等等。

 

——“自然意境”,自然在音乐中表现极为普遍。中国琴曲《潇湘水云》、《高山流水》、《平沙落雁》、《阳春白雪》、《梅花三弄》等都是表达自然的意境,《渔樵问答》、《醉渔唱晚》则是表现人们在自然意境中涵泳的洒脱自在,《月儿高》、《春江花月夜》等所表现的主要也是自然意境。即如《潇湘水云》、《高山流水》、《平沙落雁》、《梅花三弄》、《渔樵问答》、《醉渔唱晚》等曲的曲名,就直接浓缩、点睛了该曲的自然意境。就好像舒曼所写标题音乐之标题是为了“把听众带到了一个特定的意境中,让他们自由地幻想”[11]10,施特劳斯《蓝色多瑙河》与柴科夫斯基《天鹅湖》的标题也表达了具有浓厚美感趣味的自然意境。

 

——“人世意境”,主要指人间生活的爱恨哀愁。这在歌曲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大量民歌以及现今流行歌曲,都以人世意境见长,故尤为世人所喜闻乐见。《礼记·乐记》所记魏文侯与子夏谈“古乐—新乐”,魏文侯说“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此就因为俗乐所表现的多是人世意境,与世俗个人十分贴近。《荀子·礼论》所谓“雕琢刻镂,黼黻文章,所以养目也;钟鼓管磬,琴瑟竽笙……和鸾之声,步中武象,趋中韶护,所以养耳也”,也是这个世俗生活的道理。

 

——“超世意境”,主要指宗教之类音乐的意境。象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弥撒曲、经文歌以及巴洛克时期的神剧、经文歌、受难曲、弥撒曲、圣咏前奏曲等,都擅长超世意境,它们要塑造或表达的是神圣超绝的宗教意境。在中国,象作有管弦乐曲《孔庙大晟乐章》的台湾籍作曲家江文也及作有《圆照寺佛教圣歌集》、《性灵深处》的广东籍作曲家黄友棣的相关具有宗教精神的音乐作品,皆极富有超世意境。

 

自然、人世、超世三种类型的意境,乍一看这是属于题材、内容方面的东西,似乎不属于音乐风格的范畴,但其实不然。音乐的所谓“风格”,不是一个空洞的东西,而总是附著在某种载体或形式并赋予意义世界才得以深刻地出现或显现,故意境特色本身就是音乐风格的重要元素,甚至是最内核、最高层的风格元素或风格体现。

 

(三)音响形式

 

音乐的形式构成是由音响形式以及创造音响形式的行为形式所构成的。所谓“行为形式”就是指演奏行为或演唱行为。音乐的行为形式是音乐的音响形式的来源,音乐的音响形式是音乐的行为形式的相关结果。

 

音乐的音响、行为两形式是有关系的,但在风格问题上也可以相对独立地去看待。如演奏风格、歌唱风格就是一个行为形式问题,这种行为风格的评价离不开作为行为之结果的音乐音响,但表演者音响形式之外的表演个性是其行为形式所独有的个性或风格。

 

作为全部的音响形式——无论声乐或器乐,音乐最一般的形式构成要素有音色、节奏、旋律、调式四种。另外,就更具体的构成而言,声乐或歌咏所独有的形式要素是语言、音韵,它是言声与嗟声的组合性表现;而器乐则主要由鼓乐、吹乐构成。

 

1、音色。在听觉上,音色是音乐风格的第一要素,而音色是由发声器的材质结构决定的。这个发声器在声乐方面是嗓子,在器乐方面是乐器。声乐方面,如邓丽君的演唱风格最鲜明的首先在她的歌唱音色上,古人说的“丝不如竹,竹不如肉”就是强调肉声即歌声是最美的;器乐方面,古琴、马头琴、小提琴、琵琶等所奏之弦乐是有鲜明风格差别的,这也首先是乐器材质及其音色所决定的。有些器乐音色注定无法表达某些意境或风格,有些意境或风格也注定无法用某些乐器声音来表达。

 

2、节奏。节奏英文为rhythm,始用于1550年代,意思是“压韵形式、韵律运动”,来自“时间上的运动”之意的拉丁文rhythmus和“有节奏的流动或运动”之意的希腊文rhythmos。一般言之,节奏就是“曲调的快慢缓急”,其一在节拍(meter),其二在速度(tempo),节拍概念主要描述重音规律,速度概念主要描述重音速度。在音乐上,节奏模式体现音响进行时的基本动态特征,是音乐风格的重要表征。比如“进行曲”节奏无法表达“小夜曲”的抒情风格,反之“小夜曲”节奏也无法表达“进行曲”的风格。

 

3、旋律。单声部上有组织、有节奏的音乐音响之序列谓之旋律,其要素在旋律线和节奏,而音高的走向所形成的各种类似画面里单线条之伸展起伏者即是旋律线,它是音乐运动的龙骨或主体性轨迹。“动听的、容易哼唱的旋律,总会给予普通的外行听众更多的欢乐……古典作曲家和浪漫作曲家都使自己的旋律更容易上口。长旋律线比短促的旋律容易掌握。”[12]41比如“小夜曲”就以其悠扬、婉转的旋律成为抒情风格的音乐典型,所以旋律不仅影响音乐风格,而且影响音乐传播,简单优美旋律最易于识记与咏唱。

 

4、调式。调式是多个高低有异的乐音围绕某一中心音按一定音程关系组织在一起的音声体系。由不同历史、文化造就的各种不同调式,它们因其音阶结构、调式音级间关系及音律等的差异而各具特色与表现力并通常称之为“调式色彩”。调式和其他表现手法配合,可赋予音乐不同的风格,比如大三度的大调式明朗、开阔,小三度的小调式暗淡、柔和。吉卜赛音乐、阿拉伯音乐、印度音乐、印尼音乐、泰国音乐等各有自己的调式,这些调式本身是它们音乐风格的核心体现。

 

(四)行为形式

 

音乐的行为形式主要体现在声乐表演和器乐表演中,表演主要在吹、拉、弹、打、唱等发声行为及相关辅助行为。同一首乐曲(或歌曲)在不同表演者手中(或口中)展示出其独特个性的过程,就是音乐风格的行为形式。

 

音乐艺术的活动是由创作、表演、欣赏三个基本行为构成的,这三个基本行为的主体即作曲家、表演者、听众。表演是存在于创作与欣赏之间而相对独立的行为,表演者是位于作曲者与听众之间的人。音乐表演行为包括两项意义:以现实的音响实现音乐;赋于音响艺术作品的意义[13]20-21。就音乐风格的形式构成而言,音乐表演者或表现音乐者的动态行为形式也是音乐风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前文已说过,所谓音乐风格是在“同质”之下的“同类归纳”与“异类区分”中树立起来的,是同类中的共性(归纳)又是异类中的个性(区分)。而且此异类又必须是同质之下的(同类当然同质),如此所谓区分性“风格”才能体现或成立。就音乐的行为形式而言,风格主要体现在某个人、某群体表演音乐的共有的特性或特点,而且这种特性或特点唯有其所表演的音乐作品与其他个人或群体表演的音乐作品相同或相似或相类,其风格差异才会树立起来。

 

换言之,所谓的风格是差异性叙述或差异性标举,完全不同或无似、无关的音乐作品之表演,其表演行为的特性或特点是没有可比性的,比如人声歌唱风格和乐器演奏风格没有可比性,不可以比较与对说。再具体言之,演唱意大利歌剧的风格与演奏中国古琴的风格就没有任何比较与对说意义,即这样的表演行为之特性或特点的对言、对说、对比等没有意义,甚至根本就不成立,因为歌唱和弹奏不同质,歌曲和琴曲不同质。

 

注释:

 

①详见:词源词典在线(http://www.etymonline.com)。

②stick作为名词源于古英语sticca(棒、枝、桩、钉),源于原始日耳曼语stikkon(刺、戳)——stikkon的同源词是古斯堪的纳维亚语stik,中部荷兰语stecke及stec,古高地德语stehho,德语 stecken(棍棒、员工);源于原始印欧语steig(突出的、坚持的)。而stick作为动词,源于古英语stician(刺穿、刺伤、刺激、保持固定);源于原始日耳曼语stik(刺穿、锋利)——stik的同源词是古撒克逊语stekan,古弗利然语steka,荷兰语stecken,古高地德语stehhan,德语stechen(刺入、刺伤);源于古印欧语steig(坚持、突出)——steig同源词有拉丁文instigare(鞭策) 、instinguere(煽动),希腊文stizein (穿刺)、stigm(尖头标记工具),古波斯语 tigra(锋利),阿维斯陀语tighri(箭),立陶宛语stingu(限制),俄罗斯语stegati(缝制)。

③《荀子•儒效》曰“知通统类”,《荀子•正论》曰“以类相从”。《礼记•学记》曰“比物丑类”,汉代郑玄注“比物丑类”曰“以事相况而为之,丑犹比也”。

④古人将以手动来奏乐称为“鼓”,如谓“鼓琴”、“鼓乐”、“鼓盆”、“鼓缶”等。《说文》曰“筝,鼓弦竹身乐也”,“缶,瓦器……秦人鼓之以节歌”,《释名》曰“枇杷(琵琶),本出于胡中,马上所鼓也”。《说文》又曰“鼓,郭也……万物郭皮甲而出,故谓之鼓。从壴,支,象其手击之也”,“鼓,击鼓也,从攴从壴,壴亦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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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菲尔·古尔丁.古典作曲家排行榜[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

[13]许常惠.西洋音乐研究[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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