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践】我国古代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做法与经验

栏目:快评热议
发布时间:2017-04-07 21: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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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做法与经验

作者:张践(国际儒学联合会教育传播普及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授)

来源:国际儒学联合会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三月十日

          耶稣2017年4月6日

 

 

 

近日来,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个案子的本身涉及一些复杂的案情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我们所关注的是因这件案例所引起的关于道德与法律建设的思考。

 

新华社2016年12月10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主席在做总结发言时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制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如何使法律制度与美德义行相协调,这是当前我们社会存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涉及到依法治国和道德教育的顺利进行。“辱母杀人案”之所以在社会上引发如此激烈的讨论,原因也在这个地方。

 

古代中国社会在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方便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汉代之后儒家思想取得了“独尊”地位,社会道德教育和法制建设都是在孔子“德政”思想指导下总体设计的。概括地说,儒家的社会治理思想包含德导、礼齐、法治三个层次。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用道德教育人民,用礼乐约束人民,最后对于大逆不道者则绳之以法。道德通过中性的“礼”和刚性的“法”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礼者,法治纪纲也”,“礼”是中国的法哲学原理,是建立法律制度的指导者,法律则是保护道德与法律的。

 

在使用法律进行制裁的时候,要尽量考虑符合礼乐制度,符合人情。《礼记·王制》规定:“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按照人伦礼法的要求,父子之间、君臣之际,所发生的案件处理起来就有所不同,以便达到在社会上宣扬父子之亲,君臣之义的目的。比如在古代,父子之间发生了斗殴、凶杀,处理起来就完全不同。《孝经》规定:“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古人看来,父母对于子女有养育之恩,不同于常人,因此凡是侵犯父母的行为,都要格外严惩。《礼记·檀弓上》记载“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臣弑君,凡在官者,杀无赦;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也就是说对于臣弑君,子弑父,不问缘由,一率杀无赦。在儒家经典指导下建立的中国古代律令,对于不孝狱判罚比之其他案件严厉得多。唐律规定:“诸谋杀其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绞。”《元史·刑法志》规定:“诸子孙杀其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即使子女、孙子女没有动手,但因父母对子孙不满而自尽,也要处以死刑。清律规定:“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如审有触忤干犯情节,以致忿激轻窘迫自尽者,即拟斩决。若无触忤情节,但行为违反教令,以致抱忿轻生自尽,但拟绞侯。”对于那些殴打、辱骂父母、祖父母的人,《唐律·斗讼》规定:“骂祖父母、父母者,绞。”但是反过来,父母对于子女伤害甚至致命者,政府的判罚则要轻微得多。北魏律规定:“父母愤怒以刃器杀子孙者徒五年,殴杀者徒四年。”(《魏书·刑法志》)唐律规定:“故杀子孙,殴杀者徒二年,刃杀者徒二年半。”(《唐律疏议》二十二)这种不对等性是考虑到,父母对于子女、孙子女都是疼爱有加的,既是下手过重也是出于“恨铁不成钢”的好心。如此在“礼”的指导下建立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符合人心国情,才是法学家们追求的“良法”,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在历史上长期实行。

 

关于血亲复仇,中国古代也有很多案例。先秦时期,血亲复仇似乎较为普遍,如《礼记·曲礼》云:“父之仇,弗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儒家的孝道不仅包括孝养孝敬、承意守志、慎终追远,还包括维护亲人的安全与尊严。进入战国、秦汉时代,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要地位,法律开始严格限制血亲复仇。如《法经》规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严禁私人复仇。秦末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东汉时期,因为儒术大行,《礼记》的“父仇不共戴天”理念风行天下,血亲复仇屡屡发生,依律应问斩,但执法者往往法外施恩,很少判处复仇者死刑。东汉末年曹操明令禁止私人复仇,于东汉献帝建安十年令:“不得复私仇。”唐朝律法宽松,但依然严格限制血亲复仇,父亲祖父被人殴打,子孙还击,对方轻伤以下,无罪;对方重伤,减罪三等;对方死人,仍要处死。后来,柳宗元写了《驳复仇议》,针对一桩复仇案发表了深刻的见解。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邽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邽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在维护儒家宗法“血亲复仇”的孝道和国家“杀人者死”的律令之间如何处理?柳宗元认为:“《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如果其父无辜被杀,可以复仇而且应该被判无罪;如果其父是被国法所诛,不应该复仇,杀人者应该处死并不许表彰。这就奠定了对于血亲复仇既符合儒家伦理,又符合民心国法的处理原则。宋律基本继承唐律,元朝法律倾向于允许血亲复仇。明清律承唐宋法,在复仇问题上充分考虑情、理、法关系:父亲祖父被杀,子孙如果当场杀死对方,无罪;子孙如果是事后复仇,处以杖六十。

 

但是,今天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少内容是从西方学来的。在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时候,在有些方面我们没有充分考虑中国与西方国情、文化上的巨大差异。西方文化有古希腊、古罗马法治的传统,又有罗马帝国“两希文化”合流的背景,特别是基督教文化,对于西方世界法律体系的产生具有无与伦比的重要性。近代西方实行的“政教分离”运动,其本来意义是政府与教会的分离,而非政治与宗教的分离。因为西方现代化国家政治、法律体系的建构,实际是建立在基督教文化的基础上,这一点我国的学者没有充分注意,其中就包括法律思想。西方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其理论基础就是“个人管个人,上帝管大家”。他们把社会设想成一个“生人社会”,“理想”的说法是“公民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亲情伦理不再法律考虑的范围之内,法官只看重产生的客观影响。

 

比如上述我们所提到的父子伤害的案例,在现代法律体系中都称之为伤害罪,只考虑伤害的严重程度,不考虑受害者和施害人的身份。这在西方是符合基督教伦理的。《圣经》说:“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马太福音》10:37)在西方世界中,对于上帝的爱是最根本的诫命,而对于父母的爱是第二位的,因此西方人亲情淡漠,不把维护孝道当成法律应当保护的重要道德。

 

2017年03月26日,人民日报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该文指出:“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我个人认为,在关注法律规则与价值诉求的同时,我们应当更加关注两者的关系,以中华文化为本位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通过进一步的立法、修法、释法行动,使法律与道德紧密衔接起来,使法律成为道德的制度支撑,通过法律来弘扬美德义行。

 

责任编辑: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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