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长春】中华法文化的世界影响

栏目:思想评论
发布时间:2017-05-25 13: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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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化的世界影响

作者:邓长春

来源:《学习时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四月廿九日辛亥

          耶稣2017年5月24日 

 

在世界诸多文明中,中华文明素以渊深朴美、既古且新的文化品格著称于世。在世界法律体系中,中华法文化以伦理道德为统率、以良法善治为理想的礼法传统泽被古代东方世界,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左传正义·定公十年》云:“中国有礼仪之大,故称夏;有服章之美,谓之华。”中华法文化肇端于服章华美、礼仪广大的华夏故地。华夏先民在弘扬自身礼法传统的基础之上,积极吸收周边区域法文化的精华,汇于一炉,交融再造,将中华文明具化为庞大的法律规则系统,在历史上曾经构筑起辽阔的法律共同空间,它惊人的感染力和渗透力不限于国内,也影响着周边许多国家,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社会风气乃至生活习惯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

 

自上古三代直至清末,中华代有礼制,奉行礼法治国。历经数千年积淀,礼法系统不断充实,典章制度日益完备,构成了中华法文化的基本底色。与此同时,战国秦汉开创的律令法制系统,又从另一方面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表现样态,树立起社会规范的标杆。以礼法统率律令,以律令支撑礼法,二者渐趋融合的发展过程,为中华法文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充沛活力与充足能量。

 

在此期间,中华法文化的效力空间,不仅随着文明疆域的扩大而逐渐伸展到江南、塞北、西域、辽东,而且为域外国家所广泛借鉴、效法与参考。从中原腹地到偏远边疆,再到周边国族,制度的推广、思想的传播、文化的熏染,皆呈波纹状层层向外扩展,构成了中华法文化多元一体、错落有致的空间格局。古代的“法治中国模式”在周边国家中引起强烈共鸣,获得普遍认同,最终促成中华法系的诞生。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为核心、涵盖周边各国的法制度、法思想、法文化的总称,是一个跨越国家的法文化现象。它既是历史时间概念,也是地理空间概念,既是精神文化概念,也是物质实体概念。它浓缩着中华文明的价值观念、历史理想与民族精神,支撑起中华法文化的疆域版图、治理规模与多元框架。在古代东方,朝鲜半岛、日本列岛、中南半岛、琉球群岛乃至中亚、南亚的众多国家,曾主动聚集在中华法系的旗帜之下,接受中华法文化的熏陶,展开了一系列法律移植的运动。

 

在魏晋时期,律令体制被周边国家广泛借鉴。经过秦汉数百年实践而改造整合出来的成熟、完备的律令法制体系,以其术语精准、体例严谨、逻辑周密、结构协调等优点,而在两晋南朝沿用三百余年,并且带动东北亚各国形成颁行律令法典的潮流。朝鲜半岛上的高句丽和新罗,先后仿效西晋和南梁颁行律令法典,成为中华法文化最早的追随者。

 

隋唐盛世的到来,将中华法文化的扩展推向高潮。来自周边邻国的遣隋使、遣唐使汇聚于长安和洛阳,把中国的礼法制度、律令法典辗转介绍回国,参酌借鉴,加以改造并引为国法。尤其是唐代,由于礼典宪章宏阔疏通,律令格式系统完备,引发了周边国家持续数百年的效法热潮,因而获得“东方法制史枢轴”之美誉。

 

在朝鲜半岛,高丽王朝四百余年法制基本沿袭唐制。高丽把儒家思想作为基本治国方略,颁布《政戒》,用儒家名分大义来训示上敬下顺之道,强化以儒家礼法为核心观念的秩序。高丽朝第六代王成宗效法中国构建系统化的儒礼祀典,建立起社稷、宗庙、五服等一系列重要的礼法制度,史称“成宗制礼”。《高丽律》共有七十一条,其中六十九条取自唐律,两条取自唐《狱官令》。不仅如此,《高丽律》还深度汲取唐律“以礼为本”“以儒治国”等中华礼法传统的精髓,对儒家思想的崇尚,对中华礼法传统和律令体制的学习和借鉴,几乎达到逐条沿用的程度。

 

在日本列岛,大化革新后的日本极力效法唐代法制。日本历史上颁行的第一部成文法《近江令》,其篇目内容大多模仿自唐《贞观令》。文武天皇组织曾经考察过唐制的遣唐使和定居日本的唐人后裔,仿效唐朝撰定律令,颁行了以唐代永徽律令为蓝本的《大宝律令》。该法典在篇目、次序上大量参考唐制,仅在具体制度中结合国情略作修改。《大宝律令》之后的《养老律令》,仍是唐代律令的翻版。此外,日本还仿效唐王朝制定了格、式等法律。总之,自天智天皇时代至醍醐天皇时代,日本充分输入唐王朝的法律,律、令、格、式应有尽有,将日本社会整体推进到律令国家时代。

 

在中南半岛,安南法律亦深受唐代法律影响。在五代以前,这里曾是中国历代王朝直属领土,自然奉行中国法制。自宋以后,安南虽然脱华自立,但仍是中国藩属,沿用中国官制,遵行中国礼法,礼仪章服,律令法制。李朝的《刑书》、陈朝的《国朝刑律》,仍旧基本遵用唐宋旧制。而黎朝的《鸿德刑律》也大量参用隋唐律。可见,安南独立之后,不仅没有疏离中华法制,反而更加紧密地向中华法制靠拢,成为中华法系重要一员。

 

明清时期,中华法文化在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仍在全面带动周边国家的法制文明进程。例如,朝鲜李朝以理学作为国家意识形态,以《朱子家礼》作为社会懿范标准,模仿《唐六典》和《明会典》制定《经国大典》,参酌《大明律》修订《刑法大全》。越南阮朝的《皇越律例》同样直接模仿明清律例。琉球国的法制也是以明清法律作为母法,其人伦纲常、典章制度都和中国颇为相似。基本法典《科律》甚至被认为是清律具体而微的“拔萃缩写”。

 

纵观历史,中华法文化在世界的地位完全可以与罗马法相媲美。中华法文化在周边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秩序构建中,可谓贡献良多。曾有法学家感叹道,东亚法文化实是以中国为唯一之策源地,东亚诸国皆曾以追随中国为当务之急。

 

世界上的法律文明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创,一是移植。志向远大的民族不应满足于移植法律,而要不断追求法律的创新与创造,以原创的法律文明作出对世界的贡献。古罗马的《国法大全》以其私法文明奠基大陆法系,英国的宪政以其公法文明引领世界历史进程,法国、德国的民法典缔造社会运转、市民生活的基本规则,而中华法文化的亲伦情感与道德礼教则为人性向善、天下大同提供了可选的方案。中华法文明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原创性法律文明之一,有其不容忽视的强大资源与原创活力。

 

回顾中华法文化的世界影响,绝不仅为发思古之幽情,更是为了全面、立体地重温中华法文化的历史影响与当代价值,这是我们的骄傲,是我们坚定法治文化自信的根据所在。古人建设的中华法系曾长期屹立于世界法系之林,我们今天也有能力、有信心在世界进步的潮流中走出自主创新的法治之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更强大的说服力与影响力。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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