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无讼”的政治理念

栏目:文化杂谈
发布时间:2024-06-07 1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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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无讼”的政治理念

来源:“曲阜干部政德教育”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五年岁次甲辰四月十三日甲申

          耶稣2024年5月20日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文化关乎国本、国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我们了解民族历史、感悟民族品格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阐发其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思想智慧、道德境界,曲阜市干部政德教育中心开设“政德之声”栏目,推出系列原创文章,或阐发哲思,或著为小文,或抒发感悟,从不同视角阐述政德文化,探索理论建设,展现政德风采,为推动干部政德教育发展贡献智慧。

 

儒家“无讼”的政治理念

 

“无讼”二字,出自《论语》中孔子所说的一句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认为自己处理诉讼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不同,也是要追求无讼的司法效果。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孔子强调和谐无争,但他并不反对法律,只是更加相信教化的作用,希望通过教化使得百姓明理有德,自觉遵守礼仪规范,这是孔子理想的社会状态。

 

“无讼”中的“无”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没有”之意,而是“过犹不及”,“适当、适量、适时、适可而止”等中庸含义。《论语·子罕》载:“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孔子称自己“无知”,是对自己的自知之明,当然这里的“无知”也不是说“没有知识”,而是说自己只有一部分知识,不是“全知”。这种对“无”的中庸理解才是正解,与孔子的整个思想体系是吻合的。

 

孔子无讼理念的形成与当时的社会生活状况密不可分。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里,人们的生产生活具有稳定性、封闭性、自足性的特点,缺少人员流动、固守宗族血缘观念、习惯于以道德礼教作为日常生活准则和评判标准,这些都为无讼理念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现实土壤。到了春秋末期,奴隶制逐渐瓦解,周天子式微,礼崩乐坏,土地私有制日益扩大,在此情况下法家逐渐进入大众视野,而孔子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理念,对于当时的人们偏好诉讼的行为提出了批判和质疑。

 

《论语·子路》中记载了孔子对于父子相讼的态度,“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告发,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是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评价,却有悖道德。儒家社会的秩序基础是基于血缘形成的礼法,十分注重伦理道德,所以孔子才会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把亲情放在了更优先的地位。这也是儒家与法家思想的重要差异之处。

 

《孔子家语》提到孔子担任鲁国大司寇的时候,曾经处理过一起案件。有一对父子互相争执不下,最终诉讼到了孔子那里。孔子在接到案子之后,既不审也不问,直接将父子二人关入了同一间牢房,对其不理不睬,假装没这回事。三个月之后,这个父亲主动向孔子提出撤诉。孔子就把两个人都放了。孔子将相讼的父子二人共同关入牢房,使父子二人在牢里朝夕相对,唤起父子之间天然的血缘亲情,原来因一时意气而产生的矛盾和误解,自然在这三个月的生活中慢慢化解。这既是孔子化解父子矛盾的调解智慧,同时对父子二人也是一种无言的教育。

 

在儒家看来,相比于法律,教化才是根本。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主张“以德去刑”,侧重教化与德治。通过教化民众,使得人人都能成为温、良、恭、俭、让的君子,人与人之间依照礼和睦相处,这样就会大大减少诉讼的案件发生。如果仅仅依靠法律的力量,只能让百姓因惧怕受罚而守法,通过德和礼的教化,才能让百姓真正地从内心接受法律的约束。

 

孔子虽然注重教化,但并不代表孔子忽略法律的作用,对于不可教化之民,孔子亦主张以刑禁之,以刑治之。《孔子家语·刑政》中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圣人治理教化民众,一定要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来教导民众,用刑罚来禁止他们。制定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教化他却不改变,教导他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在这种情况下就只好动用刑罚了。

 

总之,孔子无讼的政治理念有助于发挥礼与德对于法律的补充作用,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我们应该秉承孔子的思想,努力减少社会纠纷和诉讼,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责任编辑:近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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